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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全面實施《縣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年)》(以下簡稱《規劃》),科學管理城市商業網點,合理引導和配置全縣商業資源,優化城市商業網點布局和結構,促進城市商業網點建設健康、快速和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規劃》覆蓋范圍,重點為中心城區,包括現有城關鎮和馬鞍山新區。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商業網點,是指根據網點建設規劃管理需要所界定的從事商品零售、批發和流通,為生產經營和生活服務的單體商業經營場所,或在同一區域內統一開發、統一經營,或統一管理的綜合商業經營場所,涉及城市商業中心、區級商業中心、社區商業中心、城鎮商業、特色專業街、大中型零售商店、社區農貿市場、農副產品交易市場、生產資料市場、消費品交易市場、餐飲酒店、物流(配送)中心以及臨街商業與停車場等大中型商業網點和商業區域。
第四條《規劃》是指導全縣商業網點建設發展的重要依據,對新網點建設以及現有商業網點改變用途、業態的,不得違背本《規劃》。
第五條商務局為全縣商業網點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縣商業網點管理工作。規劃、發改、交通、消防、環保、國土、財政、建設、工商、衛生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協同管理,積極配合,確保《規劃》貫徹落實。
第六條縣城區范圍內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上的或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大市場、商品零售網點和餐飲網點的建設或經營,必須到縣商務局辦理審核手續。對新建、擴建大型商業網點,將非商業網點改為大中型商業網點,或者改變大型商業網點用途、業態的,建設單位、產權單位或者經營者應當向縣商務局提出申請,提交擬設立的大中型商業網點的基本情況及其對周邊現有商業網點、交通、居民生活環境和文化景觀影響的評估等材料,根據工作需要,由縣商務局組織聽證會議。
第七條商業網點建設或經營者向縣商務局申請備案或審核時,須提交如下材料:
(一)商業網點建設或經營的申請報告;
(二)商業網點建設或經營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縣城市商業網點建設或經營項目審查表》;
(四)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縣商務局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符合《規劃》的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材料審核,并組織發改、規劃、國土、建設、工商、消防、環保等部門進行實地考察;縣商務局根據考察情況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是否符合《規劃》要求的書面意見。
第九條縣發改局憑縣商務局出具的書面意見辦理立項手續,國土、規劃、建設、城管、工商等部門憑發改部門的立項批文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各類網點要配套改造、建設適當規模的停車場,停車場的位置要臨近網點、遠離道路。大型商業網點應按不低于經營面積30%的比例配建停車場,商務和規劃部門不予受理未納入停車場(庫)規劃的大型商業網點申報項目,對于未按要求建設的網點可通過“以罰代建”的形式,就近選擇適當區位建設停車場。
城區配套改造、建設適當規模的停車場,停車場的位置要臨近商業區、遠離道路,可以結合人防工程,深入地下,多層設計。
第十一條縣城區范圍內新建物流基地、賓館、酒店、特許行業,其選址和經營規模,必須報縣商務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