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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村財務管理,保障農村集體資產不受損失,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集體經濟健康發展,根據農業部、財政部頒發的《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制度》、《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歸村、組全體成員集體所有的社區經濟組織和由村民委員會改為居民委員會后仍然保留農村集體經濟性質的社區居委會或居民小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不健全的由村委會代行其職能。
第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其財務工作要接受區農業主管部門和區財政部門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的原則是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之間的利益關系,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管理,堅持為發展集體經濟服務。
第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是依法、合理籌集資金,加強經濟核算,搞好經營管理,努力增加收入,提高經濟效益。
第六條在農村財務管理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區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或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站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管理體系
第七條鎮人民政府、辦事處成立農村財務服務中心,代管本轄區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帳務。
第八條農村財務服務中心設主任一名,記帳會計若干名,出納一名,主任負責中心全盤工作。各村不再設立會計和出納崗位,只設一名報帳員,負責報賬和本村現金代收代付工作。
第九條村集體經濟組織向農村財務服務中心提出委托代管申請,并與農村財務服務中心簽訂書面委托協議,將本組織所有帳務委托中心統一管理,明確雙方權力和義務。實行委托代管之后,各村、組不得另設帳目。
第十條在不改變村組集體資金所有權,使用權和核算單位的前提下,農村財務服務中心為村集體經濟組織各單位分別建立帳簿,開設銀行帳戶,業務獨立核算。銀行存款實行農村財務服務中心和村集體經濟組織“雙印鑒”管理,各留印鑒為:村財務專用章(中心會計保管)經聯社主任(或村長)私章、組長私章和中心主任私章。
第十一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村民收取各種費用,必須使用市農業局統一監制的收款收據。各農村財務服務中心刻制票據專用章,監管本轄區統一收款收據的使用。
第三章人員職責
第十二條村集體經濟組織報帳員的任用,應該經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主要負責人及其親屬不得擔任本村報帳員。
第十三條村集體經濟組織主任或村委會主任是本村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職責:
(一)、對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二)、對單位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簽名并蓋章;
(三)、應當保證農村財務服務中心、報帳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農村財務服務中心機構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四)、對會計工作中的違法行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農村財務服務中心主任職責:
(一)、認真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制度;
(二)、做好中心內部人員的組織分配協調工作;
(三)、加強內部人員管理制度,提高業務人員素質,定期組織學習和培訓工作;
(四)、對各村報帳票據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實性進行全面審核;
(五)、堅持勤儉辦事原則,嚴格控制費用支出;
(六)、及時分析處理存在問題,提出合理化、科學化的改進方案。
第十五條記帳會計職責:
(一)、按規定設置帳薄,準確運用科目,搞好會計核算,保證會計帳務處理及時,會計信息真實、完整;
(二)、定期進行帳務核對,做到日清月結。帳證、帳帳、帳實、帳表、達到四相符;
(三)、嚴格管理各種票據、帳表和印鑒;
(四)、定期編報各種財務會計報表;
(五)、按規定保管會計檔案;
(六)、完成其它工作。
第十六條報帳員在村委會主任和農財中心領導下工作,職責:
(一)、及時辦理各種結算業務;
(二)、嚴格控制現金庫存,保證資金安全;
(三)、遵守國家現金管理制度,在結算范圍內交付現金;
(四)、村報帳員對發生的經濟業務要持經辦人簽署事由的原始憑證,經村委會主任、村民小組、村民議事會,審批后及時報帳;
(五)、及時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帳;
(六)、完成其它工作。
第十七條會計實行持證上崗制度。
會計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同時接受區農業行政管理部門的業務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證書后方可上崗。
第十八條財務人員離任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辦理交接手續時,由村委員會主任、民主理財小組組長和農村財務服務中心主任三方進行監交。
第十九條區財政局(會計局)與區農林局(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站)定期對農村財務服務中心人員和村級財務管理人員進行政策法規和業務培訓,提高政策水平和業務技能。
第四章財務管理
第二十條農村財務服務中心根據《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設置會計科目,使用借貸計帳方法,作好會計核算,編制各種報表。
具體事項發生時,經手人必須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憑證,注明經手人和事由,手續不完備或不符合財務制度的憑證,經辦人有權拒付并向民主理財小組或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反映。
第二十一條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實行帳款分管制度,非出納人員不得經管現金。支票和財務印鑒不得由同一人保管,定期對帳,定期盤點,帳務作到日清月結,帳帳、帳實相符。
第二十二條村集體經濟組織嚴格實行“一支筆”和民主理財相結合的審批程序,任何原始憑證必須經辦人簽署事由,嚴禁白條報帳。開支300元以下由經聯社主任(村主任)審批;開支300到5000元由村民理財小組研究同意后,經聯社主任簽字審批,并附村民理財小組會議記錄;開支5000元以上由村民理財小組、村民議事會研究同意,經聯社主任簽字審批,并附村民理財小組、村民議事會會議記錄,方可報帳。對于可分配的土地補償款,必須由村民代表大會研究,提交村民大會討論,經75%以上村民同意后形成決議,在決議上由組長、村主任簽字并附會議記錄,方可提款分配。購建大型固定資產或基礎設施,必須簽定合同,進行預算。工程完工后,必須進行驗收和決算。對經濟發展較快的村,可依據實際情況適當放寬審批權限,具體標準由鎮(辦)確定。
第二十三條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加強收入管理,所有收入應及時入帳,不得帳外設帳,不得坐支現金。
第二十四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加強應收款項的管理,對拖欠的應收款要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積極催收。因有關責任人造成的損失,應酌情賠償。
第二十五條村集體經濟組織發生采購業務,必須明確審批人和經辦人的權限、程序、責任,對超越權限的采購支付業務,財務人員有權拒絕,并及時向民主理財小組和上級業務部門反映。
第二十六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固定資產和存貨明細帳,定期盤點,作到帳物相符,年度終了前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
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實行固定資產折舊制度,按年、按季或按月提取固定資產折舊,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一經選定,不得隨意變動。
大、中型固定資產的變賣和報廢處理,應分別經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小組會議討論決定。
固定資產實行承包經營或租賃經營的,應當根據入帳價值或評估價值合理確定承包金或租金,并把固定資產的保值、增值納入承包或租賃合同。
主要生產經營項目和固定資產的承包方案及承包指標,應分別經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小組會議討論通過。
第二十七條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對外投資業務實行民主決策,嚴禁任何個人擅自決定對外投資或改變民主決策意見。
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外投資業務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對在對外投資中出現重大決策失誤,未履行民主審批程序和不按規定執行對外投資業務的人員,必須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加強有價證券管理,必須由專人管理,除在會計分類帳上設立帳戶外,還應設立有價證券登記簿,詳細記載有價證券的名稱、券別、購買日期、號碼、數量和金額。有價證券兌付后,本息及時入帳。
第二十九條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財務服務中心每年年終應全面核算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財產和債權、債務,搞好承包合同的結算和兌現,準確地計算出可分配收益總額,按國家有關規定編制收益分配方案。收益分配方案應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第三十條農村財務服務中心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終結,將財會資料分類整理、及時歸檔。不得散失、損壞、涂改或擅自銷毀財務檔案。財務檔案的銷毀,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財務監督
第三十一條村集體經濟組織要設立村民代表議事會和民主理財小組,加強民主監督。
第三十二條村民代表議事會在財務管理上的主要職責:
(一)、討論決定村民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和村級財務預算,以及村民委員會提出的涉及村務方面的重要問題;
(二)、向群眾宣傳村民代表議事會決定,并帶頭執行村民代表議事會決定;
(三)、廣泛搜集村民意見,及時向村民委員會提出工作建議,否決村民委員會違犯法律、不符合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和本村實際的提議。
第三十三條民主理財小組的產生
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建立以村民代表為主組成的不含村干部的民主理財小組,對財務活動進行公開監督。民主理財小組由村民代表議事會選舉產生,一般由5—7人組成。
第三十四條民主理財小組的職責:
(一)、有權對財務公開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二)、有權代表群眾查閱審核有關財務賬目,反映有關財務問題;
(三)、有權對財務公開中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建議;
(四)、有權向上一級部門反映有關財務管理中的問題。
第三十五條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實行定期公開和隨時公開相結合的方式。鎮辦農財中心每季度末了5日內必須按照原始收支項目,依照時間順序將本季度各村、組收支情況列出公開清單,加蓋農財中心公章,提供給村集體經濟組織,經過村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后進行公開。對重大收支項目和農民普遍關心的熱點問題要隨時公開。各村、組財務公開后要設置意見箱等不同方式來征求群眾意見,及時
解決反映問題。
第三十六條區民政局具體負責農村集體財務公開工作,在有關部門的配合下,對農村集體財務公開工作進行檢查,督促和指導。
區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站負責對各鎮辦農村財務服務中心和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的建立、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指導。
第三十七條區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站具體負責我區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干部的任期、離任的審計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審計范圍:
(一)、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扶貧資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等專項資金的使用及決算情況:
(二)、村、組企業上交資金和承包金、租金等收入及使用情況;
(三)、村、組負責人和財會人員的離任經濟責任;
(四)、集體資產的驗證和使用管理情況;
(五)、按規定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九條區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站根據區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要求,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確定審計工作重點,編制本年度審計工作計劃。
第四十條、鎮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當根據全區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確定的被審計單位和審計事項,編制本鎮辦具體的審計方案,組建審計機構,書面通知被審計單位,開展審計工作。被審計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審計工作結束后,應當將審計工作總結和審計結論一并送區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站備案。
重大審計事項或重點村組的審計由區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站負責。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鎮人民政府、辦事處或區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站責令限期糾正,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
(一)、未按規定配備或者隨意撤換財會人員的;
(二)、未按規定建立健全會計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的;
(三)、對應經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理財小組會議決定的事項而未提請討論擅自決定的;
(四)、未建立村民代表議事會和民主理財小組的;
(五)、未按規定定期公布帳目和報告財務決算情況的;
(六)、未將財會資料整理歸檔的;
(七)、挪用生產性資金用于非生產性支出或將專用基金挪作他用的;
(八)、挪用、平調村組集體財產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鎮人民政府、辦事處或區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站責令限期糾正,追還被侵占或挪用的資金,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并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對多次違反拒不糾正的,可建議免去或撤銷其職務,可能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一)、擅自決定借出款項或擅自核銷欠款的;
(二)、擅自決定變賣或報廢處理固定資產的;
(三)、違反財務開支審批制度擅自批準財務支出的;
(四)、不如實提供財務帳目及有關資料的;
(五)、非法占有集體資產的;
(六)、涂改、偽造、毀滅帳簿、憑證的;
(七)、擅自銷毀財務檔案的;
(八)、打擊報復財會人員的;
(九)、挪用、克扣救災防災、撫恤救濟等專項資金和物資的;
(十)、拒絕、阻撓依法進行財務監督、檢查或拒不糾正違紀行為的。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同時又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主管部門還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但同一違法行為不得重復罰款。
第四十四條從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泄露秘密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鎮人民政府、辦事處或區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站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行政復議條例》或《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復議、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由區農林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