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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和改善我縣礦山自然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我縣礦山自然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強化自然生態紅線區等區域禁采保護
嚴禁在世界遺產,省級及以上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文物保護區,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區,重要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重要濕地及濕地公園,Ⅰ級保護林地和一級國家級公益林,以及國家及省規定不得開采礦產資源的其他區域(或地段)進行任何礦產開發活動。“兩路兩側”及主要航道可視范圍不得新設經營性采礦權。但對已經形成高陡邊坡且視覺污染嚴重的山體,可通過整體降坡或整體采平的方式在5年內有效消除視覺污染的,經嚴格論證和審批后,可設置采礦權。
二、加強在采礦山自然生態環境保護
1.強化礦山自然生態保護措施。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誰開發誰保護,采礦權人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開發利用與安全設計方案、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的要求,開展采掘活動和自然生態環境保護,加強礦山廢水、粉塵、固體廢棄物等污染綜合防治,全力整潔美化礦貌,最大程度地減輕開發利用活動對礦山自然生態環境的影響和破壞。對未按規定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與土地復墾義務的礦山企業,列入礦業權人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名單,責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批準其申請新的采礦許可證或者申請采礦許可證延續、變更、注銷,不得批準其申請新的建設用地。
2.因安全隱患等原因申請需要在出讓范圍外(即界外或界內超層)進行開采的,開采主體應編制除險治理方案,由縣安監局、國土、林業、水利等部門和屬地鄉鎮街道聯合踏勘并經嚴格論證同意方可實施。開采消耗的礦產資源按照評估價值或基準價就高確定礦業權收益金,已經批準實施的項目按照原合同(或協議)執行。
3.全面開展礦山粉塵防治。開展礦山粉塵防治專項行動,全面落實《浙江省礦山粉塵防治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礦山企業必須配套建設或改造礦山粉塵防治設備設施,改進生產工藝技術,加強礦產開發利用過程中爆破、破碎、儲運等重點環節的粉塵防治,加大對礦山運輸車輛、運輸道路的揚塵防治,確保粉塵達標排放。所有新建礦山和生產礦山粉塵配套設施建成后,均應自行組織環?!叭瑫r”竣工驗收,粉塵防治設備設施不符合要求,或者防治措施未落實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不得重新組織生產。
4.深入推進綠色礦山建設。按照“企業主建、第三方評估、達標入庫、信息公開”的原則,所有新建和生產礦山均應按照自然資源部的行業綠色礦山建設規范,開展綠色礦山建設,按時納入全國綠色礦山名錄庫。
5.嚴格礦山自然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結果驗收。礦山治理完工后,由治理責任人提出驗收申請,由縣國土局、財政、林業、水利、環保、安監等部門及屬地鄉鎮街道按治理方案要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按規定返還治理備用金;驗收不合格的,督促治理責任人按要求重新進行治理。治理任務未完成或未達到治理要求的,縣國土局要責令其限期重新治理。對拒不治理或治理后仍達不到要求的,治理備用金及其利息全部或部分轉為治理費用。礦山生態環境治理驗收合格后30日內,治理責任人須將治理方案及有關的文字和圖象等資料交縣國土局和林業局存檔。
三、加大廢棄礦山治理力度
1.明確治理責任。要明確礦山治理與保護的責任主體,對修復責任主體明確的廢棄礦山,按照“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由原礦山業主負責治理;對因工程建設開挖造成的山體破壞,由項目組織單位負責治理。對無法落實修復責任主體的,廢棄礦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修復,同時收繳其礦山自然生態環境治理備用金用于修復。
2.明確治理工作程序。①編制治理方案。由廢棄礦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委托專業單位編制礦山生態環境治理方案,治理方案應堅持生態優先、保護為先的原則,嚴禁變相開采礦產資源。礦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加強對治理方案的科學性、系統性和合理性的評審,從嚴論證削方(開挖)范圍和工程量,從源頭上減少資源開采強度。對不符合審查要求的方案,一律不得通過評審,不得組織工程招投標。②規范工程實施。廢棄礦山生態修復工程原則上應通過招投標程序來確定實施單位,實施單位的選擇應充分體現治理方案的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對招投標人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招投標行為應嚴格禁止。實施單位應嚴格遵循國土資源、環保、林業、水利等部門的行業標準或規范的要求,按照治理方案實施生態修復工程,不得隨意變更治理方案內容。③加強監管、強化績效考評。縣政府組織國土資源、財政、“三改一拆”辦、環保、林業、水利等部門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要求,聯合對工程實施工程進行監管,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糾正解決。廢棄礦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廢棄礦山生態修復工程驗收完成后,應將廢棄礦山生態修復工程驗收報告交由縣國土局備案。
3.積極探索礦山治理與保護的市場化運作機制。鼓勵和調動社會力量參與礦山治理,引導有條件的企業組建多種經濟形式的礦山生態環境治理公司,政府可在稅收等方面給予扶持政策,使礦山自然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逐步實現“規劃引導、政策扶持、公司治理、政府監管”的模式。同時,要積極創造條件促進礦業協會的建立和壯大,充分發揮協會的技術和信息優勢,使其在礦山自然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中發揮重要作用。
四、切實加強對礦山自然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的領導
礦山自然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是“慢城”建設的重要內容,是預防地質災害,保護人民生態財產安全的重要舉措。各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建立礦山自然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具體組織本地開展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各職能單位要加強配合,密切協作,按照各自的工作職能,認真履行工作職責。要嚴格獎懲措施,對礦山自然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彰獎勵;對工作不負責、不落實的地區和個人要通報批評。要突出重點,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