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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處置對象及認定標準
凡是思想政治素質、組織協調能力、工作作風等方面存在突出問題,喪失擔任村干部基本條件,群眾不信任的村干部;或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確定為不合格村干部:
(一)不貫徹黨在農村的路線、方針、政策;不接受或拒不執行不上級黨委、政府和村兩委的各項工作任務,給全局工作帶來比較嚴重影響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不接受黨組織領導,拉幫結派鬧無原則糾紛,嚴重影響班子團結,經組織教育仍未明顯改進的。
(三)執行村支部、村委會有關集體決定決議不力,故意散播小道消息蠱惑人心,或煽動、慫恿、支持和參與集體上訪;不積極做好上訪親屬的勸導工作,影響社會穩定的。
(四)在重大問題決策上,作風專斷,未按規定程序集體討論決定,或擅自改變集體討論決定,而導致工作失誤,使村集體利益受到嚴重損害的。
(五)在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和執行其他任務中,不履行公民義務,不起模范帶頭作用,在群眾中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聚眾賭博,帶頭搞宗族宗派、封建迷信活動,參與非法組織活動。
(七)在經濟責任審計等過程中認定有嚴重違反財務制度及財經紀律的行為或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拖欠單位、集體的資金,私自占有公共財物,限期不歸還的。
(八)無故不履行工作職責,連續1個月或年累計3個月以上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村里工作的。
(九)受黨內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的。
(十)年度民主評議時,不滿意票在50%及以上,且無特殊原因的。
(十一)有三分之一以上黨員對黨員干部或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對村委干部聯名提出處置要求,經鎮黨委核實,確實存在嚴重問題的。
(十二)存在一定程度違法亂紀行為的;如違反有關規定,少批多建、違章搭蓋建、本人或直系親屬違反計劃生育的、欺行霸市及擾亂生產、生活秩序、有損黨的形象。誣告陷害他人,但情節較輕。
(十三)鎮黨委集體研究認為應予以處置的。
二、處置原則
(一)堅持黨的領導原則。把堅持黨的領導貫穿處置不合格村干部工作的全過程。各村黨支部要切實履行好對村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監督職責。
(二)依法依規辦事原則。以《黨章》和《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等為依據,準確把握好政策界限。
(三)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發揚民主、群眾參與、嚴格標準、注重實績、定量分析、定性評價的原則。
(四)區別對待原則。以事實為依據,慎重處理,不誤傷同志,要把立足點放在教育轉化上。要把群眾不信任同宗族宗派干擾區別開來,要把主觀上不履行職責同工作機制不健全、分工不合理區別開來,要把思想品質不好同工作經驗不足區別開來。
三、處置辦法
處理不合格村干部,堅持依法依規辦事,堅持事實清楚,理由充分,堅持程序合法,處理恰當,手續完備。處置村干部分四檔:誡勉教育、警告、責令辭職、免職、撤職或依法罷免。
(一)誡勉教育。對不合格村干部,由鎮黨委委實行誡勉教育,并要求限期改正錯誤。誡勉期為1-2個月,誡勉教育期間,各項誤工報酬視情節輕重,按七至八折發放,直至誡勉期滿。
(二)警告。犯錯誤比較嚴重或誡勉教育不改的,實行警告。警告的程序同書面告誡,警告期限為3個月,各項誤工報酬按五折發放。
(三)責令辭職。對經警告教育仍不改正的不合格村干部,由鎮黨委、政府予以勸退,責令其主動辭職。
(四)免職、撤職或依法罷免。對經勸退拒不辭職的不合格村干部,進行免職、撤職或依法罷免。
四、處置程序
(一)提出建議。由鎮紀委提出處置建議及意見。
(二)調查核實。鎮黨委指派專人,對不合格村干部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廣泛征求村兩委班子、黨員、群眾的意見,并形成書面材料,提交鎮黨委決議。
(三)集體討論決定。鎮黨委根據調查報告,集體討論作出處置決定。
五、不合格村干部處置《決定》的執行
處置《決定》從發文之日起執行,扣發、停發誤工報酬的從
發文次月起執行。恢復誤工報酬待遇從誡勉期滿的次月起執行。鎮紀委負責《決定》的執行。
六、誡勉教育的終止和延期
對誡勉教育期滿的不合格村干部,由本人提出申請,紀委提出意見,確已改正的,誡勉期按期終止;經誡勉教育沒有明顯改正錯誤的,黨委可決定延長其誡勉期,延期最長不超過初次誡勉決定的期限。經誡勉延期仍拒不改正錯誤的,予以責令辭職、免職、撤職或依法罷免。
七、本暫行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