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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危險化學品 管理 法律法規
1 引言
現有的化學品,尤其是危險化學品在生產、存儲、銷售、運輸、使用以及作為廢物處置的整個生命周期過程中,因為誤用、濫用、化學事故或處置不當,會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產生嚴重威脅。因此,加大對于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力度,完善有關危險化學品的法律法規,對于保障人類健康及生態環境健康具有重要意義。
2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介紹
1987年2月17日我國國務院了《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后經2002年和2011年兩次修訂。現行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于2011年2月1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進一步加強了危險化學品在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等各個環節的安全管理,修改完善了化學品登記制度,對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建立許可制度,并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還明確提出“危險化學品目錄”的概念,將其做為危險化學品的判斷標準。《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3 相關配套文件介紹
為全面貫徹落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我國相關政府部門先后出臺了一系列的配套文件,以支撐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
3.1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于2004年5月17日出臺了《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令第10號)。后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又組織對其進行了修訂,“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1號”,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第10號”同時廢止。
新修訂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明確了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準入門檻,從申請條件、頒證程序、延期和變更手續、法律責任等各個環節規范了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并且明確了各級安全監管部門、企業和安全評價機構等相關各方的責任。3.2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
2012年7月1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布《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3號),以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規范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為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該辦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令第35號)同時廢止。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整體負責。
此次修訂的主要體現在五方面:
(1)將危險化學品登記的主體調整為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使用單位不再進行登記。
制定《辦法》的背景
在我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各環節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需要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經營企業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運輸企業也需要取得相應的資質許可,而對于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在以前一直沒有專門的許可制度。
近年來,化工企業在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過程中造成的事故時有發生,給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造成巨大損失。2006年8月7日,天津市津南區鑫達工業園區宜坤化工公司發生反應釜重大爆炸事故,死亡10人,近200m2廠房被毀。2011年1月6日,安徽省宿州市皖北藥業有限公司實驗車間發生三光氣泄漏事故,造成75名職工住院接受治療和觀察,其中使用呼吸機進行治療的重癥病人17人(包括危重病人5人、特危重病人1 人),死亡1人。這些事故的發生說明,需要加強對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管,需要把涉及使用重點品種的化工企業納入安全許可范圍。
2011年3月2日,國務院頒布了新修訂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明確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應當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并對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安全條件提出了要求。為貫徹落實相關法規的新要求,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制定了《辦法》。
《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分7章,共49條。包括總則、申請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條件、安全使用許可證的申請、安全使用許可證的頒發、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辦法》在《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框架下,參照《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針對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化工企業的實際特點,明確了《辦法》的適用范圍及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準入門檻,從申請條件、頒證程序、延期和變更手續、法律責任等各個環節,規范了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并且明確了各級安全監管部門、企業和安全評價機構等相關各方的責任。
明確了適用范圍
根據《條例》第三章第二十九條“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規定,《辦法》的適用范圍確定為:列入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適用行業目錄、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的化工企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作為燃料的企業不適用本辦法。
其中,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適用行業目錄,是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依據《條例》和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公布的,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的化工企業類別。2013年,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將依據GB/T 4754 -2011《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參照我國傳統化工行業的分類,從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醫藥制造業、化學纖維制造業3個典型的制造業(大類)化工行業中,剔除部分化工工藝簡單、所用危險化學品量較少的小類行業,并予以公告。
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農業主管部門依據《條例》進行公布,擬將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作為使用許可品種。使用量的數量標準,擬以企業危險化學品10天設計用量是否達到重大危險源臨界量作為依據。
明確了安全使用許可證頒發管理工作的原則
根據《條例》“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的規定,《辦法》確定,安全使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市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審批、頒發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單位、組織或者個人實施。
嚴格規范了申請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條件
《辦法》有關申請安全使用許可證條件的規定有12條,參照了《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對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準入條件的有關規定,吸收了“兩重點一重大”的有關要求(即: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頒布的《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規范了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的準入門檻,同時又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主要體現在3個方面。
一是選址布局、規劃的要求。《辦法》要求企業總體布局符合《化工企業總圖運輸設計規范》《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等標準規范的要求,石油化工企業還應當符合《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同時,新建企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的規劃和布局。
二是設計、工藝和安全設施的要求。《辦法》要求,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需經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設計、制造和施工建設;涉及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裝置,由具備石油化工醫藥行業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
三是制度和人員要求。為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辦法》規定,企業應當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保證每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與職務、崗位相匹配。《辦法》還對企業制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進行了細化,要求企業建立完善領導干部輪流現場帶班制度、變更管理制度、應急管理制度等19項主要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明確了安全使用許可證的申請和發證程序
根據《條例》“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45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的規定,《辦法》對企業申請安全使用許可證提交材料,如:申請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清單等11項材料明確作出規定,并對發證機關具體頒證程序、變更手續、延期手續及證書載明事項等進行了詳細規定。
《辦法》第二十五條對企業安全使用許可證的變更作了特別規定。企業進行安全使用許可證變更的條件,一是增加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品種,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規定的情況;二是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范圍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情況;三是改變工藝技術對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
明確了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細則
《辦法》規定,“發證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照本辦法和有關行政許可的法律法規規定,頒發安全使用許可證”。同時,辦法還明確了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撤銷、注銷情況,并要求“發證機關應當將其頒發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根據《條例》要求,《辦法》強調了對企業違規擅自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處罰。企業未取得安全使用許可證,擅自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規定的,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同時,《辦法》還規定,安全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未辦理延期手續,仍然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安全使用許可證等情況下,對企業的處罰及對承擔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的機構違規操作的處罰。
【關鍵詞】政府信息公開 例外 國家秘密 商業秘密 個人隱私
政府信息原則上都應公開,為什么還要“以不公開為例外”呢?之所以允許“例外”的存在,是因為,行政公開固然是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原則,但又不是唯一的原則,在某些情況下,行政公開可能和其他重要的公共利益沖突,這時,行政公開的公共利益必須和不公開的公共利益互相平衡。我國在制定《條例》時,并沒有對例外信息的種類與范圍進行具體列舉,只是在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同時在第八條規定:“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前者見于公開的范圍一章,被認為法定的例外信息。后者放在總則部分,是否屬于法定的例外信息,存有爭議。依《條例》第14條規定,不得公開的政府信息包括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
一、國家秘密的認定
(一)政府信息公開與《保守國家秘密法》銜接
《條例》對于國家秘密的保護作出了較為具體的規定。《保守國家秘密法》第13條明確規定了對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和屬于何種密級有爭議的,由國家保密工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保密工作部門最終確定。因此,法院對于是否屬于國家秘密不能進行公開形式的司法審查。而目前國家秘密定密范圍偏寬、密級偏高的情況較為突出,根據《條例》規定,國家秘密必須經過有權機關的確認。司法審查中,行政機關對屬于“國家秘密”的事項,須提供合理的定密依據和理由,法院才予認可。必須在制度上,尤其是通過修訂保守國家秘密法來完善定密制度和保密范圍,從而與信息公開法律規范中適用除外范圍中的國家秘密事項相一致。
(二)對涉及國家秘密案件的認定標準
行政機關對申請公開的信息載體加蓋了“秘密”、“機密”或“絕 密”印章,人民法院對此在立案受理或開庭審理時,在思路上應當首先沿著案件前行。行政機關在答復時有關信息文件尚未加蓋印章,但行政機關以國家秘密為由不予公開,且提供了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保密審查結論或保密部門的保密審定意見的,法院應認定為案件。行政機關沒有提供前述兩種材料,但仍堅持的,人民法院仍應遵循思路進行審理,避免因工作疏忽而經案件審理泄密,但審理時要嚴格進行相關審查。
二、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認定
(一)信息公開案件中對于商業秘密的認定,實踐中缺乏統一判斷規則
《反不正當競爭法》雖然對商業秘密有所界定,案件審理中仍過于抽象。司法實踐中,對于一般商業秘密的判斷,可以是否會使商業秘密所有人的競爭地位受到損害為判斷基準。可參照以下原則進行判斷:一是行政機關對信息提供者是否具有保密的承諾;二是信息提供者是否通常向公眾公開該類信息;三是公開相關信息會影響行政機關以后獲得類似的必要信息;四是公開相關的信息對信息提供者的競爭地位造成實質性的危害。對于此類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政府部門有義務加以保護。
(二)個人隱私的認定
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主要指有關個人材料,如人事、醫療、收入等涉及個人身份、名譽和財產狀況的信息。權的邊界十分模糊,但對隱私權的寬泛解釋是必然趨勢。美國將個人隱私權排除于信息公開范圍,主要出于兩種情況的考慮:一是避免可能引起尷尬的事實的披露;二是免于被騷擾的自由。對于不同身份者,第一種情況下信息保護的力度大致同等,第二種情況下則有一個階梯差異,如對于高級政府雇員而言公開范圍較廣(包括姓名、職務、財產、薪酬、收入、不當行為等),而低級政府雇員只需公開與工作相關的姓名、職務、薪酬等,一般人員則無需公布上述任何信息。即使做了類型化界定的美國,隱私權的判斷標準仍不盡清晰。一些地方司法實踐中的做法是,針對特定個人的信息情況作關于隱私權解釋的在總體上保持相對寬泛的同時,還需要結合其身份予以不同的考慮,總體而言公眾性人物、政府官員隱私權的范圍比一般公民要小。
三、對商業秘密、個人隱私與公共利益的司法權衡
是否公開上述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時,行政機關一般要考慮這些信息是否侵犯商業秘密和隱私權以及保護此類權利與保護社會公眾獲得信息公開的利益的平衡問題。根據《條例》第23條,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即使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也應予以公開。對于公共利益的確定是一種主觀性判斷,司法審查中,對行政機關的判斷應予適當的尊重,同時亦需作出基本的判斷。筆者認為對此條的理解需要堅持利益衡量理論,從“公共利益”與 “重大影響”兩個方面加以完整理解。“公共利益”的理解可著重利益主體的相對不確定性、利益性質的較大影響面、利益保護的特別需要性等方面加以判斷,比如公共健康、國家安全或者環境保護利益;“重大影響”的理解目前可在尊重行政裁量的基礎上,要求行政機關提供其認定構成“重大影響”的基本事實根據,特別是與第三方私人利益進行比較權衡時所選用因素的科學性、完整性、現實性。《條例》只是明確涉及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不予公開問題,而非指所有涉及第三方利益的信息均不公開。“第三方利益”與“涉及第三方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權”有交叉,但不是完全等同的概念。
第一條為加強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管理,提高城市應急指揮響應和城市管理能力,保障公共安全,根據《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公共安全視頻系統,是指在涉及公共安全的場所或者區域,采用技術設備進行視頻信息采集、傳輸、顯示和存儲的綜合系統。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規劃、建設、使用、維護和管理行為,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建設和管理遵循統一規劃、統一標準、分類出資、統籌建設、屬地管理原則。
第五條市公安機關負責本市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管理、監督和指導,區、縣級市公安機關負責本轄區內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具體管理工作。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資源整合共享。
規劃、建設、市政園林、國土房管、質監、交通、工商、城管、安監、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涉及公共安全的下列場所或者區域應當建設公共安全視頻系統:
(一)武器、彈藥及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儲存或者經營場所;
(二)機場、港口、火車站、碼頭、停車場、客貨運站場和樞紐公交站的重要部位;
(三)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線、城市主干線、中心區內各主要路口、城市各出入口、轄內珠江主航道、人行天橋、大型橋梁、隧道等重要交通設施的重要部位;
(四)地鐵營運線各站出入口、站臺通道、旅客列車、地下商場等重要部位,公共汽車、電車、客運船舶等大型公共交通運輸工具的重要部位;
(五)各級黨政機關的重要部位和出入口;
(六)國家重點科研機構,集中存放重要檔案資料的館、庫;
(七)博物館、紀念館、展覽館等集中陳列、存放重要文物、資料和貴重物品的場所,各級文物古跡、近現代保護建筑的重要部位;
(八)金庫,貨幣、有價證券、票據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場所,票據、貨幣押運車輛,金融機構的營業場所和金融信息的運行、儲存場所;
(九)廣播、電視、報社、電信、郵政、公眾信息網絡以及供水、供電、供氣、污水處理等單位的要害部位或者場所;
(十)公園、會議中心、體育場館、醫院、學校、住宅區、商業街、大型農貿市場等公眾活動和聚集場所的重要部位,酒店(賓館)、餐飲、娛樂場所、辦公樓的大堂出入口、電梯和其他主要通道等;
(十一)建筑工地、城市重要景觀、大型地下空間等城建設施的重要部位;
(十二)江河堤防、水庫、人工湖、重點防洪排澇區域及其他重要水利工程設施;
(十三)其他需要建設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場所或區域。
禁止在衛生間、浴室、更衣室、酒店(賓館)客房和員工、學生宿舍等涉及公民隱私的場所或者區域安裝視頻監控系統或者設施、設備。
第七條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場所、區域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者、經營者應當按照統一規劃,遵循統一技術規范,建設責任范圍內的公共安全視頻系統。所有權人與管理者、經營者可以以協議的方式明確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建設與管理責任。
依照本規定應當建設公共安全視頻系統但尚未建設的,應當依附現有建筑物或者管線進行建設。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建設規劃,制定有關技術規范。
第八條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場所或者區域,屬于《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規定范圍的,其公共安全視頻系統工程項目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向公安機關申報方案審核、系統檢測和竣工驗收。
不屬于《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規定范圍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交公共安全視頻系統建設方案、系統檢測和竣工驗收的有關材料,報所在地的區、縣級市公安機關備案。
第九條各級政府財政投資建設的公共安全視頻系統工程項目,應當按照同級信息化項目的規劃、審核、招投標和驗收程序辦理。
第十條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場所或者區域新建、改建、擴建時,與之相配套的公共安全視頻系統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使用。公共安全視頻系統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室外公共安全視頻系統建設涉及建筑附屬構筑物的設計與建設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對依照本規定第六條應當配套建設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建設項目進行規劃審查時,應當提出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規劃設計要求。
第十一條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視頻系統建設,依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安裝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固定場所,應當在監控區域設置明顯標志。
第十三條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設計、施工、維護單位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相應資質。
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適用產品應當取得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登記批準書或者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者通過安全生產產品認證。進口產品應當出具海關、商檢部門或者國家法定機構的合法證明,并符合本市公共安全視頻系統標準規范。
第三章應用與管理
第十四條公共安全視頻系統應當按照安全等級進行管理,分級分權限接入公共安全、城市管理和應急指揮系統,或者預留接口與公共安全、城市管理和應急指揮系統互聯互通。
分級權限的設定由市公安機關會同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國家安全機關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禁止盜竊、損毀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設施、設備,或者故意設置障礙,影響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十六條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建設、管理或者使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管理公共安全視頻系統采集的圖像信息,依法按程序查看、復制和使用信息,不得刪改、破壞視頻信息原始數據記錄,或者隨意傳播、復制或者用于個人目的、商業目的的查詢、使用。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定期開展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監督檢查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第十八條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因執法工作需要,可以無償調取、復制或者查看公共安全視頻系統圖像信息,必要時可以臨時接管公共安全視頻系統控制權。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公共安全事件時,其他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無償調取、復制或者查看公共安全視頻系統圖像信息。
因執法原因而調整、改造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給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建設、管理或者使用單位造成損失或者額外開支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相應補償。
第十九條行政執法人員根據本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需要調取、查看或者復制公共安全視頻系統圖像信息和相關資料的,應當出示執法單位介紹信函和執法證件。不出示介紹信函和執法證件的,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建設、管理或者使用單位有權拒絕。
第二十條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建設、管理或者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值班監看、資料管理、安全管理和維護保養制度,根據監控區域范圍的大小和重要程度配備相應數量的專職人員監看和管理,確保視頻系統正常運行。
第二十一條設有視頻監控室的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建設、管理或者使用單位,應當派員值守,實時監看,對視頻信息的錄制、使用和去向情況進行登記,遇到可疑情況,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視頻信息的有效存儲期不得少于十五日,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行政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建設、管理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定期檢查視頻系統的前端設備、信號傳輸和網絡傳輸線路以及存儲設備的運行情況,確保視頻系統有效運行,不得擅自改變視頻系統的設施、設備的位置和用途;如確有必要改變的,應當經公安機關核準或者備案。
第二十三條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監看和管理人員應當經過培訓。
培訓工作由市公安機關負責組織。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應當建設公共安全視頻系統而不建設,或者不按照標準、規范建設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屬于《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規定范圍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在涉及公民隱私的場所或者區域安裝視頻監控系統或者設施、設備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公共安全視頻系統建設方案未經核準,或者公共安全視頻系統未經驗收合格而投入使用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竣工驗收后不報送公安機關備案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不具備相應資質承接公共安全視頻系統設計、施工和維護業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盜竊、損毀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設施、設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故意設置障礙,影響公共安全視頻系統正常運行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不按規定使用視頻系統的;
(二)不按規定記錄、存儲視頻信息的;
(三)擅自改變視頻系統設備、設施的位置和用途的;
(四)刪改、破壞視頻資料原始數據記錄的;
(五)擅自復制、提供、傳播視頻信息的;
(六)不配合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或者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查詢、調用和聯網使用的。
第二十九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公共安全視頻系統建設管理職責的,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力爭年內完成的重點立法項目(13件)
(一)需要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1件)。
為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提請審議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省水利廳起草)。
(二)需要年內制定、修訂的省政府規章(12件)。
1為科學合理制定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保證城鎮規劃的有效實施,促進城鎮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辦法(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起草)。
2為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提高行政資源和政府財力的使用效益,降低行政成本,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省財政廳、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起草)。
3為進一步規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修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省財政廳、省民政廳起草)。
4為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制定安全生產重大危險源管理規定(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起草)。
5為進一步加強消防管理,推進消防安全責任的落實,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修訂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省公安廳起草)。
6為推進公共機構節能,充分發揮公共機構在全社會節能中的示范作用,制定實施《公共機構節能條例》辦法(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起草)。
7為規范停車場規劃、建設和使用的管理,解決停車亂收費問題,制定停車場管理辦法(省公安廳起草)。
8為促進殘疾人就業,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制定實施《殘疾人就業條例》辦法(省殘疾人聯合會起草)。
9為加強土地權屬管理,健全土地登記制度,保護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修訂土地登記辦法(省國土資源廳起草)。
10為規范自然科學基金的使用與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促進基礎研究,培養科學技術人才,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制定自然科學基金管理辦法(省科學技術廳起草)。
11為保障公民結社自由,維護社會團體的合法權益,加強對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制定實施《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辦法(省民政廳起草)。
12為規范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深化政務公開,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加強對行政權力運行的監督制約,推進依法行政,制定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規定(省監察廳起草)。
二、先行調研、待條件成熟時提出的立法項目(29件)
(一)需要進行立法調研,待條件成熟時適時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地方性法規修訂草案(19件)。
城鄉規劃條例(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起草),土地市場條例(省國土資源廳起草),港口條例(省交通運輸廳起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修訂)(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消費者協會起草),商品條碼管理條例(修訂)(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起草),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省財政廳起草),信息化促進條例(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起草),電力保護條例(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起草),燃氣管理條例(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起草),節約能源條例(修訂)(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起草),科學技術進步條例(修訂)(省科學技術廳起草),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修訂)(省農業廳起草),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辦法(省農業廳起草),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修訂)(省交通運輸廳起草),郵政條例(省郵政管理局起草),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省文化廳起草),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省衛生廳起草),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省氣象局起草),促進散裝水泥發展條例(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