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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規范商品房銷售行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保障商品房交易的公平、公正,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和建設部《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建設工作綱要》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新建商品房的銷售(包括預售和現售,下同),均應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合同網上備案和登記。
第三條*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負責商品房銷售合同網上備案和登記的組織和管理工作。*市房地產交易監理處負責商品房銷售合同網上備案和登記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同時,應當辦理預售商品房入網手續和網上用戶認證。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攜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入網申請書、授權委托書到市房地產交易監理處辦理入網手續和網上用戶認證。
未經預售直接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房地產交易監理處辦理新建商品房所有權初始登記時,同時辦理入網手續和網上用戶認證。
第五條商品房獲準銷售后,市房地產交易監理處應當通過網上備案系統,公布下列信息:
1.《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新建商品房《房地產權證》的主要內容;
2.商品房項目的規劃總平面圖、各幢的建筑平面圖;
3.商品房樓盤表,包括總單元(套)數以及每單元(套)的部位、套型、面積等測繪結果;
4.房地產抵押、查封等權利限制情況;
5.商品房銷售合同的示范文本;
6.商品房擬銷售價格。
第六條商品房擬銷售價格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領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產權證時,向房地產交易監理處申報。
房地產開發企業需要調整其商品房擬銷售價格的,可以向市房地產交易監理處辦理變更手續。
第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在網上提供虛假的信息資料。凡已在網上公布的可供銷售的商品房,購房人要求購買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拒售。
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以預訂、預約等方式進行銷售活動。
第八條商品房銷售的雙方當事人應當根據網上公布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的示范文本,協商擬定合同條款。
商品房銷售合同經當事人雙方確認后,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網上備案系統,將合同文本傳送至市房地產交易監理處,辦理網上備案手續和房地產登記申請。
購房人應當在商品房銷售合同文本上輸入相關個人信息,并設置密碼。
第九條市房地產交易監理處應當及時完成網上傳送的商品房銷售合同文本的核校,給予合同編號和房屋代碼,并通過網上備案系統,發送合同備案證明和房地產登記申請受理書。
市房地產交易監理處應當在發送合同備案證明和房地產登記申請受理書的同時,通過網上備案系統,在商品房的樓盤表內注明該單元(套)商品房已銷售。
第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打印已取得備案證明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和房地產登記申請受理書,并與購房人共同在書面合同上簽名(蓋章)。
第十一條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后,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需要變更或解除商品房銷售合同的,應持當事人房地產登記申請受理書、取得備案證明的書面合同、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和其他規定的登記材料,到市房地產交易監理處辦理變更或注銷合同備案的手續。
發生前款所列情形的,市房地產交易監理處應當通過網上備案系統,在商品房的樓盤表內注明該單元(套)商品房銷售合同已解除。
第十二條*市房地產交易監理處應當定期匯總、分析和全市新建商品房的交易信息,并提供網上公開查詢服務。
第十三條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6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