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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在問題
(一)地方政府單方不履行合約。在與外商合作投資項目過程中,出現地方政府或相關部門法律意識淡薄,不按與外商簽訂的合同履行義務,甚至不履行或單方終止與外商所簽訂的合同,導致外商合法權益受到侵犯。例如市政協委員、香港同胞余來先生反映的對換陸豐市計劃生育局辦公樓、陸豐市改建迎仙街事項,由于地方政府部門單方不履行合同,引發外商與政府之間的糾紛問題,余來先生為此事多次向當地政府及市有關部門反映情況,希望早日得到解決,市有關領導也極為重視,多次批示當地政府應予解決,但是,從20*年1月至今都沒有形成一個讓雙方都能接受的合理解決辦法,余先生為此蒙受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二)法院有明確判決的地方政府拒不執行。對一些在投資過程中政策范圍內允許的,且已有明確結論的,卻遲遲得不到妥善的解決。比較突出的是:市政協委員余來先生反映的,關于他本人*年10月在陸豐市東海鎮征用16980平方米土地,由于陸豐市國土局誤將他11年前征用的土地劃給另外一家企業而引發糾紛,余來先生就該事項提起訴訟,省高級人民法院已于20*年8月18日作出明確判決,確認該土地歸余來先生所有,但至今仍無法領取到土地使用證;以及余來先生在東海開發區的40畝土地被陸豐市東海經濟開發區錯誤轉賣給他人事項,余來先生為此多方奔走,市有關領導也作了明確批示。類似這種已有明確結論,當地政府早應該給予解決的,但至今仍遲遲得不到妥善解決。
(三)政府相關部門已同意外商征地規劃,但在土地轉讓方式上,未能與外商協調一致而引發的糾紛問題。例如市政協委員旅美華僑蔡月勝先生開發的海豐蓮花山度假村第三期征地問題,因土地價格、轉讓方式和開發規劃面積上,外商與海豐縣國土部門產生不同意見,目前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與蔡月勝先生仍未能達成一致,使蓮花山莊第三期工程不能順利進行。
(四)政府部門應該解決的而未能解決。政府部門在招商引資過程中,對外商承諾的開發區硬件配套設施未能完全兌現,外資進入后由于硬件配套跟不上,給外商在投產后帶來諸多不便。例如在市區新湖工業區,市政協委員、香港同胞王霖先生投資興辦的弘字織造廠,20*年投產,開發區至今未能通自來水,車間和千多員工日常用水每天需200噸,只能靠打井取水,因而帶來不便。另外,排污設施也跟不上,污水也只能向地表排放。
二、建議
(一)各地黨委、政府,思想要明確,不要因招商而招商,因引資而引資,要切實認識到引進外資的艱難和外資對地方經濟發展所起的作用。在處理外商歷史遺留問題上要本著以事實為依據,尊重歷史,為民辦實事的原則,不要回避問題,要加強與當事人溝通對話,研究妥善解決問題的辦法。
(二)各縣(市、區)應盡快成立引資投資投訴專門受理機構,落實責任制,黨政一把手要親抓,要真正負起責任,以取信于外商。建議在全市范圍內集中一段時間,對歷年來外商投資遺留問題進行集中處理解決。
(三)對一些在政策允許范圍的,而且有明確結論的,相關單位要在一定時限內給予解決,并將問題解決程度列入責任領導的政績考核。
(四)對已為外商解決問題的個案,新聞媒體應積極及時報道,消除不良影響,讓外商增強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