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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施原則和范圍
(一)績效評價范圍為納入部門預算管理的財政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和其他資金。按照上述原則,我區財政支出績效評價范圍暫定為財政專項資金支出類項目,包括建設性專項支出、大型購置性專項支出、經濟和社會事業等發展性專項支出,以及其他具有代表性和一定影響力的重點項目支出。
(二)按照“先易后難、由點及面、穩步推進”的原則,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先以項目專項資金績效評價(以下簡稱“項目評價”)為重點,采取項目單位自行評價(以下簡稱“自評”)、主管部門評價和財政部門評價三者相結合的方式,全面推進我區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待條件成熟后再逐步推進部門(單位)財政支出整體績效評價工作。
二、評價類型
項目評價類型按評價階段的不同分為項目實施過程評價和項目完成結果評價。項目實施過程評價是指對項目實施過程執行情況的績效評價;項目完成結果評價是指項目完成后的總體績效評價。
三、組織方式
項目評價的組織方式主要有:項目單位自評、主管部門組織評價和財政部門組織評價等。
(一)項目單位自評
項目單位應根據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要求組織自評。
對于實施范圍內的非跨年度項目,在預算項目完成后兩個月內,項目單位必須對項目支出的績效和預定目標的實現情況進行自評。對于實施范圍內的跨年度項目,在每個預算年度結束后兩個月內,項目單位要對績效階段性目標完成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實施一年一評的中期評價;該項目完成后兩個月內,要對績效總目標完成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
自評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基本概況、項目績效目標、項目執行情況、自評結論、問題與建議、評價人員等。如項目實際績效與預期績效目標存在差異的,應在自評報告中做出詳細說明。
項目單位應在自評結束后20天內將自評報告及相關資料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無主管部門的直接上報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對上報時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可對項目單位的績效自評情況進行抽查。
(二)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組織評價
根據評價工作重點和預算管理要求,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可選擇部分具有代表性和一定影響力的項目組織評價。
評價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基本概況、績效情況、評價人員和評價報告(文字部分)等。
主管部門應在評價結束后20天內將評價報告及相關資料報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對上報時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財政部門在評價結束后應及時將評價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同級政府或上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可對主管部門的績效評價情況進行抽查。
四、評價機構及委托
(一)評價機構包括:
1、由項目單位或主管部門內部相關專業人員組成的評價組;
2、由項目單位、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組織的專家組;
3、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等。
(二)社會中介機構的委托應在全省績效評價中介機構庫中選擇,專家的聘請優先從績效評價專家庫中選取,并可邀請人大、政協等部門參加。
(三)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開展績效評價的,委托方和受托方應簽訂委托協議。
(四)委托社會中介機構或聘請專家的,由委托方或聘請方支付相關費用。
五、具體指標設置
(一)對于納入績效評價范圍的項目,項目單位在申報年度部門預算時,必須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報送項目可行性方案,提出項目的預期績效目標及能體現績效目標的具體績效指標,績效指標應盡量細化和量化。
(二)項目單位在進行自評時,側重于對項目執行情況特別是預算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的評價,在自評報告“項目執行情況”中應包含對基本指標內容的分析與評價。主管部門對項目單位另有要求的,從其規定。
(三)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在組織實施項目評價時,應設置、選擇一定數量且能衡量項目績效的具體指標。在設定、選用具體指標的基礎上,應對具體指標設置一定的分值(權重),便于評價結果的計算。
六、組織管理
(一)財政部門負責制定績效評價相關制度和操作規程,統一組織和規劃績效評價工作,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負責擬定本部門、單位績效評價具體實施辦法,并商財政部門確定。
(二)項目單位應按規定組織開展績效評價自評工作,及時提交自評報告。對被列入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年度評價計劃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積極提供反映項目績效的相關材料,做好指標體系設置和績效評價的配合工作。
(三)主管部門應認真編制本部門年度項目評價計劃,負責組織實施本部門、單位的績效評價工作,指導、監督和檢查所屬項目單位的績效評價自評工作,并將項目單位自評情況和主管部門評價情況統一匯總。主管部門的評價計劃在每年12月15日前上報財政部門,匯總情況應在每年2月20日前上報財政部門。
(四)財政部門應加強項目績效評價工作的組織領導,指導、監督和檢查主管部門和單位績效評價工作,并選擇若干項目直接組織實施績效評價。財政部門應及時將年度項目評價計劃和項目評價開展情況匯總后上報上級財政部門。
七、工作規范
(一)被評價單位要積極配合評價機構的工作,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二)評價機構對被評價單位提供的相關資料、業務文件等負有保密責任,對出具的評價報告的真實性、客觀性和公正性負責。
(三)參與評價人員應嚴格按照要求進行評價,確保評價結果的獨立、客觀和公正。不得在規定程序之外對評價工作施加傾向性影響;不得干預和影響被評價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評價人員的聘任實行回避制度。如存在某種原因可能影響評價人員作出獨立、客觀和公正評價的,評價人員應當主動回避,評價單位和被評價單位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八、結果應用
(一)項目單位、主管部門應將項目評價結果作為編報和調整年度部門預算的依據,并根據項目評價結果進行認真分析,對于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不斷提高管理水平。
(二)項目單位逾期不報項目績效自評報告的,視同該項目沒有達到預期績效目標。對于跨年度項目,在項目單位報送自評報告之前,財政部門可暫不撥付資金。
(三)績效評價結果是政府對主管部門和單位實施年度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也是財政部門核定部門預算的依據。對于績效優良的項目單位,在安排預算時給予優先考慮;對于無正當理由沒有達到預期績效目標或績效差劣的項目單位,在安排預算時應從緊考慮或不予安排。對于跨年度項目,財政部門依據項目評價結果提出后續資金安排或撥付的意見,經批準后可調整支出預算。
(四)對于項目評價中發現的問題,財政部門應督促項目單位或主管部門進行落實整改。若發現財政違法行為的,財政部門應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20*〕427號)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績效評價結果可以在一定范圍內公布。其中重點績效評價項目的評價結果應報區政府主要領導閱示,績效評價結果差劣的要進行通報。
九、其他
(一)本實施意見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二)本實施意見由財政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