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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浙江省服務業統計工作方案》(浙政辦發〔2009〕32號)和《*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我市服務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溫政發〔2009〕48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市服務業統計工作方案。
一、總體目標和工作機制
(一)總體目標。建立健全我市服務業統計調查制度,準確、及時、全面反映服務業發展規模、速度、結構等狀況;完善GDP核算制度,滿足GDP分級核算需要;進一步加強行業部門服務業業務統計,為我市經濟轉型升級及加快服務業發展提供決策依據。
(二)工作機制。
1.分工負責制度。由市級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采取整體設計、條塊結合、分工負責、分步推進的原則協同實施。各有關部門負責本部門業務統計和所管理行業限額以上單位的財務統計調查。
2.統籌協調制度。根據工作需要,由市統計局或視需要由市政府辦公室召集市級有關部門,召開專題協調會議,研究解決服務業統計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指導、督促、推動服務業統計工作。
3.評價考核制度。建立對各縣(市、區)和市級有關部門服務業統計工作年度考核制度,制定相應的考核辦法。市級有關部門服務業統計工作列入服務業發展工作考核內容。
二、服務業統計工作實施方案
(一)服務業統計范圍及調查對象。
服務業包括以下15個門類:1.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2.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3.批發和零售業;4.住宿和餐飲業;5.金融業;6.房地產業;7.租賃和商務服務業;8.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9.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10.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11.教育;12.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13.文化、體育和娛樂業;14.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15.國際組織。
調查對象為從事服務業活動的各類經濟組織,包括從事服務業活動的法人單位和個體經營戶。
(二)統計的主要內容與方法。
1.財務統計及方法。市統計局根據《浙江省服務業財務統計調查制度》要求,結合我市實際,負責將調查對象劃分為限額以上單位、限額以下單位及個體經營戶兩大類;各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分別實施統計調查。
2.業務統計及方法。市級有關部門制定本部門業務統計制度并組織實施。
(三)調查頻率和上報時間。
限額以上服務業財務統計調查實行季報制度。限額以上單位一季度報告期為1至2月,二季度報告期為1至5月,三季度報告期為1至8月,四季度報告期為1到至11月,以及全年1至12月,各縣(市、區)及市級部門的報送時間分別為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12月25日、次年3月25日前,從2009年二季度開始試行,2010年正式實施。
限額以下和個體抽樣調查建立季報制度。限額以下和個體抽樣調查一季度報告期為1至2月,二季度報告期為1至5月,三季度報告期為1至8月,四季度報告期為1至11月,各縣(市、區)報送時間分別為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12月25日前;2009年二季度開始試行,2010年正式實施。
業務統計調查頻率和上報時間由各部門自行決定,主要業務統計報表在上報同時抄報同級統計部門。
(四)組織實施。市統計局具體負責組織協調和業務指導,制定抽樣調查制度,編制數據處理程序和網上直報程序,審核、匯總、評估和全市服務業統計數據。市、縣兩級統計部門負責提供本地區限額以上服務業單位名單,指導開展服務業財務統計調查及統計業務培訓、數據質量評估等工作,負責相關行業的限額以上單位財務調查和限額以下單位及個體戶的抽樣調查,審核、匯總,上報本地區服務業統計報表。
市級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在市統一的服務業財務統計網絡平臺上,組織實施所管理行業的限額以上單位的財務統計調查,做好本部門業務統計調查、數據評估分析等工作,及時向市統計局報送統計報表。縣(市、區)有關部門負責本部門轄區內業務統計和限額以上單位財務報表的布置、收集、審核、數據處理和上報,同時向同級統計部門抄報財務統計調查報表和綜合業務統計報表。
(五)工作要求。服務業統計調查工作涉及范圍廣、調查難度大、業務要求高,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密切配合,齊心協力,共同做好這項工作。
1.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部門要加強對服務業統計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服務業統計工作機制,制定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認真組織開展服務業統計工作。
2.做好統計保障。各地、各部門要抽調專業人員充實服務業統計力量,年度財政預算要保證開展調查所需經費,確保服務業統計工作順利開展。
3.規范統計基礎。統計部門牽頭,人事、民政、工商、稅務、質監等部門配合,共同做好建立健全服務業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體經營戶名錄庫工作。加強統計臺賬和統計基礎規范化建設,做到數出有據,保證源頭數據質量。加強統計業務培訓,提高統計人員業務素質和工作水平。
4.強化依法統計。要廣泛開展統計法制宣傳,營造依法、誠信統計的良好氛圍。嚴肅查處統計違法行為,切實維護統計數據的嚴肅性,確保統計數據質量。
附件:市有關部門服務業統計職責分工
附件
市有關部門服務業統計職責分工
市統計局:負責全市服務業統計的組織和綜合協調,建立健全服務業財務統計調查制度和抽樣調查制度,開展業務培訓,指導基礎臺賬建設,檢查、評估各縣(市、區)和市級有關部門統計調查工作和數據質量,開展批發和零售、住宿和餐飲、房地產開發經營及其他有關行業的限額以上服務業單位日常統計調查和限額以下單位以及個體經營戶抽樣調查,核算服務業增加值,分析、監測全市服務業發展。
市信息辦:制定并組織實施我市軟件產業、通信業業務統計報表制度,做好全市軟件產業統計業務指導、檢查和數據質量評估,組織全市軟件產業、通信業限額以上法人單位財務統計調查,向統計部門抄報本部門限額以上單位財務統計調查報表和主要業務統計報表。
市教育局:制定并組織實施我市教育部門業務統計報表制度;組織全市教育行業限額以上法人單位財務統計調查;做好相關業務指導、檢查和數據質量評估;向統計部門抄報本部門限額以上單位財務統計調查報表和主要業務統計報表。
市科技局:制定并組織實施我市科技部門業務統計報表制度,做好全市科技統計業務指導、檢查和數據質量評估,向統計部門抄報本部門主要業務統計報表。
市民政局:制定并組織實施我市民政部門業務統計報表制度,組織全市社會福利業限額以上法人單位的財務統計調查,做好全市民政統計業務指導、檢查和數據質量評估,向統計部門抄報本部門限額以上單位財務統計調查報表和主要業務統計報表。
市財政局:制定并組織實施我市財政部門業務統計報表制度,做好全市財政統計業務指導、檢查和數據質量評估,向統計部門抄報本部門主要業務統計報表,以及財政決算報表和預算外資金收支情況表。
市建設局:負責做好全市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變動統計,向統計部門抄報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變動統計資料。
市房管局:制定并組織實施全市物業管理和房地產中介服務業統計制度,做好房地產統計業務指導、檢查和數據質量評估,向統計部門抄報本部門主要業務統計報表。
市交通局:制定并組織實施我市交通運輸部門業務統計報表制度,組織全市道路運輸、水上運輸業限額以上法人單位財務統計調查,做好相關業務指導、檢查,會同統計部門做好全行業數據質量評估,向統計部門抄報本部門限額以上單位財務統計調查報表和主要業務統計報表。
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制定并組織實施我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部門業務統計報表制度,組織全市文化藝術業、廣播、電視、電影和音像業限額以上法人單位財務統計調查,做好全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統計業務指導、檢查和數據質量評估,向統計部門抄報本部門限額以上單位財務統計調查報表和主要業務統計報表。
市衛生局:制定并組織實施我市衛生部門業務統計報表制度,組織全市衛生行業限額以上法人單位財務統計調查,做好全市衛生統計業務指導、檢查和數據質量評估,向統計部門抄報本部門限額以上單位財務統計調查報表和主要業務統計報表。
市體育局:制定并組織實施我市體育服務業務統計報表制度,做好全市體育統計業務指導、檢查和數據質量評估,向統計部門抄報本部門主要業務統計報表。
市旅游局:制定并組織實施我市旅游部門業務統計報表制度,做好全市旅游統計業務指導、檢查和數據質量評估,向統計部門抄報本部門主要業務統計報表。
市工商局:制定并組織實施我市工商統計報表制度;做好全市工商統計業務指導、檢查和數據質量評估;做好企業、個體經營戶注冊登記庫建設,向同級統計部門抄報本部門主要業務統計報表,以及企業、個體經營戶等基本單位名錄的登記、變更和注銷資料。
市人事局:制定并組織實施我市人事部門業務統計報表制度,做好機關和事業基本單位名錄庫建設,向同級統計局抄報本部門主要業務統計報表,以及機關和事業基本單位名錄庫的登記、變更和撤消資料。
市質監局:做好法人代碼庫建設,及時向同級統計局提供賦予法人代碼的單位名錄的登記、變更和注銷資料。
市郵政局:制定并組織實施我市郵政業業務統計報表制度,組織全市郵政業限額以上法人單位財務統計調查,做好全市郵政統計業務指導、檢查和數據質量評估;向統計部門報送本部門限額以上單位財務統計調查報表和主要業務統計報表。
市金融辦:制定并組織實施我市證券、保險業業務統計報表制度,做好全市證券、保險業統計業務指導、檢查和數據質量評估,向統計部門抄報本部門主要業務統計報表。
市人行:制定并組織實施我市銀行業業務統計報表制度,組織全市銀行業單位財務統計調查,做好全市銀行業統計業務指導、檢查和數據質量評估,向統計部門抄報本部門財務收支統計和主要業務統計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