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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國有企業改制規范
一、國有企業改制:含義、基本情況及需要解決的問題
(一)何為國有企業改制
對國有企業改制有多種理解:改變企業形態,改變企業股權結構,改變企業的基本制度。
改變企業形態即改變規范企業資本組織關系、治理結構的企業法律形式,如按企業法規范的企業變為按公司法規范的獨資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變為股份公司。
改變企業股權結構即引入新股東或改變企業股權比例。股權結構變化的另一含義是可以安排股東權利不盡相同的股東,如可有黃金股股東、優先股股東等。企業法律形式變化有時是企業股權變化的前提。
更廣義的企業改制還包括企業內部制度的廣泛變革,如改變經營者激勵制度、勞動工資制度等。這些方面的變化未必是狹義的企業改制的基本要素,但它往往是企業改制的誘因或結果或條件,與企業改制密切相關,是進行企業改制時,尤其是以激勵效應為主要目標的改制時,必須關注的重要問題。
(二)基本情況:主要推動因素和現狀
國有企業改制,在上世紀80年代中期就已開始,但成為國有企業改革的主題,是90年代以后的事。推動國有企業改制的因素涉及政治政策、地方、資本市場和企業經營者多個方面。
十六大明確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后特別是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十五大、十五屆三中全會直至十六大、十六屆三中全會,中央推動國有企業改制的基本方針日益明確。中央的政治決策為有關方面出臺有關政策,地方、企業推進國有企業改制提供了前提性的政治基礎。十四大以后國家有關部門出臺的政策則從操作層面為國有企業改制逐步明確了相應規范。
地方在國有企業改制方面走得較快。這有兩個背景:一是90年代以后,許多地方國有企業經營困難、難以為繼,二是地方希望政府投入很少,但有較大潛力的企業能更快發展。為解困和發展,地方政府認為最重要的政策就是鼓勵企業改制。
資本市場在中國的發展,特別是90年代初滬深股市開張,及以后的海外上市,極大地推進了國有企業改制的進程。
企業,特別是企業經營者也是推動國有企業改制的重要因素。這個因素能起作用,與中國國有企業必須盡快轉變機制的需求有關,亦與存在“內部人控制”、國企經營者長期責任重薪酬低、許多“新國有企業”國家投入很少等情況有關。
十幾年的國有企業改制已有很大進展:國有企業數量下降,但收入、資產收益上升,國有企業數80年代初有約30萬戶,現在只有約18萬戶(2001年),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戶數已從1998年的6.5萬戶降到2002年的4.3萬戶;全國國有小型企業改制面已達80%(國資委有關專家估計);不少國有企業改制上市,一些大型國有企業海外上市;改制和資產優化重組結合推進,企業制度和資產結構同時改善;與改制改組結合的職工分流穩健推進。
(三)仍然存在一些問題
國有經濟布局調整的總體規劃和基本政策尚不夠明確。針對具體行業及地方,已有些政策出臺。但由于缺基本規模和政策,當改制及相應的并購重組涉及大型國有企業時,有關工作就難以推進。
國有企業改制的一些方向性的和結構性的問題仍待進一步解決。這些問題有的是法律規范問題,如按企業法登記的大型國有企業是否要轉為公司制企業,設計國有特殊公司的依據何在及其法律規范有何特點;有些是結構性問題,如國有獨資大公司控股上市公司及相應的關聯交易、利益沖突等問題,在不動結構的情況下是否能得到較好的解決,簡單地進行子公司經營者、員工持股等改制是否會帶來集團業務難以整合的矛盾等。
改制程序和具體政策方面也有些問題。近幾年國有企業改制進展較快,但確實存在“自買自賣”、審計評估不實低估賤賣、“暗箱操作”等問題。出現這些問題,有認識原因,如輕視改制的復雜性和專業性,以“運動”方式推進企業改制;亦有政策不系統配套的原因,國家及有關部門沒有系統政策,僅憑分散的具體政策規范,指導作用有限;有深層次的政治和經濟利益問題。最近國資委出臺了《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解決了改制程序不規范的許多問題,但仍然存在需進一步明確、完善的問題。
二、若干看法及建議
(一)指導思想
絕大多數國有企業都有必要進行改制。除主要職能是公共服務、業務和財務與政府難以分開的少數企業外,絕大多數國有企業都應變成公司制企業,部分勞動密集型的中小企業可以變成合作制企業,絕大多數企業都可以股權多元化。
要根據企業發展前景及國家的國有經濟布局調整戰略,確定國有企業改制的基本方案。
按從實際出發、統籌兼顧原則確定國有企業改制的實施方案。統籌兼顧首先是要處理好國有股東、收購者、債權人、經營者及職工的關系,其次是要處理好企業改制和企業長遠發展、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關系。
按公開競爭、分類推進的原則推進國有企業改制工作。
配套改革和調整政策,創造有利于國有企業改制改組的條件。
(二)盡快確定國有經濟布局調整的基本規劃和政策
凡是可以轉為公司的企業,原則上股權都可以多元化。不宜股權多元化目前只能是國有獨資公司的,一是需要國家直接控制業務的公司(如造幣公司),這些公司業務特殊,且中國不具備相應業務外包的條件;二是基于重要性和財務原因需要國家直接控制的公司,如一些國防工業公司,這是因為其業務重要,目前財務尚不能獨立,我國尚未建立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包括國防科研、國防訂貨在內的管理體制。一些持有較多不良資產的國有獨資公司,目前不具備股權多元化條件,但經過業務和資產結構調整,將來仍能股權多元化。
國家必須控股或相對控股的企業,應當是屬于國家必須控制領域的公司,或是公司業務影響大,即使將來國家可不控股但為平穩過渡或各“看一看”在一定時期內也需控股的公司。在規模很大、市場結構從長期看會是壟斷或寡頭(或巨頭)控制型的、經濟社會影響極大的產業,如汽車業、石油業、鋼鐵業、電信業、金融業、航空業、國防工業,至少在一定時期(如5~10年)或更長時間內會有一定數量的這樣的企業。以后可以進一步出售國有股份,還可以設黃金股作為特殊的安全閘門。
國有企業股份可以出售給一般國民、私人企業或投資家(機構或個人)、外國企業與外國投資者。出售股份時既要考慮出售的財務利益,還要考慮是否有利于企業發展,是否會造成外國資本及個別私人資本對行業的壟斷或控制。由于中國私人資本相對較弱,在同等條件下,可支持有條件的中國私人資本優先購股。
(三)結合發展和組織結構調整推進國有企業改制
大型企業或集團在確定改制方案時有必要先對公司或集團的戰略目標、業務前景及組織體制進行評估,要進行相應的結構調整再推進改制。
國家及某些地方的大型國有企業,不少業務重合、事業重復,又不可能形成規模經濟水平之上的競爭,可以先進行適當的歸并整合,而后改制。整合應當用市場化的辦法推進。但股東同一的企業,從法律上看亦可根據股東的安排直接合并或整合。因為如果先改制形成多元股東結構后再合并或整合,成本可能顯著上升。但到底是否及如何整合,必須進行經濟分析。
許多國有獨資企業,其下有一家甚至多家上市公司,擁有的存續資產有優有劣。形成這種結構,與我國采取優良資產上市、不好資產留給母公司的做法及利用母公司讓政府和實體企業隔離、減少干預的想法有關。這種結構,使國有獨資的母公司很難改制和股權多元化,簡單化地讓上市或非上市的子公司引入新股東,則可能破壞集團內凝聚力和整合能力。因此對這類集團,至少應評估是否有必要對主體業務資產及相應的子公司先進行適當整合,包括母子公司合并,而后引入新股東、實現母公司改制乃至上市的路徑和方案。TCL集團提出并得到批準的母公司引入戰略投資者而后吸收上市子公司的方案,就是改制與集團組織結構調整結合的一種做法。這種做法從結構上消滅了上市公司與集團可能有不正常關聯交易的根源,其做法和經驗值得研究和借鑒。
國有大中型企業根據原國家經貿委等八部委文件進行主輔分離改制,也是改制和企業業務、組織結構調整相結合的做法,應積極推進。這方面要注意的是,必須是真正的主輔分離,以防出現3~5年后需要再整合導致整合成本上升的問題。
(四)根據有利于發展、分類推進、公開競爭原則推進國有企業改制(本節參考了William.Mako和張春霖于2003年9月在世行中國蒙古局與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企業所聯合召開的研討會上報告的觀點。)
明確改制目標為出售收益最大化和有利于企業發展。國有企業改制目標通常是多元的。各國都依據本國情況確定改制目標的優先順序。我國企業改制的目標應是收益最大化和有利于企業發展。在一定條件下,如該企業發展有戰略意義時,可優先考慮企業發展目標。一些國家在績優大型國有企業以IPO方式進行股權多元化時,實施讓一般投資者獲得較多股份、分享改革利益推動資本市場發展的政策,也值得我們研究和借鑒。
分類推進國有企業改制。改制方式取決于改制企業的特征和需要。小型國有企業改制宜采用公開拍賣或招標的方式,對無力償債或難以審查的宜用清算改制方式。大中型國有企業改制應重視吸引戰略投資者的改制方式。首次公開發行(IPO)企業僅限于大型、運營良好的國有企業。管理層或職工收購(MBO、EBO)改制主要適用于特別依賴經營者和職工技能的國有企業,及成長過程中國家投入較少的企業。大型企業MBO特別要注意公開性、競爭性。在中國的條件下,靠MBO進行大型企業改制比較困難。大型企業,從中長期的角度看,所有和經營分離仍將是基本的結構,即大企業經營者獲得股份總體地看數量比例小,是激勵性的,而不是控制性的。大型企業可以搞MBO,但不能將MBO作為大型企業改制的主體模式。改制企業是否要改組也要分類考慮:存在結構性問題的大型企業有必要進行改制前重組,但應充分考慮投資者意愿,減少隨意性重組;中小企業按現狀轉制較合理,也易推進;以IPO方式改制企業一般必須實施改制前重組。
改制政策管理的重點是提高改制競爭性、減少不確定性、以處理好利益相關者關系及“人”為中心做好統籌協調。提高改制過程的競爭性是保證改制公平性、有效性,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根本措施。減少不確定性的工作,包括公開、明晰、透明改制的有關政策和程序,讓潛在購買者獲得企業信息、根據新會計制度編制財務報表,向潛在購買者提供盡職調查和協議機會,對潛在購買者進行資格認證等。改制的利益相關者包括股東、經營者、債權人、職工、社區,處理好其間關系,尤其是經營者和職工問題,是改制工作健康推進的關鍵,統籌設計的中心。
(五)進一步完善具體政策、配套調整有關政策
最近有關部門陸續公布的規范國有企業改制的文件,對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推進、規范有積極意義,得到各方面的關注和好評。但是仍有些問題需進一步明確和完善。
執行國有企業產權交易必須到產權市場“進場交易”的規定可有一定靈活性。規定必須“進場交易”是為了保證交易的競爭性和透明性;防止國有資產交易因暗箱操作帶來流失。國有企業產權交易形態多樣、情況復雜,不是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前者是專家交易,后者是面對一般投資者、具有標準合約性質的短時間的大量交易。交易的合理性、有效性,前者歸根到底靠股東盡責到位,后者靠交易透明競爭、中介機構夠格認真。要求都進場交易,有可能出現因不能應對情況的復雜性因而交易低效及不便、成本過高等問題。建議在執行“交易進場”規定時,應在符合信息充分公開實質性條件的情況下,對企業,特別是對小企業有一定的靈活性。由于在多數情況下,進場交易本質上是要求企業信息公開,所收費用應和其功能作用相適應,還應當允許企業通過其它合適渠道公布信息,獲得有關服務。
合理把握經營者、職工和其它投資者在購買國有股權時一視同仁的要求。此規定符合出讓股權公平競爭原則,有利于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何況大企業經營者獲得股份,總體地看是獲得股權激勵,不是大企業改制股份交易的主體。但當企業的經營者本質上是公司創業者,公司發展沒有靠國家的長期的特殊政策資源,只要方案合理,公開透明,應當允許在企業改制時用適當獎勵或其它方式給創業者一定的股份獎勵。這樣做沒有違反一視同仁原則,因為獎勵是國家出讓部分股份;有利于改制和企業轉變機制;亦是國家認可的原則(國家有關高新技術企業的政策中就有類似獎勵股份的規定)。何種獎勵方案合理?最好請專業咨詢機構設計。獎勵方案若符合以顯著中長期業績為基礎、市場可比、社會公認原則,相關關系應能平衡協調(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企業所的《非上市高科技公司股權激勵政策研究》報告專門討論了股份獎勵的依據、原則及分析模型)。
對企業職工購股問題,國家亦需出臺有關政策。許多國家都允許國有企業改制時職工優惠持有本公司一定的股份。過去上市公司職工持股問題很多,根子在公司治理和資本市場有問題,缺少有關規范。現在已到了必須解決有關問題的時候了,因為以后績優國有企業可以上市或讓外資持股,解決這個問題已日益緊迫。
無形資產納入國有企業轉制評估資產范圍的規定,符合國際及我國的會計原則。但是在滿足一定條件,如國家仍控股或企業規模較小等情況下,可考慮不作或僅作簡單的無形資產評估。
859號文對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時職工處理問題給了許多鼓勵政策。由于大集團子公司情況、收入差異大,如不統籌安排職工處理問題可能會有擴大差異、加大改制成本等問題。建議政策上可鼓勵集團型的大公司在集團范圍內適當集中管理、統籌平衡職工的處置成本。這類工作中的部分,如退休職工補差基金的管理亦可委托給社保、保險、信托等機構。國家亦可制定包括稅收在內的政策,鼓勵大公司將這些業務統起來外包出去。此外還應允許集團根據情況對集團內改制企業職工補償等社保支出進行統籌安排。
金融要支持改制。特別是在明確了購買股份一視同仁平等競爭的原則后,不允許金融機構支持中國的投資者、經營者和職工購買股份,就等于承認事實上的不平等,即資本實力雄厚且能從國外融資的外商將在實質上成為最有競爭力的收購者。應當調整政策在評估控制風險的基礎上,允許用債券、信托、貸款、基金等多種金融手段支持合適者購買股份。
改制要發揮各種中介服務機構的作用。以鑒證及相關咨詢服務為主的法律、會計、資產評估公司和主要從事方案設計的管理咨詢公司、從事經紀業務的經紀公司或金融公司,作用都極為重要。國家應支持這些機構發揮作用,要支持一批中國的咨詢服務公司在這一進程中獲得較快成長。
由于歷屆區委、區政府的高度重視,特別是2005年區委、區政府研究出臺了符合區情實際的延區發(2005)15號、27號兩個文件,對區屬國有企業改制中涉及的資產處置、職工安置、負債落實、土地出讓金返還等事項做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尤其是關于企業國有資產在對外公開上市出讓前給內部職工優先購買權(內部競價購買)的規定,在賦予廣大企業干部職工尊嚴和權力的同時,極大地調動了他們投身改革的積極性,因而,區屬國有企業改制進展順利。全區62戶國有企業,截至2011年底,有50戶實施了改制(47戶完成,3戶正在進行后續完善),2005年—2011年完成42戶。其中糧食系統23戶國有企業,采取“財政籌集資金,統一標準安置職工,資產統一上市處置”形式改制,職工除區上安置政策外,另享受人均0.5萬元省市專項糧改補貼;延百集團、國貿大廈、解放大廈、藥材公司等14戶企業選擇了資產內部職工優先竟買方式改制;地毯廠,物資總公司等3戶企業選擇了資產公開上市出讓方式改制;城建系統建材廠廠區土地由政府收儲統一開發,職工安置及負債清償資金由土地開發回籠資金解決;新華陶瓷廠廠區土地被市上橋兒溝魯藝舊址文物保護項目征用,職工安置資金市上撥付2000萬元,區上自籌1000萬元。
方案批復正在實施的3戶企業中,公司正在進行債務承接審核;工業品公司競買方案測評(第三次)已通過,正在組建新公司;制革廠正在進行職工安置。涉及企業職工、融資戶及一般債權人近700人的印刷實業公司關閉清算工作,在區委、區政府及有關部門的重視支持下已妥善完結。
2013年計劃改制企業6戶。其中水泥制品廠、汽車運輸公司資產評估初步結論已獲得改制領導小組初審確認,企業正在醞釀討論改制方案并進行穩定風險評估工作;奶牛場已擬訂改制搬遷方案,正在進行內部清產核資和新廠選址;水泥廠工作班子調整后,正在進行清產核資;經貿公司、食品公司財務審計及主要資產評估已完成,現在產權界定階段。
尚未啟動改制的企業共6戶:通用機械廠、副食公司、百貨公司、一建公司、開發公司、農機公司。
二、目前企業改制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由于區屬企業改制歷時較長,前后改制的企業職工利益差距較大,相互攀比,成為潛在的不穩定因素。遲改的認為補償標準低,早改的覺得比遲改的少交幾年養老基金;2、部分企業領導對改制工作不積極,等待觀望,甚至討價還價,工作處于停頓或遲緩狀態;3、部分已改制和正在改制的企業內部,由于股權設置、利益分配引發的矛盾糾紛時有發生;4、市國土部門對我區企業改制中優先內部職工購買政策提出質疑,要求所有土地出讓項目一律公開拍賣。
三、下一步工作的計劃和建議
在經濟體制的轉型期內,任何一項重大的變革舉措都會引發原有利益格局的調整,都會或多或少引發矛盾,都會存在這樣那樣的風險和阻力,國有企業改革亦不例外。當前,區屬國有企業改制已進入最后的攻堅階段,不進則退,我們必須堅定信心,迎難而上,一鼓作氣,加大力度,堅決完成。
1、堅持“按政策法規辦事;公平、公正;國有資產不流失;維護穩定確保職工不上訪和大局穩定”四項工作原則。
2、堅持既定的改制政策。區屬62戶國有企業,已完成改制50戶,而且資產狀況較好的企業,多數已完成改制;因此,建議在限期內,堅持既定的改制政策不變,繼續給予資產優先內部職工競買政策。
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近年來,國有企業不斷進行改革,旨在建立以“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為目標的現代化企業,進一步提升國有企業競爭力。
對于國有資產流失的定義有許多見解,其中較為權威的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制定的《國有資產流失查處辦法》,凡是有悖于該法規的行為,都會被認作是國有資產的流失行為。
在我國國企的改制過程中,國有資產的流失問題很大程度上困擾著國有企業改革。國有資產流失問題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但不能因此否定國有企業的改革,特別是產權制度改革。國有資產流失在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是必然存在的,國有資產流失雖不可避免,但卻是可以減少的。
二、我國國有資產流失的原因分析
(一)資產管理體制問題突出
1.政企不分家,產權管理混亂
隨著改革的深入,為提高國有企業效率,國有企業將資產所有權和經營權分來處理,國有資產的最終所有權要歸國家所有。國有企業在確認其資產的基礎上,受國家委托自負盈虧,實行獨立自主經營的模式。但從實際來看,政企的關系并沒有發生真正的改變,政府通過這種方式,使其干預更具合法性。長期政企不分家的行為直接影響了企業的有效管理和科學經營,進而導致公司產權關系不清,部門之間的協調性下降。
2. 產權界定不清,產權主體虛置
盡管我國已經持續了多年的國有企業產權制度改革,但就目前而言,對其產權的界定依舊有著許多模糊之處。長期以來積攢的弊端日益突顯,不僅難以對國有企業實行高效、有效、科學的監督、管理,而且容易發生個別人、單位對國有資產進行任意揮霍、浪費甚至侵吞的事件,從而對國有企業造成不良影響。
(二)缺乏激勵和約束監督機制
1.激勵機制相對欠缺
隨著國有企業產權改革的不斷深入,國企正不斷發生轉型、調整。經營權不斷擴大,體制不斷健全,但國有企業經營者在管理責任、風險與收益不對等問題仍相當嚴峻,大眾的普遍認識是,目前的薪酬制度并不能有效的吸引和激勵人才。
2.監督機制長期缺位
在發展過程中,國企的經營者對企業的控制權越來越大,這種情況在已經進行股份制改制的企業中尤為明顯。因此,在某種程度上,對國有企業經營者的業績考核上有一定缺陷,缺乏約束監督機制。一旦缺乏有效的監督、約束機制,很可能造成權力失控問題,作為國有企業管理經營者就容易出現違法違紀行為,把國家賦予的權力變成了他們謀取私利的工具。
(三)國有企業產權交易不規范、市場的不完善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產權可以進行買賣、交換、轉讓。國有資產流失的一個重要因素是產權交易不規范,轉讓收入不必上交。國家規定,因產權轉讓而得來的收入應納入國有資產經營預算范圍,并且其適用范圍只能用于國有經濟結構的調整和資本再投入上。然而實際上,一些地方對這部分款項進行了私自處理,以貸款方式用于其他企業的改制上;更有甚者將這部分資本用于地方債務的缺口方面,最為惡劣的行為是把這部分收入用以發放職工工資、獎金等。
我國的市場經濟起步較晚,發展并不完善,而產權交易是市場經濟的必然產物,我國針對產權交易的市場發育并不成熟,對交易的行為、程序、中介服務機構等缺乏一套相對系統的法律、法規對其進行監督、制約,自然就很有可能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結果。
三、對治理我國國有資產流失的建議
(一)建立健全新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國有企業改革的進一步推行,這一方面體現著在對國有企業進行管理上的諸多問題,另一方面說明新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迫在眉睫,集中力量解決存在的問題,才能有效防范國有企業在改制過程中的資產流失問題。要扭轉這種局面,我們可以從以下五方面入手:首先要確立國家在國有資產中的主體地位;其次要明確出資人的責任;再次要規范管理者的職責;第四要明確產權關系,最后要建立健全組織管理結構。
(二)建立健全國有企業激勵和約束機制
防止和治理國有資產流失的根本對策是進一步加大對國有企業改革的力度。同時,我們也要清楚的認識到,有效的進行貫徹實施措施是不可或缺的保障。可以說,對國有企業的主要負責人的權利進行制度化約束,不僅是鞏固國有企業改革成果的重要要求,更是防范國有企業資產流失的題中之義。
從我國具體國情出發,對于國有企業經營者的行政任命是不可避免的,但我們可以因企業而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依據各企業的不同情況,對各企業的經營者進行多維度的選擇,盡量減少政企一體化的命令,而是給予企業更多自主權利,注重國有企業激勵和約束機制的建設,完善考核制度,提高企業的管理效率。
(三)加快市場體系建設,不斷完善市場機制
進一步發展和完善產權交易市場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規范產權交易行為時其有力保障。因此,為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應進一步發展和完善產權交易市場和規范產權交易行為,加強法律法規的建設和實際中的監督,打通壁壘,創建全國統一的公平、平等市場,對經濟違法犯罪行為一律給予嚴厲打擊。
一、我國國有企業改制后的權力制約機制現狀
國有企業改制自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初開始試點推廣以來,不可否認的是,其在明確產權關系、理清企業內部治理結構方面都發揮了很大的作用。如:國有資產屬全體人民終極所有,國務院代表全體人民統一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級管理國有資產,授權大型企業集團和控股公司經營國有資產;證券市場上,深、滬兩個證券交易所經過十年的發展,現已有千余家上市公司,總市值近5萬億元,其中國有改制企業占相當大的比重;改制企業內部初步建立了以股東大會——董事會——總經理為一條線的決策執行機制和以股東大會——監事會——董事會和總經理為一條線的監督機制。但是,從國有企業改制后的實際經營成果來看似乎并不十分理想。從上市公司的有關統計數據中可以看到,大多數國有改制企業的經營情況并沒有得到根本改善,有的呈逐步下滑之勢,甚至在上市第一年就出現虧損。這表明國有改制企業的權力制約機制仍很不健全,存在諸多問題,具體分析如下。
1.股權結構不合理。國有改制企業的股權設計方案受多方面因素的影響,絕大多數的國有股比例都在70%以上,并且不能流通。這樣就造成兩個方面的后果:一方面,代表國家的有關機構仍然在通過國有股權控制企業,這與過去受國家委托的企業主管部門任命經營者管理企業大同小異,許多改制企業的公司治理結構幾乎就是原工廠制下領導班子的簡單過渡,股東大會形同虛設,董事會成為凌駕于股東大會之上的權力機構,企業內部難以形成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和法人約束機制;另一方面,由于國有股不能流通,眾多分散的中小公眾股東根本無法也無力通過資本市場來影響或約束企業經營者的行為。
2.沒有制約國有股權委托機構的機制。國有改制企業最大的股東是國家,其所有者名義上是全體人民,但實質上是所有者缺位。雖然所有者缺位,但終究還得有個所有者代表。為解決這個問題,國家通過層層委托關系,授權某級國有股權委托機構向企業委派人,行使國有股權,這個人通常就是企業的主要經營者。但新的問題又產生了,誰又來保證這一國有股權委托機構的目標利益是與終極所有者的利益相一致的呢?目前來看,還沒有一個制約國有股權委托機構的機制,其所選派的經營者的經營業績與委托機構沒有直接的利益聯系,經營者即使導致企業破產也無法追究其責任,這就造成了委托機構選拔更換經營者時除了經濟方面的考慮外,社會的、行政的、乃至私人關系,同樣具有實質意義。
3.委托機構對人缺乏有效監控手段。國有股權委托機構向企業委派人經營控制國有資產,期望人與自己的目標取向一致,但由于二者間契約的不完備性(契約中存在許多不確定事項,如股利的確定、歸還股本金的規定等)、信息的不一致性及利益上的差異,極易產生“內部人”控制問題,即企業內部人員取得企業控制權的相當部分,并以此來侵蝕作為“外部人”——股東的合法權益。這時,作為委托機構,理應采取有效的措施監控人的行為,使之與委托人的利益目標一致。但事實上,由于缺乏前面提及的制約國有股權委托機構的機制,導致委托機構缺乏動力去監控人,有時甚至會產生委托機構與人勾結起來,共同損害終極所有者利益的行為。
同時,委托人通過監事會和內部審計部門的監控作用也極為有限,這是因為改制企業中的監事會和內部審計部門缺乏應有的獨立性,他們在很多方面受制于董事會和總經理,很難直接對董事和經理采取措施。結果是,人通過關聯交易“高進低出”轉移國有資產,進行在職消費(主要指用公款請客送禮、吃喝玩樂),無視小股東的利益,追求短期行為以求得政績等。東方鍋爐、大慶聯誼的原主要經營者集體舞弊侵吞國家資產的案例,便是委托機構對人缺乏有效監控手段的典型佐證。
4.缺乏有效的激勵機制。目前,我國對改制企業經營者的激勵機制仍然沿用原國有企業的激勵機制,即主要通過行政提拔和有限的報酬激勵。對于行政提拔,除了考慮經營者的經營能力以外,政治的、社會的因素同樣重要,并且極易誘發經營者追求短期行為以獲得政績,因而靠行政提拔來激勵經營者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的作用是有限的。至于報酬激勵,我國對國有企業經理人員的報酬設計制度是很不合理的,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上限過低,我國曾規定,企業經理人員的獎金與企業的業績掛鉤,但上限是工人平均工資的3 ~ 4倍,而在美國,經理人員的平均收入是一般員工的158倍,在日本則是32倍;二是報酬結構單一,一般都是以工資和獎金組成,而股票收入相當少,大多數改制企業中董事會成員擁有股票數額不多,有的甚至根本不持有本公司股票,出現“零董事”、“零監事”的怪現象。這種不合理的報酬激勵設計,使經營者有更大的動機去追求在職消費和尋租,而不是努力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
二、構建我國改制企業有效的權力制約機制的建議
1.調整股權結構,實現股權多元化。改制企業股權結構的不合理,不僅導致資本市場的約束機制失效,而且使企業內部治理結構的制衡機制弱化。為發揮資本市場的制約作用,讓各投資主體之間相互制衡,必須逐步對現有股權結構進行調整。為此,筆者認為有兩種思路可以考慮:①減持國有股權,將國有股權向社保基金轉讓,充實社保基金。②將部分國有股權轉為優先股。這種方式不僅可以保證國家擁有股利分配和剩余財產的優先權,而且可以在股權結構變動不大的情況下分散決策控制權,完善企業內部治理結構,同時也緩解了國有股流通對二級市場的壓力。
2.建立制約國有股權委托機構的機制。國有股權委托機構,一般是國務院某一主管部門或國有控股公司。要使他們有壓力、有動力嚴格考察經營者的經營能力,有效監督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制訂明確的經營者選聘解聘標準,建立有效的制約機制非常必要。為此,我們可以引入兩種機制:一是競爭機制。首先是組建若干個國有控股公司或持股機構,每個國有控股公司的規模不宜過大,然后把他們推向市場,相互競爭。經營業績好的控股公司或機構可以吸收更多的國有股權,擴大規模,其主要的管理者可以留任或升職,并可按一定方式和比例分享企業剩余收益;經營業績差的控股公司或機構則要面臨向其他委托機構轉讓國有股權以縮減規模的壓力,并且其主要管理者要受到免職或降級的行政處理。二是破產機制。若由于控股公司所委派經營者經營不當而導致所屬企業經營困難甚至破產,進而引起控股公司資不抵債的,應允許該控股公司破產或被其他委托機構接管,其負責人也應隨之下臺。
當然,實施這兩種機制必須有一個前提條件,即政府只可以在組建控股公司或機構之初任命其領導者,而在實際運作過程中,則必須完全根據市場選擇來確定控股公司或機構的領導者。
3.建立企業家(經理)市場。現在,我國改制企業中的主要經營人員大都沿用行政任命制,且由于選聘、解聘經營者沒有明確的標準,使得這一制度在實施過程中出現的結果是:在職的企業經理人員由于缺乏外部經理市場的沖擊和壓力而得不到有效的約束和激勵,與之對應,外部許多才華橫溢的人才卻得不到鍛煉的機會和施展才華的場所。因此,建立經理人市場刻不容緩。
國有企業改制可以說是二十年來中國經濟體制改革最重要的主題之一。經過四個階段實踐和理論的摸索和發展,國有企業改革走到了一個至為關鍵的階段:突破某些認識上的誤區和理論上的障礙,就能將國有企業改革進行到底,實現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目標,使中國經濟呈現根本性轉變和突飛猛進的發展。因此,國有企業改制的重要意義在于:
一、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國有企業改制能夠有力地促進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而其根本目標之一也正是在國有企業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作為經濟細胞的企業必須成為具有市場意識、競爭意識以及充分的創新能力,否則就會因無法滿足和實現市場的需求而被市場機制淘汰出局。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正是為了使國有企業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具有回應市場的需求和條件的能力,能夠積極投身于市場競爭的洪流之中,不斷保持企業的活力和生命力。
現代企業制度包括的內容,國內外還沒有統一的見解。但是一般認為,現代企業制度應當包括:
(一)科學合理的企業組織機構
企業的內部組織結構,尤其是公司的組織機構,吸收了代議制國家機構的某些設置機理,同時加以改造,使之適應以營利為目標、以資本聯合為特色的公司企業的需要。按照產權學派的觀點,企業內部所進行的資源配置顯然與以市場選擇決定資源配置的機制正好相反。企業存在的經濟學原理在于企業能夠節約發現有關價格的成本以及交易的談判、締約成本。而通過形成一個組織,并允許某種權威(企業家)支配資源,就能節約市場交易成本。而威廉姆森認為,現代公司是“許許多多具有節約成本的目的和效應的組織創新的結果。”現代公司的基本特征是多部門、多層次的集中控制系統。它以公司內部的行政力量(所謂“看得見的手”)取代了市場機制(所謂“看不見的手”)來配置企業內部資源。過去通常由市場來完成的交易,現在則被“內部化”到公司內部由企業的經理進行協調和控制。德姆塞茨則認為,公司的發展客觀上需要籌集巨額資金從而獲得規模經濟的好處。但是每個股東都參與決策的話,其成本非常之大,為了避免這種后果,必須將管理權集中在少數人手中;為了避免經營者失敗經營所帶來的不利后果全部由股東承擔,于是出現了有限責任制度;為了避免經營者的行為帶給股東的外部成本,出現了股份可以自由轉讓的規范,降低了股東對公司管理的監督成本,有利于經營者與股東之間的一致性。因此建立科學合理的企業內部組織機構,有利于降低企業的交易成本,提高企業的交易成功率和企業效益。
(二)現代企業財產制度
這一制度要求企業具有明晰的產權,即企業應當具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企業財產的權利,有權決定如何利用企業財產進行企業營利活動。另外,出資者放棄對出資財產的所有權,而由企業獲得對該出資的所有權,其代價是出資者獲得股權。企業財產實現了股權、所有權的雙重化轉換。出資人股權的客體是權益形態的財產,而企業法人所有權的客體是其所占有的生產要素形態的財產。企業法人所有權與出資者的股權相互制約:出資者通過股權控制企業的宏觀行為,使之不至于偏離股東的最高利益;企業通過獲得了所有權而實現了生產經營的獨立性,而其獨立性又能保證企業積極準確捕捉市場信號,及時調整企業行為,從而實現盈利。這樣最終可以實現出資者的最高利益。
(三)現代企業治理制度
現代企業治理制度是規定企業的內部治理結構的規范總和。“公司(企業)治理”包括:企業控制權的配置與行使,對董事會、經理人員和職工的監控,對其工作績效的評價和激勵方案的設計與推行。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是一個描述企業不同成員之間的契約關系的概念,其目的是解決企業內在的兩個基本問題:激勵問題和經營者選擇問題。前者是指在給定產出是集體努力的結果和個人貢獻難以度量的情況下,如何促使企業的所有參與者努力提高企業的產出;后者是指在給定企業家的能力不可觀察的情況下,如何保證最有企業家能力的人成為企業的經營者(經理)?經濟學家認為,以上兩個問題必須通過適當分配委托權(principal-ship)來解決。這里的委托權是指剩余索取權和控制權。所謂剩余索取權是指對企業固定剩余(總收益減去固定合同支付)的要求權;控制權大體來說是指選擇和監督人的權利(包括經營決策權、選擇和監督經營成員的權力)。
有效的公司(企業)治理結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首先,最根本的是剩余索取權應當和控制權盡可能地對應,即擁有剩余索取權和承擔風險的人應當擁有控制權;反之,擁有控制權的人應當承擔風險;其次,經營者的補償收入應當與其經營業績掛鉤,而不能是固定合同給付。這一點和第三點都是對第一點的推論;第三,投資者必須擁有選擇和監督經營者的權威,這是因為投資者才是風險的最終承擔者,他們具有最為天然的動力去選任優秀的經營者,解雇拙劣的經營者或者對經營者加以監 督;第四,最優公司治理結構應當是一種狀態依存控制結構,即控制權應當與自然狀態有關,不同狀態下企業應當由不同的利益要求者控制。因為在一個合同不可能完備的世界里,只有狀態依存控制才能使經營者和資產所有者的利益到達最好的一致;第五,為了解決投資者搭便車的問題,企業控制權必須集中于少數大股東手中。大股東可以通過共同利益最大化和對企業資產的充足控制來解決問題。另外,資本結構對于公司(企業)的治理結構的有效性也有很大影響。
在我國,國家是純粹的外部人,根本不存在內部所有者。經營者因為沒有任何利益在國有企業中,因此作為國家經營企業的,就會產生很多問題。另外,國有企業的廠長經理都是國家任命的,而不是資本所有者任命的。政府官員既沒有選擇好的企業經營者的動力,也不必為選擇錯誤負責;而且無論經營者表現得好壞,企業的剩余利益都由國家所有和支配,政府官員則有可能被隨時撤換掉。因此企業的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一開始就是分離的。因此必須解決激勵機制和經營者選擇問題,才能搞好企業。通過國有企業改制、建立起科學有效的現代企業制度,則是實現這一目標的有效方法。
二、實現政府職能的轉變
國有企業改制,同時還需要政府實現職能的轉變,即從過去既是公共權力的行使者又是國有企業經營者的身份中擺脫出來,成為一個單純的提供公共產品——法律、政策、服務等——的主體,將企業的控制、經營等權利還給其他主體,如股東、董事會、經營者、債權人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健全過程,就是國家政府職能的轉變過程。政府作為全民資產的人不僅負擔著作為一般意義的社會財產(國有資產)的安全保管、終極所有者權益保障的職能,而且還負擔著作為資本意義上的國有資產的再生產經營運作的職能。實踐證明政府對于這一雙重角色實在是勉為其難,無法兩全。主要表現在:
(一)政府難以直接經營眾多的國有企業
由于國有企業數量眾多,國家難以經營管理,只好將該職能交由給公務員具體履行。而公務員處于行政系統環境之中,習慣于按照行政化的行為規則行事,難以形成符合市場經濟規律所要求的激勵約束機制。而公務員與企業家不同之處在于:公務員無須為自己的選擇承擔任何責任,而企業家如果錯誤決策導致企業虧損或倒閉就會失業。公務員的職位安排與企業經營業績沒有任何關系。因此由公務員經營管理國有企業,難以在全社會范圍內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目標。
(二)國有資產再生產營運的復雜性
國有資產作為一種資本,其本質決定了它必須在流動中實現增值。這是一個極為復雜的過程,必須由專門人才來完成。而政府全面經營國有資產顯然行不通。
(三)政府直接開發和管理企業中人力資源的困難性
物質形態的國有資產必須和企業中的人力資本結合起來才能增值。但是如果由政府來管理企業中的人力資源、激勵企業中的人力資本所有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的話,則不可避免地,政府會運用行政手段或帶有行政化色彩的手段,這樣會造成國有經濟領域的人力資源的巨大浪費。因此必須將國有企業交由市場化的經濟主體來經營管理。
三、實現建立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目標
我國現階段的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所謂市場經濟體制是指由市場作為資源分配的主導性力量,改變過去長時間存在的由國家尤其是行政機關來控制、決定社會資源是否分配以及如何分配的狀況。國有企業改制有利于促進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