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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以工代賑工程管理,提高以工代賑資金的使用效益,切實改善貧困農村生產生活條件和發展環境,幫助貧困農民脫貧致富,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發改委〈湖南省以工代賑管理辦法〉的通知》(政辦發〔2006〕23號)和《湖南省財政扶貧資金縣級報帳制管理辦法》(財預字〔〕34號),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以工代賑是國家的一項十分重要的、相對穩定的扶貧賑濟政策,以工代賑工程是指國家投資建設農村基礎設施,受賑濟者參加工程建設獲得勞務報酬,以此取代直接救濟的工程。以工代賑工程是改善貧困地區生產生活條件和生態環境,促進貧困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的一項德政工程。
第三條以工代賑項目工程建設內容主要包括基本農田建設、農田水利建設、農村道路建設、人畜飲水工程、小流域治理及根據上級政策規定縣委、縣政府提出的其它建設。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四條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下,以工代賑辦是以工代賑項目工程的主管部門,負責以工代賑計劃的安排和項目工程的組織、管理、監督。
第五條要加強以工代賑隊伍的自身建設,不斷提高工作人員思想素質和業務素質。對從事以工代賑工作的人員要有計劃地進行培訓。
第六條要根據扶貧開發的新形勢和以工代賑的特點,積極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不斷探索以工代賑新思路、新辦法。
第三章項目計劃申報及下達
第七條以工代賑項目嚴格實行計劃管理,堅持以規劃定計劃,以計劃定項目,以項目定資金。對未列入規劃的項目,在編制年度計劃時原則上不予安排。
第八條年度計劃的申報。項目單位向縣代賑辦提出項目申請及有關前期工作資料,經縣代賑辦初審合格后,報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向省級代賑部門申報。
第九條年度計劃的下達必須按照所下達的項目計劃執行。如有特殊變化,必須向省代賑部門申請同意。
第十條年度計劃申報的時間。為有利于向省申報銜接計劃,項目單位申報年度計劃的時間以按省、市通知為主。
第四章項目管理
第十一條所有代賑項目在項目實施前,必須確定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確保監管到位,確保工程質量。
第十二條積極推行項目建設招投標制或公示制,嚴格按照政發〔2007〕5號文件精神,二十萬元以上的代賑項目,原則上實行公開招投標。
第十三條項目建設單位要成立項目建設領導小組,確定專人負責,并派駐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到施工現場進行工程質量監督,認真履行好工程質量監管等職責,并協同辦理資金撥付等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項目建設單位工程技術管理人員要依據招投標書、設計書、施工合同要求嚴格進行現場指導、監督,并接受以工代賑辦派駐人員的指導、監督。
第十五條施工期間工程量的增減必須提前申報以工代賑辦審核同意,報政府領導審定,否則不予認定。
第十六條以工代賑辦重點針對計劃執行、資金使用、項目建設質量、勞務報酬支付和財務狀況等環節進行監督管理。項目所在地或業務主管部門要落實后期管理、養護責任,保證項目長期發揮效益。
第五章資金管理
第十七條以工代賑資金的撥付和使用要嚴格按照《國家扶貧資金管理辦法》和《財政扶貧資金管理辦法》執行,實行縣級財政報帳制。
第十八條以工代賑辦根據工程質量和進度撥付工程款到項目建設單位財扶資金專戶,再從專戶按合同撥付給項目施工單位。
(一)施工單位按照設計書和施工合同要求,完成了一定的工程量后,由項目建設單位提交工程預撥請款申請。
(二)項目建設單位派駐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到現場核定工程量和質量,并報代賑辦分管人員核準。
(三)填寫《縣以工代賑項目資金預撥請款單》辦理項目資金預撥手續。
第十九條除技術要求較高的外,以工代賑項目要優先組織當地貧困農民參加建設,其勞務報酬標準不能低于當地農民出工獲得的平均水平,并要確保及時足額發放。
第二十條工程竣工后,由項目建設單位向以工代賑辦提出申請,以工代賑辦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工程驗收,其工程結算以驗收為主。辦理資金結算后要提供完整的檔案資料送以工代賑辦存檔。
第二十一條各項目實施單位要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對代賑項目的監督檢查和審計。
第二十二條對檢查和審計中發現的違規行為,要依法處理、糾正。凡挪用、擠占、貪污以工代賑資金和弄虛作假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