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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工作,提高社會公共服務水平和質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省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實施辦法(試行)》和《*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辦事公開,是指本市依照法律規定承擔社會公共服務職能的企事業單位和受行政機關委托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公共企事業單位),依法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公開社會公共服務的事項、程序、標準、結果等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適用本辦法。
(一)各類文化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服務機構;
(二)供水、供電、供氣、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業單位;
(三)郵政、通信和鐵路運輸等公共企事業單位;
(四)其他與社會公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
第四條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是本市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的主管機構,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市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工作。
各區(市)縣政務公開工作領導機構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工作。
各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組織、指導、檢查所屬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工作。
各級監察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辦法的實施。
第五條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應遵循全面、真實、及時、便民和有利監督的原則,按照“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的要求和法定或承諾時限實施辦事公開。對涉及公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注的重要事項,應實行決策前公開、實施過程公開和實施結果公開。
第六條本市公共企事業單位應主動公開以下內容:
(一)單位名稱、工作職能、機構設置、領導分工、辦公地點以及工作聯系和便民服務方式;
(二)服務項目、程序、時限、結果以及收費(處罰)項目、依據、標準、繳費方式;
(三)工作規則、行為準則、崗位職責、服務標準、服務承諾以及意見反映、問題投訴渠道和方式;
(四)與公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決定、方案、標準等重大事項的制定出臺及調整變動情況;
(五)用于社會公共服務的重大項目招投標情況和重要物資設備采購情況;
(六)與公眾生產生活相關的突發緊急情況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評估結果和應對情況;
(七)重大自然災害發生后的搶險救災進度、恢復重建安排,以及救災資金、物資和所接受的社會捐贈來源、數量及使用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章確定必須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內容,由制作該內容的公共企事業單位負責公開。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按照本辦法實施辦事公開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擬公開內容進行保密審查。對有關內容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九條公共企事業單位不得公開下列內容:
(一)個人隱私;
(二)商業秘密;
(三)國家秘密;
(四)法律、法規、規章禁止公開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公共企事業單位實施主動公開時,應當根據具體內容的特性采取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進行,采取兩種以上方式公開的,應當同時在互聯網上公開:
(一)本市各級政府門戶網站和公共企事業單位門戶網站;
(二)辦公和服務場所的公開欄、公告牌、電子顯示屏、觸摸屏以及咨詢臺、服務臺;
(三)對外公開的咨詢、服務電話;
(四)資料匯編、辦事須知、服務手冊、便民卡片;
(五)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
(六)座談會、聽證會、咨詢會和新聞會;
(七)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
第十一條本市各級政府門戶網站應當開設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專欄,并為公共企事業單位實現網上公開提供支持。公共企事業單位制作的辦事公開資料應當及時報送各級政府信息公開查詢點,以便于公眾查詢。
第十二條公共企事業單位應當編制、公布辦事公開指南和目錄,并及時更新。辦事格式文本應按國家統一規范執行。
辦事公開指南應當包括主動公開內容分類、編制體系、獲取方式、工作機構及聯系方式等事項。
辦事公開目錄應當包括內容索引、名稱、內容簡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辦事格式文本應當注明填寫方法。
公用企事業單位編制的辦事公開指南、目錄和辦事格式文本應當報行業主管部門審查備案。行業主管部門發現存在問題的,應要求編制單位改正。
第十三條除公共企事業單位主動公開內容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公共企事業單位申請獲取有關辦事公開內容。
第十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辦事公開內容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提出申請;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公共企事業單位代為填寫格式申請書。申請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二)申請辦事公開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辦事公開的形式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辦事公開內容,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
公共企事業單位應當免費提供申請書的格式文本。
第十五條公共企事業單位受理申請后,應當登記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屬于依申請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相關內容;
(二)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內容的方式和途徑;
(三)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四)依法不屬于本單位公開范圍或者該內容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內容公開責任單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單位的名稱、聯系方式;
(五)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第十六條公共企事業單位認為申請公開的內容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
申請公開的內容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公共企事業單位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內容。
第十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公共企事業單位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內容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公共企事業單位更正。該公共企事業單位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單位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公共企事業單位依申請公開相關內容,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十九條申請人有閱讀、行動困難的,公共企事業單位應當提供必要幫助。
第二十條公共企事業單位提供主動公開內容,不得收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共企事業單位依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開相關內容時,可以向申請人收取經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準的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不得收取其他費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交費確有困難的,經審核同意,可以酌情減免。
第二十一條本市各級政務公開工作領導機構、行業主管部門和公共企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并公開辦事公開監督渠道,認真調查處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辦事公開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公共企事業單位實施辦事公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由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行業主管部門報請政務公開工作領導機構予以通報批評,或者請監察部門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三條公共企事業單位實施辦事公開,因泄漏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四條公共企事業單位及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金融、保險、證券等公共企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年11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