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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預留用地管理,合法、合規利用預留用地,更好地為我縣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服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年7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間,在縣城規劃區內征地已實地安排了預留用地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預留用地主要用于解決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今后的生產生活補助。
第四條預留用地的面積根據龍府發號文規定的標準確定。辦證名稱為“××村小組”,其用地性質為劃撥用地。
第五條預留用地按以下程序辦理相關證件。
(1)根據縣政府關于預留用地的批復,由所涉村組或村小組代表與縣土地收儲交易中心簽訂《實地安置預留用地相關事項協議書》;
(2)由所涉村小組根據《實地安置預留用地相關事項協議書》的相關條款按125元/㎡的標準繳交預留用地的征地補償費及報批稅費;
(3)在規劃建設部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再到國土部門辦理《建設用地批準書》,然后到規劃建設部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由建設規劃部門劃定用地紅線。
第六條預留用地應根據規劃建設部門的規劃要求進行規劃設計,報經縣城市規劃委員會及縣政府審定后,由所涉村小組籌資自建。確不能籌資自建的,其土地由縣土地收儲交易中心依據龍府發[]6號文規定的標準依法收購,并退回其已繳交的征地補償費及報批稅費。
第七條預留用地改變使用權類型補辦出讓手續的,則退回其已繳交的預留用地對應面積的征地補償費及報批稅費125元/㎡后,須根據規劃設計條件按市場評估地價計算的出讓金的70%補交土地出讓金,涉及轉讓的應按國家規定繳交相關稅費。
第八條預留用地改變使用權類型補辦出讓手續的部分,在補交完土地出讓金后,應與國土部門重新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并由規劃建設部門、國土部門收回原證,重新核發新證。
第九條預留用地屬于行政劃撥用地,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出租、轉讓。擅自出租、轉讓的,按非法轉讓土地處理,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