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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號)和《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精神,大力實施“開發新崗位,創辦小企業,以創業促就業”戰略,更好地促進我縣小企業創業基地發展,經縣政府第一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扶持措施
(一)建立“綠色通道”。小企業創業基地以項目立項為依據,經縣認定考核小組審核,報縣項目準入領導小組領導批準,列入項目庫,優先安排用地;高效辦理小企業創業基地建設項目的行政審批手續。小企業創業基地應成立管理機構對入駐企業實行“一站式”服務,及時辦理完善項目立項、工商注冊、稅務登記、消防、環保、規劃、建設管理、產權等行政審批手續。
(二)加強規劃引導和用地保障。積極貫徹落實《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十一條關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城鄉建設規劃中安排必要的中小企業建設用地,采取利用有存量建設用地、閑置廠房和引導中小企業進入工業園區等多種形式,為中小企業提供生產、經營場所”規定。把中小企業創業基地建設項目納入各工業功能區規劃,西工業區、洪三工業功能區、坦頭工業功能區、平橋花前工業功能區等均要規劃一定面積土地用于小企業創業基地建設。
(三)鼓勵創辦小企業創業基地。凡是新建小企業創業基地的,報批的各種規費在按現行優惠政策執行的基礎上,新建廠房按框架結構20元/平方米、磚混或鋼結構15元/平方米標準進行補貼。
(四)加大對小企業創業基地的扶持。經省、縣認定的小企業創業基地,省級小企業創業基地用于出租廠房和土地及占地,自認定年度起1—3年內,報經地稅部門批準,給予減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省、縣級小企業創業基地所繳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縣得部分全額獎勵給企業。
(五)鼓勵利用各類閑置舊廠房創辦小企業創業基地。支持利用國有、集體企業改制后留下的舊廠房、舊場地或其它企事業單位閑置和廢棄的廠房、場地等,加以改造建設成為小企業創業基地,經認定合格的可享受第㈣條政策。
(六)鼓勵申報省級小企業創業基地。對于符合申報省級小企業創業基地的各類小企業創業基地,積極幫助申報省級小企業創業基地,并爭取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扶持,取得省級、縣級小企業創業基地稱號的,縣財政分別給予5萬元、3萬元的獎勵。
(七)加大對入駐創業基地的企業實行政策扶持。一是給予企業所得稅的優惠。以企業當年入庫的所得稅比上一年增長20%為基數,超過20%部分的縣得部分由縣財政獎勵給企業用于擴大再生產;二是給予租金補助。第一年按每平方米每月補貼3元,第二年按每平方米每月補貼2元,第三年按每平方米每月補貼1元,每家企業最高補貼面積不超過2000平方米,且不得超過當年所繳納稅額的縣得部分。
(八)加大金融信貸支持力度。鼓勵各金融機構、小貸公司開發小額融資新產品,面向小企業創業基地的小微企業擴大融資業務;支持融資擔保公司創新擔保模式,積極面向小企業創業基地的小微企業開展擔保業務。
(九)能源供應單位要優先保障小企業創業基地企業水、電、氣等能源供給,并按規定標準的最低價收取開戶費用。
二、加強管理和服務
(一)加強管理。一方面經貿部門要加強對小企業創業基地的督促指導和引導;另一方面創業基地本身要設立專門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完善相關工作制度,加強內部管理和外部聯系工作。
(二)完善機制。建立小企業創業基地認定考核機制,加強對小企業創業基地的動態管理,由縣認定考核小組每二年組織一次綜合考核。經考核,符合小企業創業基地要求的給予政策扶持。認定考核小組由經貿、財政、地稅、國土、建設等部門組成。
(三)健全小企業創業基地服務體系。要整合社會資源,引導和鼓勵社會各類服務機構為小企業創業基地內企業提供政務、融資擔保、信息及管理咨詢和政策、法律、財務等專業服務;支持面向小企業創業基地開展各類創業培訓(實訓)和技能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