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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本細則。應當按照本辦法的細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公民。履行優待老年人的職責和義務。各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實施本細則。
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健全對老年人的社會保障制度,改善和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健康以及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教、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
第三條凡居住在市年滿60周歲的老年人均可辦理《市老年人優待證》憑證在市范圍內享受本細則的相關優惠待遇。非本市常住戶口的外地老年人。
第四條本市老年人優待證由市老齡工作機構統一制發和管理。各縣(市、區)老齡機構可集中代辦。
第五條老年人憑優待證在市可享受下列優惠待遇:
(一)國家財政支持的公共圖書館、紀念館、名人故居、博物館、展覽館等公益性文化設施免費向老年人開放。
(二)政府投資主辦的各醫療機構專設老年人掛號窗口。不包括專家門診掛號費及診療費)并優先安排就診、劃價、配藥、檢查等。
(三)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老年人。要予以優先立案、優先審理、優先執行。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應裁定先予執行,并給予減、免、緩交訴訟費的優待。
(四)白天進入政府投資主辦的各體育健身場館活動。
(五)乘坐火車、長途汽車等交通工具可優先購票。
(六)郵政、電信、銀行等單位專設老年人服務窗口或設置老年人優先標志。
(七)可免費進入國有或國家投資為主體的公園、旅游景點、風景名勝區等。上述場所舉辦專項活動期間。
(八)老年人在其產權或承租住房拆遷安置中。
第六條本市滿10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滿9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發給不低于每月50元的長壽補貼,所需經費由當地財政負擔,長壽補貼由長壽老人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發給,并隨社會經濟的發展逐步提高補貼標準。
第七條符合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老年人要按細則納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以及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和扶養人的三無”老人。適當增加補助金額。對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而贍養人無贍養能力且單獨居住的老年人以及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按照當地低保的最高標準給予全額補貼。
第八條農村老年人不承擔籌勞(原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任務。
第九條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社會福利院等社會福利機構安裝有線電視。初裝費半價收取。
第十條城鄉貧困老年人去世。
第十一條商場、飲食、維修、影劇院等單位應當根據自身特點。要在適當位置設置優待標識,公布優待內容,兌現承諾,接受監督。
第十二條鄉村醫療機構和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鼓勵出診到戶和為老年人設立家庭病床。
第十三條鼓勵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公民開展各種形式的敬老、愛老、助老活動。
第十四條提倡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以及為本村村民辦理養老保險。
第十五條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本細則制定、實施有關老年人優惠待遇的具體措施和方案。
第十六條對不按本細則履行優待老年人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責令其改正;拒絕履行優待老年人義務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由市老齡工作機構提請其所在單位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本細則由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