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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廉租住房租金補貼發放實施細則
(一)申請條件
申請住房租金補貼的家庭(以下簡稱申請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區非農業常住戶口;
2、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不計算面積或人均住房使用面積低于7平方米(不含)的家庭。
(二)申請人需提供的資料
1、戶籍證明: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薄原件及復印件;
2、低保證明:民政部門核發的《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原件及復印件;
3、現住房情況證明:
(1)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租賃證明或房屋拆遷協議等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共同居住家庭成員的住房情況證明,包括:在職人員所在單位出具的住房證明;離退休人員離退休前工作單位出具的住房證明;無業人員戶口所在地及居住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住房證明;學齡前兒童及學生不需提供住房證明。
4、婚姻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申請人為非戶主的,還應當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共同簽名的書面委托書。
注:復印件共需3份。
(三)面積認定標準
1、認定標準
申請家庭現住房人均使用面積<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積
(1)申請家庭現住房人均使用面積=現住房使用面積÷住房使用面積分攤人口數
(2)我區人均廉租住房保障使用面積標準暫定為7平方米(不含)。即面積認定標準為:申請家庭現住房人均使用面積<7平方米
2、現住房使用面積的認定
(1)按照現住房使用面積認定。以產權證或其他有效證明上標注的面積換算的使用面積為準。無有效證明的,以測量為準。
(2)同一家庭有兩處以上住房的,應將各處住房使用面積合并計算。
(3)凡過去在拆遷、單位分房或住房解困過程中已做過安置、由于自身原因未落實住房的,其住房面積以原安置的面積為準;拆遷后采取貨幣方式安置的,以拆遷協議中注明的拆遷面積為準;拆遷后已安置住房尚未入住的,以安置面積為準。
(4)將原有公產房或私產權出售的,以出售的原有公產房或私產房面積為準。
(5)房屋面積之外的自建面積,未拆除前應視為臨時面積,計入住房面積總數。
(6)下列情況不計算住房面積:
A:承租他人住房;
B:借住親戚、朋友或鄰居住房;
C:居無定所。
3、住房使用面積分攤人口的計算:
指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人數,即現住處內共同居住滿一年以上、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且為本區非農業常住戶口的家庭人數。
(四)廉租住房租金補貼發放標準
1、租金補貼計算金額:
租金補貼的構成:主要由廉租戶家庭廉租住房保障人口數、人均廉租住房保障使用面積標準(含現住房使用面積)和面積租金補差三項因素構成。
即:月租金補貼計算金額=廉租住房保障人口數×人均補貼面積×使用面積租金補差
計算結果如遇有小數點,進位為整數。
(1)廉租住房保障人口數
指享受低保人數,即民政部門給申請家庭核發的低保金領取證上注明的人數。
(2)人均補貼面積的計算
人均補貼面積=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現住房人均使用面積
=7平方米―現住房人均使用面積
(3)使用面積租金補差的計算
使用面積租金補差=住房使用面積市場平均租金—廉租住房使用面積租金標準
(我區使用面積租金補差暫定為5.65元/月•平方米)
則:月租金補貼計算金額=廉租住房保障人口數×(7平方米-現住房人均使用面積)×5.65元/月•平方米
2、租金補貼保障金額:
廉租戶月租金補貼保障最高限額暫定為150元。租金補貼計算金額不足150元/月的,租金補貼保障金額以計算金額為準,租金補貼計算金額超過150元/月的,保障金額為150元/月。
(五)住房租金補貼申請審核程序
1、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家庭應當由戶主或推選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擔任申請人(特殊情況可委托人),申請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向戶口所在地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人戶分離的家庭向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所在地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領取《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補貼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租金補貼申請表》),如實填寫,將所提供證明復印件粘貼于《租金補貼申請表》上。《租金補貼申請表》為一式二份,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與區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各存一份。
2、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租金補貼申請表》后,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況的審查,在《租金補貼申請表》上填寫調查核實意見。對于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書面告知當事人;符合申請條件的,將其《租金補貼申請表》及《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補貼申請匯總表》(以下簡稱《租金補貼申請匯總表》)上報區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
3、區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查并備案
區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對上報的申請家庭材料在15日內完成審核后,進行為期15天的公示,如有異議的,經區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在20日內進一步核查后,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者,由區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并予以備案;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當事人。
4、發放《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補貼資格通知單》
區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取得廉租住房租金補貼資格的家庭發放《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補貼資格通知單》(以下簡稱《租金補貼資格通知單》)。
5、申請家庭自行租賃住房
申請家庭在收到《租金補貼資格通知單》6個月內,可自行選擇承租適當住房,與房屋出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并到區房產局辦理備案登記。
6、簽訂《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補貼協議》
申請家庭持《房屋租賃備案證明》到區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簽訂《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補貼協議》以下簡稱(《租金補貼協議》),并發放《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補貼發放通知書》(以下簡稱《租金補貼發放通知書》)。
7、發放租金補貼
住房租金補貼由區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發放。
無住房家庭的租金補貼由房屋出租人持《租金補貼發放通知書》及本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到區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指定機構領取,如房屋出租人因故無法領取租金補貼而委托申請人領取,或由于申請人已提前預付房租、房屋出租人同意申請人領取租金補貼的,可由申請人持房屋出租人《委托書》、《租金補貼發放通知書》及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領取。
住房困難戶家庭的租金補貼,由申請家庭領取。
二、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實施細則
(一)申請條件
申請實物配租的家庭(以下簡稱申請家庭)首先應為符合申請住房租金補貼條件的無住房家庭,此外還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省、自治區、市及部以上勞動模范稱號的;
2、革命烈士家屬或因公犧牲軍人家屬;
3、1—2級殘疾、1—4級軍殘或1—4級傷殘人員;
4、孤老。
(二)申請人需提供的資料
除需提供與申請租金補貼相同的資料外,還需提供下列資料:
榮譽證明、軍烈屬證明或孤老、殘疾等證明材料。
(三)實物配租保障面積標準及租金標準
1、實物配租保障面積標準:
我區人均廉租住房保障使用面積標準暫定為7平方米。
實物配租保障面積=實物配租保障人數×7平方米
實物配租保障人數:同租金補貼保障人數
2、實物配租租金標準: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由區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房屋維修費和管理費兩項因素,按政府定價程序制定并公布。
(四)實物配租申請審核程序
1、申請人提出申請
申請家庭應當由戶主或推選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擔任申請人(特殊情況可以委托人),申請人持需提供的資料向戶口所在地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人戶分離的家庭向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所在地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領取《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實物配租申請表》),如實填寫,所提供證明復印件粘貼于《實物配租申請表》上。《實物配租申請表》為一式二份,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與區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各存一份。
2、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況的審查,填寫意見。對于符合申請條件的,將《實物配租申請表》及《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申請匯總表》(以下簡稱《實物配租申請匯總表》)上報區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書面告知當事人。
3、區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查并備案
區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申請家庭材料在15日內完成審核后,進行為期15天的公示,對于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者,由區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并予以備案;對于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當事人。
4、經公證機關公證,現場搖號產生實物配租家庭。
根據我區廉租住房房源情況,對符合實物配租條件的申請家庭采取輪候制。本著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通過現場搖號方式產生實際配租家庭,由公證機關現場公證。
5、實際配租家庭進行配租
對于搖號產生的實際配租家庭,由區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發放《區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實物配租通知單》(以下簡稱《實物配租通知單》)。
實際配租家庭在收到《實物配租通知單》3個月內,與區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簽訂《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協議》(以下簡稱《實物配租協議》),辦理租賃廉租住房的相關手續。
(五)租金減免
1、申請條件
區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對于取得實物配租住房的60歲以上無經濟來源或生活特別困難的家庭,可酌情予以租金減免。
2、申請程序
(1)申請人提出申請
申請人持身份證明及相關證明,向戶口所在地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人戶分離的家庭向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所在地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領取《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租金減免申請表》(以下簡稱《租金減免申請表》),如實填寫。
(2)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相關證明等情況的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上報區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對于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書面告知當事人。
(3)區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查并備案。
區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申請人材料在10日內完成審核后,進行為期15天的公示,對于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者予以批準,并備案;對于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當事人。
(4)發放《租金減免通知書》,辦理租金減免
區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取得租金減免資格的申請人發放《租金減免通知書》,申請人持《租金減免通知書》至區廉租住房物業管理單位辦理租金減免相關手續。
3、為保證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正常運行,租金減免的部分在廉租住房專項資金中列支。
三、廉租住房資金的使用和監管
區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區廉租住房的實際情況,制定我區廉租住房資金使用計劃,報區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領導小組審核后,經區政府審批,區財政局撥付。資金使用由區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領導小組審批,區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實施廉租住房租金補貼、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
四、有關規定
1、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只能享受《區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所規定的保障方式的一種。
2、實物配租家庭也可以放棄實物配租,選擇住房租金補貼保障方式。
3、廉租住房租金補貼發放周期或實物配租周期均為3年。3年期滿后,應重新提交相關證明,重新提出廉租住房租金補貼或實物配租申請。
4、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每3個月填報一次《廉租住房保障變更表》。
5、廉租住房租金每3個月發放一次。
6、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補貼或實物配租期間,實行年審制度。年審由區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廉租戶家庭保障資格進行審查。符合繼續保障條件的(同申請條件的),繼續享受租金補貼或實物配租;不符合繼續保障條件的,取消該家庭保障資格,停發租金補貼或收回實物配租住房。
7、申請人虛報、隱瞞有關情況或者偽造有關證明而獲得租金補貼或實物配租的,將停發并收回租金補貼,或收回配租住房,且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8、申請家庭在享受租金補貼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資格,停止發放租金補貼:
(1)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狀況的;
(2)經區民政局審核停止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因家庭人數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人均住房面積超出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的;
(4)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居住的。
9、申請家庭在享受實物配租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取消其實物配租資格,收回其實物配租住房:
(1)配租期間,實物配租家庭未按照《實物配租協議》約定的金額、期限和方式交納廉租住房租金;
(2)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狀況的;
(3)民政部門審核停止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4)因家庭人數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人均住房面積超出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的;
(5)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6)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7)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10、實物配租家庭無正當理由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將取消其配租資格,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