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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市國有企業資產損失核銷過程中,不少企業和中介機構遇到一些問題,為幫助企業和中介機構正確掌握相關政策,統一資產損失(負債潛盈)的確認標準,保證改制企業和清產核資工作的順利進行,現將有關問題解答如下:
一、關于外證無法取得或證據不足但內證齊全的資產損失認定問題
對資產損失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或索取外證難度較大時,應取得充分的內部證據。企業需提供的內部證據主要有:
1、對擬申報的資產損失的相關原始憑證、基準日賬頁及不發生業務往來時點賬頁等會計資料。
2、對擬申報的資產損失的催收磋商記錄、企業詢證函、銷毀(滅失)記錄、賠償記錄、相關經濟行為的業務合同、協議書等。
3、企業現有人員對損失事項的說明,包括發生時間、事情經過、損失原因等。
4、企業領導班子同意作為損失核銷的決議,并由班子全體成員對決議內容做出承擔責任的承諾。
企業領導班子同意核銷損失的決議至少應說明損失發生的時間、原因及申請核銷的理由等,并附按會計科目歸類的申報損失明細表;班子全體成員承擔責任的承諾應由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班子其他成員分別在決議上簽字,并明示自己的職位,法定代表人還要加蓋名章。
對上述外證無法取得或證據不足但內證齊全的損失事項,經中介機構出具經濟鑒證證明后可按資產損失申報。
二、關于企業負債的清理問題
企業應加大各項負債的清理力度,按清產核資有關規定對企業負債本著與應收款項(壞賬損失)對等(賬齡及確認證據對等)的原則逐項進行清理。原則上凡是賬齡在五年以上的應付(預收)賬款、其他應付款(職工個人欠款及集資款除外)、各種專項應付款(有特殊規定的除外)都應作為收益處理。
如果企業不按此原則如實申報,承擔專項審計的中介機構應將企業未按規定申報的款項在審計報告中詳細披露,國資部門可以根據中介機構的披露情況直接認定為收益。各種應付款項賬齡在三至五年之間的也應酌情申報或確認為收益。
三、關于存貨的高留低轉損失的界定問題
如果企業在基準日前確實存在存貨成本高留低轉問題又沒有在存貨中單獨反映的,企業應認真搜集相關證據并采取科學、合理的方法計算出高留低轉成本額,經中介機構審核確認后,可以確認為損失,否則不予認定;若企業高留低轉部分已在存貨中單獨反映的,經中介機構審核后,可以作為損失進行申報。
四、關于資產損失原因和責任分析問題
承擔專項審計的中介機構應對企業申報處理的資產損失原因進行職業分析,對損失形成的責任提出具體意見,形成“企業資產損失原因和責任分析”材料單獨報送市國資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