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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健全科學、民主的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程序和機制,提高項目前期工作質量和效率,規范前期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增加不同梯次的項目儲備,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管理的政府投資項目。
企業、個人或境外投資者在本市投資的與公眾利益關聯度高、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可參照本辦法管理。
需要上級政府投資綜合管理部門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按上級政府投資綜合管理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項目前期工作是指從項目籌劃、投資機會研究到開工建設前的一系列準備工作,主要包括課題調研、項目規劃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審查審批,招投標的核準和實施,建設資金的籌措和爭取,以及屬于項目前期范疇的其他工作。
第四條成立*市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協調小組,負責全市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的綜合管理。協調小組下設項目前期工作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前期辦),設在市發改局,具體負責項目前期工作日常事務,其主要職責:
(一)負責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項目前期的法律、法規和市委、市政府有關項目前期工作的決定;
(二)負責全市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的日常綜合管理,跟蹤收集分析項目前期工作的進展情況,組織對全市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的協調、考核和驗收;
(三)負責制定和下達年度市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計劃和項目前期工作經費年度計劃;
(四)負責協調解決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為項目建設單位的項目前期工作做好參謀和服務工作,著力推進和落實項目前期工作計劃;
(五)負責全市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資金的撥付和滾動回收工作;
(六)承擔市政府指定或暫無責任單位的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或受無力承擔項目前期工作的責任單位委托,開展前期工作;
(七)負責全市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的建立、完善和更新工作;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資項目的入庫和退出機制;
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做好政府投資項目前期的相關服務、管理、監督工作。
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保障其順利開展。
第五條確定年度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計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及方向,符合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符合本市行政區域發展需求,按照可能性和可行性相結合的原則,突出重點。
第六條申報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計劃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建設的必要性;
(二)項目基本概況(包括建設業主、建設內容、規模、公用工程配套、投資估算等);
(三)規劃選址要求;
(四)建設用地要求;
(五)建設資金來源和融資計劃;
(六)年度項目前期工作內容、進度安排、所需前期經費等;
(七)項目需要協調解決的問題。
第七條市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按照統一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進行管理,并嚴格遵守以下程序:
(一)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市有關部門于每年9月底前向前期辦申報下一年度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計劃;
(二)前期辦在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后,經綜合平衡,編制年度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計劃,并報市政府審定下達;
(三)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必須明確前期法人或者責任單位,項目法人或責任單位應根據下達的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計劃開展前期工作,對項目前期各項工作負全責。
(四)完成前期工作計劃目標和任務的政府投資項目列入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
(五)符合區域發展需要,但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市有關部門未予申報的項目,市前期辦在征求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的意見后,可以直接將其列入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計劃。
(六)因情況變化,確實不能完成前期工作或不宜繼續實施的項目,由有關單位提出意見,報市政府審定后予以變更或撤銷。
第八條項目前期工作計劃分重點項目前期工作計劃和一般性項目前期工作計劃。對列入重點項目前期工作計劃的項目,前期辦負責協調、落實以下支持性政策:
(一)符合條件的項目,優先向國家、省推薦申報年度重點建設(預備)項目,爭取國家與省政府對重點項目的要素支持;
(二)對前期工作進展快、建設條件基本成熟的項目,政府優先按計劃安排財政性前期經費。
(三)將具備開工條件的重點項目建設用地指標列入年度計劃,優先安排建設用地指標;
(四)優先協調解決規劃選址、征地、拆遷、供水、供電、交通、政策處理和有關規費減免等事宜;
(五)協調落實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支持性政策。
第九條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每季度進展情況報告制度、半年度分析通報制度、全年考核檢查制度、前期工作協調會議制度以及市級領導聯系重大前期項目制度,切實加強前期工作的協調、溝通和管理。
第十條項目前期工作逐步引入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機制,選擇符合資質要求的中介機構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確保前期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第十一條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實行成果評估和審查制度。課題調研、項目規劃、投資機會研究等軟課題成果采取自行評估或委托評估,評估結果報前期辦備案;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文本成果實行專家審查制度,確保其達到國家有關規定的深度和要求。
(一)自行評估是指項目法人或者責任單位自行組織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和專家對相關研究成果進行評估;
(二)委托評估是指項目法人或者責任單位向前期辦提出委托申請,由前期辦組織有相應資質的機構和專家對相關研究成果進行評估。
(三)專家審查是指由前期辦負責召集,組織有相應資質的專家對相關文本成果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
建立*市項目審查專家庫。項目審查專家應從專家庫中選取,成員人數為3人以上單數。
第十二條政府投資項目前期經費是指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過程中發生的服務采購及綜合管理所發生的費用,主要用于項目工程咨詢、環境影響評價、勘察設計、招投標等服務的采購,及項目的籌劃、調研、評估、論證等相關事項。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經費來源:
(一)市政府安排一定的前期工作專項經費;
(二)上級政府及部門的前期工作經費補助;
(三)項目建設單位(項目業主)安排的用于前期工作的資金;
(四)其它可用作前期工作的資金。
第十三條前期工作經費納入年度基本建設預算,由市財政設立專戶,實行直接支付管理。前期工作經費按照"總額控制、及時歸還、滾動使用"原則安排,??顚S茫瑵L動用于年度項目前期工作的開展。
前期辦應根據政府投資項目年度工作計劃,會同市財政局初審后,按照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輕重緩急及項目建設實施的可能性,匯總提出年度項目前期工作經費計劃建議,報市政府審定批準后下達實施。
使用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的單位,應由項目(單位)負責人與前期辦簽訂前期工作經費使用合同,落實相關責任,同時報市財政局備案。
逐步實行前期工作經費安排重心適度前移,引導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項目籌劃、調研和咨詢論證等前期工作,鼓勵提出重大前期項目,提高項目建設的可行性和文本編制的科學性。
第十四條前期經費是項目概算投資的組成部分。
項目批準實施后,項目建設單位應及時將前期經費列入項目建設成本,前期辦應按簽訂的前期工作經費使用合同,負責收回前期經費并繳入市財政專戶或通知市財政扣回。未建設的項目,其前期工作經費應通過審計部門審計,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前期辦和財政局審核,報經市政府同意后予以核銷。
第十五條市財政每年安排前期辦一定的前期工作管理專項經費,并按前期項目的增加逐年遞增,滾動使用,??顚S谩m椊涃M主要用于向上級爭取項目、資金、土地和政策等事項。
第十六條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列入市政府對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市有關部門的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其主要內容:
(一)年度項目前期計劃目標和任務完成情況;
(二)爭取國家、省、市重點建設項目情況;
(三)前期工作機構、制度和項目庫建設情況;
(四)前期工作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項目建設單位應將前期工作經費列入專戶管理,??顚S茫坏门灿茫⒆杂X接受市財政、審計、前期辦等相關部門的監督和審查。
第十八條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對項目前期的有關規定。項目法人或者責任單位、項目前期管理部門和有關職能部門,在項目前期工作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工程咨詢、環境影響評價、勘察設計、招投標等中介機構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切實履行職責,因失職造成損失的,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累計三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終止其在*市行政區域承攬業務資格。
第二十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國家、省重點建設項目前期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市發改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