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個人所得稅調整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 最優稅收理論 邊際稅率函數 公平原則
一、引言
個人所得稅(Personal Income Tax),是對個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征收的一種稅,是國家運用稅收這一經濟杠桿調節收入分配的有力工具。它是世界上最復雜的稅種之一,具有很強的政策性,也要求具備較高的征管和配套條件。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建立二十多年來,個人所得稅法經過了一系列的調整,以期實現調節收入分配,實現社會公平的目的。但是,經過多年實踐,事實證明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存在這樣那樣的缺陷,在實際操作中面臨諸多問題,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越來越不適應不斷變化的客觀經濟形勢,因此,有必要對我國個人所得稅稅制進行調整與優化。
二、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存在的主要問題
1.先天不足的分類所得稅制
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實行的是分類所得稅課稅模式,即對納稅人不同類型的所得項目,分別規定不同的稅率,扣除標準和減免優惠。這種計稅方式在改革開放初期,個人收入單一,稅收征管水平較低的情況下是適宜的。然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個人收入來源渠道的增多,分類所得稅的弊端也日益暴露。一是按所得項目分項,按次征稅,使那些所得渠道多,綜合收入高的納稅人不納稅或者少納稅;相反所的渠道少,綜合收入相對較低的納稅人卻要多繳稅。與綜合各項所得按年征稅相比,分類征收方法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力度有一定局限,難以充分體現公平稅負,合理稅負的原則。二是對不同的所得項目采取不同稅率和扣除辦法,容易造成納稅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費用,存在較多的逃稅,避稅漏洞,給征收管理帶來困難。
2.征收范圍狹窄
個人所得從形式上看,有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還有減少債務和得到服務等形式;從來源上看,既有來自本單位的收入。或從事第二職業的收入等;從支付的記錄上看,既有賬簿上記載的,也有賬簿上并無反映的。這些形形的個人收入,情形復雜,加之目前流通中大量使用現金,致使收入隱性化加重。而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只列舉規定了11個應稅項目,并運用概括法規定了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收的其他所得。我國主要采用正列舉方式確定稅基范圍,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征稅范圍的擴大,雖然用概括法規定了其他認定的應稅項目,避免稅基流失,但是因其規定的模糊性,易在征納過程中引起征納雙方的糾紛和納稅人逃避稅行為的發生。
3.個人免征額標準缺乏科學性
設立個人免征額的目的之一是為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包括勞動者本人的基本生活資料及教育培訓費用,庭成員所需生活資料的費用等。我國目前的個人的所得稅制度實行收入減去固定標準的免征額作為應稅所得額的方法,種方法沒有考慮到不同的納稅人的贍養費用、子女撫養費用、教育費用、醫療費用等因素。在現實生活中上述情況不同,各納稅人的生活必要支出就不同,實行固定免征額的方法不科學。
4.稅率設計不合理
行九級超額累進稅率,最低一檔稅率5%,最高一檔稅率45%,這與國際上減少稅率檔次的趨勢是不相吻合的,稅率的檔次越多,造成的效率損失就越大,從而稅收成本就越高。而且45%的稅率過高,一方面會增強納稅人偷漏稅的動機,另一方面由于稅率在現實中極少運用,這一稅率只起象征性的作用,有其名而無其實,卻使稅制空背了高稅率之名。
5.征收管理力度不足
(1)征收方式難以控制高收入者。對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我國和大多數國家一樣也采用了源泉扣繳和自行申報兩種方法,但側重點不同我國更側重源泉扣繳。由于稅法沒有對所有納稅人要求納稅申報,稅務機關對扣繳義務人的納稅檢查信息是單方面的,無法有效進行監督,使得源泉扣繳的執行力度在不同單位間有很大的差別。源泉扣繳執行力度的不同使得個人所得稅只管住了工薪階層,沒有管住高收入階層。自行申報目前尚未全面鋪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只有5種情形下的個人收入應自行申報。由于沒有實行全面的個人收入申報制度,稅收流失難以避免。
(2)處罰法規不完善,處罰力度不強,不能對納稅人起到震懾作用。目前我國的《稅收征管法》對偷、漏稅等違法行為的界定模糊(例如對納稅人取得收入后掛在往來賬戶不結轉的行為,很難明確界定是納稅人有意行為還是無意行為),使稅務執法機關難以把握,往往避重就輕。這樣,對違法者本人起不到接受教訓,自覺守法的約束作用;對廣大公民更起不到警示和威懾作用,違法現象得不到抑制。因此,遵紀守法、自覺納稅的良好社會風尚難以形成。
三、完善個人所得稅的主要理論依據
1.最優稅收理論
事實上,20世紀中后期西方國家進行的新一輪的稅制改革,最優稅收理論就成為其重要的指導原則之一。這也就是我們選擇這一理論作為重新設計我國個人所得稅稅率表的主要理論依據的原因。其核心內容包括:
第一,所得稅的邊際稅率不能過高。
假定政府的目標是使社會公眾福利最大化,在這一前提下,過高的邊際稅率不僅會導致效率損失,而且也沒有達到調節社會收入公平分配的目標。一般而言,邊際稅率越高,替代效應越大,超額負擔也越大。因為理性的消費者總是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其追求效用最大化的過程實際上是受到稅收的約束的。邊際稅率越高,消費者將改變消費決策,也會引起生產者更改生產決策,這樣,就有可能打破原先市場的完全競爭狀態,造成效率損失,經濟就無法達到帕累托最優狀態。因此,政府選擇最優稅率的時候,必須充分考慮到納稅人對接受這個稅率后所改變的消費效用最大化的結果。
第二,最優所得稅率結構應當呈倒“U”型。
從社會公平與效率的總體角度來看,中等收入者的邊際稅率可適當高些,而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應該適用較低的稅率。也就是說,中等收入階層應繳納更多的稅收,低收入階層和高收入階層應繳較少的稅收,甚至最低收入者與最高收入者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收。當然,對于最高收入者,政府應開征遺產稅、財產稅對其征稅,以實現社會的公平,不過,這是其他稅種應考慮的問題了。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倒“U”型稅率結構的分析結論,是在完全競爭的假定前提下得出的,現實中完全競爭幾乎不存在,所以,我們不能完全按照倒“U”型稅率結構來精確地設計所得稅率。
2.個人所得稅邊際稅率函數
根據經濟學與微積分的知識,我們假設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函數,理論上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連續性,即稅率函數必須是連續的;
(2)單調性,即稅率函數必須是遞增的;
(3)可導性,即稅率函數圖像必須是光滑的;
(4)稅率導函數的連續性。
假設r為個人所得稅稅率,R為個人所得稅邊際稅率,X表示應納稅所得額,建立函數:稅率函數r=r(X),邊際稅率函數R=R(X)。根據最優稅收理論,個人所得稅的邊際稅率應呈倒“U”型。
四、我國個人所得稅的設計
根據上文所提出的我國個人所得稅存在的問題和所依據的理論,我們提出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優化設計:
1.采用分類綜合所得稅模式。上文表明分類所得課稅模式,既缺乏彈性又加大征稅成本。綜合課稅模式能較好地體現納稅人的稅收綜合負擔能力 ,實現稅收公平原則 ,但由于應納稅所得是按納稅人所得總額綜合計算 ,征收手續復雜 ,征管成本較高 ,且要求納稅人有較高的納稅意識 ,有健全的會計核算制度,稅務機關有先進的稽查手段 ,否則難以實施。考慮到目前我國稅務機關的征稅能力和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分類綜合課稅模式將分類和綜合兩種所得稅課稅制度的優點兼收并蓄 ,實行分項課征和綜合計稅 ,應是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課稅模式的應有選擇。
2.規范個人免征額標準。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免征額調至1600元,大大減輕了低收入人員的稅收負擔。但是費用扣除標準需要考慮納稅人具體情況并區別對待。借鑒國外通行做法,根據我國實際情況,中國個人所得稅免征稅額可分為 4個部分:(1)個人基本生活費用和教育費用扣除。(2)撫養子女、贍養老人費用扣除。(3)特殊扣除,針對殘疾人、慢性病患者。(4)子女教育費用扣除。目前,教育費用占家庭開支的比重較大并且沒有任何形式的社會保障,因此應額外扣除。
3.簡化稅率級次,應實行“少檔次、低稅率”的累進稅率模式。本著“照顧低收入者,培育中產階層,調節高收入者”的原則,在提高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基礎上,提高最低稅率至 10%,將高稅率部分的 45%向下調降至35%,則可構建一組由10%~35%的累進稅率。累進稅的級次定在5級比較適中。
【關鍵詞】中國 美國 個人所得稅 差異
稅收是各國政府賴以生存的財政基礎,而個人所得稅則是政府財政的重要來源。美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是國際社會公認的比較完善的稅制。
本文將從以下幾個方面,分析比較中國和美國在個人所得稅征收方面的差異,借以提出借鑒意義。
一、兩國在征收個人所得稅方面的主要差異
(一)個人所得稅的歷史
中國于1980年9月正式頒布個人所得稅法,起征點為800元每月或每次。1986年1月,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暫行條例,9月頒布了個人所得稅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1994年實施新的個人所得稅法。2011年6月對個人所得稅法進行了修改。
美國于1862年開征個人所得稅,當初是為了籌措南北戰爭期間的戰爭費用。1913年,美國國會通過了個人所得稅法,已經經歷了一個世紀。
(二)納稅意識
2013年11月親戚家辦喜酒用餐,餐廳經理告知:酒水打八折,但不給開票。眾所周知,一個商家對顧客消費不愿意開具發票,就意味著偷漏稅。我們估算一下,總的用餐費用在6萬元左右,光營業稅及附加就逃掉了3330,如果按照餐飲行業的利潤率25%,所得稅3750元。二者相加要超7000元。這種現象在中國的零售餐飲行業比比皆是。
以上的普遍事實說明,中國人的納稅意識很差。無論是窮人還是富人,大家都不認為納稅是自己的義務,能逃就逃,更別說主動申報了。
而在美國,從美國總統,到普通的百姓,納稅已成為每個人的義務和職責。美國公民也知道自己交的稅花到什么地方。奧巴馬夫婦2010年稅前收入為172萬美元,他們為此繳納了聯邦個人所得稅45.3萬美元和伊利諾伊州州稅約5萬美元,共計約50.3萬美元。
(三)個人所得稅課稅模式
個人所得稅按稅制設計及其征收方式可分為綜合稅制、分類稅制、綜合分類相結合稅制三種。
中國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稅制,將個人取得的各種所得劃分為11類,分別使用不同的費用減除標準、不同稅率和不同計稅方法。
美國個人所得稅實行綜合所得稅制,將納稅人全年全部所得,在減除法定的起征點(寬免額)和成本費用后的余額征稅的一種方法。綜合所得稅制考慮納稅人的綜合收入水平和家庭負擔情況。可以反映納稅人的綜合負稅能力。
(四)稅率
中國個人所得稅設有二類稅率:一是超額累進稅率,二是比例稅率。
工資、薪金所得適用3%~45%的七級超額累進稅率;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等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稿酬、勞務報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其余各類所得均適用20%的比例稅率。
美國個人所得稅實行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個人所得稅法對納稅者的全部應稅所得按四種不同申報方式分別規定了級距,同一級距的稅率相同,從10%到35%。
(五)個人所得稅的申報方式
在中國,目前工資、薪金是按按月計征(特定行業除外),個體工商戶是按年計征,年度終了后匯算清繳。也就是說,大多數人的工資、薪金一旦計征后,少了要補,多交了,則無法退回。因為中國稅法對一般工薪是沒有多退少補這一規定的。
美國的個人所得稅是按月預繳,一年清算。采用個人全年匯總報稅制度,每人根據婚姻、家庭情況來選取申報類別:未婚單身、已婚合并、已婚分別及戶主申報4種類別。每個納稅人有唯一的社會保險號碼,各項收入申報信息都匯總在該號碼下。每年年終,雇主就雇員的收入情況發出一式兩份的表格,一份發給雇員,另一份發給國稅局,表上詳細列明了雇員的收入及已代扣代繳的稅額。人們可以根據這表格以及其他收入情況進行申報,多退少補。
(六)起征點的適時調整
中國1980年9月開始征收個人所得稅,月起征點為800元;2005年10月調整到1600元,中間相隔了整整25年,期間中國的經濟已發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居民收入也非比昔日;2007年提高到2000元,中間相隔2年左右;再到2011年月起征點提高到了3500元,又相隔了4年。
美國國稅局按照立法方式,從1981年開始,對個人所得稅起征點(也稱寬免額)按年進行調整,其所使用的指數可以是物價變化以及經濟情況對貨幣購買力的影響。其目的是使個人所得稅能使貨幣購買力隨各種指數而調整,從而實現消除通貨膨脹對居民生活水平的影響。同時,此舉可以減少對稅率的頻繁調整。美國的年起征點一般為7500美元。
二、中國在征收個人所得稅方面應該改進的地方
(一)按家庭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個人收入的調節最終要體現對家庭收入的調節上,家庭是社會最基本的單位。而夫妻關系則是家庭的總軸。所以,中國應該借鑒美國按家庭情況考慮納稅人是否已婚、是否夫妻雙方都有收入、及需要撫養孩子等情況,采用不同的稅率和起征點。目前中國只根據個人收入而不考慮家庭情況的征稅方法明顯存在很大的缺陷。
下表為美國單身申報和夫妻申報帶來的稅收優惠。
(二)統一個人所得稅稅率
中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將個人所得分成了二種類別三種稅率:一是工資薪金所得,二是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三是稿酬、勞務、特許權使用費等其他所得,且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
這種做法使得收入來源多的人有了避稅、轉嫁稅負、甚至逃稅的可能。他們可以采用收入來源多而轉化收入來源的性質等手法使原先一些高稅率的收入轉為適用低稅率,或隱瞞收入,從而達到偷漏稅的目的。
因此,應將上述二種類別三種稅率統一合并為一種,按同一超額累進稅率征稅,這樣可以與按家庭征稅連接,也能體現公平。
(三)按國內經濟形勢變化,實行起征點按年調整
中國80年開征個人所得稅起,一共調整了三次起征點,2005年、2007年及2011年共三次。且最長的時隔25年。1988年的價格闖關,1990~4年的通貨膨脹嚴重地侵蝕了個人財富,給居民帶來了虛假所得。而此期間的起征點還是800元。
一、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現狀(一)2006-2016年個人所得稅收入增長較快2006-2016年,隨著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全國個人所得稅收入增長較快,由2006年的1418.04億元增長到2016年130354億元,年均增長15.19%。個人所得稅收入呈以下三大特征:一是受三次調增工資、薪金免征額影響,2006、2009、2012 年個人所得稅同比增幅明顯下滑;二是由于年終獎金發放及匯繳清算等原因,1 季度個人所得稅收入集中度較大,2003年1季度是全年按季平均的1.07倍,2016年增至1.25倍。三是個人所得稅中工資薪金所得占比較高,2016年占比高達62.66%。(二)高效入庫流程保證了個人所得稅收入及時入庫為保證個稅收入的完整、準確、及時入庫,現已形成一套完成的征管制度,在審核、稽查環節,稅務機關主要通過現場審核、事后檢查、稅源代扣代繳。在預算資金入庫環節,納稅人根據稅務機關開據的稅票通過商業銀行劃款,商業銀行將稅款通過橫向聯網系統繳入國庫,待稅務機關核對資金信息無誤后,稅款正式入庫。 (三)我國個稅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收入由中央與地方分成根據國務院所得稅分享改革方案,我國個人所得稅由中央與地方按比例分享,2002 年分享比例為50%:50%,2003年以后各分享60%、40%。征收管理方面,地方稅務局為個人所得稅主管部門,除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征收外,其他個人所得稅均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四)滯納金、罰款收入較少,且占個稅比例大幅下降,反映居民納稅意識有所提高我國稅收征管法規定,對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對納稅人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近十年來,在納稅宣傳和稅收懲罰約束下,居民的納稅意識逐步提高。二、存在的主要問題(一)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再分配效果欠佳個人所得稅作為政府調節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目前并未能發揮較好效果。一是我國個人所得稅覆蓋面低,難以發揮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據統計,2015 年全國繳納個稅人數還不到2800萬,占全國總人口比例不到2%;二是我國個人所得稅的設計是高薪酬者多納稅,但是高薪酬者往往不是高收入者,這樣的制度設計使個人所得稅的收入調節功能大打折扣。三是分類征收方式使高收入者容易通過收入歸類來避稅,減弱個稅調節效應。(二)現行征管稽核制度效率較低一是由于缺乏完整的個人納稅信息數據庫,稅務機關難以發現納稅人是否存在偷稅漏稅行為,申報資料的真實程度取決于申報人的納稅意識。二是受制于事后檢查的滯后性、小范圍性,降低了稅源扣繳的違約成本。三是在現行分類征收方式下,對年終申報清算多為“少補”,納稅人缺乏“多退”的申報動力,加之缺乏相應的制衡機制,征收效率較低。
(三)預算科目的粗化,不利于對稅源類別的分析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個人所得稅收入科目分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軍隊個人所得稅、其他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稅款滯納金及罰款收入四個明細項目,而反映收入來源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等個人所得稅收入全部涵蓋在“其他個人所得稅”科目中。預算科目不夠細化,不能準確反映個稅收入的來源,不利于掌握稅源的基本情況,也不利于預算收入的透明化。(四)對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未考慮物價指數的變動自1980年我國開征個人所得稅以來,對工資薪金所得起征點調整了三次,且最長時隔為25年。這種階梯式增長方式,由于未考慮到物價指數的變化給個人收入帶來的影響,無形中加大或縮小了個人購買力,可能造成在現行稅制未改變的情況下,因為物價的變動而使個人所得稅稅負增大或減小,也易造成在起征點變化的次年,個人所得稅收入入庫金額驟減,不利于預算收入的連續性。(五)中央與地方分成不利于個稅的綜合管理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屬共享稅,這樣的稅制安排可能存在一定的缺陷。一是各地方為爭奪稅源而人為設置障礙,阻礙人力資本在全國范圍內的充分自由流動。二是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再分配功能和自動穩定器功能在中央統一安排調度下才能更有效地發揮。三是目前個人所得稅收入主要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但地方政府卻只分享收入中的小部分,不利于刺激地方征管技術的提升。
三、政策建議(一)加快綜合與分類稅制改革,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職能借鑒國際經驗,應逐步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稅制。一是在目前的征管技術手段下,仍以分類征收為主,按工資薪金、勞務收入等實行稅源預扣,保證大部分稅收先行入庫。二是先分類后綜合,全年累計后匯總清算,適當將醫療支出、住房支出等納入稅收抵免范圍,最后多退少補。三是對一部分特殊收入項目可以單獨進行征收,不考慮在綜合申報范圍內。(二)加快個人納稅信息聯網建設,提高個人所得稅征收效率一是盡快實現個人納稅信息聯網,提高對個人所得稅繳納的監督制衡力度。二是以聯網系統為基礎,開發收入分析軟件,對個稅申報金額進行稽核、審查。三是提高偷稅、漏稅處罰力度,將處罰信息納入個人征信系統,增加個人違約成本。
(三)細化個稅預算科目,反映收入來源情況建議按個人所得來源,將“其他個人所得稅”細化為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稿酬個人所得稅等11項。細化科目既有利于提高預算報表的質量,也有利于反映個人所得稅收入項目變化情況,為下一步改革提供數據支撐。(四)根據國內經濟發展情況,實行起征點按年調整建議對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實行按年調整,其所使用的指數可以是物價變化指數或其他反映經濟變化情況的指標,在充分考慮貨幣實際購買力情況下再行征收個人所得稅,從而避免個人所得稅征收對居民收入的扭曲影響,有利于提高個人所得稅對收入調節能力。
(五)將個人所得稅改為由國稅征收并加大地方分享比例建議將個人所得稅改由國家稅務局進行征收,以防止稅收流失。同時,在目前的分成基礎上,通過直接分成或轉移支付方式,適當增加地方個人所得稅收入分享比例,以調動地方參與改革的積極性。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改革;建議
一.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產生、發展與現狀
18世紀末,英國成為最早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國家。經過200多年的發展,個人所得稅已經從毫不起眼的一個小稅種,轉變成為目前全世界最普遍征收的稅種之一,現在已有超過140個國家確立了這種稅制。它是對個人取得的各項所得征收的一種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是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它不僅是國家獲取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更重要的是,它還能再分配社會收入,并且調節貧富差距,這在我國的稅收體系中起到了關鍵作用。
1980年,我國開始征收個人所得稅,到2012年,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收入從1994年的7267億元增長至582024億元,將近1994年我國個稅總收入的80倍,成為了1994年稅收改革以來,我國稅收收入增長最快速的稅種之一,個人所得稅收入的快速增長也為我國積累財政收入做出巨大貢獻。
隨著我國的經濟發展和結構調整,個人所得稅的征收范圍也越來越廣。由于個人所得稅是直接對居民征收的稅種,密切影響著公民的切身利益。所以,個人所得稅已經成為了目前最受公民關注的稅種之一,所以關于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改革、調整都極大的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
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現狀和社會形勢的不斷演變,在個人所得稅稅制的實施過程中也不斷涌現出了各種問題。因此,當前經濟發展不斷加大,人們收入也在不斷增加,面臨個稅征收中出現的種種問題,我們就應該及時的處理解決,不斷的調整個稅有關規定,以期更好的完善個稅規定,更好的發揮個稅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目前的個人所得稅稅制形式,已經不再能夠很好的適應我國當前的經濟狀況,貧富差距問題,收入的兩極化問題再次成為當今社會討論的熱點問題。
在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收入中,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三大主要收入來源。尤其是工資薪金所得,占據了半壁江山。也正因為如此,當前社會對個人所得稅改革的關注,主要集中于工薪費用扣除標準的提高上。
自1994年個人所得稅法實施以來,至今共有三次大的改革。在2006以前,個稅起征點為800元。2006年1月至2008年3月之間,提高到1600元。2008年3月至2011年9月,提高到每月2000元。從2011年9月起,最新修訂的個稅起征點再次提高到3500元,提高幅度達75%。據統計,最新調整后,全國約有6000萬人不用再繳納個稅,但是從以往個稅改革的情況來看,其調整對居民的收入分配的影響有限。
二.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存在問題及原因分析
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設定,直接關系到國家財政收入的穩定增長以及社會的和諧發展,科學合理的扣除標準應該符合公平和效率原則。扣除標準太高會使得大部分公民都無法達到,以至于個稅無法發揮其調節居民收入的作用;反之,扣除標準過低則會使得大部分公民都成為個稅的納稅人,同樣無法發揮個稅的調節功能。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標準實行國家統一的標準,過于強調統一,忽視了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差異,忽視了具體省市地區的實際情況,這就沒有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在實際的工作中,為了更好的保證個人所得稅的征收,不會影響到我國居民的基本生活保障費用,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制定就需要考慮不同地區、不同省市、不同行業的收入生活成本差異以及國家的實際經濟發展情況,做到具體分析,區別對待,這樣才能使得廣大的老百姓真正享受到國家政策的實惠。
(一)根據地區不同分析
我們從表6整理統計的數據中可以看出:
近年來我國的國民經濟發展迅猛,2012年國內生產總值為5189421億元,相當于2005年國民生產總值1849374億元的28倍。在此期間,職工平均工資也穩步增長,2012年我國職工的年平均工資達到46769元,是2005年18200元的257倍。
國民生產總值和職工工資水平的顯著增長勢必會提升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表6的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均是在假設前一年的數值等于100的基礎上來計算的,從表中可以看出這8年間我國的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基本上是一直上升的。
三.針對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改革建議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也在不斷的完善和修訂中,值得一提的是:修訂完善后的個人所得稅有關法規制度中,其主要是強調個稅對于個人收入分配的調節,這也進一步明確了如何有效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重要性。
一方面需要堅持公平原則,要求稅收保持中性。對于所有的納稅人都應該同等對待,同時相應的稅負應該和納稅人實際的經濟狀況相適應和匹配。另外一方面也要堅持效率原則,通過政府征稅來達到合理優化配置相應的資源并保障經濟機制的良好,有序運行。以盡量小的稅收成本取得盡量大的稅收受益,并有利于提高稅務行政機關的管理效率。
通過以上對我國近些年各種不同的指標與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調整進行對比分析,不難發現,雖然經過2006年、2008和2011年三次調整我國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標準,但就其調整瀕率和幅度而言,與國際上相比仍相對滯后,未能達到與我國經濟發展的相關指標同步,需要我們進一步努力。
當然,屢次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費用扣除標準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真正符合國情的扣除標準設計,應該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比如國家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居民收入和消費水平等各項民生指標,而并非固定個稅費用扣除標準的數額,當其不能適應經濟發展現狀,也不能發揮其應有的調節作用時,我們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及時的作出相應的調整和完善,以便讓其更好的服務國家經濟發展和人們的工作生活。以下就是筆者對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改革的一些建議,主要從“因地制宜”和“因時制宜”兩個方面進行闡述。
(一)因地制宜
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范圍包括基本扣除和單項扣除。其中基本扣除主要包括個人生計扣除和成本費用扣除,單項扣除是對納稅人本人的基本社保支出、家庭基本生計支出等特殊性項目所作的扣除。
但是根據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我國規定不同地區適用同一套費用扣除標準,這和我國領域廣闊,不同區域的經濟發展情況不同并且收入與支出差異很大的現狀是不相匹配的。
經過上面的分析已知,我國不同的地區和省市之間的經濟發展狀況、人均收入水平和人均消費水平均差距較大,不同納稅人的家庭負擔狀況也有很大不同,這就直接導致納稅人飲食起居、服裝衣物、住房居住、家庭必用品、交通通信等必要支出因為納稅人生活地域的不同產生巨大的差異。
在這樣的情況下,采用統一的費用扣除標準直接導致了社會貧富差距的拉大,使得個人所得稅無法起到應有的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所以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就應該要根據不同地區的具體數據分析,結合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居民收入和消費水平等進行綜合考量,然后每個地區再按照自己的實際情況確定不同的扣除標準。
(二)因時制宜
現行的費用扣除標準是全國統一的,不僅沒有考慮到地區的差別,而且也沒有考慮到經濟形勢的變化。這樣的一刀切,會極大的阻礙個人所得稅對于人民收入調節的作用發揮。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物價水平也在不斷變化,再加上通貨膨脹的影響,使得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標準嚴重背離公平原則,這就會挫傷人們的積極性,進而影響到經濟的發展,所以這一問題必須要得到有效的解決。
我國在實踐中應該積極借鑒國外等發達國家的經驗,吸取和總結其教訓,然后再結合本國的實際情況,具體制定出適合我國國情和實際的有關方法用來施行。在費用和扣除標準上應該施行指數化機制,簡單的說就是:費用扣除標準要和同時期內的通脹水平、物價水平相匹配,物價高則更高,物價低則低。
在實際工作中的做法是:根據收集整理的經濟數據計算出相應的物價指數和通過膨脹率,然后建立一個相應的公式,隨著物價和通脹率的變化而變化,并調整相應的費用扣除標準。時間周期可以參考用一個季度或者半年進行,這樣就能夠使得個人的稅負隨著物價的變化而相應變化,有利保障工薪階層最基本的生活需要,讓老百姓確實感受到稅收政策的靈活性帶給人們生活的實惠。
總之,從社會發展的步伐以及國外許多國家的經驗來看,并且結合我國具體的發展實情和基本國情,最優的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應該是采用因地制宜與因時制宜相結合的方法,這樣做,不僅僅綜合考慮到了我國地區差別和經濟狀況的不同,做到了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也使得個人所得稅更好的實現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調節收入的兩極分化,達到社會的公平化和效率化,更好的促進社會公平與和諧,維護社會穩定,也能更進一步的促進經濟的發展。(作者單位:東南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量能負擔;納稅能力
與個人所得稅開征之初相比,我國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制度的改革已取得長足的進步,但同國際平均水平相比,我國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制度還存在著諸多缺陷,這直接阻礙了個人所得稅下一步的改革進程。現存問題主要表現在:分類所得稅制的不合理、費用扣除欠缺公平性和科學性、納稅單位不合理三方面。隨著“十二五”規劃綱要提出要“明顯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持續擴大中等收入群體”。 因此,發揮個人所得稅的調節收入分配作用已顯得尤為重要。當前著手對我國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制度的改革已刻不容緩,勢在必行。
一、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混合型征收模式
基于個人所得稅的職能定位以及我國現有的征管水平和居民納稅意識,并結合現行分類所得稅制的弊端,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應首先轉換課稅模式,實行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混合型征收模式。“十二五”規劃綱要指出“要逐步建立健全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完善個人所得稅征管機制”。針對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所得項目,可按所得性質的不同進行合理分類:一是對工資薪金、稿酬、勞務報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存在費用扣除的應稅項目實行綜合征收,統一扣除,消除勞動所得之間費用扣除的不公平現象。二是對利息、股息、偶然所得等不存在費用扣除、有確定來源的收入可以進行分類征收,以提高征收效率。同時在對納稅人進行年終匯算應納稅額時,允許其抵扣平時被代扣代繳的稅款,進行多退少補,避免重復征稅。這種征稅制度結合了分類所得稅制和綜合所得稅制的優點,征稅范圍廣,費用扣除公平合理,體現了“量能負擔”的征稅原則。
二、統一內外籍人士費用扣除標準
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對外籍人士在費用扣除方面的優惠已從最初吸引外資的作用逐漸變成了外籍人士逃避稅的渠道之一,微小的稅收優惠已經不是吸引外商來華投資的主導因素。2012年我國入世已10周年有余,按照稅收的公平原則和WTO中稅收國民待遇原則的要求,未來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設計應平等對待本國國民和外籍人士。同時減少外籍人士的附加費用扣除,對外籍人士在華的各種合理費用,按取得的薪資總額實行比例扣除,并設定扣除最高限額,對在最高限額內的部分可稅前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予稅前扣除。
三、費用扣除實行稅收指數化
考慮到我國國情和現階段征管水平,我國可先實行費用扣除額的稅收指數化,指數化調整可采用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消費物價指數”對受通貨膨脹影響較大的所得項目的扣除費用實行指數化扣除。具體操作如下:
首先,費用扣除標準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消費物價指數按規定的計算公式進行一年一調,即:
某年度的費用扣除標準=上年度費用扣除標準×(1+上年度消費價格指數)(計算結果精確到百位)
其次,費用扣除指數化需建立彈性幅度調控機制,即應設定費用扣除的彈性幅度從而避免由于指標的大起大落造成費用扣除的劇烈波動,若指標在幅度內變動則可按規定計算費用扣除額,若超出該幅度,則視為特殊情況,采取特殊辦法,可對特殊情況期間的費用扣除實行跨年或按月的費用扣除調整,例如在惡性通貨膨脹時期,可按月計算費用扣除額,從而減輕了經濟波動對費用扣除的影響,保證了納稅人稅負的穩定。
最后,納稅人當年個人所得稅按上一年度的費用扣除標準進行每月預繳,在年終匯算清繳時再按照上述公式予以調整,從而保證了費用扣除稅收指數化的連續性。
四、以家庭為納稅單位計算費用扣除額
家庭作為社會的基本單位理應同時成為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的基本單位,因此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應與家庭負擔能力相結合,以家庭為納稅單位計算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由于我國悠久的歷史和特殊的國情、政策,使得我國家庭結構復雜,家庭格局以三口之家為核心,三代同堂家庭占最大比重,四世同堂的數量日趨減少。因此在個人所得稅納稅單位設計上應以婚姻關系為紐帶,即以夫妻為一個納稅單位,對夫妻取得的工資、勞務報酬、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等勞務性所得采用家庭聯合申報,由于勞務性所得占應稅所得額的絕大多數,因此對勞務性所得可進行必要費用扣除。若家庭收入來源于非勞務性所得,則可以根據所得的項目的性質自行提交費用扣除的申請,建立一個單獨的費用扣除檔案,進行扣除。
此外,由于實行家庭課征制度,生計費用的扣除應充分考慮家庭負擔的實際情況,對老年人、殘疾人、無生活能力的人采用增加基本扣除的方法,對子女的義務教育費、保證家庭最低生活需要的基本住房購置費或租賃費、慈善捐贈費用等支出允許稅前扣除,真正做到“量能負擔”。
不可忽視的是,采用家庭為納稅單位應同時提高相應的配套措施,加強全體公民依法納稅意識,提高稅務機關征管水平,做到及時、全面的掌握納稅人的收入信息,完善監管機制,從而使費用扣除充分體現納稅人實際稅負。
隨著我國經濟水平的提高,以及經濟結構和發展方式的調整,社會各個方面都發生了巨大變化,這也要求我國的稅制制度與結構應與時俱進。個人所得稅作為我國的重要稅種之一,自開征以來歷經多次修改,其在籌集財政收入的同時還擔負著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但隨著我國基尼系數的不斷增大,個人所得稅的調節效果不盡如人意。其中,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制度的缺陷是主要因素之一,因此改革勢在必行。局限于本人理論和實踐水平,對我國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制度存在的問題僅限于理論上的淺析。同時,文中所提出的改革對策在實際操作中的可行性還有待推敲。
參考文獻:
[1]王珍.美國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制度經驗及借鑒[J].地方財政研究,2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