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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市級儲備糧的管理,保證市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有效發揮儲備糧在政府宏觀調控中的作用,保障本地糧食安全,參照中、省、市儲備糧管理條例和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級儲備糧,是指市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全市糧食供求平衡,穩定糧食市場的糧食。
第三條從事和參與市級儲備糧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管理權責
第四條市級儲備糧的糧權屬市人民政府,未經市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
第五條市級儲備糧的管理應當嚴格制度、嚴格管理、嚴格責任、確保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完好和儲存安全,確保購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
第六條市糧食局負責市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其職責是:負責擬定市級儲備糧規模總量,總體布局和動用的宏觀調控意見,提出市本級儲備糧的品種、價格、出入庫計劃建議,經市政府批準后,安排并督促實施;擬定市級儲備糧管理的有關規章辦法,并監督執行;審批市級儲備糧年度輪換計劃,并監督執行;對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儲存安全實施日常管理和監督。
第七條市財政部門負責安排市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收購費用、儲存費用、輪換費用、價差虧損等財政補貼,并保證及時、足額撥付;負責對市級儲備糧有關財政、財務執行情況的管理和監督。
第八條市農發行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安排市級儲備糧所需貸款,并對發放的市級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市級儲備糧貸款利息,收購、儲存、輪換費用等財政補貼。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儲備糧的倉儲設施,不得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儲備糧。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市級儲備糧經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均有權向市糧食局舉報。市糧食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查處。
第三章計劃管理
第十二條市級儲備糧品種為小麥,質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中級以上標準。市本級儲備糧的規模,由市糧食局會同財政局,根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完善我市儲備糧管理體系的通知》,并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和財政承受能力提出。
第十三條市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計劃,由市糧食局根據儲備糧儲存規模、品種提出建議,會同市財政局和農發行共同下達各承儲企業。各承儲企業根據市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計劃,具體組織實施市級儲備糧的收購和銷售工作。
第十四條市級儲備糧的儲存年限和品質控制指標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對到達規定儲存年限或經檢驗已接近品質控制指標的儲備糧,由承儲企業及時提出輪換申請。
第十五條市級儲備糧的輪換應當遵循有利于保證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保持糧食市場穩定,防止造成市場糧價劇烈波動,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
市級儲備糧的輪換由承儲單位向市糧食局書面報告并附具有檢驗資職單位的品質檢驗報告,由市糧食局會同財政局審核鑒定批準輪換后,方可輪換。小麥的儲存年限一般定為3—5年(房式倉四年,地下倉五年),在實際操作中依品質檢驗報告為準。
第十六條各承儲企業在市級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劃完成后,及時報告市糧食局,經市糧食局會同財政局、農發行聯合檢查驗收認定后,方可處理相關業務。
第四章儲存管理
第十七條承儲市級儲備糧的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倉型、進出方式、糧食品種、儲糧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
(二)具有符合規定質量等級檢測儀器和場所,具備倉庫內測定溫度、水分、害蟲密度等條件。
(三)具有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有關部門頒發的糧食保管、檢驗、防治等資格證書的專業管理人員。
(四)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無嚴重違法經營記錄。
(五)市糧食局負責從具備市級儲備糧承儲資格企業中根據市級儲備糧布局方案,擇優選定承儲企業。
第十八條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對市級儲備糧輪換業務實行專項管理,不得與其他商品糧經營業務混同。
第十九條市級儲備糧入庫后,承儲企業必須按照國家糧油標準和儲存品質判定原則,對其質量等級和品質控制指標進行檢驗,保證入庫的儲備糧達到收購、輪換計劃規定的質量等級,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入庫完畢由市糧食局、財政局、農發行負責驗收。
第二十條承儲企業對市級儲備糧要做到“一符、三專、四落實”,即帳實相符,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帳記載,數量落實、質量落實、品種落實、庫點落實。
市級儲備糧各類報表實行定期報告制度,并且做到:倉內有專卡、儲糧有專帳。
第二十一條承儲企業不得虛報、瞞報市級儲備糧數量;不得在儲備糧中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換儲備糧品種、變更儲存地點;不得因延誤輪換或管理不善造成儲備糧陳化、霉變。
第二十二條承儲企業不得以低價購進高價入帳、高價售出低價入帳、以舊糧頂新糧、虛增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儲備糧貸款利息、儲存費用等財政補貼。
第二十三條承儲企業應當堅持“以防為主,綜合防治”的保糧方針和“安全、經濟、有效、衛生”的原則,嚴格執行《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積極開展“四無糧倉”(無變質、無蟲害、無鼠雀、無事故)活動。
第二十四條承儲企業應當對儲備糧儲存管理狀況開展日常性檢查;發現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問題,應當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承儲企業必須及時報告市糧食局。承儲企業要按規定做好質量品質監測,每年4月、9月各進行一次綜合采樣,送有資質的糧油質檢機構檢驗。
第五章財務信貸管理
第二十五條市級儲備糧的費用補貼由市級財政負擔,補貼標準參照省、市級儲備糧的標準。即:儲存費用0.04元/斤年,輪換費用0.02元/斤次,費用在承儲企業儲糧數量真實、質量完好、儲存安全的情況下,由財政局按季度撥付到承儲企業賬戶。
第二十六條市級儲備糧貸款利息實行據實補貼,由市財政局按照銀行年度內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按季度足額撥付到承儲企業賬戶。
第二十七條市級儲備糧貸款實行貸款與庫存值專戶管理、??顚S?。
第二十八條市級儲備糧入庫成本由市糧食局和財政局負責核定。入庫成本一經核實確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九條市級儲備糧輪換出庫由于政策、行情因素形成的價差虧損,由承儲企業單獨列帳、專戶管理,并由財政專項資金解決;形成盈余的,要上交財政專戶,用于儲備糧庫倉儲基礎設施建設改造。
第三十條市級儲備糧調撥結算,由市糧食局統一銜接、督促、檢查。本著“錢隨糧走、錢貨兩清、足額還貸”的原則及時結算。
第三十一條市級儲備糧有關計劃、統計、財務、會計等報表、資料均屬國家秘密,除按規定報送有關部門,不得隨意提供和泄漏。
第六章儲備糧的動用
第三十二條市糧食局應當完善儲備糧的動用預警機制,按照《市糧食安全應急預案》,加強對需要動用儲備糧情況的監測,適時提出動用市級儲備糧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三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動用市級儲備糧:
(一)全市或部分鎮辦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
(二)市政府認為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動用市級儲備糧,由市糧食局會同財政局提出動用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
第三十五條市糧食局根據市政府批準的儲備糧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憑市糧食局的緊急通知出庫,并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市級儲備糧動用命令。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市糧食局、財政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承儲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承儲企業檢查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儲備糧經營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
(四)對違法行為依法給予處理。
第三十八條市糧食局、財政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儲備糧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存在問題,應當責成承儲企業立即糾正或處理,發現承儲企業不再具備承儲條件,市糧食局應當取消其承儲資格。
第三十九條市糧食局、財政局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作出書面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第四十條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規定的職權和程序,對市級儲備糧的財務收支情況實施審計監督,發現問題,應當及時處理。
第四十一條各承儲企業對市糧食局、財政局、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條市糧食局應當加強對儲備糧的經營管理和檢查,對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對危及儲備糧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
第四十三條市農發行應當按照資金封閉管理的規定,加強對儲備糧貸款的信貸監管。承儲企業對市農發行依法進行的信貸監管,應當予以配合,并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及時下達市級儲備糧收購、銷售及年度輪換計劃的。
(二)給予不具備承儲條件的企業承儲市級儲備糧資格,或發現儲備糧承儲企業不再具備承儲條件而不及時取消其承儲資格的。
(三)接到舉報、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第四十五條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糧食局要求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承儲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入庫的市級儲備糧不符合質量等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
(二)對市級儲備糧未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儲備糧賬賬不符,賬實不符的。
(三)發現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問題不及時處理,或者處理不了不及時報告的。
(四)拒絕、阻撓、干涉市糧食局、財政局、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第四十六條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糧食局對其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市本級儲備糧承儲企業,取消其承儲資格。
(一)虛報、瞞報市級儲備糧數量的。
(二)在儲備糧中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串換儲備糧的品種、變更儲備糧儲存庫點的。
(四)造成儲備糧陳化、霉變的。
(五)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劃和動用命令的。
(六)擅自動用市級儲備糧的。
(七)以市級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清償債務的。
第四十七條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以低價購進高價入帳、高價出售低價入賬、以舊糧頂替新糧、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市級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的,由市糧食局、財政局按照各自職責責成限期改正,并責令退回騙取的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直至降級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儲備糧承儲企業,取消其承儲資格。
第四十八條儲備糧承儲企業將儲備糧輪換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經營的,由市糧食局責成其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警告直至降級的紀律處分;造成儲備糧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并取消其承儲資格。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擠占、截留、挪用市級儲備糧貸款或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或擅自更改儲備糧入庫成本的,由市財政局、農發行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或給予信貸制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國家機關和農發行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破壞儲備糧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損毀市級儲備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予以處罰;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