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縣域礦業糾紛處理辦法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公正及時解決礦業糾紛,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全面實現礦產資源的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促進礦業秩序和諧、健康、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單位、個人或其他組織在縣區域內因從事礦業活動引發的礦業糾紛,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礦業糾紛由縣人民政府委托縣礦山生產綜合執法局牽頭負責,其他各有關部門配合。
第四條發生礦業糾紛,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第五條一般案件的調解處理時限為30日,重大復雜疑難案件的調解處理時限為60日,特別重大復雜一時難以處理的案件,經礦業糾紛調解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第六條解決礦業糾紛,應當遵循自愿、合法、及時、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進行。
第二章調解與處理
第七條礦業糾紛調解機構調解下列礦業糾紛:
(一)礦業企業所有權糾紛;
(二)礦業企業股權糾紛及股東身份權糾紛;
(三)礦業物權流轉糾紛;
(四)礦業企業經營權確認與流轉糾紛;
(五)與礦業生產經營相關的其他民事糾紛。
第八條礦業調解機構可以邀請下列人員參與調解:
(一)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律師事務所、公證處;
(二)與礦業活動相關的職能管理機構;
(三)與礦業活動相關的中介組織、單位或機構;
(四)其他相關人員。
第九條礦業調解機構享有下列職權:
(一)依法調查取證、礦權資料查詢;
(二)就技術性、專業性問題委托司法鑒定;
(三)指定國土局進行礦權界定。
第十條礦業調解機構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封堵爭議區域;
(二)暫停雙方當事人爭議區域的民爆器材、電力或者其他物品供應。根據需要,暫停區域可以擴大至雙方當事人的全部區域,但須經縣政府主管縣長同意。相關部門接到調解機構通知后,應當配合執行。
(三)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
第十一條調解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受理;
(二)詢問當事人、調查取證、指定縣國土局進行礦權界定;
(三)采取必要措施;
(四)調解處理并制作相關文書。
第十二條當事人申請礦業糾紛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陬^申請的,調解機構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
第十三條調解礦業糾紛,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耐心疏導,幫助其達成協議。
第十四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機構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第十五條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調解機構應當制作調查處理意見書。
調查處理意見書應當載明爭議雙方的基本情況及爭議的事項、雙方的主張及證據,以及調解機構采取的措施、查明的事實和對糾紛的處理意見,以文件的形式送爭議雙方、相關部門及縣政府。
第十六條礦業糾紛調解機構在調查處理礦業糾紛案件中發現礦業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縣政府法制辦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