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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做好政府系統的督查工作,切實提高督查工作的質量和效率,促進政府決策的貫徹落實和各項工作目標、任務的完成,確保政令暢通,特制定本辦法。
一、督查考核的對象
(一)各鄉(鎮)人民政府。
(二)縣政府各工作部門及主要直屬機構(名單附后)。
二、督查考核內容
(一)縣政府重大決策性文件、重要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縣政府全體會、常務會、辦公會、專題會等重要會議議定事項的落實情況;
(三)上級或本級政府領導的重要批示及上級領導機關交辦事項的落實情況;
(四)本級或上一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的需由本級政府及部門答復的有關建議、批評、意見的議案、提案辦理情況.
(五)縣政府向全縣人民承諾事項的完成情況。
(六)縣政府及縣政府辦公室通知召開的重要會議的到會、參會情況。
三、督查考核的計分標準
(一)決策督查。凡屬縣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政府督查室制定下發的年度督查立項項目和縣人民政府督查室根據上級和本級政府的重要決策制定下發的督查項目,包括重要文件、重點工作部署、縣政府全體會議決定事項和縣政府向社會承諾事項的落實情況,均屬決策督查的主要內容。
1、按規定時限(無明確時限要求的以會后或辦理事項交辦后7日為限,下同)上報本鄉鎮、本部門、本單位貫徹落實決策情況和經濟社會發展主要考核指標以及縣政府工作部門、事業單位、直屬機構工作月度專報的,綜合督查材料每件計15分,單項督查材料每件計10分;到規定時限,經督催才上報的,綜合材料計10分,單項材料計5分;經督催仍未上報或影響匯總工作的,每件扣10分。
2、及時、準確反饋本鄉鎮、本部門在貫徹落實上級黨委、政府和縣委、縣政府決策過程中存在的矛盾、差距或問題的材料每件計10分。
(二)專項督查。凡縣政府常務會、縣長辦公會、各類專題會議定事項,人大政協議案辦理情況,上級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和縣政府領導批示交辦事項,上級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同志到本縣視察工作具體指示的落實情況,屬專項督查的主要內容。能按時限要求報告落實結果和辦理進展情況的,每件材料計10分;遲報1件扣4分;漏報1件扣10分。
(三)會議督查。凡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通知召開的重要會議均屬會議督查的范圍,以會議的紀律情況為督查的主要內容。凡參會對象按時參會并遵守會議紀律的,每次計10分;遲到、早退或私自替會的(經會議主持人同意的除外),每次扣5分;未參加會議的(經會議主持人同意的除外),每次扣10分。
(四)政務督查業務建設。各鄉鎮人民政府、縣屬各部門,安排有兼職人員負責政務督查工作.建立健全政務督查工作制度的計20分,每缺1項扣5分;
(五)被縣政府督查室《政務督查》單篇采用的,每篇加計5分;2-3個單位合用于一期的,每篇計2分;綜合采用的,每篇加計1分。
(六)下列文稿不計分:
1、把信息作為政務督查材料上報的;
2、非典型經驗的單行材料;
3、未加蓋公章上報的;
4、以簡報形式上報的。
四、具體要求
政務督查材料的內容,要求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做到標題鮮明,主題突出,邏輯性強,言簡意賅。突出一個“實”字,在實事求是上做文章;強化一個“活”字,在可讀性上求實效;瞄準一個“深”字,在加大力度上顯分量;把握一個“準”字,在快和準上下功夫。
督查材料統一報縣政府督查室,所報材料均以書面形式,并加蓋單位公章。
五、評獎辦法
(一)縣政府督查室將根據上報材料和工作情況做好日常登記和考評工作,年終進行總評。
(二)每年按考核內容和累計積分情況,由高向低依次排出名次。年底對考核結果進行通報,并根據考核結果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工作不負責任,并造成工作失誤和影響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