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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切實解決農村五保人員基本醫療待遇,保障農村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全縣范圍內持有《農村五保人員供養證》(以下簡稱《供養證》),并參加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村五保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補助對象由所在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統計、審核,縣民政局審定,縣合管辦登記備案并發放《農村五保人員基本醫療費用補助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
第四條農村五保人員在縣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就診,藥品、化驗、檢查及治療的耗材等只收取成本費用,注射、床鋪、護理、診療等服務性收費減半收取。
第五條農村五保人員門診費用按每人每年108元包干使用,其中按農村合作醫療政策補助8元,民政部門救助100元;大病住院費用全額補助,合作醫療補助部分按在鄉鎮衛生院、本縣縣級醫療機構、
外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分別補助住院費用總額的80%、70%、50%,不足部分由民政部門在城鄉大病醫療救助資金中解決。
第六條大病住院費用合作醫療補助部分按規定程序辦理。不足部分按以下程序辦理:縣內住院治療的,憑《供養證》、《登記表》及與其他參合人員相同的證件,先到醫療機構合管辦審核、縣合管辦審批,再持住院發票復印件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審核表》到縣民政局辦理補助手續;縣外住院治療的,由供養機構或贍養人先墊付住院費用,再持相關證件到縣合管辦、縣民政局辦理審批和補助手續。
第七條各定點醫療機構要為農村五保人員提供上門就診、設立家庭病床等優質服務,不得借機增加醫療費用負擔或套取合作醫療基金。各鄉鎮(區)、有關部門要切實做好農村五保人員審核統計和補助兌付工作,不得弄虛作假或互相推諉。凡工作不力或違規操作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八條本辦法由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辦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