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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時間的推移,我國農業水價政策不斷進行調整。*4年1月1日,國家發改委和水利部聯合頒布了《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這是我國農業水價政策的重要規章。
所謂的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是指供水經營者通過攔、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設施銷售給用戶的天然水價格,它由供水生產成本、費用、利潤和稅金構成。該辦法規定,農業用水價格按補償供水生產成本、費用的原則核定,不計利潤和稅金。水利工程供水應逐步推行基本水價和計量水價相結合的兩部制水價,基本水價按補償供水直接工資、管理費用和50%的折舊費、修理費的原則核定,計量水價按補償基本水價以外的水資源費、材料費等其它成本、費用以及計入規定利潤和稅金的原則核定。
*8年開始,我國開展農業水價綜合改革,改革的總目標是構建農田水利良性運行機制,實現保障糧食安全、促進農業節水、減輕農民負擔、工程良性運行,具體目標包括:一是推進農業用水管理體制改革,推進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規范化建設,建立以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為主要形式的新型農業供水管理體制,全面推行農民用水自治;二是建立末級渠系改造獎補機制,建立“產權明晰、責任明確、管理民主”的末級渠系工程產權制度,以灌區末級渠系節水技術改造獎補機制為激勵,建立完好的農田水利基礎設施;三是逐步建立農業水權制度,積極推進農業水價改革,建立農業用水終端水價機制,根據農民水費承受能力,分步到位。
值得關注的是,此次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將農業末級渠系水價納入政府管理范圍,實行國有水利工程水價加末級渠系水價的終端水價制度,并要求加快農民供水合作組織建設,加大灌區工程改造力度,完善計量設施和推行計量收費,整頓末級渠系水價,強化對供水單位的成本約束。“民辦公助”和“以獎代補”成為重要的手段。在產權方面,支渠以上的灌區骨干工程明確產權歸國家所有。支渠以下灌區末級渠系工程的產權明確歸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所有,建設與改造由政府安排一定規模或比例的投資,實行以獎代補或民辦公助,管護主要由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負責,全面推進農民用水自治。
目前,我國已經在4個主要產糧省和13個糧食主產區開展農業水價綜合改革試點工作。
二、我國農業水價改革建議
農業水價不僅僅是一個水利經濟問題,而且是一個非常敏感的政治問題,與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提高密切相關,和農民及相關水管單位的利益糾纏在一起,非常復雜,農業水價改革必須采取慎重、積極穩妥的原則穩步推進。為此,筆者提出農業水價改革的幾點建議。
(1)農業水價改革必須在農民的承受能力范圍之內
農業水價改革,必須在農民的承受能力范圍之內,這是水價改革的首要基本原則。目前,關于農民水費承受能力閾值是多少,還沒有一個合理的標準,學術界有一些研究成果,但這些成果沒有經過廣泛的實踐檢驗,不能作為國家制定政策的標準。因此,國家和省市(區)有關部門,應在充分聽取農民的意見基礎上,制定一個合理的標準,將其作為農業水價改革的上限指導水價改革。
(2)將農田水利工程納入國家基礎設施,依此思路改革水價
農田水利工程,是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生命線,具有很大的公益性,因此農田水利工程投資主體應該是國家。無論是支渠以上的骨干工程,還是支渠以下的末級渠系工程,政府應該“一視同仁”進行投資和管理。將農田水利工程納入國家基礎設施范圍之內,對于水管單位,其管理人員基本工資應該納入政府財政進行解決,同時充分發揮群眾管理的積極性,強化群眾的參與,維護農民的利益不受損害。農業水價改革思路在此基礎上進行展開。
(3)建立農業水費補貼激勵機制
我國農業水資源短缺,通過水價經濟杠桿調節作用促進水資源的高效利用是重要手段,是水資源合理配置的途徑之一,短時間內不會拋棄這行之有效的手段,提供農業“免費水”是不現實的。建立農業水費補貼激勵機制是非常必要的。所謂的農業水費補貼激勵機制,就是將農業水費補貼與節約用水結合起來,促進農業水資源高效利用機制。其具體機制是對農業水費進行補貼,該補貼如同糧食補貼一樣直接發放在農民手中,同時對農業水價進行調整,這樣有利于調動水管單位和農民雙方的積極性。值得注意的是,要調控水價調整幅度和農民補貼之間的比例關系,應該讓農民補貼高于水價漲幅的支出。應選擇合適的地方進行試點,建立和完善這種補貼激勵機制。
(4)農業水價改革在系統中深化
農業水價改革是一個系統工程,并不是僅僅提高水價。應該與農業高效密切結合,農業高效了,其承受能力增加,可以為水價的提升帶來調整空間。同時農業水價應該建立在完善基礎設施的基礎之上,如完善的計量基礎設施,讓群眾用明白水,交明白錢,禁止任何形式的搭車收費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