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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加快公文運轉速度,提高機關工作效率,確保政令暢通,節約經費開支,特制定本辦法。
一、交換范圍
市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軍分區,各派,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部分中、省駐延單位(具體名單附后)。
二、時間、地點
每天上班時間在市政府收發室(市政府大樓一樓122室)進行公文交換。
三、交換人員
市政府辦公室落實專人負責市政府機關公文交換工作。列入公文交換范圍的單位也要落實一名主管領導及一名工作人員負責公文交換工作。負責公文交換的工作人員必須是單位正式職工,政治可靠,責任心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身體健康。各單位要將負責公文交換的領導及工作人員姓名、聯系電話報市政府辦公室秘書科備案。公文交換人員要相對固定,如有更換要及時向市政府辦公室秘書科報告。
四、交換方法
市政府收發室工作人員要將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室需要分發的各種文件及時放入文件交換柜。各單位公文交換人員持公文交換工作證在規定時間、指定地點對公文進行交換。交換公文時要嚴格履行簽字登記手續。一般情況下,各單位公文交換人員周二、周五到市政府收發室交換一次公文。急件隨時交換,保密文件按保密規定辦理。
五、工作要求
(一)市政府辦公室收發工作人員要嚴格按照崗位職責,認真負責,遵守紀律,按時上下班,堅持把好公文交換簽字關。對因不遵守紀律、不堅守工作崗位而影響公文交換的,要實行責任追究。
(二)各單位公文交換人員要增強時效意識、安全意識和保密意識,不得無故拖延文件交換,不得損毀、丟失文件,不得泄露文件機密。若公文交換中出現延誤、損毀、丟失和泄密事件的,要堅決追究公文交換人員的責任,并按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三)各單位必須由專門負責公文交換的工作人員進行公文交換,原則上不能讓他人代替。如有特殊情況,該單位公文交換人員要事先向市政府辦公室收發工作人員溝通,并要通報委托交換人員的姓名、職務等。否則,市政府辦公室收發工作人員可以拒絕交換,因此而影響和貽誤工作的,要追究公文交換人員的責任。
(四)各單位要堅持周二、周五每周兩次的公文定期交換制度,超過三天未進行公文交換,且經市政府辦公室收發工作人員督催還未交換文件的,政府辦直接將有關情況向其單位主管領導通報,并對負責公文交換的工作人員提出批評,責令其立即交換文件;超過一周且經督催還未交換文件的,政府辦直接將有關情況向其單位主要領導通報,并將有關情況向政府辦領導報告,經政府辦領導同意后按照規定公開通報批評;對因無故拖延公文交換而貽誤工作的,市政府將按照《延安市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問責問廉問效暫行辦法》,堅決追究單位領導和公文交換人員的責任。
(五)市政府辦公室將對各單位公文交換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和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