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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辦公廳:
*年機構改革,將水利部門行使多年的電力建設行政職能劃歸經貿委,將水資源開發中重要的組成部分——水能資源開發管理從水利部門的職能中劃出,給全省水資源開發統一管理帶來了極大的困難,也使全省的水電建設出現了一些混亂局面。前不久,國家經貿委已撤銷,省一級機構調整即將進行。目前,我省電力建設呈現出蓬勃發展的新局面,理順電力建設行政職能,對于在新的形勢下,加強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對于進一步促進我省水電建設合理有序地發展有著積極而深遠的意義。
一、機構改革后的水電建設管理情況
(一)關于行政審批
機構改革將電力建設行政職能劃歸經貿委后,經貿委實際并未完全履行。在行政審批方面,地方水電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的審批,仍由省計委和省水利廳兩家共同辦理,并以《關于*省地方電力基本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發各市州,且該文中明確0.5萬千瓦至2.5萬千瓦的小水電項目由省水利廳單獨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報告后,送省計委備案即可。
水利廳利用自己技術上的優勢和多年的管理經驗,在行政審批環節仍然履行了部分行政職能,其工作是卓有成效的。
(二)關于建設期管理
由于水利廳的“三定”方案中明確劃出電力建設行政職能,造成了較大的影響,給建設期的管理帶來了極大的困難,全省的水電建設出現了一些混亂局面。省經貿委對于工程建設過程中的質量、安全、投資、進度缺乏有效的管理,助長了部分投資者在建設工程中的無政府主義思想,個別投資者不懂得水電建設涉及公共利益和公眾安全,不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列》,不按河道防洪和安全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施工,施工棄渣堵塞河道,嚴重影響河道行洪。不執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和水利部有關質量管理的規定,不按國務院和水利部的工程質量管理辦法對工程進行質量管理,不接受水行政部門代表政府行使的質量監督,使一些工程出現質量缺陷甚至質量事故,給河道下游人民生命及財產安全帶來隱患。一旦水電建設項目發生質量和安全事故,省政府又要追究水利部門的責任,這種義務和權力不相符的局面,應該得到改變。
二、應將水電建設行政職能重新劃歸水利廳
(一)應由水利部門對水能資源開發實行統一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明確規定:“水資源屬于國家所有”,“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對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水資源規劃分為流域規劃和區域規劃。流域規劃包括流域綜合規劃和流域專業規劃(包括水力發電),流域范圍內的區域規劃應當服從流域規劃,專業規劃應當服從綜合規劃”,“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堅持興利與除害相結合,兼顧上下游、左右岸和有關地區之間的利益,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并服從防洪的總體安排”。在水資源總體規劃和流域規劃中必然涉及到水利、水電等資源的開發和利用問題,水電專業規劃是水資源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服從于全省水資源總體規劃和流域規劃。因此,水電規劃應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資源的綜合規劃進行審定。
水資源開發利用包括防洪、發電、灌溉、水土保持、人畜飲水以及水產養殖等多個方面。水電開發、建設和管理,關系到江河和流域的統一規劃,關系到防洪安全、供水保證、水土保持以及各方利益的協調,水能資源開發與管理是水資源開發利用和統一管理不可分割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對水電開發和建設實施統一管理。
綜上所述,應從水資源的統一管理的角度,加強行業管理,使水能資源開發合理有序地進行。
(二)加強建設管理,確保水電工程質量
水利部門有多年水利水電建設管理的實踐經驗,有大批水利水電建設的技術力量和管理人員,應該并且能夠承擔起水電建設管理的重任,保證水電建設工程質量。
從古至今,水利建設和水電建設就是密不可分的。解放以來,水利部和電力部的分分合合也充分說明了這一點。水電建設本不應該成為一個獨立的分類,應該是水利建設的一部分,是水資源開發利用的一種。水利工程建設的規章規程,技術標準對于水電建設工程均具有適應性。將水電建設納入水利部門的管理范圍,在技術和管理上可以資源共享,降低政府行政成本,提高辦事效率。
今年以來,從中央到地方,水利部門出于高度的責任感,積極主動,加大水電建設管理力度。目前,水利部正在全國范圍內清查無立項、無設計、無驗收、無管理的“四無”水電站,確保今年的消防度汛,確保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省水利廳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強地方水電建設的管理,保證工程質量,加強防洪度汛和施工安全管理,加強水電站大壩安全鑒定和竣工驗收管理。在新的形勢下,望省政府明確省水利廳在水電建設方面的行政職能,使水利部門能進一步掌握工作的主動權,保證我省水電建設健康有序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