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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建立和完善城市醫療救助制度。遵照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實施城市醫療救助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屬地管理、大病救助的原則;
二)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
三)政府救濟、社會扶助、家庭自助相結合的原則;
四)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
五)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三條相關部門應按各自職能。
承擔城市醫療救助工作辦理、救助對象審批、救助費用審核、救助金發放等日常事務。縣民政局負責城市醫療救助工作的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
并依法對救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縣財政局負責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劃撥、專戶管理、醫療救助工作經費落實等。
并指導、監督定點醫療機構設立專門醫療救助窗口,縣衛生局負責確定城市醫療機構定點醫院。公開醫療優惠減免項目、標準,為救助對象提供優質服務。
配合城市醫療救助工作的組織實施;縣社會保障局提供參加城鎮醫療保險人員的具體情況,縣人事局和社會保障局做好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和城市醫療救助人員在政策和工作上的銜接。配合開展城市醫療救助工作調研。
縣監察局要對醫療救助定點機構及參與城市醫療救助的有關單位執行醫療救助情況進行監督。
縣審計局要適時開展對城市醫療救助資金使用情況的專項審計。
街道辦負責城市醫療救助的受理、初審、調查、申報、公示等工作。
協助做好調查、公示、宣傳等工作。社區居委會應提供轄區城市醫療救助對象真實、準確的個人情況。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及個人捐資支持城市醫療救助工作。
第二章救助對象、病種和標準
第四條城市醫療救助的對象,戶籍在本縣行政區域內的非農人口中患大病住院治療的下列人員: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中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中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保險部門按規定報銷醫療費用后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的
三)經民政部門核定的其他患大病的城市特殊困難居民。
第五條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之規定的城鎮居民.患下列疾病且住院費用個人負擔在5000元以上的可申請城市醫療救助:
第六條補助的醫藥費范圍:病床費、治療費、化驗費、材料費、影像診斷費及其它必須的檢查費用;治療所需藥品費用、手術費用、特需檢查費用。
第七條下列情行之一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救助:
一)不能提供有效票據或有效原始證明的
二)因患計劃內免疫范圍內的傳染病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自請醫生自購藥品費、特需服務費用、非疾病治療費用、保健理療費用及康復性器具費用;
四)住院期間的生活服務項目和服務設施費用;
五)器官移植、安裝假肢、換瓣及安裝起博器費用;
六)因工傷、職業病、正常住院分娩的醫療費用;
七)因安全、交通、醫療等責任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
八)因違法犯罪、酗酒、斗毆、自殺、自殘等發生的醫療費用;
擅自在市級以上(含市級)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費用及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九)未經縣民政部門同意。
第八條城市醫療救助的標準:
一)城市低保對象中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及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的三無”人員。按每個自然年個人實際負擔的80%予以救助,但全年救助費用不超過8000元。
二)其他城市低保對象在醫保定點醫院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但全年救助費用不超過8000元。
三)其他患大病的城市特殊困難居民在醫保定點醫院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總額在8000元以上的按每個自然年個人實際負擔的20%予以救助。
民政部門的優撫等對象和獨生子女領證戶可適當提高救助比例。
批準救助的對象年度內每人只能救助一次。
城市低保對象醫療救助資金標準應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和救助資金運行情況適時調整提高。
第九條審核城市醫療救助金時。
一)醫療單位按規定減免的費用;
二)申請救助人所在單位為其報銷的醫療費用;
三)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其他各種商業保險賠付的醫療保險金;
四)職工單位或相關部門補助的費用。
五)社會各界互助幫扶給予的救助資金。
第三章定點醫療機構
第十條縣定點醫療機構包括各鄉鎮衛生院、縣醫院、縣中醫院、縣婦幼保健院。
第十一條實施城市醫療救助的具體規定:
一)城市醫療救助實行定點醫療管理。醫療救助對象必須在定點醫院就醫。定點醫院憑低保證、優撫證、獨生子女證在患者就醫時免收掛號費、診查費。
二)凡符合城市醫療救助的對象。確需轉院治療的必須由其原就診醫院出具轉院證明后,定點醫療機構就診。
三)承擔城市醫療救助任務的定點醫院應在規定范圍內。參照本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為患者提供醫療服務。凡不屬于本縣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藥物、藥械和治療、檢查費用,不列入醫療救助范圍。
四)定點醫院在救治危重病患者過程中。就診醫院應出具會診或轉院證明,救治結束后報縣民政局備查,其醫療費用按本辦法規定予以救助。
第十二條參與醫療救助的醫療機構要尊重患病就診的城市低保對象。完善并落實各種診療規范和管理制度,公開收費標準,保證服務質量,不斷提高醫療救助水平。
第四章城市醫療救助的申請審批程序
第十三條申請城市醫療救助的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戶口薄原件和復印件;
三)莊浪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申請對象是殘疾人和優撫對象的應提供《殘疾證》及優撫對象的有效證件;
四)填寫《省城市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
五)指定醫療機構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病歷、醫療收費原始發票、檢查報告、會診證明、轉院證明和必要的病史資料等相關證明材料;
六)相關部門或單位及社會扶貧幫困資助情況的證明材料;
七)有關單位報銷醫療費用憑證;
八)參加各種商業保險或基本醫療保險的證明材料;
九)需要出具的其它有關證明和材料;
十)所在街道辦事處的核實意見。
第十四條城市醫療救助的申請審批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申請。申請救助者必須由本人(或直系親屬、監護人)向戶籍所在地的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受理。凡符合救助條件的填寫《省城市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并簽署書面審查意見,申請醫療救助的有關材料統一由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受理。報縣民政局審批。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審批。縣民政部門對街道辦事處上報的救助對象。根據申請救助人的具體情況及莊浪縣城市醫療救助條件和標準,研究確定具體的救助金額。對符合條件的每季度上會研究審批一次,經審批符合規定的救助對象,發文通知到戶;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說明理由,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四)發放。批準的申請救助對象憑有效證件到縣民政局指定的開戶銀行領取。救助金實行社會化發放。
五)本辦法規定的城市醫療救助對象。一般應在住院治療終結后年度內提出救助申請。逾期未提出救助申請的不再受理。
第五章救助資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十五條城市醫療救助資金來源:
一)省、市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補助的城市醫療救助資金;
二)縣財政每年按每個城市人口1元安排城市醫療救助資金;
三)社會捐助及其它資金。
第十六條縣民政部門根據已經批準的醫療救助資金數額,向縣財政部門申請撥付。
開第十七條縣民政局在銀行開設城市醫療救助專戶。
第十八條鼓勵社會各界為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醫療救助捐贈資金和提供物資幫助.全部用于特困居民的重大疾病醫療救助。
第十九條民政部門要管好用好城市醫療救助專項資金。嚴禁貪污、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條城市醫療救助資金當年結余部分結轉下年度使用。
第六章監督與處罰
第二十一條城市低保對象停止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取消其醫療救助的優惠待遇。
第二十二條城市醫療救助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醫療救助待遇。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當事人是城市低保對象的取消低保資格。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不如實提供有關材料或情況。
二)將醫療救助證、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借給他人使用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應由個人支付費用的
四)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牟取醫療救助待遇的
第二十三條對醫療救助定點醫院的醫務人員。如在診斷、治療、處方等醫療環節中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衛生主管部門嚴肅處理,違法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從事城市醫療救助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