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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救助程序
(一)確定醫療救治機構。
1.選擇定點醫院,實施分片醫療。以100張左右精神科床位、20名左右精神科醫務人員、具備相應醫療設備設施、能組織開展社區精神衛生防治為標準,在我市現有精神衛生機構中確定定點醫院。并依據定點醫院收治能力和區域解鎖病人數量,實施劃區分片救治。
2.準備后備醫院。在實施就近分片定點醫療救治的基礎上,指定市第四人民醫院和市德康醫院作為后備醫院,負責收治其他定點醫院無力收治的以及疑難重癥患者。
(二)制訂救助計劃。市殘聯負責對被關鎖精神疾病患者的情況進行摸底統計,市衛生局根據摸底情況制定全市醫療救治計劃。市殘聯將線索名單下達各區(市)縣,由各區(市)縣政府及*高新區管委會組織殘聯、衛生、民政、*等單位開展解鎖工作。各定點醫院根據接收病人計劃,提前做好床位安排。
(三)確定救助患者。
1.開展入戶調查,確診病人。各區(市)縣衛生部門根據殘聯提供的線索,負責安排定點醫院精神科專業人員在當地政府協助下進行入戶調查,對被關鎖精神疾病患者進行核實診斷并出具《疾病診斷意見書》;相應定點醫院組織2名精神科執業醫師入戶對每名被關鎖精神疾病患者確定診斷,提出救治方式建議,填寫《診斷通知書》和《個人一般情況表》,建立被關鎖精神疾病患者數據庫,將診斷結果報當地衛生部門,由衛生部門向殘聯、勞動保障、民政和*部門通報。
2.核定有關情況。各區(市)縣殘聯根據診斷結果對被關鎖精神疾病患者進行認定,并會同民政、勞動保障部門共同核定被關鎖精神疾病患者的醫療保險方式和家庭經濟狀況。
2009年由殘聯資助未參保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對參保標準不足者進行補足。2009年以后根據被關鎖精神疾病患者是否享受低保的情況,由民政部門和殘聯組織分擔參保費用。
3.發放陽光救助卡。被關鎖精神疾病患者本人或法定監護人憑《診斷通知書》填寫《陽光救助卡申請書》,由殘聯發放陽光救助卡,實行“一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一卡(陽光救助卡)、一表(重性精神疾病社區管理治療隨訪表)”。
(四)開展住院醫療救治。經認定后符合住院救治條件的被關鎖精神疾病患者,由殘聯審核批準下發陽光救助住院通知單,患者持住院通知單到定點醫院享受最高不超過6600元的免費住院救治。患者在定點醫院的住院醫療費用,在按參保水平報銷后,符合低保條件的由民政部門按政策實施醫療救助,剩余部分由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承擔;不符合低保條件的由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承擔。患者住院期間的生活救助費用按每人每日12元進行補助,由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承擔。
(五)轉入社區管理。對于不需住院治療或經住院治療后病情穩定的患者,由定點醫院建立與陽光救助卡同號的隨訪表,擬定社區治療方案,將患者轉入所屬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進行社區管理。此類患者憑陽光救助卡在定點醫院享受每年每人800元的免費門診救治。社區醫生對患者服藥情況、病情等進行隨訪。
二、救助目標
2009—2010年,對全市2000余名被關鎖精神疾病患者進行分批次解鎖,開展陽光救助。2009年底,被關鎖精神疾病患者解鎖率達到60%;2010年底,被關鎖精神疾病患者解鎖率達到100%。
三、救助要求
(一)救助原則。
1.堅持醫療質量第一原則。認真執行有關精神疾病診療規范,切實做好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醫療救治工作,確保醫療質量和安全。
2.堅持低成本、廣覆蓋原則。嚴格按照勞動保障部門規定的診療目錄實施救治,最大限度降低醫療成本,控制醫療費用,盡快達到最佳治療效果。
(二)人員培訓。市衛生局負責做好相關管理人員、定點醫院業務人員、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人員的管理和技術培訓工作。
(三)信息報送。各定點醫院將救治患者的情況、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將患者社區管理治療的情況,每月匯總后逐級上報衛生、殘聯和民政部門。
(四)督導評估。市衛生局要協調組織有關部門管理人員和業務技術人員對各區(市)縣和有關部門、單位實施陽光救助的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和評估。各區(市)縣政府及*高新區管委會要定期對轄區內陽光救助工作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四、資金籌集和結算
(一)資金籌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陽光救助所需資金主要包括患者參保費用、院前處置費用、住院期間治療和生活費用、門診費用、社區管理費用等。
社區管理費用按社區人口每人每年1元標準,列入社區(鄉鎮)公共衛生經費解決,其余費用由以下三個渠道解決,即先由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符合低保條件者再由民政部門實施救助、最后通過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安排陽光救助專項資金托底。
(二)費用結算。定點醫院安排專人負責救助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醫療費用管理。在患者入院時要確定其醫療保險關系(是否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未參加任何醫療保險),確認是否符合當地的低保條件。定點醫院根據患者醫療保險關系、是否符合低保條件等情況分別向醫療保險部門、民政部門和殘聯進行費用結算。
五、進度安排
(一)準備階段。2009年7月底前,由市精神衛生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市衛生局)牽頭負責,協調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按照各自工作職責,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印發各項具體實施方案;下達線索名單,開展線索調查,確定救助對象;核定患者參加醫療保險方式,幫助未參保者參保,為參保標準不足者補足標準。
(二)住院救治階段。2009年8月底前,被關鎖精神疾病患者解鎖率達到20%,2009年10月底前達到40%,2009年12月底前達到60%,2010年6月底前達到80%,2010年12月底前達到100%。
(三)社區管理和門診救治階段。不需住院治療的被關鎖精神疾病患者在確診后即納入社區管理,啟動門診救治;經住院治療病情穩定的患者在出院后即納入社區管理,實施門診救治。
六、部門職責
市和區(市)縣精神衛生工作聯席會議負責管理、協調日常工作,定期召開工作會議,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一)衛生部門。承擔陽光救助工作的組織實施和協調工作;組織各定點醫院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根據劃片醫療的實際情況,按照本實施意見的要求開展醫療救治工作,組織開展精神疾病患者社區管理治療;組織對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和業務指導;組織開展救助工作的督導和檢查。
(二)殘聯組織。負責提供被關鎖精神疾病患者的線索,組織患者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負責陽光救助專項資金的日常管理,發放陽光救助卡,建立陽光救助費用結算制度和流程,參與患者的入院安排工作,建立康復站、工療站(社區精神康復日間照料站)、庇護工場等,開展患者的職業康復工作。
(三)民政部門。按有關政策對農村“五保戶”、農村貧困優撫對象和城鄉低保對象中的被關鎖精神疾病患者開展救助。
(四)勞動保障部門。進一步完善城鄉醫療保險制度,提高被關鎖精神疾病患者的醫療報銷比例,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就業指導。
(五)*部門。協同殘聯組織、衛生部門開展入戶調查工作,協助衛生部門做好被關鎖精神疾病患者的入院和出院看護工作。
(六)財政部門。負責落實陽光救助各項工作經費,做好陽光救助專項資金的撥付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