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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目標任務和基本原則(一)目標任務(到*年)1.*年,全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人口覆蓋率達30%以上。其中贛榆縣為省試點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人口覆蓋率達60%以上;*、*、*三縣開展鄉(鎮)試點工作。2.*年,全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人口覆蓋率達60%以上。其中贛榆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人口覆蓋率達80%以上,*縣達60%以上,*、*縣達50%以上,市區農村全面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人口覆蓋率達60%以上。3.*年,全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人口覆蓋率達80%以上,基本建立起比較完善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二)基本原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指在政府組織、引導、支持下,農村居民自愿參加,個人、政府和社會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互助共濟的醫療制度。我市四縣農村實行的是以大額費用支付與小額費用支付相結合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既增強農民抗風險能力又兼顧農民的受益面。市區農村實行大額費用支付,重點解決農民因病致貧和因病返貧問題。1.堅持政府組織引導。政府對保障農民健康負有義不容辭的責任,各縣、區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確定相應的目標任務,制定配套的政策,積極組織引導農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2.堅持多方籌集資金。實行農民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相結合的籌資機制。農村居民自愿參加合作醫療、為抵御疾病風險而履行繳費義務,不能視為增加農民負擔。3.堅持以收定支、保障適度。按照籌資水平,科學合理地確定支付范圍、支付標準和額度。既使參保者能夠及時獲得經濟補助,又要做到收支平衡,保證這項制度有效運行。4.堅持先行試點,逐步完善。從實際出發,通過試點總結經驗,不斷完善,穩定發展。要隨著農村社會經濟發展和農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社會化程度和抗風險能力。二、切實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的籌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行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相結合的籌資機制。(一)以縣(區)為單位進行統籌。農民以戶為單位根據籌資標準,自愿繳納合作醫療費用。具體征收辦法和籌資標準由縣(區)人民政府(包括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確定,原則上農民個人籌資額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經濟條件好的地區可適當提高籌資標準。鄉(鎮)企業職工(不含農村家庭以戶為單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人員)是否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由縣(區)人民政府(包括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確定。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應當繳納的費用,在鄉(鎮)合作醫療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由鄉(鎮)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協同村民委員會或鄉(鎮)財政所負責籌集,并統一上繳縣(區)合作醫療基金專用帳戶。(二)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本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給予扶持。扶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類型、出資標準由縣(區)人民政府(包括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確定,但集體出資部分不得向農民攤派。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資助農村合作醫療。(三)各級財政要安排專項資金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給予資助。省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補助四縣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每人每年10元,市區農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不在省財政補助范圍。市、縣財政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每人每年補助10元,以縣為主。市財政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每人每年補助2元,所在縣財政配套8元,鄉(鎮)財政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的資金資助額度由縣政府確定,原則上不超過2元,對特別貧困的鄉(鎮),參保農民鄉(鎮)負擔部分由市財政補助。因市區鄉(鎮)不在省財政補助范圍,市區鄉(鎮)(不含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農民參加新型合作醫療,從*年起,市財政按照每人每年5元標準補助各區,區財政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的補助每人每年不低于15元,以區為主,鄉(鎮)財政分擔比例由區人民政府確定,原則上不超過2元。對特別貧困的鄉(鎮),市財政對參保農民每人每年再補助2元。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財政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每人每年補助20元,以開發區為主,所屬鎮辦事處財政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的資金資助額度由開發區管委會確定,原則上不超過2元。(四)通過政府投入和社會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籌資。以縣為單位建立醫療救助基金,以市為單位建立市區醫療救助基金,對農村五保戶和特困農民家庭給予醫療救助。醫療救助形式主要是資助參加當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三、建立有效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組織、資金管理與監督機制(一)加快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組織建設。市政府成立由衛生、財政、民政、農工辦、發展計劃、審計、藥監、地稅、宣傳、監察、政府法制、編制等部門組成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協調小組,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任組長,市衛生局主要負責同志任副組長,負責制定相關政策,協調處理相關問題。協調小組下設合作醫療辦公室,由市衛生局、財政局、民政局派員組成,由市衛生局主要負責同志任主任,市衛生局、財政局、民政局分管負責同志任副主任,辦公地點設在市衛生局。縣(區)政府成立由各有關部門和參加合作醫療農民代表組成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主任由縣(區)長擔任,負責農村合作醫療的組織、協調、管理和指導工作。縣(區)級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下設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常設在縣(區)衛生局,負責具體業務工作,配備5—7人(區級配備3人),人員、編制由縣(區)衛生系統內部調劑解決,其人員經費和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中提取。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委托商業保險機構經辦支付業務。各縣的鄉(鎮)政府成立由有關單位及參加合作醫療農民代表組成的合作醫療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為縣(區)級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的派出機構,配備3人,人員、編制由鄉(鎮)衛生系統調劑解決,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中提取。區級不在鄉(鎮)設置派出機構,將委托商業保險機構代辦支付業務(具體辦法另定)(二)建立有效的資金管理體系。合作醫療基金由縣(區)政府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及其經辦機構進行管理,經辦機構應在管理委員會認定的國有商業銀行設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用帳戶,確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縣(區)、鄉(鎮)政府要根據實際參加人數將財政資助資金及時劃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專用帳戶。對列入省財政轉移支付的縣,市財政根據實際參加人數和地方財政資助資金到位情況劃撥專項補助資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要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各地要在測算當地人均醫療消費的基礎上,科學合理地確定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支付范圍、支付標準和支付額度,確定常規性體檢的具體檢查項目和方式,防止合作醫療基金超支或過多節余。經辦機構要按照規定及時、就便進行結報補償,不得拖欠、克扣應當支付給受償者的醫療補助費用。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年度節余部分應當轉入下年,實行滾存積累。專用帳戶的資金享受居民個人儲蓄利率,利息所得一律劃入農村合作醫療專用帳戶。新浦、海州、連云區、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云臺山風景區因參加人數較少,可采用市場化運作模式,共同委托某一商業保險機構,資金交由商業化保險公司代為統一運作,以提高農民抵御重大疾病風險的能力(具體辦法另行制定)。(三)完善監督機制。縣(區)政府應當建立由衛生、審計、宣傳、民政、監察等部門和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代表組成的監督委員會,定期檢查、監督合作醫療基金使用和管理情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要定期向監督委員會和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匯報工作,主動接受監督。經辦機構要采取張榜公布等措施,每季度向社會公布合作醫療基金的具體收支使用情況,保證參加合作醫療農民的參與、知情和監督的權利,確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公開、公平、公正運行。市財政、衛生、監察等部門要對地方政府資助資金到位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實行合作醫療基金定期審計制度,縣級審計部門每年要對經辦機構的合作醫療基金收支、管理情況進行一次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報告本級政府和省、市財政、衛生、審計部門。四、切實加強對農村醫療衛生服務的管理(一)加強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各地要根據區域衛生規劃,調整農村衛生機構規模、功能和布局,優化農村衛生資源配置。切實辦好縣級醫療機構,增強醫療技術中心作用和輻射能力;完善鄉鎮衛生院管理體制,提高綜合服務水平;加強村衛生室管理,方便群眾就醫。各地要積極組建農村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加快功能轉換,提供全方位服務。(二)擇優選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服務機構,強化對定點服務機構的監管。建立競爭機制,實行動態管理。合作醫療經辦機構要與醫療衛生服務的提供者簽定服務合同,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人員,村衛生室均要為每位參保人員建立健康檔案,對年內沒有動用合作醫療資金的農民,要安排一次常規體檢。各地要根據衛生院、衛生室職能,增加預防保健投入,對住院分娩的產婦增加報銷比例。明確規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服務范圍、診療項目、用藥目錄、轉診制度以及醫藥費用的結算辦法、比例、額度。參加人員在被批準轉往上級醫療保健機構診療時,有在定點機構中選擇的權利。(三)各有關定點服務機構要為農村居民提供優質優價的醫療衛生服務,遵守農村合作醫療的有關規章制度,嚴格執行市農村合作醫療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規范,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降低成本,控制醫藥費用的不合理增長。五、進一步加強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領導(一)加快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新時期保護農村勞動力、發展農村經濟、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的重要工作,是黨和政府為民辦實事、辦好事的具體體現,是融入“兩個率先”大局、實現“富民強市、快速崛起”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工作目標的重要舉措。各級黨委、政府要從實踐“*”重要思想高度,充分認識當前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重大意義,進一步加強領導,切實做好工作,保護和不斷增進廣大農村居民的身體健康。(二)縣(區)人民政府要把辦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列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考核范圍。加強組織領導,認真部署實施,確保認識到位、責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督查到位。縣(區)政府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直接責任人。各地要層層分解目標任務,把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責任制的落實情況作為衡量干部政績和選拔任用的重要內容,逐級進行責任考核。對工作做得好的給予獎勵,對工作失職的追究責任。根據市制定的實施意見,抓緊制定本地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細則。(三)要明確各有關部門的職責,通力合作,齊抓共管,積極辦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衛生、財政、民政部門是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牽頭部門。衛生部門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方案制定,做好具體實施和醫療服務工作;財政部門要認真落實各項財政補助政策,及時足額將財政補助資金安排到位;民政部門做好對五保戶和特困戶的醫療救助工作;發展計劃部門要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列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考核指標體系,實行目標管理,積極爭取上級經費支持,加快農村醫療機構建設;農村工作部門要加強監督,防止違反農民負擔政策;宣傳部門要認真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宣傳工作;編制管理部門要合理確定合作醫療工作機構人員編制,支持合作醫療經辦機構建設;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使用審查;藥監、監察、地稅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有關工作。(四)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市政府每年對各地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工作進行專項檢查。對擠占挪用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堅決予以查處。各級政府每年要向上一級政府專題報告一次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工作情況。(五)各地要切實做好宣傳教育工作,采取多種有效形式向農民群眾宣傳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重大意義和作用,宣傳本地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方針政策和基本要求,引導農民群眾樹立互助共濟觀念,增強維護自身健康的責任意識。同時,要大力宣傳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中涌現出來的典型事跡和先進個人,并給予表彰和獎勵,推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設不斷深入發展。(六)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幫助農民抵御重大疾病風險的有效途徑,是推進農村衛生改革與發展的重要舉措,政策性強,任務艱巨。各縣(區)政府、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落實政策措施,抓好試點,總結經驗,積極穩妥地做好這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