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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高崖水庫庫區管委會,縣政府各部門、單位:
為做好我縣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據省政府《關于做好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政發〔〕4號)和市政府《關于做好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政發〔〕29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接收安置對象,嚴把接收安置關口
根據《兵役法》規定和深化士官制度改革的實際情況,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對象為:(1)義務兵,服現役滿2年未被選取為士官的;由于傷病殘等原因滯留部隊服現役超過2年的;服現役未滿2年因政治、身體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現役的,按有關規定執行。(2)士官,服現役滿8年、16年未被選取為高一級士官的;服現役滿5年、12年因編制限制未被批準繼續服現役的;服現役滿30年或年滿55歲的;超過本崗位規定最高服現役年限的,因國家和軍隊建設需要退出現役的,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本人申請退出現役的,以及因現實表現、工作能力、身體狀況等原因不適宜繼續服現役的。從非軍事部門直接招收的士官退出現役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采取有效措施,認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鎮(街、區)、各部門要堅決貫徹落實《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有關法規政策,采取政府安置、自謀職業、扶持就業等多種形式相結合的辦法,繼續實行經濟補償、扶持就業、重點安置的安置制度,落實各項保障措施,創造性地開展工作,確保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有效安置。
(一)認真執行安置政策。今年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體現重點安置和擇優安置的原則,對轉業士官和榮立二等功以上獎勵、因戰因公致殘被評為5至8級的退役士兵,本著“鼓勵先進、區別對待、積極穩妥”的原則實行重點安置。對其他退出現役的城鎮義務兵和城鎮復員士官,積極引導和鼓勵他們自謀職業。堅決貫徹執行《兵役法》、《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等法規政策。對符合安置條件的退役士兵,按照政府下達的指令性計劃進行一次性安置。今年下達安置計劃的原則:一是堅持國防義務均衡負擔的原則;二是瀕臨破產、停產或僅發最低工資的困難企業,原則上不分配安置任務;三是新建擴建單位、經濟效益好的單位,多承擔安置任務;四是事業單位計劃數達到總計劃數的10%以上。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所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不分所有制性質、隸屬關系和組織形式,都必須從加強軍隊建設和維護社會穩定大局出發,按照國家和省、市的有關政策規定,依法完成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務。任何部門、任何行業和單位都不得限制或變相限制下屬單位接收退役士兵,不得有任何歧視或損害退役士兵合法權益的行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退役士兵。同時,退役士兵要及時到縣安置辦公室(設在縣民政局)辦理手續,并按規定時間到安置單位報到,逾期3個月無正當理由不辦理安置手續或不到接收單位報到的,視為自動放棄安置資格,縣安置辦公室不再為其安排工作,按社會待業人員處理。
(二)大力推進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推進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是新形勢下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有效途徑,要把落實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作為推進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工作的重點,確保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按時足額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助。退役士兵申請自謀職業的,經批準并與縣安置辦公室簽訂協議后,按下列標準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助金:退伍義務兵按2萬元計發,兩年以上、不滿十年的士官按2.5萬元計發,超過十年的轉業士官按3萬元計發。所需經費從縣財政撥款和有償轉移資金中解決。對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縣直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上級有關政策規定落實好各項優惠待遇。對已辦理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憑縣民政部門核發的《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或《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協議書》,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接續手續,及時建立基本養老、基本醫療等社會保險個人賬戶。如被用人單位錄用,要按照國家和省政府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軍齡視為社會保險繳費年限,與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享受相應社會保險待遇。
(三)實行考試與考核相結合制度。今年,我縣對事業單位安置的退役士兵繼續實行考試與考核相結合制度,采取“安置政策、安置計劃、考試考核成績”三公開的辦法,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充分體現公開、公正、公平、擇優的原則,根據考試成績與服役期的量化考核成績,進行“陽光安置”。
(四)實行安置任務有償轉移政策。繼續實行安置任務有償轉移政策。用人單位對完成安置任務確有困難的,經縣政府批準,可實行安置任務有償轉移,以經濟補償的形式履行安置義務。我縣安置任務有償轉移資金標準為:每拒收一名退役士兵,單位交納有償轉移資金8萬元。民政部門要加強對安置任務有償轉移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專項用于轉移對象的安排和自謀職業人員的經濟補助。
(五)做好傷病殘軍人的接收安置工作。年是全面完成三年集中接收傷病殘退役軍人任務的最后一年,接收安置任務重、難度大。各鎮(街、區)、各有關部門要切實明確目標任務和政策要求,強化措施,精心組織,確保圓滿完成傷殘軍人接收安置任務。對在服役期間因戰、因公被評為5至8級傷殘等級需要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安置前須經省傷殘機構鑒定。
(六)認真做好農村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各鎮(街、區)、各有關部門要把農村退役士兵人才開發使用作為繁榮農村經濟、促進農村民主政治制度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來抓。要結合當地實際,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等方面給予關心。要鼓勵和扶持有專業特長的退役士兵創辦經濟實體,推薦優秀退役士兵作為基層組織的后備力量,發揮他們在新農村建設中的骨干作用。
(七)切實維護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公安部門要及時為退役士兵辦理落戶手續,經安置機關審批同意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公安部門憑安置機關的安置落戶介紹信予以落戶。各接收單位要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對分配的退役士兵要在一個月內安排上崗,并從安置部門開出介紹信的當月起計發工資,因接收單位原因導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時上崗的,從安置部門開出介紹信當月起,接收單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單位同工齡職工平均工資80%的標準,按月發放生活費。接收單位要確保退役士兵享受本單位同工齡、同崗位、同工種職工的一切相應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業生產經營基本正常的,三年內不得安排下崗。各用人單位,不分所有制性質,都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為接收的退役士兵辦理各項社會保險,確保其養老、失業、醫療等各項社會保險關系得到接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督促用人單位及時足額繳納退役士兵的各項保險費用。退役士兵在待分配期間,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我縣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全額發放)。非入伍地安置和復工復職的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間,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安置任務順利完成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政策性強、工作難度大。各鎮(街、區)、各有關部門要著眼大局,充分認識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對于加強國防建設、維護祖國統一和國家安全、促進社會穩定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組織領導。要建立和完善分級管理和目標管理責任制,主要領導親自抓、負總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安置部門要教育引導廣大退役士兵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退役士兵到單位報到之日起一個月內不安排上崗的視為拒收。要加大執法力度,對拒不執行安置計劃,拒絕接收退役士兵,又不按規定主動向安置部門交納轉移安置經費的單位,要加大執法力度,按照《兵役法》的規定,向其發出限期完成安置任務通知書。對在限期內仍不能完成任務的,由縣監察、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進行專項督查,對拒不履行安置任務或因責任心不強、措施不力、作風不扎實,造成嚴重后果的部門或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主要領導責任。縣監察、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各負其責,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及時解決安置工作中的矛盾和問題,確保底前圓滿完成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