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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建立和完善多層次的住房供應和保障體系,逐步解決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省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24號〕和*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57號〕文件精神及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市范圍內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廉租住房產權屬國家所有,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按直管公房進行管理。
第四條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本市范圍內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市發改、民政、財政、國土資源、審計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市房地產管理局具體負責廉租住房的政策法規宣傳、廉租住房計劃安排、配租對象申請受理、審查、公示、批準、入住和廉租住房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實行貨幣補貼或實物配租二種方式。貨幣補貼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向社會承租住房。實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
第六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對象應當同時符合以下三個規定條件:
(一)申請人家庭共同生活成員中至少一人屬本市非農業常住戶口。
家庭共同生活成員是指相互之間有扶養、撫養、收養、贍養法定義務的成員。申請人家庭各成員必須共同一起生活。
(二)申請人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或3人以上家庭現有住房建筑面積低于45平方米。
申請人的住房(全市范圍內)包括申請人家庭祖傳、自建或購買(受贈)的所有房屋,也包括申請人家庭5年內出售的房屋。
(三)申請人家庭人均收入在我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兩倍以內。
申請人家庭收入是指申請人家庭成員的全部收入,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經營性收入、勞務性收入及其他收入。
申請人家庭原擁有超出上述保障面積住房,因各種原因出售的,在出售之日起5年內原則上不得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第七條辦理程序
(一)申請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由戶主向市房地產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并領取《*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房申請審核表》(以下簡稱審核表),如實填報家庭的基本情況和收入情況,并提供下列材料:
1、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
2、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3、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4、其他證明材料。
(二)審核
申請人填好審核表后由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村民委員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收入與住房情況進行初步審核,經審核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應當將申請人的申報情況在其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村民委員會)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天,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村民委員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署意見并蓋章;對家庭成員中既有農業戶口、又有非農業戶口的,需由所在社區居委會和村委會分別進行公示。
在鎮鄉、街道審核的基礎上,由申請人將申請材料送市房地產管理局,市房地產管理局收到上述申請后,會同民政、國土資源、房改辦等部門對申報情況進行審核;
市國土資源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家庭成員是否有土地使用權情況進行審核,在審核表中注明,簽署意見并蓋章;
市房地產管理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家庭的住房情況進行審核,簽署意見并蓋章;
市民政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低保情況進行審核,在審核表中注明,簽署審核意見并蓋章;
市房改辦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家庭成員參加房改、集資建房情況進行審核,簽署審核意見并蓋章;
在各相關部門審核的基礎上,由市房地產管理局在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家庭進行入戶調查核實。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家庭建立檔案。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市房地產管理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房地產管理局申訴。
(三)公示
市房地產管理局將經過相關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家庭基本情況在《*日報》上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舉報、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市房地產管理局進行最后的批準。
(四)批準
經公示后,符合規定條件的家庭到市房地產管理局填報審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現住房屋租賃合同(并經市房地產管理局備案的租賃證)或有關產權資料;
2、市房地產管理局認為需要的其他證明材料。
市房地產管理局應當自收到審批表15日內做出批準決定,對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并書面或電話通知當事人。
申請享受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的家庭,要優先安排發放補貼,基本做到應保盡保。
申請享受實物配租的家庭,有空置廉租住房的,市房地產管理局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配租;否則按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標準、地域范圍及計劃對被批準家庭安排輪候配租。
(五)簽約
申請享受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的家庭,與市房地產管理局簽訂《*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貨幣補貼協議》,按補貼協議享受權利、履行義務。
申請享受實物配租的家庭,與市房地產管理局簽訂《*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按照租賃合同享受權利、履行義務。
(六)實物配租或發放貨幣補貼
進入實物配租的申請人家庭實行幢、單元、房號抽簽定位后,領取房門鑰匙,交接房內設施。申請人無正理由拒絕接受實物配租住房層次、戶型、方案的,廉租住房管理部門在兩年內不予接受申請和安排配租。
對申請享受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的家庭按簽訂的《*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貨幣補貼協議》發放補貼。
第八條輪候順序
符合實物配租的保障對象,按以下順序輪候安排:
1、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登記條件的老、弱、病、殘的家庭及市政府規定的其他經濟困難家庭和特殊困難家庭優先安排,原則上實行實物配租;
2、符合廉租住房保障低保標準的200%以下的低收入家庭,按照批準日期的先后,分別按家庭人均收入從低到高確定順序。同等條件的,按抽簽確定順序。
3、對在農村或城區有房屋并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低收入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且戶主年齡45歲以下、身體健康的低收入家庭,原則上實行租賃住房貨幣補貼。
第九條復核
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各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每年對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低收入家庭的成員、收入、住房等狀況進行核查,及時掌握其變動情況,并將核查情況以書面形式反饋給市房地產管理局。
第十條退出
(一)廉租住房承租對象自身條件發生變化的,其戶主或家庭成員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0日內主動向市房地產管理局報告。自發生變化當月開始取消保障資格。
(二)保障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房地產管理局取消其保障資格、停止發放貨幣補貼或收回廉租住房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1、申請人違反本規定,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騙取配租資格的;
2、改變廉租住房使用性質的,將廉租住房轉租、轉借或變相轉租、轉借的;
3、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或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4、經相關部門復審,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已不符合規定條件的;
5、其他違反有關規定的。
發現有上述情況的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由市房地產管理局做出書面通知。
原享受實物配租的保障對象要求其在3個月內遷出廉租住房,搬遷期間租金按市場租金收取。
原享受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的保障對象從當月開始停發租賃住房貨幣補貼。
第十一條參與廉租住房保障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它責任人員依法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本實施辦法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