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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的對外開放,優化資源配置,加快產業調整、升級和完善,充分發揮財政調控職能,借鑒上海浦東新區、天津開發區等地經驗,特制定《*經濟技術開發區財政扶持經濟發展的若于意見》。
一、本意見適用于在開發區注冊登記,經營期限十年以上,獨立核算,并且經開發區財政局核準資格的各類經濟性質的企業。
二、本意見所稱財政扶持,是指用開發區可支配地方財力,根據開發區社會經濟發展的總體戰略,對重點扶持的產業及企業給予補貼和獎勵。
三、支持科技創新,提高企業的科技含量和競爭優勢
(一)加大對科技產業投入,按照《*經濟技術開發區促進高科技發展的若干規定》,通過人才和科研獎勵資助、風險投資、貸款貼息、融資擔保等形式,重點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科研項目開發和成果轉化、科技服務等。
(二)新辦高新技術企業,從投產年度起三年內,按照企業年度利潤總額的15%補貼,五年內減半補貼;銷售自制產品的,三年內按照企業實現增加值的4%給予補貼。
(三)投資于開發區高科技領域,其投資額占原有企業總投資額比重不低于70%的企業,可比照高科技企業發展的財政扶持意見執行。
四、鼓勵制造業發展,建設現代化的制造業基地
(一)凡在開發區注冊登記的制造業企業在開發區的生產用地,根據其投資規模和投資密度(投資總額/用地面積)及項目的具體情況給予相應的補貼。
(二)在開發區投資并設立研發中心的大型制造業企業,經審核,對該研發中心當年的研發費用,給予50%的財政補貼,補貼總額不超過該企業當年實現增加值的2%。
(三)從事國家鼓勵投資的電子及通信設備制造業和生物醫藥制造業的生產型企業以及開發區重點扶持的計算機信息、集成電路產品、新材料、汽車零配件等生產型企業,自生產經營之日起,三年內按照企業當年實現增加值的2%給予補貼;二年內,按其實現的利潤總額15%給予補貼,之后三年減半補貼。
(四)從事國家鼓勵投資的化學原料及化學品制造業、普通機械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交通運輸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和文化辦公用機械制造業的生產型企業,自生產經營之日起,二年內按其實現利潤總額15%給予補貼,之后三年減半補貼。
(五)對符合開發區產業發展需要的其他制造業領域的生產型企業,自生產經營之日起二年內,按其實現的利潤總額15%給予補貼。
(六)內資生產型企業增資,比照外資生產型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財政補貼。
五、發展要素市場,促進第三產業的發展
(一)對投資規模大,功能效應好的生產資料市場,二年內按照其實現租金收入的2.5%給予補貼。對在上述市場內新辦的獨立核算企業,凡年場內交易額達到1000萬以上的,按其當年實現增加值的2%、利潤總額的7%分別給予補貼;凡年場內交易達到3000萬元以上的,按其當年實現的增加值的3%、利潤總額的13%分別給予補貼。
(二)對新辦的大型商業購物中心,年營業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按照其前三年實現的增加值的2%、利潤總額的7%分別給予補貼。
(三)對新辦現代電子商務網絡平臺的企業按照其前三年內實現的服務費、咨詢費和會員費等營業收入的2.5%給予補貼。
(四)促進開發區物流產業的發展,鼓勵物流企業的合并和擴大規模,對經認定的新辦物流企業,按照其前三年實現營業收入的2.5%、利潤總額的13%分別給予補貼;之后三年按其利潤總額的7%給予補貼。
(五)對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大型旅游資源開發項目自營業之日起二年內按其營業收入的2.5%、利潤總額的13%分別給予補貼;之后三年按照利潤總額的7%給予補貼。
(六)對在開發區內舉辦展示會、交易會、博覽會的主辦單位和參展單位,按其實現的相關營業收入的2.5%給予補貼。
六、啟動“半截子”工程,加速現代化城區建設
企業投資啟動停緩建項目的,在規定期限內竣工,自開始營業之日起二年內,按其實現營業收入的2.5%給予補貼;一年內,按其形成的利潤總額的13%給予補貼。
七、鼓勵企業擴大規模,鼓勵配套企業發展
(一)對開發區管委會批準列入扶持重點的新辦企業集團或大型企業,三年內,按其實現利潤總額的13%給予補貼。對新引進的國內外大型企業、大集團地區總部,三年內,按其實現的增加值的2%、營業收入的2.5%分別給予補貼。
(二)對為開發區大型企業配套的新辦生產企業或新增生產項目,按其三年內實現增加值的2%給予補貼。
八、扶持農業,帶動農村經濟發展
銷售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大型農產品深加工企業,三年內,按其實現增加值的2%、營業收入的2.5%、利潤總額的13%分別給予補貼;后二年,按其當年實現增加值的2%給予補貼。
九、鼓勵企業使用本地勞動力資源,增加就業
為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擴大就業機會,按照*市《關于進一步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具體實施意見》(大地稅發[*]15號)落實對招用下崗失業人員及本地動遷居民企業的優惠政策。
十、附則
(一)本意見中的財政扶持以企業所實現的增加值,營業收入、利潤總額按國家規定形成的開發區地方可支配財力為基礎,原則上不超過企業對開發區所作貢獻的總額。除增加值、營業收入和利潤總額等經濟指標外,還以企業、項目的科技含量、守法經營、安全生產、經營規模、安置就業及對社會公益事業所做貢獻等因素為參考指標。
(二)對既適用于國家、省、市的優惠政策,又適用于本意見的,原則上按上級優惠政策執行,不足部分再補充執行本意見;符合本意見多項扶持政策的企業,按照較高補貼標準執行。
(三)在本意見實施前設立的企業,優惠期限未滿者,可享受剩余年限的相應扶持政策;優惠期限已滿者,財政扶持政策不再追溯。
(四)對無特殊原因且經營期不滿十年需提前歇業關閉、注銷稅務登記移往區外的,或抽調資金后的空殼企業,以及與綜合考核指標規定不符的扶持對象,開發區財政局可取消其享受財政扶持的資格,并收回財政已補貼資金。
(五)本意見實施中,如國家、省、市、頒布新的規定,則按新的規定執行。
(六)本意見由開發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七)本意見于*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間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