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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政府、農場管委、管區管委,縣政府各部門:
為保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順利開展,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創新型法治政府,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簡稱《綱要》),結合我縣實際,按照分步實施,整體推進的原則,提出本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和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把尊重和保障人民群眾的權益作為依法行政的基本出發點和落腳點;充分發揮全省依法行政示范縣模范帶頭作用,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做到執法有保障、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要追究、侵權須賠償。從而推進我縣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為建設“和諧*”,打造法治政府、效率政府、廉潔政府奠定堅實基礎。
二、工作要求
全面推進依法行政,要建立“法治政府”、“責任政府”、“有限政府”、“服務政府”、“透明政府”、“誠信政府”。具體要求:
(一)緊扣一根主線,即:緊緊圍繞貫徹實施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這根主線,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確保建設法治政府的各項目標任務逐步落到實處。
(二)突出兩個重點,即:把行政規范性文件立、改、廢和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這兩項工作作為重點,以點帶面,創新工作方式,提高工作質量。
(三)強化三個抓手,即:通過抓宣傳、抓監督、抓調研,著力提高分析研究、有效服務、綜合協調三種能力,更好地適應新時期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
(四)實現四個提高,即:通過全縣上下的共同努力,實現制度建設質量、行政執法隊伍素質、法制規范化建設水平以及各行政機關依法辦事能力的提高。
三、主要措施
縣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根據各自職能,明確工作任務,突出工作重點,抓好工作落實。
(一)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
1、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完善經濟調節和市場監管職能,強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切實把政府經濟管理職能轉到制定規則、強化管理、加強監管和主要為市場主體提供優質服務以及創造良好發展環境上來。逐步推進政企分開、政事分開,研究推進政府公共管理職能與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能分開的具體措施。加強對行業組織和中介機構的引導和規范。(發改局、人事局、財政局、商務局、監察局、建設局、民政局、審計局、國土局、質監局、工商局、藥監局)
2、建立健全各種預警和應急管理制度和機制,提高政府應對突發事件和風險的能力,妥善處理各類突發事件,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政府辦組織有關部門)
3、推進政府職責、機構和編制的法定化,構建科學合理的行政組織結構。按照精簡、統一、效能和權責一致的原則,依法規范政府部門的機構設置和職責權限,解決層次過多、職能交叉、人員臃腫、權責脫節等問題,實現政府職責、機構、編制的法定化。加強對各級行政機關職能爭議的協調。(人事局)
4、完善預算決策機制,主動接受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對政府預算的審查和監督,強化政府各部門在預算編制和預算執行中的責任,全面推行部門預算。清理和規范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收費。加大政府采購的執行和管理力度,建立健全規范化、程序化的政府采購制度和監督管理體系。(財政局、人事局、發改局)
5、嚴格執行行政許可法,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進政府管理方式轉變。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建立規范、公開、高效的行政許可程序。按照優化發展環境的要求,強化審批責任,優化審批程序,健全審批公示制度,提高審批的公開性和透明度。(監察局、法制辦、人事局會同有關部門)
6、加快電子政務體系建設,推進政府上網工程的建設和運用,擴大政府網上辦公范圍,逐步實現政府部門之間的信息互通和資源共享,提高政府辦事效率,創新管理方式。(政府辦、發改局、網通公司)
(二)進一步做好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立、改、廢工作,努力提高制度建設質量。
7、按照條件成熟、突出重點、統籌兼顧的原則,制定規范性文件工作計劃,并就其起草、審核等具體方面做出相關規定。重點做好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前期調研、專家論證和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工作,提高公眾參與面,增強科學性、適應性和可行性。(法制辦組織有關部門)
8、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規范性文件,在嚴格把關、備案管理的基礎上,建立規范性文件周年實施情況跟蹤問效機制,收集分析各方面的反饋意見,認真總結實施中存在的問題,有針對性地調整、完善相關管理措施,不斷提高行政機關科學管理、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法制辦組織有關部門)
9、結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修改和廢止,抓好已出臺規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工作,對需要修改、廢止的,及時進行安排并積極做好清理后規范性文件匯編和公開工作,以方便群眾、指導基層。(法制辦組織有關部門)
(三)進一步完善行政決策機制,實現依法、科學和民主決策。
10、完善行政決策機制、健全行政決策程序。完善政府內部決策規則,依法科學、合理界定縣鄉政府和政府各部門的行政決策權,建立分級自主決策的行政決策體制,實現事權、決策權和決策責任相統一。建立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涉及本縣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決策事項以及專業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應當事先組織專業機構或者專家進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決策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布,公開征求公眾意見。行政決策公布施行前,應當經過政府法制機構的合法性論證。(政府辦、監察局、法制辦、人事局)
11、建立健全決策跟蹤反饋和責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決策的監督制度和機制,加強對決策活動的全過程監督。各級行政機關應當確定機構和人員,定期對決策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與反饋,并適時調整和完善有關決策。建立健全決策責任追究制度,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完善決策責任追究的程序、范圍、形式,實現決策權和決策責任相統一。(政府辦、人事局、監察局)
(四)理順行政執法機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設,規范行政執法行為。
12、按照權力與責任掛鉤、權力與利益脫鉤的要求,加快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進一步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探索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法制辦、財政局、監察局、人事局)
13、建立健全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制度,行政執法由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非行政機關的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或者行政機關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執法權;完善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證、證件管理和培訓考核制度,沒有取得執法資格的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法制辦、人事局)
1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凡涉及重大事項,行政管理相對人、利害關系人依法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縣政府可設立聽證室,對“立法”、行政復議、重大行政許可行為、重大行政處罰行為依法組織聽證。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應當在行政決定中說明理由。行政機關作出的重大行政行為,應當報縣政府法制辦備案。(政府辦、法制辦、監察局)
15、制定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辦法,嚴格實施年度行政執法檢查計劃,每年安排兩次執法檢查活動,重點開展《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等規范政府共同行為的法律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解決違法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濫用行政處罰權、違法或不當執法等問題。(法制辦組織有關部門)
16、健全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行政機關應當建立有關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案卷。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有關監督檢查記錄、證據材料、執法文書應當立卷歸檔。繼續推行行政處罰案卷評查制度,加大對不合格案卷的糾錯力度。(法制辦組織有關部門)
17、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執法的制約和激勵機制,探索行政執法手段創新。繼續推行和完善執法責任制,依法界定執法職責。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評議考核制和執法過錯或錯案責任追究制。探索建立行政執法績效評估和獎懲辦法。(監察局、法制辦、人事局)
(五)進一步加大學習培訓和宣傳教育力度,努力提高全縣行政執法干部隊伍整體素質。
18、縣政府各組成部門要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強化本機關工作人員專門法律知識和依法行政知識的培訓考核。做到學習有計劃,考核有記錄。每月集中組織學習不少于兩次,學習時間不少于兩小時。每年考核一次。(人事局、法制辦、司法局)
19、結合“行政執法證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的核發與年檢,每年就規范政府共同行為的法律法規統一培訓、統一考試,對于考試不合格者,可以參加一次補考,補考不及格者,不予年檢或核發“兩證”。(法制辦、司法局)
20、把依法行政情況作為考核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重要內容,做到法律素質與公務員的個人前途和利益掛鉤。在公務員錄用和晉升前,把規范政府行為的公共法律法規和本職工作所需要的法律、法規、規章作為重點,組織統一考試,不合格者不得被錄用或晉升。(人事局、司法局、法制辦)
21、各級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國家法制宣傳教育的總體部署,結合工作實際和特點,研究和制定具體計劃,把法制宣傳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充分調動各種社會力量的積極性,廣泛開展形式多樣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全社會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觀念和意識,積極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維護自身權益,逐步形成與建設法治政府相適應的社會氛圍。(法制辦、司法局)
(六)完善行政監督制度和機制,強化對行政行為的監督。
22、自覺接受外部監督。各級政府應當自覺接受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向其報告工作,接受執法檢查和工作質詢。自覺接受政協的民主監督,聽取其對政府工作的意見和建議。認真及時地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行政案件,有關行政機關應當積極出庭應訴、答辯,對依法作出的生效判決和裁定,應當自覺履行。(政府辦、監察局、法制辦)
23、認真貫徹行政復議法,做好行政復議工作。完善行政復議工作制度,積極探索提高行政復議工作質量的新方式、新舉措。加強行政復議機構和隊伍建設,提高行政復議人員的素質,加快行政復議隊伍職業化、專業化建設。完善行政復議責任追究制度。(監察局、法制辦、財政局)
24、強化社會監督。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行為實施監督的權利,拓寬監督渠道,完善監督機制,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實施監督創造條件。完善群眾舉報違法行為的制度。研究建立對新聞媒體反映的問題進行調查、核實,并依法及時作出處理的工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