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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的節約與合理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省水資源管理條例》、《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國家水利部、發展改革委員會第15號令)和《**省地下水利用規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淺層地下水是指埋藏相對較淺、與當地大氣降水或地表水體有直接補排關系的潛水和弱承壓水。
第三條凡在本市范圍內取用淺層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必須依法申領取水許可證,并根據取水許可證的規定取水,依法繳納水資源費。
第四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淺層地下水取水許可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淺層地下水作為應急水源,優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兼顧工業、生態環境用水。
第六條淺層地下水實行總量控制、計劃開采,開采強度不得超出當地淺層地下水可采資源模數,并符合井點總體布局和取水層位的要求。
第七條在城市、集鎮等建筑物密集的地區禁止開采淺層地下水。
第八條淺層地下水應分層開采,禁止潛水與承壓水混合開采。
第九條開發利用淺層地下水,必須采取節水措施,采用先進的節水設施和節水器具,節水措施應與淺層地下水利用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條開采淺層地下水必須進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日取水量大于1000立方米(含1000立方米),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日取水量小于1000立方米,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表。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論證報告表的編制單位必須具有水利部頒發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乙級以上(含乙級)資質證書。
第十一條下列情形不需要申領取水許可證:
(一)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
(二)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ㄅ牛┧?;
(三)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
(四)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第十二條申請取用淺層地下水時,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取水許可申請書;
(二)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及專家評審意見,或水資源論證報告表及專家審查意見;
(三)淺層井設計書;
(四)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環境質量評價報告等;
(五)取水許可申請標的與第三者有利害關系時,第三者的承諾書或其他相關文件。
第十三條取水許可申請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名稱(姓名)、地址;
(二)申請理由;
(三)取水的起始時間及期限;
(四)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內各月的用水量等;
(五)取水地點;
(六)取水方式、計量方式和節水措施;
(七)退水地點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處理措施。
第十四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取水申請后,應對取水申請材料進行全面審查,并依據水資源論證結論及專家審查意見、取水單位和個人對水量水質的要求,以及所在地淺層地下水資源狀況進行審批。
第十五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取水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決定;對急需取水的,應在10日內做出決定。
第十六條取水單位和個人在取水許可申請批準后,方可委托鑿井施工單位鑿井。
第十七條鑿井施工單位鑿井前應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出示鑿井施工資質證書,經核定符合相應的資質等級要求后,方可鑿井。
第十八條鑿井施工單位應進行成井設計,并將設計方案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成井管材和填料應無污染、無毒性,并具有相應的合格證明。
第十九條鑿井施工中的定孔、下管、回填等重要工序,鑿井施工單位應當事先通知水行政主管部門派員現場監管,嚴格按照批準的井深和層位下濾網管。施工中應嚴格按照要求進行止水和固井,防止污染地下水。
第二十條淺層井竣工后,取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收,經驗收合格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取水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淺層井驗收時,鑿井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工程施工設計書;
(二)成井地區平面布置圖;
(三)鉆孔柱狀圖及成井結構圖(比例尺大于1:1000);
(四)抽水試驗報告;
(五)水質全分析化驗報告;
(六)取水設備性能和計量裝置情況;
(七)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二條對鑿井施工中的廢孔和報廢的淺層井,廢孔的施工單位或水井的所有權人應當及時按規定進行封鎮。
禁止向廢井傾倒有害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二十三條已取得取水許可證的取水單位和個人應嚴格按照批準的用水計劃取水。如因特殊原因需增加用水量的,應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增加取水量,未經批準超計劃取水的,對超計劃部分,按照累進加價原則加收水資源費。
第二十四條取水單位和個人必須在取水地點安裝經鑒定質量合格的水表,并保證取水計量設施正常使用。每月應根據用水量按規定標準繳納水資源費。
第二十五條取水單位和個人應建立規范完善的淺層地下水管理制度,每井一張取水許可證、一套取水計量設施、一塊編號牌、一份管理檔案卡。
第二十六條取水單位和個人應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本年度的取水情況和下一年度取水計劃建議。
第二十七條取水單位和個人應在取水水源地設置衛生防護帶,衛生防護帶的范圍以水井為中心,半徑不小于30米。出現水質污染,取水單位和個人應及時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相應措施防治,控制其發展。
第二十八條取水單位和個人必須積極配合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按要求做好淺層地下水的動態監測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水位、水質變化和當地的水資源量等情況,確定下一年度的取水量。
第二十九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逐步建立完善自動監測系統,建立淺層地下水動態監測檔案與監測數據庫,及時編制淺層地下水動態監測季報和年報。
第三十條違反水資源管理規定,按照水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進行查處。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