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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為充分發揮創業的就業倍增效應,緩解就業壓力,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關于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11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意見》(魯政辦發〔2009〕1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就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統一思想認識,明確目標任務
創業是登記失業人員、普通高校畢業生、軍隊退役人員、留學回國人員、返鄉農民工、殘疾人等城鄉各類勞動者(以下統稱創業者)通過自主創辦生產服務項目、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實現市場就業的重要形式,是最積極、最主動的就業。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不僅使創業者自己實現就業,還可以通過發展多元化創業主體和多種創業形式,創造更多的就業崗位,促進社會就業的增加。當前及今后一個時期,我市就業形勢依然嚴峻,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有利于發揮創業的就業倍增效應,對緩解就業壓力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各級各有關部門、單位要高度重視,通過政策支持和服務保障,優化創業環境,鼓勵和扶持更多勞動者成為創業者。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把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擺在就業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鼓勵支持更多的城鄉勞動者通過自主創業實現就業,形成政府促進創業、社會支持創業、勞動者參與創業的社會氛圍,促進全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總體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關于促進就業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緊密結合我市優勢產業和特色經濟,堅持政府促進、市場引導、社會支持、自主創業的基本原則,鼓勵創業者進入我市優先和重點發展的高新技術、新能源、石油裝備制造、生物醫藥、文化旅游、現代物流、商貿餐飲、社區服務等產業或行業,逐步擴大創業領域。鼓勵和支持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和中小企業發展,擴大創業領域。重點指導和促進高校畢業生、失業人員和返鄉農民工創業。積極采取措施促進軍隊復員轉業人員、留學回國人員等創業。加快構建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的組織領導體系、創業培訓體系、政策扶持體系、創業服務體系,進一步優化創業環境,努力形成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的工作新格局。
(三)目標任務。各級政府要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創業培訓、創業服務“三位一體”的工作機制,確定鼓勵創業的產業指導目錄,逐步建立集創業項目推介、政策咨詢、培訓指導、跟蹤扶持等于一體的自主創業“一站式”服務模式,組織實施好“五個一批”,即培育扶持一批創業標兵、一批創業項目、一批創業陣地、一批創業品牌和一批創業社區,使更多的勞動者成為創業者,帶動更多人就業。力爭每年創業培訓合格率達到90%以上,創業初始成功率達到70%以上,創業企業存活率達到80%以上,努力實現自主創業1人帶動就業5人以上,創辦1個企業平均帶動就業10人以上的倍增效應。主要目標任務是:
1.到2010年,力爭創建省級創業型城市的縣區達到2個以上。
2.重點扶持和培植30個創業型企業,到2010年,初步形成以大型創業企業為龍頭,中小型創業企業為骨干,個體經濟組織共同發展的新型創業格局。
3.以充分就業社區為基礎,以創建創業型社區為根本,努力實現創建創業型城市的目標,到2010年,創建10個以上充分就業社區。
4.重點扶持和培植一批成功創業者,積極營造全民崇尚創業、競相創業、和諧創業的良好氛圍。
二、優化創業環境,鼓勵自主創業
(一)放寬投資領域。凡法律、法規未禁止的行業和領域,一律向各類創業主體開放,國家有限制條件和標準的行業、領域平等對待各類創業主體。鼓勵和支持各類創業主體通過參股、聯合、并購、獨資等方式,參與各個領域的投資建設;擴大政府采購范圍,堅持公開、公平競爭的原則,鼓勵和支持各類創業主體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投標。
(二)放寬登記條件。允許具備生產經營條件的創業者,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及前置審批許可等材料直接申辦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創業企業設立連鎖經營門店的,可持總部的連鎖經營相關文件和登記材料,直接到門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登記手續。城鄉各類企業申請企業集團登記,其母公司注冊資本放寬為3000萬元,子公司放寬為3個,母子公司注冊資本放寬為5000萬元。對農村流動商戶、農民進入集貿市場銷售自產農副產品的,免于工商登記。適當放寬對高校畢業生、失業人員以及返鄉農民工創業的市場準入條件。創業人員注冊資本達到3萬元以上的,均可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達10萬元以上的,可設立一人有限公司,允許公司注冊資本(金)兩年內分期繳付。其中投資公司注冊資本五年內分期繳付;分期出資設立的公司,全體股東首期出資合計達到20%即可。申請辦理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的,一律不受出資金額限制。
(三)放寬出資限額和出資方式。創業者申辦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注冊資金依法實行申報制。一般性服務業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調整至3萬元。企業可以貨幣、實物出資,允許創業者以知識產權、專利技術、專有技術、高新技術成果等無形資產出資。允許創業人員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權,向第三方公司出資。支持創業人員以知識產權等非貨幣設立企業。非貨幣財產出資比例最高可以達公司注冊資本的70%。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新增注冊資本中的非貨幣出資比例不受限制。
(四)放寬經營范圍和經營場所限制。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允許跨行業經營,尊重企業對經營范圍的表述。在符合城鄉規劃以及市(鎮、村)容、安全、環保、衛生、消防等法律法規要求并征得物權相鄰業主同意的前提下,允許創業者將家庭住所、租借房、臨時商業用房作為有效合法的經營場所進行工商登記,租房協議和出租房產權證明可作為有效的經營場所使用憑證。經電信主管部門核發許可證并依法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后,鼓勵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從事電子商務經營。三、完善扶持政策,有效促進創業
(一)落實稅費減免政策。登記失業人員、軍隊退役人員、殘疾人、畢業2年以內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經同級就業服務機構出具相關證明材料后,稅務、工商等有關部門自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依法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免除前置審批的各項費用。創業者符合相關條件,可按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符合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現行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優惠政策。
(二)加強創業政策扶持。從事創業活動的人員吸納登記失業人員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可按實際創造就業崗位個數,每個崗位給予一次性補貼,由同級財政列支。對創業成功人員首次領取營業執照并正常經營1年以上的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創業者自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政府所屬人才服務機構在勞動人事方面提供優惠;下鄉或返鄉創辦、領辦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或從事特色種養業的,享受各項支農惠農政策。
(三)放寬小額擔保貸款扶持政策。創業人員資金有困難的,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5萬元。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并與招用人員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根據實際招用人數確定貸款額度,一般掌握在100萬元以內,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四)實行試營業制度。登記失業人員、軍隊退役人員、殘疾人、普通高校畢業生等申請個體工商戶登記,除從事需前置審批的經營項目外,可申請試營業,核發有效期為6個月的營業執照。
(五)建立創業資金籌措和扶持激勵機制。多渠道籌集資金,主要用于創業項目開發、方案設計、風險評估、開業指導、跟蹤扶持、創業及帶動就業獎勵、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型城市建設等創業推動工作,鼓勵支持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開展。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和引導資金,在用于重點服務業城鎮、重點服務業園區、重點服務業企業和重點服務業項目“四大載體”建設的同時,優先用于扶持創業型服務企業。
(六)積極拓寬融資渠道。積極推動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創新,支持以創業帶動就業。積極探索創新應收賬款、倉單、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股權質押、林權抵押、漁權抵押等新型擔保貸款方式,鼓勵金融機構為創業項目提供融資支持。積極發展適合農村特點和需要的多種所有制金融組織和各種微型金融服務,鼓勵支持城鄉各類勞動者在農村創業。創新農村貸款擔保模式,積極做好對農民工返鄉創業的金融服務。允許農村小型金融組織從金融機構融入資金,允許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對農村金融定向實行稅收減免和費用補貼,加強對農村金融組織提供創業融資服務的監管。健全創業投資機制,鼓勵利用國內外社會資本投資創辦企業,設立各種形式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的設立與發展,鼓勵和支持創業型企業上市融資。
四、加強創業培訓,提升創業能力
(一)加大培訓力度。進一步擴大培訓范圍,積極開展以高校畢業生、失業人員、農村富余勞動力、軍隊退役人員、殘疾人等為重點的創業培訓,逐步將所有有創業愿望和培訓需求的城鄉勞動者全部納入創業培訓范圍,提高全民創業的意識和能力。各類普通高等院校、職業院校、技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要開設創業教育和創業指導課程,提升在校學生的創業意識和潛在創業能力。創新培訓模式,全面實施“創辦你的企業”(SYB)、“改善你的企業”(SIYB)創業培訓項目,積極開展創業實訓活動,通過組織準備創業的人員參加模擬創業和見習活動,提升其創業能力。
(二)強化培訓力量。發揮職業院校、技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的示范作用,對開展創業培訓的普通高等院校、行業組織和社會力量辦學等培訓機構,優先進行培植,全面開展創業培訓。要依托普通高等院校、職業院校和技工學校的力量,整合創業培訓教師隊伍,通過授課、輔導、講座、座談等方式,培養一批優秀的創業教師和管理人員,建立一支專業化的創業培訓師資隊伍。各級勞動保障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創業培訓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確保培訓質量。
(三)落實培訓補貼。實行政府購買培訓成果的機制,采取招投標的方式,鼓勵有能力有條件的各類社會培訓機構通過競爭參與創業培訓。中標后的定點培訓機構要根據培訓規劃和要求,認真組織勞動者參加創業培訓,經政府有關部門對培訓效果進行考核后,按照績效掛鉤的原則,由財政部門向定點培訓機構撥付培訓補貼,具體補貼辦法按省有關規定執行。對于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創業培訓的,其按規定享受的職業培訓補貼由失業保險基金開支。
五、健全創業服務體系,提升創業服務水平
(一)健全創業服務組織。各級政府要依托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健全創業指導服務組織,開發創業指導技術,完善創業服務功能,提高創業服務效率,承擔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組織、服務和實施責任。要充分發揮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機構、中小企業服務機構和各類創業咨詢服務機構的作用,市、縣區兩級要建立創業指導專家志愿團,組建創業導師團,加快形成創業服務專兼職隊伍,推動創業咨詢服務工作的開展。(二)完善創業服務內容。要根據創業者需求,組織開展項目開發、方案設計、風險評估、開業指導、融資服務、跟蹤扶持等“一條龍”服務。盡快搭建創業信息、政策平臺,建立創業項目資源庫和項目評估推介制度,形成有效采集和定期制度。積極為創業者提供個性化、專業化的開業指導和咨詢服務。建立創業者信息管理服務系統,設立創業服務熱線,接受創業者的咨詢和投訴,及時提供后續服務和跟蹤指導。注重對創業受挫者的指導和服務,幫助他們重樹信心,重新創業。推進社會保障制度和戶籍制度改革,為創業者及其招聘的勞動者提供社會保障、人力資源管理、教育培訓等方面的政策便利,按照規定積極提供職稱評定等方面的服務,吸引人才到新創辦企業工作,擴大創業帶動就業的規模。
(三)提高行政服務效率。全面實行收費公示制度和企業交費登記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門、單位干預創業企業正常經營,嚴格制止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亂檢查行為。進一步清理和規范涉及創業的行政審批事項,簡化立項、審批手續,公布各項行政審批、核準、備案事項和辦事指南,推行聯合審批、一站式服務、限時辦結和承諾服務,開辟創業“綠色通道”。對創業者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政府部門要及時受理,公平對待,限時答復。
(四)培育創業服務載體。各級政府要統籌安排勞動者創業所需的生產經營場所,搞好基礎設施及配套建設,保障創業所需。各類開發區、產業集聚區和專業市場要開辟專門的創業孵化基地,為初創企業提供經營場地,為進入基地的創業者提供有效的培訓指導服務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充分整合利用工會、共青團和婦聯現有促進創業的各類服務資源,積極打造各具特色的創業載體。
六、加強組織領導,營造創業的良好氛圍
(一)強化政府責任。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切實列入重要議事日程,落實扶持政策,健全服務體系,改善創業環境,積極推動工作全面開展。要強化目標責任考核,把創業扶持政策、創業培訓效果、創業服務質量、創業初始成功率、創業穩定率、創業帶動就業率等作為衡量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主要指標,逐級分解目標任務,納入政府就業目標責任考核體系。要按照創建創業型城市的具體條件和標準,積極爭創創業型城市。
(二)完善工作機制。市就業工作聯席會議負責指導全市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開展,各級政府要建立勞動保障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和社會組織共同參與、分工負責、協調配合的協作運行機制,共同推進工作的開展。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會同人事部門負責制定創業發展規劃、創業綜合指導、創業培訓管理、創業跟蹤服務、創建創業型城市、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綜合協調和創業帶動就業效果的考核考評等工作;各級發展改革、經貿部門負責指導創業企業發展等工作;各級規劃建設、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協調指導創業經營場所的規劃建設、土地利用管理等工作;各級財政、人民銀行負責落實資金、金融信貸支持和小額擔保貸款等工作;各級勞動保障、人事、教育部門負責普通高等院校、職業院校、技工學校的創業指導和教育等工作;各級稅務部門負責落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等工作;各級工商部門負責從事創業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各類經營主體的準入登記監管等工作。各級、各部門要嚴格按照分工,落實責任,確保政府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全面開展。
(三)營造良好氛圍。加強創業教育,提高創業意識,建設創業文化,使更多的勞動者樂于創業、敢于創業;加強輿論引導,發揮社會各方面支持和推動創業工作的積極作用,弘揚創業精神,樹立一批創業典型,在全社會積極營造崇尚創業、競相創業、褒獎成功、寬容失敗的和諧創業環境和良好輿論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