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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和衛生部《血站管理辦法》,進一步加強我省采供血機構建設和布局調整,確保臨
床用血和血液安全,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一)以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為根本出發點,結合本省經濟發展、人口增量、醫療資源、醫療用血需求實際情況,統一調整全省采供血機構設置布局,建立適合我省經濟社會和醫療衛生事業發展需要、布局合理、資源有效利用的采供血體系。
(二)保證血液質量,確保用血安全。縮減采供血機構數量,提升采供血機構軟、硬件水平,相對集中檢測,形成以省級血液中心為龍頭,市級中心血站為基礎的格局,從管理機制和硬件建設上杜絕可控制因素造成經輸血傳播疾病的發生。
(三)保障血液供給。合理設置采供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分站、采供血點),合理布局儲血網點,既方便無償獻血及血液采集工作的開展,又確保急救用血,保障醫療機構臨床用血及時、合理、安全,有效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
(四)保證臨床用血全部來自無償獻血,自愿無償獻血比例不斷上升。
(五)采供血機構是公益性事業單位,采供血機構設置要以社會效益為前提,在確保社會效益的前提下兼顧成本,減少血液偏型的發生,避免血液浪費。
二、機構設置與管理體制
(一)機構設置。
1省會城市設血液中心1所;其他10個市各設中心血站1所;在部分縣(市、區)設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的分支機構(見附件)。
2未設分支機構的縣(市、區)設立儲血點,并設立固定或流動采血點。
3在省血液中心內設立特殊血液成分庫(臍帶血造血干細胞庫)1個。此外,全省單采血漿站限設1所。
(二)管理體制。
1血液中心、中心血站為獨立法人機構,在省、市衛生行政部門領導和監督管理下開展工作,保障臨床用血,指導醫療用血,并承擔轄區內分支機構及儲血點的血液質量控制。
2分支機構為非獨立法人機構,在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監督管理下開展工作。人、財、物整體劃歸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的分站和采供血點,由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對其實施全面統一管理;人、財、物由縣(市、區)投入并管理的分站和采供血點,以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為主,商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后決定其人事任免和分配方案的制定,血液質量的管理由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負責。
3儲血點為非獨立法人機構,原則上掛靠在縣(市、區)第一醫院,可與醫院輸血科(血庫)共享人員、設備等資源。所在醫療機構負責對儲血點的日常管理,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對其進行質量控制和評價,并開展業務與技術指導。
4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及其分支機構、儲血點為非營利性公益組織,人員編制根據業務情況由當地機構編制部門審批,經費由各級政府財政根據其業務收支狀況予以合理保障。
5固定或流動采血點為采供血機構的派出機構,所需場地及基礎設施建設由所在縣(市、區)提供,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對其實施統一管理。
三、具體步驟
(一)撤銷縣級采供血機構。
*年底前,以設區的市為實施單位,撤銷現有縣級血站、縣中心血庫,血液檢測集中至市級以上采供血機構。
(二)設立分支機構。
1在現有縣級血站、縣中心血庫的基礎上設立省血液中心、市中心血站的分站或采供血點。設置時由省血液中心、市中心血站與當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共同申報,并經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2分站在原縣級血站的基礎上設立,采供血點原則上在原縣級血站或中心血庫的基礎上設立。
3分站承擔一定區域的血液采集、儲存和供應任務,采供血點承擔本縣(市、區)域內的血液采集、儲存和供應任務。
4分站、采供血點在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嚴格統一質量管理下可開展血液分離業務,但不得進行血液檢測。
(三)設立縣級儲血點。
1未設分支機構的縣(市、區)根據本區域用血需求情況申請設立儲血點。設置時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申報,經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2儲血點掛靠在醫療機構,儲存來自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的合格血液,保障本縣(市、區)轄區內的臨床用血供應。
3儲血點儲存的血液在確保質量的前提下由負責供血的采供血機構統一調劑使用,以提高血液的利用率。
4儲血點不得開展血液的采集、分離、檢測業務。
(四)設立固定或流動采血點。
1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及其分支機構根據區域內無償獻血及采血工作需要,設置固定或流動采血點。設置后應逐級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2固定或流動采血點承擔血液采集任務,不得開展血液的儲存、分離、檢測、供應業務。
(五)加強省、市級采供血機構建設。
1加快省血液中心的建設步伐,改善條件,提高人員素質,對照國際先進水平提升實驗室配置,為血液集中檢測做好基礎工作,力爭五年左右時間實現全省血液集中檢
測。
2各市集中力量,著眼長遠,加大投入,建設好市級中心血站,提高其軟、硬件整體水平,做到區域內血液集中檢測,確保血液安全。
(六)拓展臍帶血造血干細胞庫業務。
依托省血液中心的技術力量,拓展省臍帶血造血干細胞庫業務,提高利用能力。
(七)加強單采血漿站管理。
嚴格按照衛生部規定標準設置單采血漿站,加強管理。
四、實施要求
(一)提高認識,積極實施。采供血機構設置調整是一項事關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工作難度大,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從大局出發,通盤考慮。規劃調整后,市級以上采供血機構的服務范圍增大,工作要求更高,各市衛生、發展改革、財政、機構編制等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落實相應的人員編制、工作經費和設施設備,確保采供血機構設置調整工作按期順利完成。
(二)理順體制,明確責任。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能,加強對轄區內采供血機構的監督管理,理順采供血機構、分支機構、儲血點的管理體制,明確采血、分離、檢測、儲血、供血等各環節的責任,健全并落實各項制度,保證調整期間及調整后采供血工作的有序進行,確保血液質量和安全。
(三)加大力度,保障血源。強化政府在無償獻血工作中的責任,將無償獻血工作列為各級政府工作的考核指標,完善市、縣兩級獻血管理組織機構,加大無償獻血宣傳力度,確保宣傳效果。各縣(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及其分支機構提供便利條件,保障無償獻血工作順利開展,確保本區域內采、供血量平衡,臨床用血全部來自無償獻血。
(四)妥善安置,平穩過渡。在調整采供血機構過程中,各地要妥善做好富余人員的安置工作,確保社會穩定。同時要周密安排好血液采集、檢測、供應工作。省血液中心應制定預案,同時協調好各市中心血站,備足血源,應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確保急救用血,滿足臨床用血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