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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維護城市市容整潔,進一步提高建設工程文明施工水平,根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市市區建設工程現場工程施工管理規定》和《*中心城區環境衛生秩序管理標準》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適用于本區東部新區內各項建設工程施工活動的監督和管理,具體范圍為東至西環二路,南至318國道,西至318國道外環線,北至湖織大道。
本暫行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包括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建設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本區東部新區內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其他單位的建設施工活動,均應遵守本暫行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對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依法管理和監督本區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具體負責本暫行辦法實施。
城建交通、安全、消防、衛生、環保等部門各司其職,配合做好文明施工的各項管理工作。
第四條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采取措施,保障作業環境,市容環境衛生質量和人員健康安全。
第五條施工單位應當組織編制、實施文明施工方案,建立安全、防火、治安防護和衛生等制度,落實文明施工責任,實行文明施工目標管理。
第六條本區東部新區內所有建設項目在開工前,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并與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簽訂《文明施工管理責任書》后方可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七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建設工程概算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建設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并明確支付計劃。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開工前,應當將建設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支付計劃報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備案。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確保建設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專款專用,在財務管理中單獨列出費用清單,并接受區城鄉建設與交通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批準的施工范圍內組織施工。施工單位不得擅自占用道路,確需占用道路進行作業的,應當報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批準,并按核定的收費標準繳納道路占用費后方可占用。
第九條施工現場應當使用符合規定的全封閉安全防護網罩,防止高空墜物和揚塵。安全防護網罩應當保持清潔。
第十條施工現場四周必須按規定設置連續、封閉的圍擋(墻)。圍擋(墻)應當穩固、安全,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圍擋(墻)應當在工程施工前建設完畢;
(二)高度不得低于1.8米,外表應當平整、美觀;
(三)大門應當采用金屬材料且應做好白化、美化等措施。
第十一條施工現場必須設置施工標志牌或者施工現場總平面布置圖。
施工現場場地內保持整潔,建筑材料應當分類整齊堆放于施工總平面圖劃定的區域之內,并懸掛名稱、品種、規格等標識牌,不得混放,不得侵占場內道路及安全防護等設施。
第十二條施工現場廢棄的渣土、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必須及時按照規定辦理有償清運和處置的委托手續,生活垃圾必須做到日產日清。運輸應當采用密閉式運輸車輛或者采取覆蓋措施。
禁止在施工現場焚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
第十三條施工可能造成周邊單位、居民出入障礙或者道路交通堵塞的,施工單位應當事先采取有效措施,并設置文明公益標語和警示標志。
第十四條施工現場應當設置辦公室、宿舍、食堂、廁所、沐浴間、開水房、密閉式垃圾站(或容器)及盥洗設備等臨時設施,辦公、生活設施應當科學合理布局,其管理標準應當符合《*中心城區環境衛生秩序管理標準》的有關規定。
施工現場的施工區域與非施工區域應當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施工區域或者危險區域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志,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第十五條施工現場應嚴格按照防汛要求,設置連續、通暢的排水設施和其他應急設施,防止泥漿、污水、廢水堵塞地下水道和排水河道,防止污染周圍環境。
第十六條運輸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車輛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運輸過程中飛揚、泄露、遺撒或流溢,保證在行駛途中不污染道路和環境。
第十七條運輸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車輛裝運量應以車輛額定荷載和有效容積為限,不得超重、超高運輸。
第十八條施工現場出入口路面必須硬化,并在施工圍擋(墻)內設置車輛沖洗設施,面積要大于停放一輛工程運輸車。
施工現場應當設置排水溝及沉淀池,施工污水經沉淀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設施或者河流。
第十九條城市新路禁止開挖,其他道路確需挖掘或者維修的,應當先報區城鄉建設與交通主管部門審批,獲準施工后繳納相應的保證金,并由具備資質的單位進行施工。
第二十條建設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拆除臨時設施、圍擋(墻),并對施工現場及受影響的周邊環境進行清潔。
第二十一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將文明施工納入監理范圍,發現不符合文明施工要求的行為,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文明施工資料;
(二)進入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違反文明施工要求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舉報違反本暫行辦法的行為。
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公開舉報電話、信箱、電子郵箱,建立舉報處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暫行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
(一)臨時設施和建筑材料等未按照規定設置和堆放的,處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罰款;
(二)未按規定在建設工程施工現場設置連續、封閉的圍擋(墻)的,處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罰款;
(三)臨街工地不設護欄或者護攔不符合要求,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或者竣工后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的,處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罰款;
(四)未在施工現場主要出入口設置車輛沖洗設施的,處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暫行辦法,運輸液體、泥沙、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扎、覆蓋,造成泄漏、遺撒或車輛帶泥運行污染路面的,由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依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對每輛(次)處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暫行辦法,施工場地的泥漿、污水外流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由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依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處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暫行辦法,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的,由區城鄉建設與交通主管部門依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第二十八條依照本暫行辦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應即時出具行政行政處罰決定書。罰沒收入,按規定上繳財政,專項用于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有其他違法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本區其他各鄉鎮范圍內的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參照本暫行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暫行辦法由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暫行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