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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代法律制度及司法制度的框架內,檢察機關是代表國家行使公訴權的國家專門機關。由于公訴權的性質以及在司法制度中的功能,檢察權帶有一種與生俱來的“監督性”。一方面,檢察機關應當監督警方的偵查。另一方面,檢察權的產生,也是為了維系現代司法制度彈劾主義的結構,防止審判糾問化。應當說,在上述公訴權意義上的制約監督作用,已普遍得到認可。而爭議的焦點是檢察機關對于法院是否應當具有訴權以外的監督權。這是檢察機關審判監督問題的實質,也是中國檢察監督制度中最實質性、最有爭議的問題。為了保持準確的問題聚焦從而保證清晰的思路與合理的結論,應當區分檢察機關的訴權與訴訟監督權,在此基礎上,將訴權問題納入訴訟法專業問題研究,將訴訟監督權問題納入檢察監督問題來討論。檢察機關在民事、行政案件中的抗訴,以及刑事審判中檢察機關對審判機關提出監督意見,屬于本文所論的檢察監督問題范圍。
在偵查、公訴權之外設立法律監督權,這在中國傳統法制模式中無法找到淵源,也不能從英美法系、大陸法系法律制度中獲得借鑒,中國檢察機關的監督權模式來源于前蘇聯。蘇聯模式的檢察監督制度,有兩個突出的特點:一是以檢察機關監督為“最高監督”,從而突出了檢察監督的地位;二是實施一般監督。中國的檢察制度建設在一定程度上搬用了蘇聯模式,但不定位為最高監督,也不采用對組織和個人的行為進行普遍監督的所謂“一般監督”制度,卻保留了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的定位,保留了檢察機關對審判活動實施監督這一有異于其他國家檢察制度的特殊做法。中國檢察監督制度的建構和運作呈現出以下幾個突出特點:一是憲法地位與實際的法律地位脫節;二是法定功能的支撐手段嚴重不足;三是在運作中受到強有力的司法抵抗而步履艱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存在的上述問題,嚴重影響了這一制度設立的意義,背離了法律制度設置的效率性與效益性原則,其內耗性與無效率性,嚴重浪費了法律資源,損害了法律制度的和諧統一性與其在民眾中的公信力。
對一項既存制度現實價值的評價應主要采用社會學的標準與方法。一是考察其社會功用;二是分析其社會基礎。就社會功用而言,不能否認,檢察監督制度目前尚有其積極的意義,即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實現司法公正。支持檢察監督乃至其他外部監督的社會原因,是法院公信力不足。目前確實有必要加強對法院的監督。這種監督在法理的合理性上不僅是一種理論的分析,它直接關系到一個制度的運作效應,還包括它的制度平衡與價值平衡性。在抗訴制度法理合理性上最突出的負面評價,一是對司法權威與既判力的影響;二是可能對民事訴訟本身性質的扭曲。就刑事案件的法律監督,即檢察機關依法律監督機關的身份向法院提出糾正違法的意見,存在另一個矛盾,即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是偵查與公訴機關,是代表國家的原告人,即實質上的訴訟當事人,而既是訴訟當事人又是法院的監督者,這是明顯的角色沖突。這種沖突是刑事審判中的檢察監督制度難以治愈的“硬傷”。
從以上分析,可形成以下意見:其一,檢察機關基于訴訟監督權對法院實施的審判監督,存在法理合理性的缺陷,它在一定程度上有悖于現代訴訟的基本構架與性質,有悖于訴訟運作的一般規律。從發展前景看,它的生命力可能有限;從現實狀況看,它難免在司法實踐中產生相當的負面效應。其二,鑒于目前我國的法院,在其社會位置與功用、內部構架、運作方式、法官素質等各個方面還不符合現代訴訟對法院資質包括審判能力與公正性條件的要求,可以說,它目前還處于向現代型法院發展的“培育期”。在這一時期內,法院的權威性有限,公正性有限,其獨立性也允許受到更多的限制。這一時期,檢察監督制度對于保證法院審判的公正性可能有一定的現實意義。在當前司法不公較為嚴重,司法公正的制度條件尚需培育的情況下,承認檢察監督的相對合理性,在為其設置一定支撐條件的同時,應當對其進行必要限制與改造。筆者對于我國目前的檢察機關審判監督問題提出以下兩點看法:(一)在一定程度上肯定民事行政案件中抗訴制度在一定時間內對于保證審判公正的意義,但必須作制度上的完善以使其能夠有效運作并防止其負面效應。為此,需要著重解決三個問題:首先,檢察監督須建立和貫徹“既要實現司法公正,又要維護審判權威”的指導思想與基本原則。為此,應當限制監督范圍,將監督案件主要限制在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司法嚴重不公、社會反響強烈的案件上,一味從部門的角度強調擴大監督是不妥當的。其次,為了協調好檢審關系,并保證這一制度設置的有效性與合理性,對一些具體的制度問題做出明確規定,解決目前制度規范過于薄弱導致監督無序化以及法院缺乏適當配合的問題。再次,需要改進檢察機關抗訴權的行使方式。目前抗訴決定權的行使帶有行政化和非程序化的色彩。今后應當建立嚴格的透明的法定程序,并建立類似于合議庭決定的制度,特別重要的案件抗訴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使抗訴權的行使更加審慎和合理。(二)對刑事訴訟中檢察機關的審判監督,在目前憲法與刑訴法未作修改的情況下,不再延展與充實檢察機關的審判監督功能,使其實際被虛置。在檢察機關的一般法律定位未改變前,維持其虛置性狀態,以防止對訴訟合理性的損害。同時,應當通過法律規范確認和貫徹控辯平等的基本原則,禁止控辯任何一方在訴訟程序中超越其當事人地位扭變訴訟的結構,以實現審判中的程序。
關鍵詞:工程造價預結算審核問題措施
Abstract: the engineering cost the settlement audit is the fair sure, effective control of the project cost, regulating the construction market order effective means. This paper mainly introduces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st the settlement review preparation before and main content, which targeted at construction project cost the settlement of the problems in the analysis, and put forward relevant measures.
Keywords: engineering cost examining the problem measures
中圖分類號:TU72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工程造價是指一個建設項目建成投產所支出的各項費用的總和。預結算工作完成后,校審很重要,能有效避免多算、漏算、重算,提高預算的準確性,加快工作進展。因此,對造價報告的復核是一項技術性及經濟性較強的工作。審查的主要內容是工程量計算和預算單價套用是否正確,各項費用標準是否符合現行規定等。
1 建筑工程造價預結算審查前的準備工作
(1)熟悉施工圖紙。施工圖紙是編制預結算的基本依據。必須全面熟悉圖紙內容,核對所有圖紙,還要熟悉標準圖以及設計更改的通知,不可遺漏。
(2)根據預結算編制說明,了解預結算包括的工程內容。如各分部分項工程的施工方法,土方工程中余土外運使用的工具及圖紙會審后的變更等。以便能正確;工程式和正確套用某些分項基價。
(3)現場取證。深入工地現場了解實際情況,對現場施工工藝和材料使用進行記錄、取證,并與圖紙和招標時的要求進行比較,為工程結算審核提供依據。掌握工程變更情況,核實工程量。
(4)弄清所采用的單位估價表。預算定額和單位估價表是編制施工圖預算的計價標準,都有一定的適用范圍,應根據工程性質,收集熟悉相應的單價、定額。
(5)具體了解工程所在地區的綜合預算定額、建筑材料預算價格、間接費用和計取費用的有關規定文件。
2 建筑工程造價預結算審核的主要內容
建筑工程造價預結算的審核,主要是單價的套用是否合理、工程量是否正確、費用的計取是否準確三方面為重點,在施工圖的基礎上招投標書、結合合同、協議、會議紀要以及地質勘察資料、工程變更簽證、材料設備價格簽證、隱蔽工程驗收記錄等竣工資料,按照有關的文件規定進行計算核實。
2.1 工程量的審核
工程量的誤差分為正誤差和負誤差。正誤差常表現在土方實際開挖高度小于設計室外高度,計算時仍按圖計。樓地面孔洞、地溝所占面積未扣;墻體中的圈梁、過梁所占體積未扣;鋼筋計算常常不扣保護層;梁、板、柱交接處受力筋或箍筋重復計算等等;正誤差表現在完全按理論尺寸計算工程量,項目的遺漏。因此對施工圖工程量的審核最重要的是熟悉工程量的計算規則。
2.2 套用單價的審核
工程造價定額具有科學性、權威性、法令性,它的形式和內容,計算單位和數量標準任何人使用都必須嚴格執行,不能隨意提高和降低。在審核套用預算單價時要注意如下幾個問題:(1) 對直接套用定額單價的審核---首先要注意采用的項目名稱和內容與設計圖紙標準是否要求相一致,如構件名稱、斷面形式、強度等級(砼標號、水泥砂漿比例)等。其次工程項目是否重復套用。如塊料面層下找平層;瀝青卷材防水層,瀝青隔氣層下的冷底子油;預制構件的鐵件;屬于建筑工程范疇的給排水設施。在采用綜合定額預算的項目中,這種現象尤其普遍,特別是項目工程與總包及分包都有聯系時,往往容易產生工程量的重復。(2) 對補充定額的審核---主要是檢查編制的依據和方法是否正確,材料預算價格、人工工日及機械臺班單價是否合理。(3) 對換算的定額單價的審核---除按上述要求外,還要弄清允許換算的內容是定額中的人工、材料或機械中的全部還是部分?同時換算的方法是否準確?采用的系數是否正確?這些都將直接影響單價的準確性。
2.3 費用的審核
取費應根據當地工程造價管理部門頒發的文件及規定,結合相關文件如合同、招投標書等來確定費率。審核時應注意取費文件的時效性;執行的取費表是否與工程性質相符;費率計算是否正確;價差調整的材料是否符合文件規定。如計算時的取費基礎是否正確,是以人工費為基礎還是以直接費為基礎。對于費率下浮或總價下浮的工程,在結算時特別要注意變更或新增項目是否同比下浮等。
3 建筑工程造價預結算中存在的問題
建設工程預結算的編制是一項繁瑣又細致的工作,也是技術與經濟相結合的一項核算工作,它不僅要求審核人員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術知識,包括建筑結構知識、施工技術等規范系列建筑工程知識,而且還要有較高的財務業務素質。在實際工作中,由于造價人員水平及所處的立場不同,往往出現以下問題:
3.1 虛報工程量
主要表現在:①虛列項目,將未施工的項目列入結算。如在機械大開挖的施工項目中虛列石方爆破等子目。②重復計算,虛增工程量。如在計算墻體工程量時,不扣除洞口斷面面積。
3.2 高套定額
具體表現在:①提高標準。如墻與梁的砼標號不一樣時,施工單位往往將高標號砼數量加大,低標號砼數量減少。②高套子目。如塊石基礎套塊石墻,挖土方套挖石方。③其他方面。棄土運距不按實際運距調整,隨意變更棄土運距。
3.3 提高材料價格
①只計正差不計負差。如鋼筋、水泥市場價高于定額,施工單位只計這部分材差(正差),而對于現行的市場價低于定額的礫石、砂粒,施工單位確不計或少計這部分材差(負差)。②提高材料單價。如施工期較長的工程,不考慮價格的高低變化,只提供材料價格最高的發票。③隱蔽工程偷工減料。由于隱蔽工程在工程竣工后不易觀測,一些施工單位會偷工減料,以達到提高造價的目的。
3.4 提高取費標準
善自提高建筑工程類別,如三類套二類,二類套一類。
3.5 虛設和虛增費用
不需搶時間進度的工程而計提夜間施工增加費用,招標文件明確工程綜合單價包括所有費用施工單位仍以文件未明確包含稅金,要求結算時增加該費用。
4 加強建筑工程造價預結算審核的措施
針對以上工程造價預結算審核中存在的常見問題,應采取以下的相關措施。
4.1做好對工程量的審核工作
建筑工程造價的增加是隨同著工程量的增加而上升的,對曾經計算出的工程量計算表停止檢查,主要是依據設計圖紙、工程量計算規則、定額、專業設備資料表、建構筑物等停止的,重點在于審核工程量能否有重算、錯算、漏算等現象,審核時抓住重點停止計算與核對,其他的分項工程能夠做普通性的檢查,審核時留意計算工程量的尺寸數據來源和計算辦法。
4.2重點抓大項目,把握好小細節
建筑工程造價預結算審核是一項系統而復雜的工作,在審核中,每個細節與資金都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假如在預結算審核中呈現忽略,就會形成資金的流失。為了進步建筑工程造價預結算審核質量,審核人員在預結算審核中要緊抓大項目,還要留意小項目,把握小細節,這是進步工程造價預結算審核質量的一個十分重要的手腕。
4.3 充分理解工程量計算規則
工程量的精確度決議著工程造價預結算的質量,要確保精確無誤地計算工程量,只要通曉工程量的計算規則。施工單位編制的決算,經常在蔭蔽穿插部位多算工程量。比方,在土建工程構造圖中,梁與柱交接的中央,把梁算到柱的側面,當主梁與次梁相交接時,把次梁算到主梁的側面。但是很多工程的預結算工作人員,在計算時都是以梁柱的構造尺寸為規范的,沒有扣除兩者交接的中央,增加了工作量,進步了工程造價。假如在審核中,預結算審核人員不懂得計算規則,就很難真正核實工作量。
4.4對施工組織設計進行嚴格檢查,合理審核造價
施工圖是建筑工程在招招標過程中的重要根據。施工組織設計的不同,造價也會不同。普通設計機構都是按常規來設計的,在實踐施工中,建立、監理等會依據實踐狀況來選擇最優化的計劃,選擇適宜的設備和器材,完成效益最大化。
5 結束語
總之,工程造價的預結算審核是施工企業為了合理肯定工程造價、降低投資的一種重要手腕。不僅要做到既專業又細心,當然更要在遵循法律、法規的基礎上,結合正確的工作方法和豐富的業務知識,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參考文獻
關鍵詞:審查逮捕;非法證據排除
一、現行審查逮捕階段非法證據排除存在的問題
(一)審查逮捕階段適用排除非法證據規則的依據
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吸收了此前頒布實施的兩個“證據規定”中有關非法證據的認定及排除的實體和程序性規則的原則性規定,就非法證據包含的對象、適用程序等作了一般規定,確立了非法言詞證據的絕對排除和非法物證、書證的相對排除原則。
新刑訴法第54條吸納了《關于辦理刑事案件非法證據排除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非法證據排除規定》)第三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審查中,對于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為批準逮捕、提起公訴的依據?!?,在第二款規定在偵查、審查、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意見、決定和判決的依據?!度嗣駲z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65條、第66條、第67條也針對新刑訴法第54條作了規定,細化了審查逮捕階段適用非法證據排除的證據種類。結合《非法證據排除規定》第三條,筆者認為這是新法對于審查逮捕階段適用非法證據排除的法律依據的繼承發展。
(二)現行制度設計存在的問題
1. 排除非法證據的程度不明確
根據《非法證據排除規定》第2條、第3條,以及新刑訴法第54條之規定,對于審查逮捕階段審查發現的非法言詞證據絕對予以排除,對于瑕疵證據予以相對(裁量性)排除。
但是問題在于“兩個證據規定”以及刑訴法對于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定主體上是圍繞審判階段進行設計,且審判階段非法證據的排除范圍與審查逮捕階段并無明確區分。然而在刑事訴訟程序的設計上,兩個階段是一個推進的過程,對于證據的證明力大小不同,審查逮捕階段要求證據能夠證明有犯罪事實的發生、有一定社會危險性即可;但審判階段重在通過證據確定犯罪所有事實情節,進而定罪量刑,兩者的這種區別卻在非法證據排除上沒有體現,使得辦案人員難以把握。審查逮捕畢竟只是刑事訴訟中階段性的評判,必然要受階段性的限制,若一味強調排除非法證據,使得審查批捕與審判階段對證據的要求同一化,不僅影響了逮捕正常功能的發揮、降低了辦案效率,反而不利于打擊犯罪。
2. 關于排除非法證據的程序
(1)啟動主體單一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68條至73條,審查逮捕階段對非法取證行為要經過調查核實后確定證據的合法性。主體上是由負責審查逮捕的人員依職權啟動。那么為了保證發現非法證據即被排除以及調查核實的客觀性,彌補檢察人員審查證據視野的不足、防止負責審查逮捕的人員濫用權力、偏袒偵查機關,是否應該借鑒《非法證據排除規定》對審判階段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定采取可以依申請進行對非法證據的調查核實?
(2)排除程序與審查程序交叉重合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71 條,對非法取證行為調查核實后應制作調查報告并提出處理意見,然后報請檢察長依法處理,并且對于排除的非法證據應該在報告中說明、隨案移送。根據刑訴法第98條關于偵查監督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捕時對于公安機關的違法偵查行為應根據違法程度或口頭或書面向其提出糾正意見。但是,偵查行為本身的目的就在于搜集證據,違法的偵查行為即就是非法取證行為,可見,對于非法取證行為的調查核實與后者無本質區別,關鍵在于調查核實非法取證行為本身就是貫穿于審查批捕全過程的。在確立了審查逮捕階段針對非法取證行為的調查核實程序后,與糾正違法行為程序的交叉重疊部分應該在程序上作何簡化?
二、對存在問題的相關建議
(一)對于排除非法證據的程度
筆者認為對于審查逮捕階段非法證據的排除應該把握好一個度。檢察機關承擔著追訴職能,審查逮捕是完成這一職能的一個環節,刑事訴訟法要對偵查機關獲取的的證據進行全面核實甄別,以確定犯罪行為是否存在應受刑法處罰;又要對偵查機關偵查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并對違法偵查行為進行糾正,這從價值本質上看即是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的一對矛盾。審查逮捕階段是為偵查機關為進行進一步偵查必經的程序,批捕后的偵查才能收集更多證據,從而為定罪量刑做準備,如果在審查逮捕階段一旦排除了有罪證據并導致比較明顯的犯罪嫌疑人無法被羈押,極容易造成刑事案件停滯不前甚至倒退。而且審查逮捕中證據的不確定性也影響對非法證據的排除。
因此,筆者認為對于言詞證據在審查時應做到實體與程序并重,重點考察言詞證據間的客觀性、關聯性,非法言詞證據應堅決排除;對于瑕疵物證和書證,應該偏重于程序上的審查,重點考察合法性,能夠通過補正保留的就補正,對于定案有關鍵作用的一次性證據則不可以排除。只有這樣,才能使審查逮捕與審判階段有所區分,并為訴訟程序推進到審判階段在證據方面做好準備,才能在程序上實現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的平衡。
(二)關于排除非法證據的程序
1. 對于審查逮捕階段非法證據排除的啟動主體單一,筆者認為可以設置依當事人、證人申請啟動,但應該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線索和證明材料,防止隨意啟動。
2. 排除程序與審查程序交叉重合,筆者認為,應該對《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565條規定的偵查監督針對的違法行為中的非法取證行為適用非法證據排除的調查核實程序;其他不涉及非法取證的違法偵查活動適用原來的糾正違法程序。這樣雙管分流齊下,就能夠避免重復審查,明確針對性,提高工作效率。
關鍵詞:衍生金融工具,會計監管,存在的問題,原因剖析,策略研究
1.我國衍生金融工具的發展歷程
1.1我國衍生金融工具的會計學定義和特點
我國財政部于2006年頒布了新的企業會計準則,其中《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提出,衍生金融工具是指本準則涉及的、具有如下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1)其價值隨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指數、信用等級、信用指數或其他類似變量的變動而變動,變量為非金融變量的,該變量與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關系;(2)不要求初始凈投資,或與對市場情況變化有類似反應的其他類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凈投資;(3)在未來某一日期結算。從衍生金融工具的定義中可以看出其具有不確定性和高風險性、跨期交易的契約性、杠桿效應和虛擬性的特點:
1.2我國衍生金融工具的發展歷程
1984年,中國人民銀行獨立行使中央銀行職能,拉開了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序幕;20世紀90年代初,我國股票市場建立;之后借助于股票市場先進的交易網絡系統,全國統一的國債流通市場開始形成。此后我國金融市場迅速發展,為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提供了一定的環境和條件。不過,衍生金融工具的發展并非一帆風順,此間也由于我國市場的經濟運行機制不完善而造成一段時間的發展坎坷。迄今為止,我國公開交易過的國內衍生金融工具品種主要有可轉換債券、外幣期貨、國債期貨、股指期貨等。論文參考。
2.我國衍生金融工具的會計監管問題之思考
2.1我國衍生金融工具會計監管的目標和內容
我國衍生金融工具會計監管的主要內容有以下幾方面:(1)是否建立完善衍生金融工具的會計確認、計量、報告和披露原則及具體的交易標準,是否制定相關的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2)是否制定和施行與衍生金融工具相關的企業內部控制規范、監督及管理層的職責標準;(3)是否建立健全與我國金融市場發展程度相適合并與國際衍生金融工具會計規范體系相統一的衍生金融工具會計模式;(4)是否制定衍生金融工具的審計準則,審計師根據準則對審計客戶單位的衍生業務進行審計,加強審計師對企業衍生業務產生風險的關注程度,獨立客觀評價企業財務報告是否公允反應衍生業務給企業業績和財務狀況帶來的影響;(5)監管機構是否通過應用信息技術、建立專門的網絡系統實時收集分析有關會計信息等手段加強會計的事前和事中監管進而減少傳統會計監管的事后缺陷。
2.2我國衍生金融工具會計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2.2.1風險意識淡薄,缺乏財務警示機制
由于衍生金融工具的不確定性和高風險性,加之我國衍生金融工具發展時間較短,那些只為利用衍生金融工具套期保值或投機而獲利的企業很容易因其復雜多變和技術難度等疏忽對其風險的控制,而且最能客觀表現企業危機的財務警示機制也未建立。企業投資衍生金融工具導致經營陷入困境甚至破產的例子也是不少的,因此風險意識和財務警示機制對企業及利益相關者來說都是至關重要的。
2.2.2以小博大的心理導致巨額損失
衍生金融工具的杠桿性看似初始投資較小,但交易過程中涉及的實際金額非常巨大,因為價格每降1%就有可能導致操作者100%的損失,一旦操作者的判斷錯誤或是交易活動出現失誤則可能會給企業及利益相關者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
2.2.3公允價值計量、虛擬交易形式加劇了市場的波動和泡沫化
歷史成本是傳統會計理論中計量的基礎, 即以交易時發生的成本作為入賬依據。但衍生金融工具跨期交易的契約性使得從合約的簽訂到最終的交割有一個時間段,衍生金融工具的市場價值在這期間處于不斷變化中, 導致損益的變動無法根據歷史成本正確計量,因此,采用“ 公允價值” 加“ 表外注釋” 原則,即采用市場價格來表現衍生金融工具的價值變動。但由于公允價值較歷史成本更加動態,加劇了資產、負債及以公允價值計量損益的變動,進而加大了市場損益的波動性,而且衍生金融工具交易通常是一種資金博弈而非實物交易,這樣一來,經濟的泡沫化則會被放大。
2.3我國衍生金融工具會計監管中存在問題的原因剖析
2.3.1管理者操縱會計準則的應用,浮于表面的管理現象較為明顯
國際會計委員會在制定國際會計準時原則上力求統一,但在確認、計量和披露等方面還存在過于理論、抽象、粗糙等問題,加上我國的衍生金融會計體系還不夠系統完善,每次出臺的政策法規或進行修訂都是應急式的。所以,我國衍生金融工具的會計制度和規范的實用性還不夠,給管理者留下了很大的操縱空間,浮于表面的管理也只會阻礙衍生金融工具會計監管的實施效果。
2.3.2我國衍生金融工具會計監管本身存在缺陷,其完善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論文參考。一方面,會計監管中相關會計準則的漏洞直接影響會計監管的效率和效果。衍生金融工具產生的時間較短及其契約性和不確定性的特點都沖擊了傳統會計理論,也大大影響了準則的制定和完善;另一方面,衍生金融工具的會計監管多在于事后監管,而其他金融工具的監管包括事前的制度監管和過程中的監管,這一區別也使得衍生金融工具的會計監管需要在不斷的實踐中加以完善。
2.3.3信息使用者缺乏心理準備及條件不夠成熟
衍生金融工具會計計量由歷史成本模式過渡到公允價值模式或是歷史成本與公允價值并存的混合模式,存在著來自信息使用者心理上的阻力。由于歷史成本在長期的會計實務中占據了主導地位,其生成的會計信息具有可靠性,使得相當多的人認為歷史成本模式下的財務報告可以滿足大多數信息使用者的要求,而公允模式計量會造成一定程度上的信息不對稱,因此他們對更改會計計量模式持排斥態度;也有相當多的信息使用者習慣了原有的計量模式,沒有做好接受新模式的心理準備,更有部分銀行界和保險界人士認為公允價值信息不比歷史成本信息更具相關性等。因此還需要更多的努力和時間來消除信息使用者心理上的障礙。
此外,公允價值完全取代歷史成本的條件還不成熟,例如,會計人員專業判斷需要精準、評估行業需要規范和完善、評估技術需要提高、社會誠信和執法力度需要加強等。
3.完善我國衍生金融工具會計監管的策略
3.1完善我國衍生金融工具的會計理論
實施監管、提高監管效率和效果的前提在于監管理論和制度的完整和詳盡。由于衍生金融工具的會計監管不同于傳統意義上的會計監管,傳統的會計理論不能完全適合這個市場的特殊性,結合我國衍生金融工具市場的特點和實際國情,考慮其未來發展的趨勢,借鑒其他國家的經驗,大膽創新,獨立制定符合這個市場的監管制度和規范,在實踐過程中探索出一條適用于我國衍生金融工具市場的會計監管道路。
3.2加強衍生金融工具市場的會計信息披露力度,及時準確完整地向信息使用者傳播有效信息,使這個市場更加公開透明化
第一,改進現行會計報表結構,便于報表使用者直接讀取信息,例如,將資產負債表中資產負債類項目按“金融資產”和“非金融資產”分類,權益類項目增設“衍生金融工具影響權益”項目,在編制利潤表時加上“衍生金融工具投資損益”項目,編制現金流量表時增加有關由金融衍生工具引起的現金流量變化的信息;第二,加強對衍生金融工具表外披露,附加說明明細表中未能列出的特殊合同條款和條件、與衍生金融工具相關的風險(如,利率風險)、衍生金融工具確認的時間標準、公允價值的來源及確認和計量衍生金融工具所引起的盈利和虧損的基礎等內容;最后,加強衍生金融工具的審計工作,提高對被審計單位衍生業務的關注,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及執行情況著重調查,采用詳細的審計技術,運用數學性證據和分析性證據,對不同類型企業給予不同類型的審計報告。
3.3加強以投機為目的的不良交易行為監管
由于衍生金融工具的高風險和高收益的特點,難免有些投資者存在不良的投機心理,以至于擾亂正常的操作秩序。論文參考。此外,還應加強衍生金融工具市場內部風險控制,無論是從制度上還是在會計確認、計量、報告等程序中都應考慮內部風險的防范和控制,從根本上杜絕會計監管出現更多的漏洞。
3.4強化國內衍生金融工具市場從業人員的隊伍建設
衍生金融工具的性質、結構較為復雜,涉及的經濟領域較多,所以,對于從業人員的專業素質要求也是比較高的。因此,必須加強從業人員的專業業務理論培訓,掌握各種衍生金融工具的風險管理方法和會計的相關處理原則,減少風險損失,同時也能為有效實施會計監管提供必要保障。
張龍平,四川墊江人,博士、教授、博士生導師、博士后聯系導師,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1981年9月考入原湖北財經學院(現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財務與會計專業,1985年7月畢業后被推薦免試攻讀碩士,1987年留校任教和研究審計學至今,1994年6月獲會計學(審計方向)博士學位,1996年、1995年分別破格晉升副教授、教授。1999年被評為博士生導師,博士后流動站合作研究導師。張龍平現任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會計學院院長、審計研究所所長、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和校職稱評定小組成員、中南財經政法大學中國經濟安全監管研究中心會計監管研究室主任等;兼任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工商管理學科評議組成員、教育部審計碩士專業學位(MAud)教育指導委員會委員、中國審計學會常務理事、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委員會資深委員、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含審計準則)起草小組專家成員、中國會計準則委員會咨詢專家、中國企業內部控制標準委員會咨詢專家、中國審計署國家審計準則技術咨詢專家組成員、中國會計學會會計監督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中國內部審計師協會培訓委員會委員、中國會計學會財務成本分會會長、中國總會計師協會理事、湖北省審計學會副會長、湖北省會計學會副會長等。
張龍平教授長期以來緊密圍繞審計學來開展科學研究,在大學審計教學、科研以及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審計準則制定和社會服務等方面,作出了顯著貢獻,是全國知名的中青年審計專家,研究方向包括審計學及財務會計理論(特別是審計基本理論)、西方審計制度與準則(特別是IAASB的文告)、中國審計制度與準則、資本市場舞弊審計技巧、審計風險控制與品質提升、內部審計績效改進路徑等。
張龍平教授對審計學有針對性地進行研究,取得了一系列重大研究成果。他在《管理世界》、《會計研究》、《審計研究》等學術刊物上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發表專業論文170余篇,其中國家級15篇。《論財務會計理論結構體系》、《論社會審計質量控制標準的建設》、《審計質量特征及其對質量控制思想的影響》等論文在會計、審計學術界引起了較大的反響。張龍平教授編寫和參編著作50余部,專著《注冊會計師審計控制系統研究》是我國第一本系統探討中國注冊會計師制度的專著。張龍平教授站在有力保障和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角度,借鑒審計發達國家和地區的成功經驗,運用系統的方法和各種控制手段,提出加強我國注冊會計師審計質量及其工作管理的指導框架和基本構想。他認為審計控制的目標是提高已審財務報表的可信程度,盡量減少信息風險,使報表使用決策者不致失誤;主張審計控制系統由宏觀控制子系統、中觀控制子系統和微觀控制子系統構成;提出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和會計師事務所應分別成為這三個子控制系統的主體,并對各子系統的功能、作用、組成要素以及控制主體的工作內容和方法進行了研究。張龍平教授提出的觀點對于完善我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有重要參考價值。
作為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委員會資深專家,張龍平教授在1995 2005年還起草完成財政部5個法規制定項目:“注冊會計師質量控制基本準則”、“違反法規行為”審計準則;“存貨監盤”審計準則、“會計師事務所業務質量控制”準則、“歷史財務信息審計的質量控制”準則,還參加7其他所有的獨立審計等業務準則、道德準則的起草制定的全過程的工作。張龍平教授主持完成國家級,省部級課題20多項,負責主持的《審計學》課程于2007年被教育部批準為“國家級精品課程”;其和李璐副教授共同負責主持的《現代審計學》于2007年被教育部批準為“國家級雙語示范課程”。其任負責人建設的《審計學》教學團隊于2010年被湖北省教育廳批準為“湖北省級優秀教學團隊”。
天道酬勤,張龍平教授多年的辛勤耕耘得到廣泛的認可,他曾獲國家教育部1999年首屆全國百佳“高校青年教師獎”、國家級重點學科和財政部重點學科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會計學”學科(學術)帶頭人、湖北省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湖北省優秀教師、財政部部屬院校首批跨世紀學科(學術)帶頭人、湖北省高等學校跨世紀學科帶頭人、入選湖北省新世紀高層次人才工程第二層次等榮譽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