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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詩文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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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詩文大全范文第1篇

    從《刑法》第135條的規定來看,本罪屬于單位犯罪,即本罪的主體只能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中對重大勞動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

    至于本罪中單位的范圍,與重大責任事故罪中的單位完全一樣,即包括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等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群眾合伙經營組織和個體經營戶。不管這些單位是否公有制單位,是否依法成立,也不管這些單位是否以從事生產、作業活動為主業,即便某些企業、事業單位不以從事生產、作業活動為主業,但只要其中有從事生產、作業活動的部門也包括在內。[1]

    單位中對重大勞動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既包括單位中的直接管理、維護勞動安全設施的人員,也包括單位中負責主管勞動安全設施的人員。至于這些人員是不是單位的正式職工,是一直從事勞動安全設施管理、維護工作的職工還是臨時被安排從事該工作的職工,對成為本罪的主體沒有影響。這里還有兩個問題值得研究:第一,上述兩類人員在不知道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從而存在發生人員傷亡事故的隱患,同時也不知道有關部門或者本單位職工已經提出了本單位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及存在發生人員傷亡事故隱患的情況時,是否承擔本罪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135條的規定,要讓該兩類人員承擔本罪的刑事責任,必須是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存在事故隱患并且有關部門或者本單位職工已經向他們提出該情況后,仍然不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隱患,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情形。那么,不管該兩類人員事實上是否知道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而存在發生事故的隱患,只要其不知道這種情況已經被有關部門或者本單位職工提出的,就不應要求他們承擔本罪的刑事責任。當然,也可能存在這樣一些比較少見的情況,即有關部門或者本單位職工要向該兩類人員提出本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而存在發生事故隱患的情況時,該兩類人員本來應當在工作崗位上值班,但是由于某種非正當的理由而不在,而使事故隱患沒能被該兩類人員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并發生了重大傷亡的事故。客觀而言,這種情況下該兩類人員對重大傷亡事故的發生是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的。但是,從《刑法》第135條的規定來看,卻無法對該兩類人員追究本罪的刑事責任。這當然是刑法規定的不周全之處,有待于今后改進。

    第二,有關主管單位勞動安全設施管理、維護工作的負責人在已經向直接負責管理、維護本單位勞動安全設施的人員如何采取有力措施排除事故隱患作了安排后,后者并沒有執行或者沒有按照要求執行,由此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應否承擔本罪的刑事責任?根據前者擔負的職責,其不僅負有安排后者對勞動安全設施進行具體管理、維護的職責,而且還負有對后者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的職責。在其對后者的工作情況沒有檢查或者雖然進行了檢查但明知后者沒有按照自己的要求進行工作而不管不顧的,他仍然對重大傷亡事故的發生有不可推卸的刑事責任。當然,由于其并不是從事勞動安全設施管理、維護具體工作的人員,因此,他對事故的發生僅負有次要的責任。如果他不僅安排后者采取有力措施排除事故隱患,又進行了檢查,且認為后者采取的措施已經足以排除事故隱患,即便客觀上后者采取的措施并不足以排除事故隱患,在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時,也不宜要求他承擔刑事責任。

    二、如何理解本罪的主觀方面

    關于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主觀方面,刑法理論界有不同的觀點:第一種

    觀點認為,本罪在主觀方面是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即應當預見到自己不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行為可能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還有學者進一步指出,“本罪主觀上對于造成的重大傷亡事故只能是過失,但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的不作為表現,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過失。”[2]第二種觀點認為,本罪在主觀上只能是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但這是針對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危害后果而言的。對于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行為人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的行為而言,其主觀態度就不一定是過失。相反,行為人對他人提出的事故隱患的意見置之不理,嚴重不負責任,乃至于對事故隱患依舊不采取措施,從主觀態度上分析,只能是一種故意,而不能是過失。[3~4]第三種觀點認為,“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表現為故意,但對其危害后果的發生所持的是過失的心理態度。”[4]我們認為,將本罪的罪過形式限定為犯罪過失是完全正確的。因為,將出于犯罪故意而造成的重大勞動安全事故作為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或其他的故意犯罪處理,既有利于切實貫徹罪責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又能夠遵循將客觀方面性質相同的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分別規定為不同的獨立犯罪之科學的立法慣例。[1](P400)但是,本罪中的過失究竟是僅限于過于自信的過失,還是同時也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呢?對于過失犯罪而言,在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結果的情形,行為人的主觀上屬于過于自信的過失;在不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結果的情形,行為人的主觀上屬于疏忽大意的過失。從這一點來看,如果認為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中的行為人對本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而存在的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行為的態度只能是故意的話,那么,本罪的罪過形式就只能是過于自信的過失,而不可能是疏忽大意的過失。但這種觀點能否成立呢?如果要求單位中有關負責勞動安全設施管理、維護的人員一接到有關部門或者本單位職工提出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而存在事故隱患的意見后,就應即刻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話,由于行為人在得知本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意見時,確實是知道如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就可能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那么,將本罪的罪過形式理解為僅限于過于自信的過失是完全合理的。但是,事實上,在有些情況下,行為人并不能在一接到有關部門或者本單位職工提出的意見以后即刻采取消除事故隱患的措施。如行為人當時確實有比這更重要的事情要做,而不可能立即采取消除事故隱患的措施,但是在完成更重要的事情之后還來得及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情況下,行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忘記了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以致發生了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對于這種情況,難道就不作為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追究刑事責任了嗎?恐怕這不是立法者的本意。而且如果對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采取消除事故隱患的措施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情況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話,在某些時候,就會為行為人提供一個很好的逃避罪責的借口,在司法機關無法證明其主觀上對沒有采取消除事故隱患的措施是出于過于自信的過失時,就無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從而放縱了犯罪。因此,我們認為,第二、三種觀點是不妥當的。

    三、如何理解本罪中“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含義

    所謂“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至少應當包括兩種情況:一是一開始裝備的勞動安全設施質量、性能等就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標準;二是雖然一開始裝備的勞動安全設施完全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標準,但是該設施或者是缺乏正常的管理和維護,或者是使用時間比較長而使其原有質量、性能等降低等原因,從而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標準。不管屬于上述哪一種情況,只要重大傷亡事故的發生是由于在該事故發生前正在使用的某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而存在事故隱患的情況造成的,就符合本罪這方面的客觀構成要素。這里有一個問題值得研究,即單位本來就沒有裝備勞動安全設施從而使從事某項勞動存在發生傷亡事故隱患的,在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該單位仍不裝備勞動安全設施的,在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時是否以本罪論處?我們認為,對于哪些情況的勞動應當裝備勞動安全設施,國家基本上都或概括或明確地作了規定。對于已經裝備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而存在事故隱患的,在具備一定的條件時尚且要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論處,那么對于違反國家規定根本就沒有裝備勞動安全設施,由此而造成重大傷亡事故的,在具備上述同樣條件時卻不以犯罪論處,顯然沒有道理。從《刑法》第135條規定懲治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犯罪的精神上看,完全應當追究這種情況下有關直接責任人員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刑事責任。但是,《刑法》第135條的規定卻無法包含這種情況。我們認為,對于這種客觀上危害社會的程度重于刑法規定的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行為,目前雖然不能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可以考慮適用《刑法》第134條的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責任。只是,該種行為從實質上與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完全一樣,卻要適用不同的罪名來進行刑法評價,畢竟存在著不足,因此,在將來刑法修改時應當彌補這一缺陷。

    四、如何理解本罪中“提出”的含義

    根據《刑法》第135條的規定,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只有在本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而存在發生事故隱患的問題被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仍然不采取措施,以致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才應當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只有正確理解本罪中“提出”的有關問題,才能準確地認定本罪。我們認為,正確理解本罪中的“提出”問題,應當注意把握以下幾個方面:(一)由誰來“提出”

    根據《刑法》第135條的規定,下面的部門或者個人可以向單位提出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而存在發生事故隱患的情況:第一,有關部門。《勞動法》第85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并責令改正。”根據該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的勞動行政部門就屬于本罪中所要求的“有關部門”。具體來說,是指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的勞動行政部門中負責勞動安全設施等有關安全工作監督、檢查的部門。但是,本罪中所要求的部門是否就僅限于上述部門呢?我們認為,如果企業、事業單位屬于某一企業、事業單位的子單位時,該企業、事業單位的上級單位中負責各子單位勞動安全設施等安全工作監督、檢查的部門,也應屬于本罪中所要求的“有關部門”。

    第二,單位職工。對于向有關負責勞動設施管理、維護職責的人員提出單位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存在事故隱患情況的職工,究竟是指單位中的哪些職工,刑法并沒有明確規定。根據《勞動法》第88條關于“任何組織和個人對于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的規定,本罪中所要求的職工的范圍不應當有限定。即只要屬于單位職工,不管是正式的還是非正式的職工,也不管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存在事故隱患是否影響到該職工的安全,都有權向單位有關負責人員提出。這當然是出于充分保障單位職工的人身安全和單位財產等經濟利益安全的考慮。

    (二)提出的內容、方式是否有一定的要求

    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的內容當然是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存在事故隱患的情況。但是,這里存在一個問題,就是是否要求提出的內容足夠的明確、詳細?一般而言,只要有關部門或單位職工向單位中的有關負責勞動安全設施管理、維護的人員提出某項或某幾項或者所有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標準,存在發生事故的隱患,就可以具備本罪“提出”的要素,不能要求有關部門或單位職工很詳細地說明具體情況。如果要求他們很詳細地說明具體的情況,就會常常因為這些部門或者單位職工不具有勞動安全保護方面的專門知識而使他們的“提出”不符合刑法的要求,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放縱了有關直接責任人員的犯罪行為,進而不利于督促單位中負責勞動安全設施管理、維護的人員加強責任心,認真履行自己的責任。當然,如果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僅泛泛地或一般性地向有關直接責任人員提出單位勞動安全設施存在問題的感覺,而根本不能作任何具體的說明,那么,就不宜把這種情況的“提出”視為本罪所要求的“提出”。

    至于“提出”的方式,刑法未作任何要求。因此,不管是以口頭的方式提出,還是以書面的方式提出;不管是當著有關直接責任人員的面提出,還是通過第三人轉達或打電話的方式提出;不管是專門為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問題提出,還是在談其他事情時順便提出,都應認為是本罪中的“提出”。

    (三)提出的問題是否與實際發生的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具有直接的聯系

    根據刑法規定的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各客觀要素之間的邏輯關系,必須是某些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存在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隱患,在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有關直接責任人員仍然不采取措施或采取的措施不得力,并且客觀上發生的傷亡事故正是因為該項安全設施存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問題所造成的,才能讓行為人負擔刑事責任。如果造成事故發生的不是有關部門或本單位職工提出的某項勞動安全設施存在的問題,就不能讓行為人負擔本罪的刑事責任。這樣看來,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的問題必須與實際發生的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具有直接的聯系,應當是刑法的要求。

    五、如何理解“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的含義理解該問題,應當注意把握以下幾個方面:(一)事故隱患的含義

    在本罪中,應當是指由于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標準而在客觀上存在的有造成人員傷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危險。如果不是由于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而是由于其他原因而出現人員傷亡或其他嚴重后果的危險,不屬于本罪中的“事故隱患”,如單位要求工人在勞動過程中必須遵守某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規章制度而出現的發生人員傷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危險即是。

    (二)采取措施的時間

    從消除事故發生的隱患,避免造成人員傷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角度講,有關直接責任人員在接到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的單位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存在事故隱患之后,如果沒有比這更重要的事情要做的話,就應該盡快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越快越好;如果當時確實有比這更重要的事情要做又不能安排其他人員的話,在重要的事情完成之后,也應當盡快采取措施以消除事故隱患。因為,既然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存在著發生事故的隱患,那么該種事故什么時候發生,一般情況下是無法把握的,可能過去很長時間才會發生,也可能很快就會發生,只有及早采取有力措施,才可能把發生事故的可能性降至最小。當然,也有例外。如在以下兩種情況下,有關直接責任人員沒有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在客觀上因此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時,也不宜讓其承擔本罪的刑事責任:其一,當時有比這更重要的事情要做,他們客觀上不可能再分身或者安排其他人員來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這實際上屬于義務沖突的問題。在義務沖突的情況下,優先履行重要的義務而不履行次要的義務是解決義務沖突的一般原則。因此,有關直接責任人員沒有采取措施的不作為行為即便造成了本罪所要求的危害結果,也不應當讓其承擔刑事責任。其二,在有關直接責任人員接到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而存在事故隱患后,客觀上沒有能力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完全消除事故隱患的情況下,即使由此發生了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也不能要求其承擔本罪的刑事責任。如礦井內排氣設備發生故障不能運轉,瓦斯的濃度已嚴重超標,有關負責安全工作的人員在接到報告后即開始采取措施排除險情,但是,當時既來不及修理排氣設備或更換新的排氣設備,又無法通知在礦井深處作業的工人,結果由于礦井內作業工人使用機器產生的火花引爆瓦斯,造成礦井崩塌報廢、工人被炸死的嚴重后果。在這種情況下,就不能要求有關負責安全工作的人員承擔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刑事責任。

    (三)不采取措施的表現形式

    從《刑法》第135條關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這一規定的表述來看,好像不采取措施只限于有關責任人員根本不采取任何措施來消除事故隱患這樣一種形式。但是,從實質意義上看,刑法之所以規定“經有關部門提出后”這一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客觀方面構成要素,其中也包含了這樣的意思,即要求有關直接責任人員在明知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標準而存在事故隱患的情況下,就應當采取有力的措施以消除事故隱患,即便在客觀上暫時不能使存在的事故隱患的勞動安全設施通過維修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或重新裝備新的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勞動安全設施,寧可暫時讓工人停止勞動,也要避免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發生,這也屬于采取了有效的消除事故隱患的措施。否則,就使本罪的成立范圍過于狹窄,既不利于對本罪有效地懲治和防范,也不利于切實、充分地保障廣大職工的人身安全和單位的財產等合法權益。因此,我們認為,不采取措施的表現形式包括根本不采取任何行動來消除事故隱患和雖然采取了一定措施,但是采取的措施不得力,不足以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這兩種形式。

    關鍵詞:勞動安全事故/勞動安全設施/事故隱患/重大傷亡事故/其他嚴重后果

    「參考文獻

    [1]劉志偉,左堅衛。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疑難問題司法對策[M].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395-398.

    [2]張明楷。刑法學(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588.

    [3]葉高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與量刑[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429.

    古詩文大全范文第2篇

    一、國外研究回顧

    (一)股權結構與“掏空”行為的關系

    Jensen和Meckling(1976)指出,控股股東擁有的股權越少,其“掏空”的動機越強。Shleffer和Vishny(1997)指出,現金流所有權和控制權分離將會加速所有權集中產生的問題。因為大股東可以利用其絕對優勢的投票權將上市公司的利益轉移到自己手中,同時只按照其擁有的股權比例部分承擔由于利益轉移而給上市公司帶來的損失。

    (二)股權制衡對“掏空”行為的影響

    關于其他大股東對控股股東“掏空”行為的抑制作用,已積累了眾多的經驗證據。Pagano and Roel(1998)指出,其他大股東的監控和制衡能有效減少控股股東的“掏空”行為。La Poaa等(1999)認為,其他大股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第一大股東的“掏空”行為。Maury和Pajuste(2004)則提供了多個大股東的存在與公司價值顯著正相關的經驗證據。目前,在股權制衡方面,國外研究比較有代表性的是Gomes和Novaes,Bennedsen和Wolfenzon以及Bloch和Hege。他們從三個不同角度展開研究:Gomes和Novaes(1999)認為,多個大股東共同分享控制權是一種新的治理機制,關注這種機制如何通過討價還價來減少損害中小股東利益的行為。Bennedsen和Wolfenzon(2000)主要研究多個大股東如何組成聯盟。他們認為,多個大股東的存在是第一大股東為了吸引更多的投資而向股東所發出的不會單獨行動的信號,即各個大股東之間的聯盟會抑制大股東的“掏空”行為。Bloch和Hege(2001)的模型表明,當公司存在多個大股東時,各個大股東會為了獲得其他股東的支持,作出更有效地使用公司控制權的承諾,即各個大股東之間的競爭抑制了大股東的“掏空”行為,另外,Gomes和Novaes(2005)運用不完全信息下討價還價博弈分析,認為多個大股東的存在是法律對小股東利益保護不足的替代。Maury and Paiuste等(2005)的研究指出,公司中多個大股東相互間具有制衡作用,可以抑制大股東的“掏空”行為。

    (三)董事會的獨立性與“掏空”行為

    國外的學者大多數都傾向于認為,董事會的獨立性對大股東的“掏空”行為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Peasenea(2000)發現,英國上市公司董事會中獨立董事的比例越高,公司利潤縱、被“掏空”的可能性就越小。La Pnrta et a1.(2000)認為,控股股東在上市公司中通過金字塔結構和交叉持股分離控制權和現金流量權后,當他們直接擔任或委派公司的高級管理者(如董事長),“掏空”行為更加嚴重。

    二、國內研究回顧

    (一)股權結構與“掏空”行為的關系

    余明桂、夏新平(20001的研究發現,由控股股東控制的公司,其關聯交易顯著高于無控股股東控制的公司。盧闖(2009)研究表明。控股股東若以較小的現金流量權獲得了較大的控制權,那么控股股東越有動機侵占中小股東利益:然而,當控股股東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達一定份額后,控股股東有更多的動機追逐共享收益。

    (二)股權制衡對“掏空”行為的影響

    李增泉等(2004)發現,第一大股東凈占用公司資金與第2-5大股東持股比例之和顯著負相關。陳曉、王琨(2005)發現,公司關聯交易金額占公司總資產比例與持股超過10%的其他大股東數目負相關:其他大股東對第一大股東持股制衡度高的公司比持股制衡度低的公司關聯交易規模小。唐清泉(2005)研究發現,第二大股東能起到抑制第一大股東渠道挖掘的作用,但當機構投資者作為第二大股東時,與第一大股東一樣有隧道挖掘效應。相比之下,第三大股東更能代表中小股東的利益。高雷等(2006)發現,股權集中加劇了控股股東的掏空,第2-3大股東持股比例之和與第一大股東凈占用公司資金不存在顯著相關關系。但是,鄧建平等(2007)發現,股權制衡對于降低第一大股東的資金獨占,從而將更多資金用于共享并不產生顯著影響。楊淑娥、王映美(2008)研究表明,股權制衡度對“掏空”行為的抑制作用尚未發揮出來,不能有效抑制大股東控制權對私有收益的攫取。呂懷立,李婉麗(2010)對我國上市公司股權制衡與控股股東關聯交易型“掏空”的作用關系進行了實證研究:從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的外生性出發,股權制衡度能夠制約上市公司與其控股股東集團之間的侵占型關聯交易行為;考慮到股權結構的內生性,上市公司與其控股股東之間的侵占型關聯交易額增加比例越大,公司股權制衡度上升比例就越高。

    (三)董事會獨立性與“掏空”關系研究

    余明貴(2004)指出,控股股東持股比例和控股股東在董事會中的席位比例越高,非公平關聯交易越多。封思賢(2005)在對我國上市公司關聯交易進行實證研究后發現,獨立董事制度能有效約束和減少上市公司為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和抵押現象的發生。但是,在約束關聯銷售和關聯方直接占用上市公司資金方面,獨立董事制度并未發揮有效作用。高雷等(2006)研究發現,獨立董事對控股股東的掏空無監督效果。楊淑娥,王映美(2008)研究表明:股權集中度越高,大股東對董事會控制度越高,越容易引發大股東的“掏空”行為。目前的研究很多都未能發現董事會獨立性與大股東“掏空”之間存在顯著相關關系。葉康濤、陸正飛和張志華(2007)認為這可能源于模型設定偏差,中國上市公司的獨立董量具有內生性,在控制獨立董事內生性情況下,發現獨立董量與大股東資金占用顯著負相關。

    三、國內外研究現狀述評

    國內外的文獻往往將董事會獨立性、股權制衡與公司價值等聯系起來分析,而與大股東“掏空”行為的研究不是很多,且沒有得出統一的結論,這或許源于制度、文化、環境的差異。而我國的研究,也存在一些不足之處:

    首先,在控股股東“掏空”變量選擇上不科學,往往選擇“占用上市公司資金”作為替代。但是,從2002年開始,大股東占用上市公司資金的數額逐年減少。為了盡快根治大股東占款,2005年4月,國務院研究部署資本市場改革發展重點工作,明確指出全年要重點解決上市公司的資金占用和違規擔保問題。2005年6月,中國證監會下發《關于集中解決上市公司資金被占用和違規擔保問題的通知》,要求重點解決上市公司資金占用和違規擔保問題。為防止“年年清欠年年欠“的現象出現,2005年11月1日,國務院批轉證監會《關于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明文指出:嚴禁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資金,對已經侵占的資金,控股股東尤其是國有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要針對不同情況,采取現金清償、紅利抵債、以股抵債、以資抵債等方式,加快償還速度,務必在2006年底前償還完畢。由于監管當局的高度重視,勢必導致大股東占用上市公司資金的減少,所以僅僅選擇“占用上市公司資金”作為大股東“掏空”的替代變量是不科學的,是無法描繪“掏空”的嚴重程度的,不足以說明董事會獨立性、股權制衡與大股東“掏空”行為的關系。

    古詩文大全范文第3篇

    一、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市網吧、電子游戲廳、卡拉OK廳、舞廳、音樂茶座、臺球廳、影劇院等公共文化娛樂場所范圍內突發的、可能導致多個人員傷亡或財產較大損失的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以及其他重大生產安全事故。

    二、公共娛樂場所應急救援指揮組織

    成立全市公共文化娛樂場所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領導小組設立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文化局文化市場管理科,辦公室主任由侯愛玲同志兼任。

    三、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職責

    (一)領導小組

    !、負責組織《預案》的制定和修訂,并組織實施;

    2、負責做好全市公共文化娛樂場所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配合、協調工作;

    3、及時掌握事故救援工作的開展情況,對重大問題作出決策;

    4、及時做好事故救援的信息傳遞工作;

    5、組織做好事故預防的宣傳、教育、檢查等工作。

    (二)組長

    負責指揮、組織、協調事故發生公共文化娛樂場所的應急救援工作,配合協調消防、安監、衛生急救等單位做好各自的救授工作。

    (三)副組長

    具體負責事故現場應急救援的指揮、組織、協調工作。

    (四)成員

    市文化局文化市場管理科負責落實市直管公共文化娛樂場所制定本場所具體的《重大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對市直管公共文化娛樂場所安全事故預防進行檢查,發生事故及時電話向領導小組報送信息,并配合消防、安監、衛生急救等單位組織救援。

    市文化局秘書科負責為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落實救援人員、交通工具、急救物品等后勤保障工作。

    各縣市區文化局負責落實管轄的公共文化娛樂場所《重大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制定及安全事故預防的宣傳、教育和檢查工作,發生事故及時向當地安全生產主管部門及市公共文化娛樂場所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報送信息,并在當地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積極配合當地有關部門組織救援和事故調查。

    四、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程序

    (一)信息報告

    事故發生后,最早發現者根據事故類型立即撥打火警119或急救120電話,同時向事故發生場所負責人及市文化局文化市場管理科報告。若事故發生在縣市區管轄的公共文化娛樂場所,縣市區文化局接消息后應立即報告當地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同時電話向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

    (二)信息傳遞

    領導小組辦公室接報告后,立即向領導小組負責人報告。若事故發生在市直管公共文化娛樂場所,領導小組負責人、辦公室工作人員在15分鐘內趕到現場配合消防、安監、衛生急救等單位就地組織場所人員做好應急救援工作。若事故發生在縣市區管轄的公共文化娛樂場所,由縣市區文化局配合當地有關部門組織救援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隨時與縣市區文化局聯系,掌握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開展情況,如有必要,領導小組辦公室經領導小組負責人同意后,安排人員趕赴縣市區協助應急救援工作。

    (三)實施救援

    1、在撥打消防等國家開設的應急電話及向主管部門報告后,事故發生的公共文化娛樂場所應立即啟動本場所制訂的《重大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實施內部自救,并對本場所事故的性質和后果嚴重程度進行快速分析,必要時請求外援。

    2、領導小組接公共文化娛樂場所發生事故的報告后,立即啟動本《預案》,及時開展應急救援。各縣市區文化局負責指揮轄區內的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協調救援工作。市文化局文化市場管理科負責市直管公共娛樂場所的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具體指揮、組織、協調應急救援工作。

    (四)事故應急處置

    火災、爆炸事故:立即撥打火警119電話,若有人員受傷同時撥打急救電話120,并按照分級管理原則,及時向所屬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在消防隊未到現場之前,在保證人身安全的前提下,事故發生的公共文化娛樂場所應立即控制事故的發展,迅速疏導顧客從安全通道撤離場所,電氣火災先切斷電源,無法切斷電源的,立即通知氣、電管站;油類火災及時將可燃物品搬離火場。

    中毒事故:立即撥打急救120電話,并按照分級管理原則,及時向所屬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在實施救援時,應特別注意搶險人員必須配戴好防護用具,及時切斷氣源、電源,防止事故范圍擴大和火災爆炸事故發生。

    (五)事后處理

    1、應急救援結束后,領導小組成員據職責劃分,督促事故發生公共文化娛樂場所組織有關人員對事故現場進行認真檢查,消除隱患,防止二次事故發生。

    2、協助、配合消防、安監、衛生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五、責任追究

    公共文化娛樂場所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發生之后,領導小組對不能按本《預案》要求及時報告傳遞信息、不能在規定時限趕到事故現場參加應急救援工作、以及工作不力的工作人員,通過調查核實,將按有關規定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六、工作要求

    (一)各成員單位要按本《預案》中的職責分工,督促管轄的公共文化娛樂場所制定本場所《重大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成立事故應急小組,明確責任和分工,以確保重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能夠順利開展。

    古詩文大全范文第4篇

    98分——始料未及。

    校對答案之后,再仔細翻閱了一會兒。

    仿句,本來就是對的,也不能這么說,對參考答案來說,它是錯的,開始復習的時候,誰都知道是九年級的老師來批改,但是誰知道七年級的人數多得要命,竟然比九年級的人數還要多兩三百人。我無奈地嘆息,這幾分本來可以“名正言順”的加入我語文分數這個隊伍,要是這道題不扣,我也可以躋身在一百分之上的隊伍中了。

    閱讀短文——我還是敗在這里了嗎,說真的,閱讀理解和思想品德幾乎一樣,都是在文章中找出正確的句子再加分析就ok了,可惜的是,無論我怎么去“理解”,我的思路總是不能和出題人的思想一致,這使我進入了一個相當冷漠的世界,出題人似乎偏偏要我難堪。對于做閱讀理解來說,我就是一個“菜鳥”,這沒什么好說,即使我博覽群書到別人都達不到的境界,盡管我和閱讀理解之間的“摩擦“也不下六年,但是我和他的距離依舊很遠,我讀懂了文章意思,但出題人這種客觀的想法,總是會讓我所寫的答案,和我心靈上的”答案產生很大的差距,我只好再去背那一些“正確”的解題方式,這是我突破閱讀理解這道“大關”的唯一出路。

    最后一個扣分最嚴重的,無疑就是作文。

    算一算,扣了9分呢。小學老師早就告誡我們,從小就要養成愛看書的習慣。為什么?還用說么,為了作文,為了這個占盡風頭的考試必考題目,作文在這次期中考試里占了40分呢,占了三分之一的分數。

    “改卷的老師是九年級的老師,他們是按照中考的標準情況改的,作文至少要被扣掉6分。”看上去總是“經驗老成”的小學語文老師曾經這樣海闊天空地說到我們中學時會出現的某某情況,說的最多的,就是古文和作文。

    古文可以,至少在這次考試里我沒丟一分,除了平時的背誦,我還記得小學時代那段“痛苦”的經歷:三年級“周而復始”地讀論語,四年級“周而復始”地讀宋詞,五年級背誦知識大全里234首古詩,六年級重新再背;期間一直在背《小學生必備古詩文78首》,六年級

    背世說新語背了整整65首,印象深刻,只不過班上的人除了王佳穎以外別的人都沒飽嘗過這種滋味。

    說得都心酸,因為我即使是這么辛苦地學習,還終究是不如意。

    因為我不知道自己的成績是否還能在班集體中躋身前五名。我依舊可憐著我那白白失去的仿句的2分和作文的6分。但畢竟別人和我的情況都一樣,畢竟——考試就是冰冷的戰場,最后突出重圍的不止幾個人,可他們唯一和我們不同的,就是他們知道如何防御別人的攻擊,知道怎樣才能守護自己到最后一刻,而我們不知道,我需要的,就是明白出題人為什么要把這個題目放在這里,他有什么意圖,這樣一來就明顯會簡單許多。

    古詩文大全范文第5篇

    關鍵詞:語文課例;創新;思維;培養

    一、語文教學適宜于學生創新思維的培養

    首先,語文課例的傳授媒介決定了它是培養學生創新思維的沃土。語文,顧名思義,即指中國的語言文字和文學,而我們通過學習語文課文,以記敘文、說明文、議論文、詩歌、散文等體裁的文學作品為依托,進而向學生傳授字、詞、句、段乃至讀、寫等知識技能。文學作品,正是作者的創作,是作者思維的充分體現,具有鮮明的個性,因此,它可以引導學生在讀的過程中、學的過程中去思考、去理解、去再現、甚至再創作,而這,正是培養學生創新思維的沃土。

    其次,語文學科豐富的知識底蘊是培養學生創新思維的有力保證。我國是最早創造文字的文明古國之一,文化寶藏豐富、文字底蘊深厚,幾千年的文學創作給后人留下大量的文學財產,字、詞、句的妙用及豐富的內涵,給了學者更多思索的空間。語文教學中,古詩文的理解,固然能造就學生很多創新的思想,現當代的文學作品,同樣能產生很多富有創意的見解。

    第三、語文課例中的寫作訓練是學生創新思維的具體體現。作文,是語文學習中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也是學生對所學知識的具體運用,是學生個體的創作。寫作,是在生活原型的基礎上,進行藝術加工、創造的過程,這一過程,正是學生創新思維的具體體現,具有創新思維的學生,往往能寫出立意新穎、個性鮮明、內容充實的文章,反之,則只能寫出泛泛而談、空洞無物的作品。

    二、如何在日常語文課例中培養學生的創新思維

    作為一名職業學校的語文教師,在我的教學過程中,經過不斷的摸索和實踐,我將語文課例教學中創新思維培養的基本形式歸納如下:

    第一、培養學生對文學作品的多種理解,開拓發散性創新思維。

    例如:徐志摩的《再別康橋》一課,在教學過程中,先讓學生經過泛讀——理解——漸悟(頓悟)——共鳴這樣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其中,漸悟(頓悟)是學生創新思維最活躍的階段,是創新思維開始,而此時,教師的引導也是最為有效的。因此,在《再別康橋》這首詩中,我將引導學生去感悟詩意作為切入點,在對作品的理解中,由課后《問題討論與實踐》三:“體味其中選取哪些意象來表達他對康橋的深深依戀?”這一問題的引導,大部分同學都認為《再別康橋》是徐志摩對康橋的懷念,寄托了作者深深的春戀之情。這時,有一調皮搗蛋的學生大聲的說:“他變態的。”引起一片起哄,我沒有責怪他,反而請他告訴我:為什么會這樣理解?該學生認為,詩中字里行間透著一股詭異的曖昧(能用這樣字眼讓我頗為驚訝)。這使我想起現代一些徐志摩研究者的觀點,即認為《再別康橋》是徐志摩人格中某種歧戀情結的體現。該生的理解不正是與此觀點有相似之處嗎?于是,我告訴同學們文學作品的理解是多元的,并非要求按一定模式去理解,不同思路不同人物不同環境都可能有不同的理解,正如莎士比亞所說的:“一千個觀眾,就有一千個哈姆雷特。”只要你能感悟到作品的意境,領悟到作品的內涵,就達到學習的目的。培養學生對文學作品作多種理解,有利于開拓學生的發散性思維,是創新思維的初級階段。

    第二、利用文章的“不完美”,充分發揮學生想象空間。

    很多文章,作者為了給讀者留下想象的空間,給予讀者更多的思考。往往給文章留下一個不那么完美的結局,而這則正好可以被語文教師所利用,作為啟發學生思維,培養學生大膽創新的大好良機。例如:《項鏈》一課,我就曾進行過情境創設,在一班,我提出的問題是:如果瑪蒂爾德在舞會上沒有丟掉那掛項鏈,會怎么樣?問題一經提出,如一石擊起千層浪,即刻引起一片喧嘩,同學們思維踴躍,充分發揮想象力,讓自己的思維自由地馳騁,各種各樣的結局接踵而來,以下是部份同學設想的結局:

    1.瑪蒂爾德在舞會上出盡了風頭后,傍上了部長,成了小蜜。

    2.瑪蒂爾德認識到舞會上的榮耀猶如過眼云煙,一去不復返,決心做個循規蹈矩、安于現狀的賢妻。

    3.瑪蒂爾德在舞會上結識了很多男賓,越來越看路瓦栽不順眼,終于與他離婚。

    4.瑪蒂爾德一夜風光,留戀不盡,為了過上她夢想的生活,不惜出賣肉體,淪為妓。

    諸如此類,許多文章我們都可通過這種方法,引導學生去想象、創新,沒有想象就沒有創新,想象是創新的基礎。

    第三、引導學生多作逆向思維,培養學生辯證創新思維。

    中國傳統的教育方式,培養出來的學生多善于作順向思維,不善于逆向思維,在學數字、物理等理科課程時,逆向思維運用較多,如代數或立體幾何的證明題,經常有時正面論證證明不出來,就反過來論證,往往可以取得成功,學語文也一樣,學生的理解不要拘泥于一種模式或一種思維,多方面多方向交叉思維,往往更有利于學生全面地理解課文,因此,在教學中,我經常有意識地引導學生從逆思維去考慮問題,解決問題,如《鴻門宴》中沛公這一人物形象,這一人物形象非常飽滿,既不是那種“高大全”的英雄形象,也不是一臉奸賊像的壞蛋形象,而是一個有血有肉,既是英雄,也是裊雄的人物,那么,在分析人物時,我既引導學生看到其膽大心細,雄滔武略,善待屬下,善于用人的一面,同時,也引導學生看到其人格中的另一面,如狡猾、殘忍(沛公至軍,立誅殺曹無傷)等性格特點。這樣,從多角度多方向去理解作品,使學生對作品的理解更全面,同時,經常性地培養學生的逆向思維,也使學生的思維方式更為靈活,更有利于促進創新思維的培養。

    第四、引導學生自主探究,激發學生創新思維。

    教給探究方法,引導學生自主探究,重點是培養學生提出有效問題的能力、獨立解決問題的能力和鑒賞評價的能力。教給學生質疑的方法是教給學生探究的方法的關鍵。語文教學應以“啟”“導”為主,充分尊重和保護學生創造的火花,給予學生更多想象和思考的空間。應從單向型的教學模式向網絡輻射型的教學模式轉變。保持這種網絡輻教學課型必須經常的更換創新,應蘊涵科學化、個性化的教育理念。應創設良好的學習氛圍,誘發創新興趣。

    第六、不斷研究課例,總結反思教學得失。

    研究課例內容,評估創新思維培養的教學效果,同時,對學生學習成效的檢測,不是通過考試獲得,而是通過整個教學過程是否達到預期目標來評估。

    總而言之,語文課例教學是培養學生創新思維的良好途徑,語文的課例教學能更好地培養學生的創新思維,不過,課例研究還有待不斷探索和實踐。

    參考書目:

    [1]杜草甬,葉圣陶論語文教育,河南教育出版社,1986.

    [2]秦訓剛、蔣紅森,高中語文課程標準教師讀本,華中師范大學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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