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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生豬定點屠宰管理,規范屠宰行為,實現規模化、機械化屠宰,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國務院第525號,以下簡稱《條例》)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方案的通知》(*政辦函[2*8]8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適度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眾、確保質量”的要求,充公利用現有屠宰加工設施,構建以星級屠宰企業為核心,中心屠宰場為骨干,鄉鎮定點屠宰場(點)為補充的生豬屠宰加工、豬肉流通與質量保障體系,促進我市生豬屠宰行業和肉食品行業持續、健康、穩定發展。
二、設置數量
大力推行集約化、規模化、標準化屠宰,減少生豬屠宰廠(場)的設置數量,提高集中度。生豬屠宰廠(場)的設置數量原則上按以下標準設置:園林和廣華城區及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各設1個屠宰廠(場)(同一地點原則上設置1個)。園林和廣華城區周邊的鄉鎮,應根據城區定點屠宰廠(場)的屠宰能力、運輸條件和輻射能力等因素綜合確定,凡距城區10公里以內,并且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生豬產品能輻射到的鄉鎮可不設屠宰場(點)。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可根據當地情況,經市政府批準,可適當增加設置僅限于向本地市場供應生豬產品的小型生豬屠宰點。各區鎮場處屠管辦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依托定點屠宰企業,做好本轄區豬肉市場供應,推行連鎖經營、冷鏈配送、建立豬肉專賣店和直銷店等現代流通方式,改進經營條件,保證豬肉市場供應和肉品質量安全。
三、設置標準
要嚴格按照《條例》和相關配套辦法確定的標準設置定點屠宰廠(場)。
(一)提高設置標準。園林和廣華城區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符合《豬屠宰與分割車間設計規范》(GB50317一2*0)規定的Ⅲ級以上標準、《生豬屠宰企業資質等級要求》(SB/T10396—20*)規定的1星級以上資質等級標準和《肉類加工衛生規范》(GB12694—19*);要完善屠宰加工、檢驗檢疫及全程質量控制體系,具備與屠宰規模和銷售能力相適應的運輸設備和配送功能,確保有效的輻射范圍,提高區域市場豬肉供應和消費安全水平。鼓勵發展生豬養殖、屠宰加工及銷售一體化模式,支持屠宰廠(場)實行信息化經營和管理。鄉鎮定點屠宰場(點)的設置要有利于生豬生產、豬肉流通和消費安全,推進鄉鎮屠宰場(點)的整合,淘汰落后生產加工能力,提升鄉鎮屠宰場(點)技術水平。在鄉鎮設置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的生豬產品僅限于供應本地市場。
(二)規范屠宰工藝流程。要嚴格執行《生豬屠宰操作規程》(GB/T17236-19*)、《生豬屠宰產品品質檢驗規程》(GB/T17996-1999)、《畜禽病害肉尸及其產品無害化處理規程》(GB/16548-1996)和《畜禽屠宰衛生檢疫規程》(NY467-20*)等有關標準,按照檢疫、工藝流程加強肉品品質檢驗,建立動物疫病可追溯制度和有效的全程質量控制體系,保證肉品質量和安全。
(三)加強環境保護。屠宰廠(場)的設計、建設或改造必須配套設立動物衛生檢疫場地,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不得投產。要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主體工程與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三同時”制度,建設病害豬及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噪音和“三廢”排放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環境敏感區及其他不適宜建設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地區,不準新建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已建的屠宰廠(場)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標準的,要限期治理;危害水質安全的,必須搬遷。
四、實施步驟
要嚴格按照《條例》和相關規定的程序對生豬屠宰廠(場)進行綜合考核和調整。
(一)市商務(屠宰管理)部門要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組織相關部門,按照《條例》和本方案的要求,對全市21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進行綜合考核。
(二)在綜合考核的基礎上,對符合《條例》規定的基本條件和本方案要求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予以保留,由市政府換發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并發放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對不具備《條例》規定條件和本方案要求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由市政府依法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
(三)抓好生豬屠宰企業資質等級認定的有關準備工作,在爭取國家項目資金補助的基礎上,力爭4家(園林、廣華、周農、后湖)生豬定點屠宰場通過星級以上資質等級認定。今后逐步規劃我市按經濟區域設立的竹根灘、熊口、老新、張金、浩口等中心屠宰場,打造出潛江屠宰企業品牌,鞏固本地市場,逐步打入外地市場。
(四)嚴格定點屠宰廠(場)審批程序。申請設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通過商務部門向市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符合《條例》規定條件的有關技術資料、說明文件。市政府根據設置方案,組織商務(屠宰管理)、畜牧獸醫、環保等有關部門,依照《條例》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經征求省商務廳的意見批準確定,并頒發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及時將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名單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