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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抵押貸款保險(以下簡稱房貸保險)是指在運用住房資金過程中為消除抵押貸款風險,最大限度降低呆壞賬的發生,保障抵押權益實現而建立的一種與住房抵押貸款制度相配套的補充制度。其風險轉移和損失賠償機制緩解了住房抵押貸款授信業務中銀行與客戶之間因信息不對稱等導致的風險,有力地推進了房地產金融市場的繁榮。我國住房抵押貸款保險自1992年房地產市場啟動以來獲得迅速的發展。1997年6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與1998年5月9日施行的《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等法規使其有了初步的法律規定。但是我國至今仍無一部法規對其進行明確的界定、適當的安排。在實踐中,作為住房抵押貸款下的強制要求,購房者對住房抵押貸款保險頗多怨言,如保險責任的實際承擔期限短于合同規定的保險期限;保險公司不是按年,而是一次性收取全部保費;購房者花錢買房買保險,在貸款保險合同中卻不是受益人等。
近幾年,房貸保險有了一些喜人的變化,并逐步趨于合理化。從2001年6月開始,杭州各大保險公司先后調整了房貸保險的保險費率和責任范圍,保費平均下降了20%。同年8月,太保北京分公司實行新的房貸保險,不僅保險費率有所下調,而且在財產損失險之外增加了還貸保證險。隨后武漢的人保、平安和太保三家公司調整房貸保險,投保人既可以按抵押房屋的總房價來投保,也可以按照貸款金額來投保。2001年底,上海推出“個人抵押住房綜合保險,”有不少改進之處:其一,拓展了保險公司對購房者(被保險人)的保證責任;其二,保費雖然一次性收取,但在不增加保費的情況下,加大了保險公司的還貸保證保險責任;其三,投保金額由過去按全部房價計算改為按貸款余額計算;其四,改變了以往保費自貸款之日前支付而保險責任從滯后多日的交房之日起承擔的不合理做法,保險期限自借款抵押合同生效之日零時起至全部還清貸款24時止;其五,在理賠方式上,改變了以前基于不足額保險的比例賠償,在借款范圍內按實際損失全額賠償。2002年底,杭州市商業銀行與平安杭州分公司推出新的房貸保險,明確保險費以“貸款余額”計算,并在財產損失險之外增加入壽險內容——如果貸款人因意外死亡或傷殘,其家庭成員無力還貸,保險公司將承擔部分或全部支付剩余房款的責任。總的看來,我國房貸保險各地做法不一,觀念上與實踐上均有不少誤區,亟待規范。
二、住房抵押貸款保險法律關系及其存在的問題
我國的房貸保險是建立在個人信用體系不健全基礎上的無奈選擇,是以商業銀行的貸款安全及其利益為基點的,對購房者與保險公司都有不公之處。實際上,在住房抵押貸款業務中,在對貸款人進行正確的資信評估和還貸能力分析的基礎上,以成本與收益權衡的角度合理進行風險管理,是基本上能夠規避風險的。以個人住房貸款業務量最大的建設銀行為例,截至2001年底,個人住房貸款不良率僅為1.35%,這充分說明了房貸的安全性。再加上住房抵押與登記制度的設立,可見我國房貸保險的實質是:商業銀行憑借其自身優勢地位不僅要求借款人作所購住房抵押擔保,還要求借款人進行保險,從而造成了借款人的雙重負擔,而商業銀行則享受著“XX重保險”,以期充分實現貸款安全。
對保險公司來說,房貸保險也有障礙與陷阱。商業銀行在辦理住房抵押貸款時往往為保險公司代為辦理抵押房屋的保險業務,并從中收取手續費。而這種行為有不少負面影響。首先,貸款行為、抵押行為、房貸保險行為集中于商業銀行,使商業銀行往往忽視對購房者資信狀況的嚴格審查,因為其通過“抵押+保險”方式已幾乎無風險而言。其次,按照現行我國保險兼業管理要求,一家兼業人只能為一家產險公司和一家壽險公司作,目的是為了防止兼業人炒作保險公司。但是實踐中商業銀行多為數家,按照各保險公司所支付手續費的高低和商業銀行合作關系的親疏來決定業務分配比例,而保險公司出于保費考慮,往往提高手續費或進行所謂“公關”,從而加大了經營成本。商業銀行獲得的收益遠大于保監會規定的8%的手續費,竟能達到保費收入的40%—50%。再次,過高的手續費又導致過高的保險費率,從而影響購房者利益;而且由于逆向選擇作用,可能進一步加大保險公司的風險。
我國房貸保險與美國等發達國家在觀念與實踐上有相當大的差別。美國等發達國家的房貸保險一般由政府提供的房貸保險和私人抵押貸款保險公司提供的房貸保險構成,并以政府的房貸保險為主,帶有明顯的社會福利性質,其投保人多為低薪階層。如美國聯邦住房管理局、退伍軍人事務部提供的房貸保險就具有國家干預性與政策導向。而私人抵押貸款保險公司提供的房貸保險也建立在購房者個人信用體系完善與保險業務市場化運作機制良好的基礎上,并具有費率低、險種多、靈活簡便等特點。相比之下,我國房貸保險以銀行信貸安全為中心的理念具有一定的偏差,而且房貸保險各險種法律關系混淆不清。
我國目前的房貸保險大致可分為三類,即財產保險、信用人壽保險和保證保險,雖然各險種已有初步發展,但是其法律關系仍不甚明晰。
財產保險是指為防止由于意外災禍而造成較重的房屋損失而以房屋或其相關利益作為保險對象的保險。作為抵押物的房產的保全是商業銀行實現抵押權的基礎,當房地產價值減少時,商業銀行就可以根據保險單和抵押協議,憑第一請求權人的身份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房屋損失和合理施救費用。該險種在賠付過程中,第一受益人應明確為銀行,但以收回貸款未清償余額為限,其余部分還是要支付給投保人的。目前我國房貸保險以這種財產保險為主。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25條的規定:“以房屋作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簽訂前辦理房屋保險或委托貸款人代辦有關保險手續。抵押期內保險單由貸款人保管。”在實踐中該險種保險責任范圍一般限于火災、爆炸以及暴風、暴雨、洪水等自然災害,保險金額按照實際購房金額計算。這就存在兩個極不合理之處:一是上述第25條中并沒有要求購房者以全部房價投保,而且消費者自己首付的那部分價值并不需要保險,實踐中的做法實是商業銀行濫用其優勢地位的壟斷行為。二是現行房價有近30%是土地使用價格,而土地受損風險幾乎為零,因此以沒有除去土地使用價格的房價投保,顯失公允。
信用人壽保險是維持借款人還貸能力為信用保險,借款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等影響家庭收入,失去部分或全部還貸能力時,以保險金抵付貸款余額,使抵押房地產不致被收回或拍賣。該險種保額每年遞減,以與借款者的貸款本金余額相稱,故又稱“住房抵押貸款減額壽險”。相應地,該險種的保費也是按年繳納,逐年遞減。美國友邦保險上海分公司于1997年就推出了抵押貸款壽險,但實際運作效果不佳,投保者寥寥。
保證保險是還貸的履約保證,由保險公司對購房者提供違約保險。當借款者不能還清本息時由保險公司負責融通,或當房地產作為抵押貸款時,由保險公司對抵押物進行保險。1995年中保蘇州分公司曾開展房貸保證保險業務,后因總公司認為風險太大而停辦。中保總公司于1998年曾推出《個人購置住房抵押貸款保證保險條例》,但頗多保留,并要求購房者在辦理保證保險的同時必須購買財產保險,兩保險進行“捆綁”銷售。我國目前的房貸保證險尚屬萌芽,而且與信用人壽險有頗多混淆之處。
以信用人壽險為主的信用保險與保證保險是有嚴格區別的。凡權利人要求保險人擔保債務或買方信用的保險,屬于信用保險;凡被保證人根據權利人的要求投保自己信用保險,屬于保證保險。在西方成熟的房地產金融市場上,商業銀行以購房者的信用為保險標的,以自己為受益人與保險人簽定由于購房者死亡或殘疾不能如期還款時由其賠付相應損失的保險合同,即為信用保險合同,保險費由商業銀行繳納,因為受益人是銀行;銀行可以在出售抵押房產(如在房市低迷、房價大跌時)仍不能收回全部貸款時,從保險人那里獲得不足部分的賠償。而當購房者以自己的信用為保險標的,以自己為受益人與保險人簽訂由于自己收入流中斷而未能如期還貸時由保險人代為償付的保險合同,即為房地產保證保險合同。該合同保險費由購房者繳納,因為受益人是購房者及其家庭成員,從而保證購房者在其收入無著時仍然擁有所購房屋,不至于流離失所,但當購房者收人流恢復后有向保險公司償還所墊付資金的義務。而目前我國含還貸保證責任的房貸保險是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的混合物,繳費義務和受益權利嚴重扭曲。在實際操作中,商業銀行往往要求購房者到其認可的保險公司辦理房貸信用保險,并明確商業銀行為保險的第一受益人,在購房者因意外事故死亡或殘疾而無力償還貸款時,由保險公司償還出險后尚需償還的購房貸款本息。商業銀行不交納保費也不作為投保人,但卻得到了信用保險才有的保險賠付;而購房者雖然繳納了屬于保證保險范疇的保險費,而其自身卻得不到應有的保障。
三、完善住房抵押貸款保險的相關法規
針對我國房貸保險理念與實踐上的種種偏差,實有必要由人民銀行與保監會聯合制定《住房抵押貸款保險管理辦法》,以對其進行制度重構。而在這部法規中應當合理設定三方面的內容。
(一)導入國家信用,完善險種安排
應當改變我國房貸保險以保障商業銀行信貸安全為中心的理念,將房貸保險看成是房地產金融市場的基本一環,更多的將其作為購房者信用的延伸與補充,以合理安排購房者、貸款銀行、保險公司的權利義務關系。而且,房貸保險應當具有一定的社會福利性質,應當導入國家信用,構建類似西方國家政府保險與商業保險并重的保險機制。適應我國國情,政府的政策性保險機構可主要定位于為中低收入者提供優惠的保險服務,而商業性保險公司則可主要定位于為中高收入者提供系列個性保險。筆者認為,可以國家信用為基礎建立政策性保險公司,由政府財政提供部分初始資金,由其集中管理來實現房貸保險發放的標準化,提高房貸保險的規模效益。同時保監會應加強對其業務活動的監管。
而商業性房貸保險的險種安排應當有一個大體的設計。財產險、信用壽險、保證險應當有一個明確的界定(特別是對其責任范圍),以體現《保險法》誠實信用、權責對應的基本原則。保證險由于我國個人信用體系不健全而尚不能大規模開展,信用人壽險應當是主攻方向之一,而且應當進行險種創新,推出一些具有個性化的綜合險,以適應社會需求。
(二)設立保險準備基金,規范房貸保險業
美國房貸保險行業實力雄厚、經營穩健,這得益于制度上要求保險公司保持設立三個相互獨立的準備基金用于償付保險金:一是意外風險籌備基金,存期不能少于10年,用于隨時可能的災難性損失理賠,保費收入的一半應投入此基金,從而保證了在由于如經濟衰退引起的高風險發生時有足夠的基金償付保險金。二是虧損儲備基金,以防止個人房貸出現拖欠和無力償還債務。該基金的比率因每個人的資信情況、抵押貸款的首期、貸款種類和對房產變化的預期不同而有所差異。三是無收益保險儲備,是保險合同期和扣除意外風險儲備之外的保險費收入,用于支付一般的保險賠償。我國應當要求保險公司設立保險準備基金以規范房貸保險業。
(三)完善房貸保險的基本制度
應當改變目前房貸保險中的不合理做法,完善房貸保險基本制度。
1.房貸保險的選擇權。對于購房者來說,應當享有是否購買房貸保險的選擇權,而不應設立如目前我國對財產險的強制要求,以體現保險自愿的原則,同時要保證購房者對保險公司的選擇權,以實現房貸保險市場的良性競爭秩序。對貸款銀行來說,其應有一定的選擇優質保險公司的優質保險的權利;對于保險公司來說,其也應有根據購房者資信狀況與貸款銀行的貸款質量來決定是否承保的權利,并且還有選擇機構的權利,以避免商業銀行的不當行為。
2.保險金額與保險費率。應當改變目前以房屋總購價來確定保險金額的做法,而以抵押房屋建筑價格(除去總購置價格中30%以上的土地價格)或購房者貸款余額來確定保險金額,真正做到“有險才保”,維持購房者權益。由于住房貸款的低風險性,我國目前房貸保險的費率為5%。左右,30萬元15年期的貸款應繳保費超過1萬元,顯然過高。對比美國和加拿大等國不到0.5‰的費率,我國實有必要抽樣測算普查數據,用精確的數理統計的方法厘訂出合乎實際情況的較低的費率。
3.保險期限。在財產險中保險期限應當根據現房抵押貸款與期房抵押貸款區別對待。如果是現房,房貸保險期限應自借款抵押合同生效之日零時起至全部還清貸款24時為止;如果是期房,由于貸款合同訂立與房屋實際交付之間有一兩年的建筑期,因此房貸保險期限應自房屋交付之日零時起至全部還清貸款24時為止。在信用人壽險與保證險中,則應自借款抵押合同生效之日零時起至全部還清貸款24時為止。
4.繳費方式與退保規定。應當改變目前財產保險中一次繳清保費的有悖保險原理的做法,各險種繳費均應切實做到“按年收取,每年結算”,以維護投保人利益。這也有利于投保人退保目的的實現。因為如果一次性繳費,購房者提前還貸則有一定的心理損失,從而影響房貸保險業務發展;而且一旦在保險期限內房屋毀損或被保險人死亡,保險公司理賠后,保險責任終止,投保人實際多繳了其后的保費。因而保險合同應當有提前還貸、房屋毀損,被保險人死亡等退保條款。
關鍵詞:民辦高校;工資;結構
中圖分類號:F24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4428(2012)12-80 -03
一、研究背景
民辦高校這幾年的興起,對推動社會和經濟發展做出了一定的貢獻。民辦高校教師工資水平處于中等偏下,教師福利體系不夠靈活多樣,教師內部薪酬水平不高,教師考核不夠全面有效,教師薪酬模式缺乏彈性,民辦高校的老師的收入待遇和公辦院校相差較多,公辦院校工資實行的是績效考核,民辦高校的工資結構由學校決定,從事相同的教育活動,但待遇不同,地位不同。民辦高校的教師普遍反映平時的工作量比公辦院校的教師的工作量大很多,但是實際的收入相差甚遠,有的難得一個月的工資總額較高,卻也繳納了較高的個人所得稅,實際所得少了很多。這個現象已經對民辦高校的發展有了一定的影響,很多民辦高校留不住教師,民辦高校要留人,要制定適合本校的完善的有吸引力和激勵性的工資體系,進而激發教師的內在潛力和工作積極性。
二、民辦高校教師工資的組成
民辦高校教師工資總的來說一般包括四種方式:基本工資、課時工資、相關津貼(包括論文指導費、實習指導、二級學院的課時費)、福利等。
(一)基本工資:是依據教師的勞動熟練程度、工作的復雜程度、責任大小、工作環境、強度和不同工作在組織中的地位,并考慮教師的工齡、學歷、資力等因素,按照實際完成的工作量、工作時間或勞動消耗而計付的勞動報酬。一般情況下,基本薪酬數額固定,收入風險較小。
(二)課時工資:是根據教師上的課時數乘以單位課時工資,單位課時工資根據教師的職稱學歷不同而不同,這和公辦院校不一樣,主要是因為民辦院校的教師的人數較少,是民辦院校教師的工資的主要組成部分。
(三)相關津貼:論文指導費、實習指導、二級學院的課時費等。這部分每一個基本都不相同,有時一個月可能有幾千,大大增加了教師的納稅負擔,有時甚至一點都沒有。
(四)福利:是為吸引教師或維持人員穩定而支付給教師的除工資之外的勞動報酬,如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帶薪休假、免費午餐、交通支出、培訓支出等。福利支出表面上沒有給學校帶來一定的效益,所以很多民辦院校就忽視這一塊,只是按最低的標準發放,甚至有的福利就沒有,遠遠低于公辦院校。
三、民辦高校工資結構設計
某民辦院校張老師(在該校服務四年)2011年6月份基本工資1500元,課時補貼2976元,工資總額4476元,保險263元,公積金152元,應發工資4061元,扣稅184.15元,實際發放工資3876.85元。2011年7月份基本工資1500元,課時補貼1278元,教學津貼1842,工資總額,4620,保險263元,公積金152元,應發工資4205元,扣稅205.75元,實際發放工資3999.25元。2011年8月份基本工資1500元,課時補貼1278元,教學津貼1900,工資總額,4678,保險263元,公積金152元,應發工資4263元,扣稅214.45元,實際發放工資4048.55元。
(一)基本工資:這部分是教師的每一個月穩定的收入,是維持教師基本生活的必要來源。這部分的收入必須是教師完成了基本工作量之后才有的工資,比如張老師每月必須完成12課時的工作量,既然是基本工資,建議能夠取消完成12課時的工作量,這部分剩余下來老師將會有更多的時間來完成科研工作,這不僅給老師無形中加了工資,而且對民辦高校的發展是非常有利的。這是雙贏的方法。
以張老師所在學校為例基本工資如下表所示:
(二)課時工資:上面張老師在2011年6月的課時補貼2976元占了她工資總額的70%以上,課時工資和教師的職稱和學歷有關。具體情況見下表:
通過前面基本工資和課時工資可以看出一名教授每月完成62個課時之后才可以獲得4700元的收入。在很多公辦院校一名教授只需要完成以上工作量的一半就可以獲得相同的工資,所以一部分教師在獲得講師和教授的職稱之后選擇了離開培育他的學校。這部分有別于很多高等院校的,比如江蘇某民辦高校他們是把課時工資取消掉換成了超課時補貼,然后額外加了崗位津貼。他們的工資組成見下表(每月工作量12課時):
通過上表可以看出該民辦高校他們的工資隨著支持的提高上升的臺階也較大,無論是剛來校的青年教師助教還是要承擔家庭責任的中年教師比如副教授來說在他們的這個檔次工資還是拿的出去的,假如你愿意多上課的有超課時補貼一半10元一節課,大部分的老師把多余的精力花在科研上,這樣對老師本人和教學水平會有很大的提升,同時老師的科研搞上去之后對民辦院校的招生和提升也有很大的作用。
(三)相關津貼:包含了指導畢業班學生的論文指導費、指導學生的實習指導、二級學院的課時費及各種培訓費等。張老師在7月有教學津貼1278元的收入,在6月沒有這部分收入,所以這部分是不固定的,有時一個月可能有幾千,有時甚至一點都沒有。無論是論文指導費還是實習指導費都是張老師通過前面半年以上的時間來進行的指導才會有這部分的收入,而且老師只要接下了指導論文的任務都是會如期完成的,假如老師沒有如期完成就會影響學生的畢業,所以這部分學校不需要擔心,論文指導費可以根據論文的指導的完成情況來發放。很多高校開設了各種培訓,來提高學校的收入和知名度,教師也通過培訓課提高和鍛煉了自己,也增加了收入,張老師在2011年8月份培訓課的教學津貼1900元,8月份張老師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是214.45元,這部分培訓課的收入建議民辦高校通過現金的方式來發放,不通過工資的形式發放。假如該校采取此種方法的話張老師2011年8月份實際的收入可以增加了200元,張老師在2011年很多月份的工資收入都包含了二級學院的課時費,這部分繳納的稅金也多,也是可以通過現金來發放,這些培訓課以及二級學院的課是老師犧牲自己的休息時間來完成的,具體納稅應該是由學校來繳納,老師不承擔這一部分。
(四)福利:民辦高校教師的福利內容可以分成兩類:一類是強制利,學校必須按政府規定的標準執行,比如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住房公積金等,另一類是自行設計的福利比如,旅游、健康檢查、俱樂部會費、提供住房或購房支持計劃、提供公車或報銷一定的交通支出、免費午餐、帶薪假期、培訓支出等。教師有時會把這些福利折算成收入,用以比較服務的學校是否具有物質吸引力。因此完善的福利系統對吸引和保留教師為民辦本科高校服務非常重要的,根據家庭經濟理論,福利項目設計得好,不僅能給教師帶來方便,解除后顧之憂,增強教師的忠誠度,而且可以節省在個人所得稅上的支出,同時提高了民辦本科高校的社會聲望,如果福利項目設計的人性化,吸引公辦院校的教師來任教也不是沒有可能。福利支出表面上沒有給學校帶來一定的效益,所以很多民辦院校很忽視這一塊,只是按最低的標準發放,甚至有的福利就沒有,遠遠低于公辦院校。對于強制性的福利比如民辦高校的養老保險等就應該與公辦院校保持相同的水平,這是民辦高校吸引教師或維持人員穩定而支付給教師的除工資之外的勞動報酬。民辦高校辦校的時間短,教師要不就是年輕教師,要不就是從公辦院校退休的老教師,從民辦院校的長期發展角度來看,學校是需要一支穩定的教師隊伍的,學校應該在福利上為青年老師多做考慮,比如青年教師都存在著買房結婚的問題,學校可以提高住房公積金,可以按著校齡和職稱提高住房公積金。教師既減少了稅收的支出又有了買房的保障。培訓支出,民辦院校的教師相比較其他公辦院校的教師在學歷上較低,為了能夠更好地教書育人,大部分青年教師都會選擇學歷升級,走訪了江蘇的四個民辦高校他們的青年教師有的在繼續讀研究生,有的在讀博士,比如某民辦院校的陳老師每年研究生的支出就有15000元以上的支出,該校是根據陳老師上學的發票以及住宿的發票給予全額的現金報銷,所以該校老師很愿意利用自己的時間去進修,再把進修學到的信息和知識傳遞給他們的學生。
(五)獎勵:很多民辦高校沒有這部分的工資項目,這部分的收入是和教師自身努力以及工作態度掛鉤的,也是拉開教師工資差距的。充分體現了多勞(腦力勞動)多得。例如教師課堂教學方法的創新,學生實踐方式的改良,教學論文的發表,精品課程的推出等等。部分民辦高校在這塊獎勵的很少,比如課堂教學方法的創新很多學校就沒有,民辦高校的學生學習習慣是沒有公辦院校的學生好的,假如你的教學方法和公辦的一樣,估計吸引不了他們,為了提高民辦高校的教學質量學校應該有這部分的獎勵。通過獎勵工資學校可以發現人力資本含量較高的關鍵性員工,他們能為學校發展做出重要貢獻,因此應該為他們提供具有競爭力的獎勵。
四、結論
民辦高校要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健康發展,要打造自身的核心競爭力,建設一只高質量的教師隊伍是關鍵。而工資結構設計涉及到教師的切身利益,體現著對教師能力、價值和貢獻的一種評價和認可,與民辦高校人才資源優化配置密切相關。教師對于民辦高校特別是營利性的民辦高校而言不再是地位低微的勞動力和賺錢的工具,教師是可以和學校一起承擔風險,分享收益,對教師的智力投資不是浪費,可以得到很大的邊際收益,教師和學校完全可以得到雙贏。民辦高校的所有者和領導者對教師的管理應該迅速完成從人事管理提升到人本管理的轉型。本文在某些部分還可以進一步深入研究,比如福利設計方案目前還是過于籠統,可以結合具體學校具體城市進一步細化,突出差異化和特(下轉第83頁)(上接第81頁)色化,希望本題可以起到拋磚引玉的效果,可以讓更多的人來研究和重視民辦高校老師的收入,真的為民辦教師和民辦學校的發展起到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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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企業;職工福利費;財稅
2009年11月12日,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 號),從加強企業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維護正常收入分配秩序出發,對企業職工福利費的范圍及賬務處理等作了進一步明確。但是早在2009年1月4日,國家稅務總局就在《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對企業職工福利費的稅務處理進行了明確規范。財務和稅務對企業職工福利費的處理存在哪些差異?筆者對財企〔2009〕242號文和國稅函〔2009〕3號文進行了對比分析,歸納出以下幾點差異,供讀者參考。
一、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和通信補貼的財稅處理差異分析
財企〔2009〕242號文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核算范圍要比國稅函〔2009〕3號文規定的范圍寬廣。財企〔2009〕242號文規定:職工療養費用、未辦職工食堂統一供應午餐支出、集體宿舍設備、設施折舊、維修保養費用以及集體宿舍工作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人工費用、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應在應付職工薪酬—應付職工福利費科目核算,而國稅函〔2009〕3號文所列舉的職工福利費核算內容未包括以上內容。關于企業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利,財企〔2009〕242號文規定:企業提供的交通、住房、通信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信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但根據國家有關企業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統一規定,不得再為職工購建住房。目前眾多專家學者認為財企〔2009〕242號文把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信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信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計征個人所得稅。筆者認為上述觀點是錯誤的,雖然財企〔2009〕242號文把企業職工交通、住房、通信補貼計入職工工資總額,但是國稅函〔2009〕3號文第三條第二小條明文規定企業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利屬于職工福利費范疇。根據財企〔2009〕242號文同時規定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納稅。既然國稅函〔2009〕3 號文規定上述補貼屬于職工福利費范疇,那么上述補貼就不應該再計入職工工資總額計征個人所得稅。例如一家上市公司為 100 名管理人員每人按月發放1400元的交通、通信補貼,該公司管理人員每月工資5000元,則相關的會計分錄為:
1.計提工資福利費時,應借記“管理費用—工資”,貸記“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工資”,金額640000元。
2.發放工資補貼,應借記“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工資”,貸記“銀行存款”,金額640000元。年終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把每人每月1400元的交通、通信補貼計140000元從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工資科目中剔除,算入應付職工福利費使用額度,同時企業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要剔除每月1400元的交通、通信補貼。
二、企業為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的財稅處理差異分析
目前眾多企業在節假日給員工發放各項補助,包括購物券、物品、現金等補助,財企〔2009〕242號文對此做出明確規定,即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應當納入工資總額管理。而國稅函〔2009〕3號文第三條第二小條明文規定企業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利屬于職工福利費范疇。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假日各項補助應該屬于國稅函〔2009〕3號文規定的生活上的補助,另外從財企〔2009〕242號文第五項規定中看出財政部在同一文中對職工補助的財務處理存在自相矛盾,財企〔2009〕242號文第五項規定:企業職工福利一般應以貨幣形式為主。國家出資的電信、電力、交通、熱力、供水、燃氣等企業,將本企業產品和服務作為職工福利的,應當按商業化原則實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職工及其親屬免費或者低價使用。從中可以看出財企〔2009〕242號文是認可企業給予職工各項實物補助作為福利費處理的,退一步想,連日常生活的各項補助都認可是福利費,更何況是節假日呢?因此,筆者認為企業在節假日給員工發放各項補助,包括購物券、物品、現金等補助,應采取國稅函〔2009〕3號文規定做福利費處理。
三、企業職工福利費核算規定上的差異分析
國稅函〔2009〕3號文對福利費核算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該單獨設置賬冊,進行準確核算。沒有單獨設置賬冊準確核算的,稅務機關應責令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稅務機關可對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進行合理的核定。財企〔2009〕242號文對福利費核算規定要比國稅函〔2009〕3號詳細得多,包括制度健全、標準合理、管理科學、核算規范、準確披露等。
四、結束語
本文根據自身經營,結合具體情況論述了企業職工福利費財稅處理的差異問題,希望此文可以為有需要的企業提供一點幫助,也可以促進自身工作的進步,文中不妥之處,還望指出。
參考文獻:
[1]婁根杰:淺談職工福利費財稅差異對企業的影響[期刊論文]-商情2009(14).
不談對方敏感的事
首先我們要學會尊重對方。在面談時,尊重對方的職業、性別、以及生活習俗和個人愛好,不談對方敏感的事,更不要冒昧詢問客戶不愿談及或涉及的人和事,否則會引起對方的反感和厭惡。
不談對方的出身
營銷員與顧客面談,千萬別提他現在的家財萬貫或卑微的過去。“英雄不問出身”,這句話絕對有道理。
不和對方開過分的玩笑
營銷員與顧客面談時,如果彼此不是十分熟悉,千萬別開過分的玩笑。適當的幽默是需要的,但一定要高雅、溫和,切忌庸俗、低級,要把握開玩笑的尺度和幽默的分寸。
不要作講演
營銷員與顧客面談是雙向溝通,不是營銷員一人說,更不是在作演講或報告。記住:推銷不是講演。
永遠不要與顧客爭論
我們推銷保險,是為了給顧客送去保障與平安,是為了推銷自己的產品,而不是來參加論文答辯的。因此,我們在與顧客面談時,應進行有效溝通,切不可與顧客發生爭論。
不要堅持改變對方
營銷員與顧客面談,應努力取得對方的信任和理解,增進彼此的了解,而不是試圖改變對方,迫使對方改變思想,接受自己的主張。因此,對顧客要理解、寬容,就行了。
不談對方的隱私
營銷員與顧客進行面談,不要談對方的隱私。隱私的具體內容大致包括:婚姻狀況、、薪酬水平、福利待遇、地位官職和住房情況等。
不可忽視自己的神態舉止
營銷員與顧客面談時,千萬別忽視自己的神態舉止,要知道無聲語言所顯示的意思要比有聲語言多得多。態度冷淡會令聽眾失去興趣,舉止隨便會讓聽眾對你不夠重視,表情卑屈會使聽眾產生懷疑,動作慌亂會動搖聽眾對你的信任,內容過于嚴肅會使聽眾感到壓抑和拘謹。
關鍵詞:社保基金,投資組合,績效評價
1.基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1管理體制不統一、法制不健全
包括領導管理體制不統一,基金管理難以協調、法制不健全,管理缺乏規范;社會保障基金運行機制不健全,基金的籌集、運用和保值增值難以形成良性循環;基金未納入國家及地方政府的統一預算,缺乏統籌安排,基金分散,難以產生效益;現收現付的籌資模式難以渡過“老齡時期”,“代際轉嫁”方式將出現支付危機、缺少可供選擇的投資工具,基金保值困難等。
在社會保障制度運行過程中,也暴露出社會保障財務會計體系與社會保障整體改革步伐不協調之處。財務會計理論體系不完善,財務管理秩序混亂,管理透明度低,資金管理過程暗箱操作手法嚴重,會計信息披露不規范,會計管理體系不順暢,會計制度欠缺等。現行的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險制度運行至今,國家和省一直沒有制定一部有關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法律、法規。1998年以來,社會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國家有關文件和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印發的《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僅對各部門承擔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職責作出規定,還存在著一些局限性,執行過程中也出現一些新問題,無從尋求法律依據加以規范,致使基金管理工作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各部門之間職能錯位,基金收支、管理等渠道不暢通,影響了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有效管理。
1.2擴面征繳難度大
目前,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主要是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以及部分事業單位和私營企業,而作為主要經濟形式的民營企業由于對參加社會保險認識不到位,認為參保繳費增加企業的負擔,出于利益考慮,不愿意參保。部分國有企業繳費有困難,存在拖欠社保費的情況。而效益好的企業認為不存在失業,參加失業保險是做貢獻,往往又不愿意參保。事業單位也未按規定進行參保,事業單位大多是財政撥款,財政尚未將事業單位養老和失業保險費列入預算,同時事業單位的社會保障支出由財政負擔,且不存在失業,所以繳費積極性不高,致使擴面征繳步履為艱。同時,由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沒有行政執法權,征繳強制力不夠,加之部分企業效益差、無力繳納或補繳社會保險費以及企業認識上的原因,導致拖欠社保費、少報瞞報繳費基數的現象嚴重。五險分立,管理不統一。目前,大多數地區五險經辦機構不統一,分別由社保處、勞動就業服務處、醫保中心經辦,管理上不統一,存在重復工作、協調性差等弊端。由于五險分別運作,繳費基數難以統一,存在繳費基數不實的情況。五險分立的局面影響了各險種擴面征繳工作的銜接。另外,沒有建立資源共享的平臺,信息無法共享,不能及時全面掌握參加社會保險的總體情況,給管理工作帶來困難。
1.3監督管理機制不建全,社保內部稽核力量不足
國務院頒布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區域內的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現實工作中,勞動保障部門、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都具有監管職能,但共同監管往往組織不力、信息不暢、效率不高,實際上弱化了監督效果。基金存儲多渠道,不能很好地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在保險基金存儲問題上,各地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問題,把所收入的基金在多家銀行存放,有的存在國有銀行,也有的存在地方金融機構,容易造成基金不必要的流失。國家明文規定,所有保險基金均要存入在國有商業銀行開立的財政專戶賬戶。
1.4社保內部稽核力量不足
社保參保人員、參保基數等基本情況均由單位和企業申報、社保機構審核確認,然后再進行抽樣稽核,稽核范圍太小。由于各社保經辦機構人員編制少,目前尚未配備專門的稽核工作部門和稽核人員,稽核工作一直由其他科室臨時代管代辦。由于不是專業稽核人員,對稽核業務不熟,稽核工作不能落到實處。另外因稽核工作成本高,特別是實地稽核,沒有經費保障導致實地稽核工作難以開展。
1.5擠占挪用社會保障基金現象依然屢禁不止
近年來盡管國家從各方面加強監管,但社會保障基金被擠占挪用的現象仍然時有發生,其主要表現為一是征收單位自行截留、挪用社會保險基金,不及時解繳財政專戶管理,二是地方政府由于財力有限動用社會保障基金平衡預算或作其他支出,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財政供給的經費不足再加上前文所述的征收機構不統一導致征收成本高所致。
2.對策建議
2.1加強信息化建設,實行動態監管
我們可以借鑒美國及其他國家的先進經驗,對社會保障基金進行計算機操作和聯網管理,這就在根本上消除了虛報、瞞報、暗箱操作等違法行為,所以對社會保障基金實行專業化、網絡化、信息化、現代化管理勢在必行。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獲取和傳導機制,基金的所有者無法了解到基金管理的真實信息,上級監管部門不了解下級管理部門的真實情況,由于基金多樣性和分散性,甚至一些管理部門對自己所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的真實情況都不了解,零散和不完整的數據使監督變得非常的困難。
2.2加強各層次執業人員職業道德建設
加強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建設越來越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因此,提高執業人員整體素質是確保執業誠信的根本,應定期開展執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和誠實守信教育,使之樹立遵紀守法、廉潔奉公的從業作風。論文參考。加強對社會保障基金的審計監督。社會保障審計是指審計機關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政府部門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的審計監督。社會保障審計的范圍包括養老、醫療、失業、農村養老、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基金,住房保障以及各項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和社會捐贈資金等。論文參考。審計的目的在于:保障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制度及住房制度改革的順利實施;保障人民群眾基本生活的權益,維護社會的穩定;促進我國現代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與完善;保證社會保障資金的安全與完整,充分發揮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促進接受社會捐贈的部門、單位加強財務管理,提高社會捐贈資金使用的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
2.3加大宣傳擴大參保覆蓋面
加大對社會保險政策的宣傳,使廣大民營企業了解社會保險政策,充分認識參加社會保險的重要作用和長遠意義,切實按政策辦事,依法參保并及時繳納社保費,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一是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多層次、全方位地進行宣傳。二是選派業務骨干,深入到企業,與職工進行面對面交流,為廣大職工解疑釋難,增強職工的參保意識和參保的積極性。三是要借助普法時機,加大社會保險的政策宣傳。切實把民營企業、個體戶和股份制等企業納入參保范圍,減輕社會壓力,維護社會穩定。營造繳費環境,加大征收力度。地方政府要結合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地方性規章,確保從業人員享受憲法規定的社會保險權。社會保險征收部門要改善服務方式,擴大保險范圍,加大征收力度,必要時采取行政、經濟、法律等手段,鼓勵、督促民營企業、事業單位參加社會保險。論文參考。同時,地方政府制定相應的激勵機制,要獎懲分明,對積極參保的企業要給予獎勵,對拖延參保、少繳、漏繳社會保險費的單位或企業要督促糾正。對拒不參保、惡意拖欠社保費的要給予處罰,促進民營企業自覺參保,真正做到應保盡保,應收盡收。
2.4實行“五險合一”,統一管理
改變現有的三個經辦機構“各吹各的號,各唱各的調”的現狀,加大整合力度,將基金征繳統一到一個經辦機構管理,實行“五險合一”的運作模式,對外統一征繳、統一支付、統一稽核,對內分賬核算,同時搭建統一的計算機管理服務網絡,集中數據、集中信息、實現資源共享,對社保基金的籌集和征繳機構的征繳、基金支付、財政專戶的管理情況實施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制,采取各種措施加強基金的監管。一是完善社保經辦機構內部管理制度,全面實現基金征繳、支付、運行過程的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管理。二是成立基金監管小組,落實專人負責,實行事前、事中、事后監管。三是行政管理、經辦機構、監督部門檢查相結合,對基金進行經常性的監督。四是充分發揮計算機信息網絡的管理作用,利用計算機網絡進行適時監管。
2.5重視稽核工作,加強內部稽核
加強社保經辦機構內部稽核部門建設,從優化整合管理資源入手,組建由專業人員組成的內部審計和稽核隊伍,對參保企業的繳費基數、參保人數,繳費情況進行實地稽核,對支付對象、支付項目進行經常性的審計稽核,堵塞基金在征繳、支付、管理過程中的跑冒滴漏現象。
參考文獻:
[1]張秀玉, 郭遠遠, 貝森. 事業單位改革問題及對策研究.職業時空 , 2010,(03) :1-3.
[2]劉宇. 稅務公務員管理體制改革探討. 遼寧經濟職業技術學院(遼寧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學報) , 2009,(04) :2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