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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農業局、鏡湖新區管委會:
《關于要求設立鏡湖國家城市濕地公園漁業資源保護區的請示》(紹市農[]122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同意設立*市鏡湖國家城市濕地公園漁業資源保護區。
二、保護區范圍為濕地公園內犭央犭茶湖、黃蔣渡、大莊頭等外蕩水域,總計水面面積4280畝。保護品種為中華絨螯蟹、中華鱉、黃顙魚及其它常規淡水魚類。
三、保護區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實施外蕩禁漁期,禁止一切捕撈作業;中華絨螯蟹、中華鱉、黃顙魚等增殖放流品種的禁漁期延長至9月30日。
四、有關要求:
(一)要大力宣傳設立鏡湖國家城市濕地公園漁業資源保護區的重要性,在保護區內設置漁業資源保護區標志牌、宣傳牌、警示牌,進行公告和宣傳。
(二)保護區漁業資源的利用實行專項捕撈許可,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決定,所得款項用于保護區漁業資源增殖保護。
(三)要定期開展保護區漁業資源的調查評估,并根據調查評估結果,科學組織漁業資源增殖放流,維護濕地的生態平衡和生物多樣性。
(四)要加強漁業資源保護區巡查管理,嚴厲打擊各種破壞漁業資源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允許,不得擅自在保護區內進行人工增殖放流和捕撈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