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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進口關稅調整
(一)根據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承諾的關稅減讓義務,對進口關稅作如下調整:
1、降低“進口稅則”中聚乙烯等44個稅目的最惠國稅率(見附表一),其余稅目的最惠國稅率維持不變。
2、對9個非全稅目信息技術產品繼續實行海關核查管理(見附表二);
3、對小麥等8類45個稅目的商品實行關稅配額管理。對尿素、復合肥、磷酸氫二銨三種化肥的配額稅率執行1%的稅率。對配額外進口的一定數量棉花實行6%-40%滑準稅,其他商品的稅率維持不變(見附表三);
4、調整部分商品的從量稅稅率。對感光材料等55種商品實行從量稅、復合稅(見附表四)。
(二)對棉花采摘機等部分進口商品實行暫定稅率(見附表五)。
(三)根據我國與有關國家或地區簽署的貿易或關稅優惠協定,對有關國家或地區實施協定稅率:
1、對原產于韓國、印度、斯里蘭卡、孟加拉和老撾的部分商品實行“亞太貿易協定”協定稅率(見附表六[1]);
2、對原產于文萊、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新加坡、泰國、菲律賓、越南、緬甸、老撾和柬埔寨的部分商品實施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協定稅率(見附表六[2]);
3、對原產于智利的部分商品實施“中國-智利自由貿易協定”協定稅率(見附表六[3]);
4、對原產于巴基斯坦的部分商品實施中巴自貿區“早期收獲”協定稅率(見附表六[4]);
5、對原產于中國香港的已完成原產地標準核準的產品實施零關稅(見附表六[5]);
6、對原產于中國澳門的已完成原產地標準核準的產品實施零關稅(見附表六[6]);
(四)根據我國與有關國家或地區簽署的貿易或關稅優惠協定以及國務院有關決定,實施特惠稅率:
1、對原產于老撾、柬埔寨和緬甸的部分產品實施特惠稅率(見附表七[1]);
2、對原產于老撾和孟加拉的部分產品實施特惠稅率(見附表七[2]);
3、對原產于安哥拉共和國、貝寧共和國、布隆迪共和國、佛得角共和國、中非共和國、科摩羅聯盟、剛果民主共和國、吉布提共和國、厄立特里亞國、埃塞俄比亞聯邦民主共和國、幾內亞共和國、幾內亞比紹共和國、萊索托王國、利比里亞共和國、馬達加斯加共和國、馬里共和國、毛里塔尼亞伊斯蘭共和國、莫桑比克共和國、尼日爾共和國、盧旺達共和國、賽內加爾共和國、塞拉利昂共和國、蘇丹共和國、坦桑尼亞聯合共和國、多哥共和國、烏干達共和國、贊比亞共和國和赤道幾內亞共和國等28個非洲最不發達國家的部分商品實施特惠稅率(見附表七[3]);
4、對原產于也門共和國、馬爾代夫共和國、薩摩亞獨立國、瓦努阿圖共和國、阿富汗伊斯蘭共和國等5個最不發達國家的部分商品實施特惠稅率(見附表七[4])。
(五)普通稅率維持不變。
二、出口關稅調整
(一)“出口稅則”的出口稅率維持不變(見附表八);
(二)對鋼坯等部分出口商品實行暫定稅率(見附表九),其中,對一般貿易和邊境小額貿易出口尿素征收季節性暫定稅率。
三、稅則稅目調整
(一)根據《協調制度》的轉版情況,結合我國實際,對進出口稅則進行相應轉換(見附表十)。
(二)對部分稅則稅目進行調整(見附表十一),調整后,*年版稅則稅目共計7646個。
四、進境物品進口稅政策調整
根據*年國務院調整消費稅政策的有關精神,調整進境物品進口稅政策(見附表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