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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辦事處,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為構建科學、完善的公共財政運行機制,進一步強化財政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國務院財政違法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收支管理監督
在收入方面,各征收機關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真組織好各項稅收收入和非稅收入的征繳入庫工作,確保應收盡收。監察、審計、財政等監督機構要加大對稅收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力度,重點監督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罰沒收入、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和政府性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等非稅性收入項目,是否按規定納入國庫或財政專戶管理,是否有隱瞞收入行為。對違反法律、法規的,要嚴肅處理。
在支出方面,監督的重點主要放在社會保障資金、支農資金、救災扶貧資金、國債資金、教育專項資金等,以及農村合作醫療、養老基金、職工醫療保險等專項基金上。重點查處截留、擠占、挪用以及損失浪費等行為。對各類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基金一律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市審計局要把各類專項資金和基金納入重點審計范圍,每年進行一次專項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報告市政府。
二、加強項目資金監督
上級財政下達的專項資金,如農村義務教育、安全飲水工程、村村通工程等重大項目按上級規定管理使用,實行報賬制或專戶管理。市本級財政專項資金的使用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由市財政局下達資金分配使用計劃,由項目單位拿出使用意見、財政部門核準、主管市長初審、市長終審后按規范程序進行撥付,專款專用。
財政投資建設項目要嚴格實行計劃管理,經市政府批準的建設項目,必須按照批準的投資計劃和工程預算執行。堅持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突破建設規模和投資額。如確實需要增加預算,必須提出論證報告,主管市長簽字,經市政府行文批準后按程序增加投資;領導口頭安排和答復的不能作為增加投資額的依據。建設資金要按計劃籌集,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延、截留、擠占和挪用。財政、審計、監察、建設等部門對財政投資建設項目資金進行全過程監督檢查,重點檢查是否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及建設資金專款專用的規定;是否嚴格執行概算、預算管理規定,有無將建設資金用于計劃外工程;建設項目是否依法招投標,有無擅自改變建設項目、擴大建設規模;籌集資金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是否按合同規定撥付工程款,有無高估冒算,虛報冒領的情況;有無發生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等。建立事前審核、事中監督、事后問效三位一體的監督機制,對違反上級規定的單位或個人,監察機關、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三、加強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
在開展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清查,摸清“家底”的基礎上,制定更加規范的國有資產管理監督機制,爭取實現國有資產“基礎管理日常化、交易信息公開化、資產定價市場化、操作程序規范化、處置審批標準化”。
一是優化資產配置,合理使用資產,提高資產使用價值。從國有資產入口抓起,資產配置上嚴格按照預算單位資產配置標準,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合理調配,節約成本,提高資產利用效率。二是嚴把國有資產“出口”,對出售、轉讓、出租、出借、對外捐贈、報廢、報損等環節實行嚴格的審批制度,層層把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三是處理好國有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的關系,克服重使用輕管理、重復購置的現象,不斷提高資產的使用效能和管理水平。四是清理產權關系,落實管理責任。凡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不論其是否納入預算管理,以及實行何種預算管理形式,都必須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手續。五是規范賬務管理。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要加大檢查力度,分別對單位的資產管理進行檢查、抽查等。重點清查賬外資產,杜絕“籌資”購置、“長期借用”以及通過上級補助、獎勵、單位贊助等渠道取得的固定資產不登記現象的發生,實現資產管理系統與部門預算編制系統、預算指標管理系統、財政總會計核算以及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系統的銜接,從而達到資產管理、預算管理和政府采購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與財務的共同監管,建立動態資產監管體系。
四、加強“收支兩條線”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
各級各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或取得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基金、罰款和罰沒收入、國有資產收益、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增收入、主管部門集中的收入等均屬于政府非稅收入,必須嚴格按照國務院和財政部規定及時全額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不得隱瞞、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對有預算外資金收入和罰款的部門,要將其所有收支都納入預算,對部門收入與經費實行脫鉤管理,徹底改變部門單位經費與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款收入掛鉤的辦法。對于執收和執罰工作中確需的公用經費,財政根據實際需要,實行預算管理。嚴禁部門單位將收費和罰款收入與個人獎金掛鉤,堅決制止亂收費、亂罰款行為,促進部門單位優化服務、公正執法,維護政府形象。監察、審計、財政等有關部門要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等非稅收入的監督檢查,每年都要對非稅收入“收支兩條線”開展一至兩次的專項檢查,對違反“收支兩條線”管理有關規定的,要按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違反行政事業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28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五、整合監督資源,形成監督合力
《預算法》、《審計法》、《行政監察法》和《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構建了多層次的預算監督體系。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要切實履行對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的財政監督、審計監督和行政監察職責,定期交換財政監督的信息資源,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和執法資源有效配置,不斷提高監督的效能和能力。財政部門要重點加強對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對預算編制、預算執行的過程進行跟蹤監察督導;審計機關要重點加強對各部門財政項目資金和財務收支情況的審計監督;監察機關要重點對有財政違法行為的單位和責任人,依照法定權限與程序實施有效的行政懲戒。各部門在監督中發現財政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六、加大對違法違紀行為的處理力度
各有關單位要自覺接受監督,不得阻礙、拒絕接受財政監督,不得拒絕、拖延提供財政監督有關資料,不得轉移、隱匿、毀棄有關資料或者實物,不得偽造、篡改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無正當理由不得拒不執行財政監督處理決定。被監督單位拒絕財政部門依法實施財政監督或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由實施財政監督的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有關財政法規給予行政處罰,并依紀依法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其相關人員的責任。財政部門發現被監督對象正在進行的財政違法行為,應當責令停止。拒不執行的,可以暫停財政撥款或者停止撥付與財政違法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責令其暫停使用或者予以收回。根據《預算法》、《審計法》《會計法》等財政稅收法規的要求,對政府監督機構的違紀、瀆職行為要進行追究,要對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