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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全面推進農村綜合改革試點的意見》(*發〔20*〕8號)、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農村綜合改革試點建立農村基層工作新機制的意見》(*辦發〔20*〕16號)、省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關于印發農村綜合改革四個專項改革指導意見的通知》(綜改〔20*〕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就進一步深化鄉鎮機構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目標任務
深化鄉鎮機構改革的總體要求是:以鄧小平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精神,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以建設鄉鎮服務型政府和法治政府為目標,以強化黨在農村執政基礎,鞏固農村基層政權為主線,圍繞提升鄉鎮政府服務能力這個關鍵,轉變政府職能,整合事業站所,加強制度建設,推進機制創新,提高鄉鎮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能力與水平,建立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基層行政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深化鄉鎮機構改革的目標任務是:
(一)轉變職能,強化服務。以轉變職能,強化服務為重點,大力整合行政資源,完善鄉鎮政府功能,切實增強鄉鎮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能力,確保基層政權有效運轉。
(二)分類管理,增強活力。以分類管理、增強活力為重點,大力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理順條塊關系,改進管理模式,促進事業發展,滿足農民需求。
(三)創新機制,提高效能。以效能建設為重點,大力推進鄉鎮行政管理和事業單位管理制度建設,創新工作機制,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務水平。
(四)總量控制,嚴守底線。根據鄉鎮經濟社會發展規模和水平等因素,確定類別、設置機構、核定編制。堅持總量控制,嚴格編制管理,確保鄉鎮機構編制5年內只減不增。
二、深化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鄉鎮政府職能定位
按照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建立公共行政體制的要求,鄉鎮政府的主要職能是:
創造發展環境。抓好新農村建設整體規劃和經濟發展規劃,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改善軟硬環境,為市場主體提供便利條件和優質服務,優化發展環境;組織引導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和就業,提高農村城鎮化水平;扶持和發展特色經濟、優勢產業,推進農業產業化,促進農民增收;培育多種形式的農村專業經濟合作組織,提高農業集約化程度和農民進入市場的組織化程度。
加強社會管理。按規定權限管理或協助上級政府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公安、民政、勞動保障、安全生產、文化、衛生、人口與計劃生育、保護耕地、環境保護、村鎮規劃建設管理等行政工作;協同有關部門搞好農村市場監管,維護市場秩序;建立重大疫情、災情等公共突發事件預防和應急機制,提高應對公共危機能力。指導村(居)民自治活動,推動農村民主政治建設和村民自治。
搞好公共服務。按規定權限負責或協助上級政府部門抓好農田水利、鄉村道路、廣播電視、供水、供電等基礎設施建設與管理,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加快農村教育、文化、科技、衛生等社會公共事業建設,提高農民的思想道德、科學文化和身體素質;建立健全農業服務體系,為農民群眾和市場主體提供政策、科技、信息服務。
促進穩定和諧。做好農村扶貧開發、五保戶供養、農村貧困人口救助工作。積極創造條件,配合上級政府建立并完善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農村社會救助和社會保障體系,推進農村養老保險、新型合作醫療、醫療救助、社會救助、失地農民保障等制度建設。加強農村法制宣傳教育,協調社會利益關系,回應農民訴求,保護農民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做好農村信訪工作,加強各類矛盾糾紛調處,強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穩定。
(二)鄉鎮分類、機構設置和編制核定
鄉鎮分類:根據《關于印發農村綜合改革四個專項改革指導意見的通知》(綜改〔20*〕1號)精神,以鄉鎮所轄人口、區域面積、人均財政收入三項指標為依據,碧陽鎮為大鄉鎮;宏村、西遞鎮為中等鄉鎮;漁亭鎮、宏潭、洪星、柯村、美溪鄉為小鄉鎮。
鄉鎮機構設置和行政編制核定:碧陽鎮設3個綜合性辦公室(黨政辦公室、經濟發展辦公室、社會事業辦公室),核定領導職數9名;宏村鎮、西遞鎮、漁亭鎮各設3個綜合性辦公室(黨政辦公室、經濟發展辦公室、社會事業辦公室),核定領導職數均為7名;宏潭、洪星、柯村、美溪等4個鄉各設2個綜合性辦公室(黨政辦公室、經濟發展辦公室),核定領導職數均為5名。
經濟發展辦公室對外掛財政所牌子,社會事務辦公室(或黨政辦公室)對外掛計劃生育辦公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辦公室牌子。各鄉鎮財政所不再單獨設置(人、財、物全部劃入所在鄉鎮政府);各鄉鎮司法所為縣司法局的派出機構,編制維持不變,人員逐步配備到位。
鄉鎮人大主席團、紀委機關、人武部按有關規定設置,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按有關章程設置,具體工作由有關綜合性辦公室專(兼)職人員承擔。
全縣核定鄉鎮總行政編制224名,各鄉鎮具體編制數由縣編委核定后下達,鄉鎮可在留有適當空編前提下自主設置崗位。
各鄉鎮按所有工作有崗位、有人員承擔的要求,不同崗位人員可以相互兼任,具體由鄉鎮結合各自實際,科學、合理、綜合設置,自主確定。各綜合性辦公室配備辦公室主任1名,人員編制較多的可增配辦公室副主任1名。
(三)改革和整合鄉鎮事業單位
根據農村經濟社會事業發展和事業單位自身功能特點,進一步改革和整合鄉鎮現有事業站所,實行分類管理。
剝離原受委托承擔的部分行政職能。鄉鎮事業單位原受委托承擔的村鎮建設規劃、農村土地承包管理、農民負擔監督管理等行政職能收歸鄉鎮政府。整合公益性事業單位。面向農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為政府行使職能提供支持保障的公益性事業單位,在功能整合的基礎上綜合設置。
改革范圍和對象:全縣鄉鎮所有事業單位及其在編在職人員(不含中小學,衛生院下同)。
改革管理體制,綜合設置機構:全縣鄉鎮事業單位除林業站、國土所外,鄉鎮其他事業單位(文化廣播電視站、農業綜合服務站、農經站、水利站、計生所、蠶桑站、畜牧獸醫站)全部撤銷,統一設置鄉鎮“為民服務中心”(掛計生所牌子)。
“為民服務中心”根據當地產業布局、生產規模、服務范圍、服務人口等實際按事設崗,可分別設置農技(茶、桑、果、蔬菜、水產、畜牧獸醫等)、農機、水利水保、文化廣播、計生等專業技術崗位(具體設置由業務主管部門配合鄉鎮設置)。條件成熟的鄉鎮,“中心”部分崗位可不再設置,其服務職能向龍頭企業、專業合作組織轉移。
公益性事業單位的人員編制與領導職數:全縣核定鄉鎮事業總編制為169名。其中:鄉鎮“為民服務中心”編制核定為117名;鄉鎮林業站編制核定為39名;國土所編制仍為13名,維持不變。“為民服務中心”設主任1名(人員較多的可增設副主任1名);國土所、林業站設所(站)長1名。各鄉鎮具體編制數由縣編委核定后下達。
經費供給形式與管理體制:“為民服務中心”、林業站(部分自收自支人員原經費供給渠道維持不變)、國土所為財政全額供給股級事業單位。其中:“為民服務中心”隸屬鄉鎮管理,采取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雙重管理體制;國土所、林業站分別隸屬國土局、林業局管理,采取條塊結合以條為主的雙重管理體制。
(四)創新鄉鎮工作機制
理順縣鄉關系。按照權責一致原則,凡規定由縣級政府部門承擔的責任不得轉移給鄉鎮政府,應由縣級政府部門完成的行政事務,實行以縣為主、鄉鎮協助的體制,確需鄉鎮協助或委托完成的工作,要賦予相應的辦事權限。凡派駐在鄉鎮的機構,要服從服務于鄉鎮工作大局,其業務工作要接受鄉鎮的協調和監督,黨群關系實行屬地管理,績效考核實行縣鄉結合,以鄉鎮為主,其工作人員調任,要充分征求鄉鎮黨委、政府意見。
提高行政效能。鄉鎮綜合性辦事機構的工作職責、辦事依據、工作程序、時限紀律、承辦人員等要上榜公示,方便群眾,接受監督。進一步健全和完善鄉鎮機關內部溝通協調機制和工作規則,推行崗位責任制、服務承諾制、限時辦結制、首問責任制、全程制、失職追究制,切實提高為民服務的工作質量和效率。
構建鄉鎮公益性事業單位運行機制。改革公益性事業投入機制。按照公益性事業“政府責任不減,財政投入保障”原則,鄉鎮政府和縣直有關部門共同確定年度公益性服務項目,并按照服務項目種類、數量和標準核算經費,列入縣級財政預算,財政部門按服務項目核撥經費,按照“政府購買、合同管理、農民認可、考核兌現”的運行機制,向有資質的組織或個人購買,實行以錢養事。改革用人機制。全面推行全員聘用制、崗位聘任制、新進人員公開招聘制、人事關系制,以崗位管理代替身份管理。改進考核評價體系,將服務質量和工作實績作為主要考核指標,將農民和服務對象評價作為重要考核內容。改革工資分配機制。實行職工薪酬與服務績效掛鉤工資制度,建立鼓勵事業單位人員發揮作用的激勵機制,鼓勵技術人員以技術承包、技術參股等形式參與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民專業經濟合作組織、產銷大戶的生產經營,保護他們合法的技術服務所得。
三、深化人事制度改革
鄉鎮機關內設機構、所屬事業單位負責人選任由各鄉鎮按照《*縣鄉鎮機關內設機構、所屬事業單位負責人競爭上崗實施方案》,實行競爭上崗;一般工作人員崗位依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由各鄉鎮按照《*縣鄉鎮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實行雙向選擇實施方案》,實行雙向選擇。未上崗人員優化配置按照《*縣農村綜合改革人員優化配置辦法》辦理。林業站、國土所人員參照執行,由主管部門制定具體方案并組織實施。
鄉鎮所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均實行全員聘用制、人事關系制。計生所部分未取得執業資格人員,按*人字〔1*9〕204號、*人字〔20*〕73號文件規定辦理;原水利站差補人員擇優錄用。
“為民服務中心”各崗位由鄉鎮政府、縣業務主管部門與崗位人員簽訂目標責任書,明確崗位人員工作目標任務,并細化服務范圍、服務項目,明確考核辦法(具體考核辦法由鄉鎮或縣業務主管部門具體制定)。
各鄉鎮要根據本實施意見的要求,結合本鄉鎮實際,制定具體的改革實施方案,報經縣編委會研究,提交縣委、縣政府審批,并在鄉鎮機構改革指導組的指導下組織實施。縣直相關單位要按照各自的分工,認真履行職責,做好指導督促工作,確保鄉鎮機構改革工作順利推進,達到預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