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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改善代謝:肝臟對身體的主要作用就是有益于代謝,食物在進入身體之后想要吸收其中的營養物質,需要先進入到肝臟進行相應處理,只有營養物質才可以被身體吸收,如果肝臟存在問題就會出現消化系統的癥狀,因此想要養肝對代謝可以起到促進的作用。
2、幫助解毒:肝臟除了幫助吸收營養物質之外,還有一個作用就是解毒,包括從外界直接進入到身體當中的有害物質以及各種代謝緩解產生的有害物質,都需要肝臟進行解毒。只有養肝工作做得好,才可以促進解毒,阻止毒素在身體內停留傷害身體。
3、改善免疫:肝臟對身體還有一個重要的作用就是免疫功能,因為肝臟參與到很多組織系統的工作,包括膽汁的生成以及排泄,此外還可以調節水鹽代謝,這些對改善內分泌調節,增強免疫功能有很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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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星堆樂器的先后出土
1929年,廣漢月亮灣農民燕道誠在其宅旁淘溝車水灌田時,于溝底發現一玉石禮器坑,內有磬、璧、圭、瓊、璋、鑿、斧等玉石器三四百件,其中有1件曲尺型的石磬,這是最早出土的三星堆樂器。但是,這次出土由于種種原因,沒有詳細地記錄出土時間和文物件數,而且出土不久文物就有遺失,使得這次出土器物的認定十分困難,至今爭議頗多。
出土的這件石磬質料是玉石,黑灰色,兩面平整,兩側平直,形如曲尺,表面磨琢得光滑細膩,形制十分規整。磬背倔句100度,鼓上邊與股上邊相等,長27.5厘米,鼓下邊與股下邊也相等,長11.8厘米,鼓博與股博相等,寬11.8厘米,厚1厘米。磬背倔句上一圓穿孔。收藏時,石磬折為兩半,廣漢市文管所已將它拼對粘接復原。現敲擊石磬,音質尚感清脆優美,這也是目前在三星堆遺址中唯一發現的磬。
1986年,三星堆發掘清理出兩座祭祀坑,出土文物數千件。二號坑出土銅鈴43件、似鑼銅掛飾112件,銅瑗、玉璧、玉環、玉瑗、石璧、石瑗、玉戈、石戈、玉斧、玉鑿等禮器。這些器物都有發聲發響功能,特別是銅鈴和似鑼銅掛飾,我們暫且先把這兩種器物作為樂器來進行研究。在二號祭祀坑出土的銅鈴,分別埋藏在祭祀坑的中層和下層,中層出土銅鈴19件(編號K2②),其中B型鈴16件,D型鈴2件,F型鈴1件。下層出土銅鈴24件(編號K2③),其中B型鈴14件,D型鈴4件,A、C、E、G、H、I型鈴各I件。與銅鈴一起出土的還有多種形制但整體造型似鑼的銅掛飾112件。
二、 三星堆樂器的認定
1.磬
從現有材料來看,我們可以肯定地認為,三星堆出土的文物中,1929年出土的玉石磬是最典型的中國古代打擊樂器之一。磬:“石制體鳴樂器。以石材打制或磨制成器,體有穿孔,懸而擊奏”②。關于磬的定名,甲骨文中已有此字例,古籍記載與之吻合,所以學界看法統一。另外,磬以石制,又有“石”之稱,如《尚書?益稷》:“擊石拊石,百獸率舞”。《呂氏春秋?古樂篇》:“拊石擊石,以象上帝玉磬之音”。
廣漢石磬質料是玉石,角邊均按一定尺寸精密加工磨制而成,體現出比較先進的生產工藝,因而其制造年代似應晚于中原晚商磬。商代及商代以前的磬主要發現于黃河流域,山西、陜西、內蒙古、河南、河北、山東等地,從制作工藝落后、選材粗糙的新石器時代的磐,到商代晚期和西周、春秋時期制作工藝復雜、選材考究的特磬和編磬,表現出樂器制作的基本歷程,應屬于中原音樂文化發展的見證。而在南方音樂文化區極少發現磬。同屬古蜀文化的金沙遺址,2006年出土了一大一小兩件石磬,大石磬長107厘米,寬58厘米,厚3.7厘米,另一件則略小。這件超過100厘米長的石磬是目前全國考古發現的最大的事情,大石磬上并無圖案,小石磬上則隱約能看到兩組“弦文”,石磬制作比較粗糙,應該早于廣漢石磬。此外商代晚期的磬在四川巫山大昌鎮雙堰塘遺址出土1件殘特磬;湖南石門皂市發現一件特馨;以及廣漢出土的這枚玉石磬。一些音樂學家和考古學家認為,長江流域的磬發現數量少,制作工藝先進,并且缺少由原始樂器發展而成的過程,應該是中原地區文化傳入的結果。同時,也有學者認為:“從廣漢石磬形制和出土收藏過程看,廣漢石磬不是由中原或古楚地區傳入,而很可能是古巴蜀地方音樂的遺存。”③我們把金沙遺址出土的兩枚石磬和月亮灣出土的這枚石磬聯系起來進行比較,就可以肯定,石磬為古蜀樂器中的重要石制打擊樂器。
2.鈴
《廣韻》稱鈴“似鐘而小,古謂之丁寧,漢謂之令丁”。《說文》載:“鈴,令丁也”。令丁、丁寧、鈴音均應為形聲字詞,意指該器的發音為搖奏振舌而鳴。鈴的外體與其它鐘類樂器相似,為合瓦體,內有鈴舌。
商代文化遺址中出土過很多鈴,但是多為單件,又多與牲畜藏在一起,固長期被認為只是車馬或動物的裝飾鈴,不具備樂器特征。在三星堆二號坑出土的成組銅鈴,經音樂功能測試和分析,可以被認為是古蜀文化中最具代表的金屬樂器,可以被稱為編鈴。
三星堆二號祭祀坑出土43件銅鈴分9型,形體最大的是編號K2③:149的鈴,通高14.3厘米,直徑10.4厘米;體積最小的鈴為編號K2②:35的鈴,通高5厘米,直徑3厘米。專家對三星堆銅鈴做了聲學研究發現,單件的銅鈴有比較清晰的音高,而成組的B型鈴由鈴身的大小、厚薄不同,而具有不同音高序列,但是音程關系比較復雜,還沒有找到可靠的證據證明其率制。總體來看,B型鈴最低音振動頻率為732.23Hz,按現代的十二平均律制來看,與#f1(739.99Hz)振動頻率接近,只少7.76Hz。最高音銅鈴的振動頻率為3564.62Hz,與a4(3520.00Hz)振動頻率接近,多出44.62Hz。從出土銅鈴的音程關系來看,所有銅鈴的振動頻率都與標準的十二平均律制音的振動頻率有差別,但是還是可以看出它們自身有一定的音程關系,比如大小三度、小二度關系。出土銅鈴編號為K2②:103―10與編號為K2②:103―12的鈴振動頻率分別為1030.59Hz和1299.38Hz,跟現代大三度c2(1046.50Hz)―e2(1318.52Hz)關系接近,振動頻率分別少15.91Hz和18.48Hz,此外還有接近于小二度和小三度的音程關系。對比楊蔭瀏先生對商代的樂律的闡述我們可以看出:第一,各種樂器之間有共同的音,如#c、#f、#a等,說明商人已有絕對音高的概念。從對三星堆銅鈴的振動頻率測試結果來看,有接近于#f、#a的鈴,但與#c頻率相差較遠。第二,以兩、三個音為骨干的樂器,其間純四度,大小三度,大二度等音程突出。三星堆銅鈴的音程規律不明顯,但是基本可以看出其間有大小三度關系。第三,半音音程已經出現。三星堆銅鈴中有振動頻率接近于#f3和g3,可以基本確定其半音關系。那么做出這樣的推測,三星堆銅鈴與商代樂器之間有比較共同的特質,它可能正是演繹三星堆音樂文化的重要金屬打擊樂器。在兩千多年前的古蜀國,還沒有形成比較完整的音樂理論體系,也沒有比較統一的率制,制造樂器多靠對音響的聽覺能力,能夠制造出接近現代率制的大小三度、小二度關系音高的成組樂器,已經可以證明古蜀人的智慧,也可以間接說明古蜀音樂文化的文明程度。
3.似鑼銅掛飾
二號祭祀坑隨銅鈴出土的還有112件似鑼銅掛飾。其中圓形掛飾30件、龜背形掛飾32件、扇貝形掛飾48件、箕形掛飾2件。這些掛飾與已知的其它古代樂器在形制上有很大的不同,因此考古學家沒有對其進行命名,由于掛飾中部隆起形狀似鑼,這里暫時以“似鑼銅掛飾”稱謂。在考古報告中專家作了這樣的闡述:“掛飾有鈴、圓形、龜背形、扇貝形、箕形等五種。從出土情況得知,這些掛飾與鈴、鈴掛架結合使用。使用時將一鈴懸掛在鈴掛架中央,掛飾懸掛在架圈的掛鈕(或掛環)上,每個掛架上懸掛相同形制的掛飾,未見不同形制掛飾參雜配置的情況。”④這充分說明這些造型獨特的銅掛飾與銅鈴一樣具有發聲發響的性能,鈴舌、鈴身和掛飾相互撞擊能夠發出聲音。由于似鑼掛飾數量大,這里我們只對圓形掛飾做一些研究。
圓形掛飾30件,形制基本相同。直徑5.5至9.1厘米,厚度有三種規格,0.1、0.15、0.2厘米,周緣平,中間隆起,隆起后的高度從0.4到1.65厘米,幅度差別較大,因而造成發聲音色不同,隆起幅度大的聲音較厚實,幅度小的則較干薄一些。多數緣上有一環鈕,其中23件為素面,另7件有紋飾。由于圓形掛飾直徑、厚度和高度不同,把它們按照直徑大小、高度差異進行有序排列,即可發出不同音高的音列。其它三種形狀掛飾也都具備這些基本特點,只是外部造型不同而已,這些似鑼掛飾都可以稱之為樂器。
由于銅鈴和似鑼掛飾體積都比較小,音區多#f1至a4之間,聲音比較單薄,缺乏金屬打擊樂器的厚重感與共鳴性,同時,從出土的掛架和其它器件的配置上也不適合敲擊演奏,這些響器可能作為祭祀儀式中的禮器,通過人為的搖動互相碰撞發出聲音,達到震懾妖魔的作用,因而它們與當時奏樂所用的真實樂器有一定的區別。最近三星堆又有兩件形制比二號坑出土銅鈴大幾倍的銅鈴出土,由于尚未對其進行科學考證,這將在以后的研究中加以闡述,這里我們只是推測,銅鈴和似鑼掛飾是按照當時真實樂器的形制來進行制作的禮器,也是作為發響的樂器在使用,但在音響功能和演奏技法上都不具備演繹大型音樂的功能。
三、三星堆音樂形態初探
三星堆出土的樂器從數量上看不算少,但是品種還比較單一,對樂器的完全認定還需要進一步的考古發現和研究者的多方努力。同三星堆文化時期接近的商代出土的樂器,按已有的研究大致包括:編庸、鏞、銅、陶塤、石塤、骨塤、編磬、特磬、木腔皮鼓、陶鼓、銅鼓、銅鈴、骨哨等,事實上沒有得到考證的樂器遠不止這些,楊蔭瀏在中國古代音樂史夏商樂器中還提到缶、觥⒀浴⒍、鼗等樂器,在三星堆遺址中發現的樂器除了玉石磬可以肯定為樂器之外,銅鈴、似鑼銅掛飾等是否是樂器還需要更多的研究。但是,從這件玉石磬和銅鈴、似鑼銅掛飾的選材、制作工藝和發聲性能來看,古蜀國制造樂器的方法不比中原一帶同時期的技術差,古蜀國應該也有相當繁榮的音樂文化。
同三星堆文化同一個時期的夏商,乃奴隸社會的開始,關于奴隸主階級如何享樂音樂有史書為證。奴隸社會的第一個統治者夏啟,曾因過度地享樂音樂被視為喪失了天神保佑。《墨子?非樂》記載:“啟乃溢康樂,野于飲食。將將銘銘,莧磬以力。湛濁于酒,渝食于野,萬舞翼翼。章聞于天,天用弗式。”夏末的統治者夏桀,有規模宏大的樂隊和眾多女樂工,《管子?輕重》里記載:“昔者桀之時,女樂三萬人,端噪晨樂,樂聞于三衢。”古蜀國創造了先進的三星堆文化,其中應該也包括音樂文化,創造的宮廷音樂、禮樂也應該與商周時期具有可比性。
《墨子?三辯》里記載:“農夫春耕夏耘,秋斂冬藏,息于瓴缶之樂”,所謂“瓴缶之樂,是相對‘鐘鼓之樂’、‘竽瑟之樂’而言,用作勞動人民唱奏音樂的代稱”⑤。 即指古代歌唱時拍打盆、罐等器物作為伴奏的情景。這是相當古老的音樂形式,是古代生產力發展低下時期,人們把生活用品當做樂器使用的例證。我們從流傳至今的四川曲藝的伴奏樂器可以得到一些啟示。曲藝藝術為平民藝術,曲藝藝人普遍收入微薄,只好購置或者自制簡易的樂器。如竹板、蘇镲、蓮簫、筷子等打擊樂器用竹子簡單加工即成。還有一些日常生活用品如銅錢、鍋蓋、水盆、盤子等在必要時也作為伴奏樂器使用,顯示出在生產水平低下和生活條件艱苦的時期,樂器與生活用品的兼容性。古蜀音樂中使用的樂器,應該與勞動生產工具和生活用具有著密切聯系,而古蜀國的音樂形態也應該是世俗音樂與禮樂和宗教音樂并存的狀態。
關于古蜀音樂的形態,現有的資料無法考證。就蜀歷史而言,由于沒有發現蜀自己的文獻記載,它們又長期與中原處于相對隔絕狀態,史籍傳說記載眾說紛紜。如李白《蜀道難》云:“蠶叢及魚鳧,開國何茫然,爾來四萬八千歲,不與秦塞通人煙”。反映古人對蜀史的迷惘。三星堆考古發現展現了四川早期社會豐富多彩的面貌,反映出古代巴蜀可能存在一個“古文化古城古國”的發展階段,對探索我國文明起源有重要意義。三星堆考古發現證實,“以祭祀活動作為象征國家權威、維系國家思想與組織統一的重要形式。三星堆遺址發現了多處祭祀坑,每個坑均為規整的長方形,整齊地擺放著祭祀活動使用的器具,將祭祀活動最后一章的狀態存留了下來”⑥。三星堆最精美最重要的文物,均出于祭祀坑中。而上述的銅鈴、似鑼掛飾、玉石磬也都出自祭祀坑中,反映出來的三星堆音樂文化只是一種宗教文化,也是當時最重要的文化活動,至于禮樂和世俗音樂活動,卻并不包含其中。關于藝術與宗教的關系,有的學者認為:藝術本身起源于巫術,因為藝術旨在施行某種巫術來招引部落賴以維生的動物。不管這種觀點是否普遍成立,至少在三星堆巫師主持的祭祀活動中,優美的藝術造型和音樂舞蹈活動與宗教活動連為一體,形成當時社會文化生活的主流。
既然是宗教性質的巫術或者祭祀活動,強有力的節奏音樂是必不可少的。除了銅鈴、似鑼掛飾和磬之外,璧、環、瑗、戈、斧、鑿等器物,在作為祭祀禮器和舞具的同時,也應該承擔著發聲的作用,甚至作為容器的陶器和其它生活用具,也有可能在活動中作為發聲、發響樂器來使用。正如商代用來盛水的缶,也用來做打擊樂器一樣。筆者認為,有必要對三星堆文物進行進一步的考證和研究,樂器作為古蜀音樂文化的重要器物,有可能由更多的青銅器、石器和陶器來擔任,隨著樂器的研究認定,古蜀音樂形態將會逐漸明朗。
①楊蔭瀏.中國古代音樂史(上冊)[M].北京,人民音樂出版社,1981
②陳荃有.商代樂器的出土情況與名實簡述[J].音樂史學.2000.1
③幸曉峰.廣漢石罄和古巴蜀罄樂[J].四川文物1992,(6)
④四川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三星堆祭祀坑[M].北京,文物出版社,1999.4
⑤繆天瑞.中國音樂詞典.[M].北京,人民音樂出版社,1979
一、對破產企業設立人出資違約的處理原則
第一,適用法人資格否認原則,認定企業不具備法定破產條件。企業法人經營管理財產或企業法人所有財產的貨幣表現的注冊資金體現了企業的履約能力和承擔經濟責任能力,是企業法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因此,企業設立人的實際出資若達不到《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15條第(7)項或其他有關法規規定的數額, 意味著企業不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當然不具備企業法人的條件,對其取得的法人資格應予以否認。最高人民法院復[1994]4 號《關于企業開辦的其他企業被撤銷或者歇業后民事責任承擔問題的批復》為人民法院對此類法人企業行使法人資格否認原則提供了法律依據。根據《企業破產法(試行)》第2條、《民事訴訟法》第206條的規定,只有法人企業才具備申請破產的條件,非法人企業不允許申請破產,因此,對設立人出資違約而被人民法院否認法人資格的企業,應認定其不具備法定破產條件。
第二,適用資本充實原則,設立人必須補足未到位的出資。資本充實原則指的是,企業在其存續的過程中,必須維持與其注冊資本總額相當的財產。這是因為企業設立人的實有出資必須與注冊資金一致,才能使企業按注冊資本總額所表示的范圍來承擔財產責任,只有這樣才能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企業的注冊資金應當與實有資金相一致。公司法第206條、第208條、第209條也作了類似的規定,均體現了企業注冊資本應當充實的原則, 因此,對于設立人雖然出資違約但其實際出資已超過法定數額,破產企業具備法定條件允許破產的,設立人必須補足其未到位的出資。
二、破產企業設立人出資違約處理中的幾個具體問題
(一)對應該被否定法人資格的法人企業申請或被申請破產,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如果是在立案審查階段就發現企業應被否定法人資格,從而不具備法定破產條件的,企業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裁定不予受理;是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可告知其直接向企業設立人追償債務;堅持申請的,裁定不予受理。由于設立人出資違約的行為較為隱蔽而不易被發現,因此,審判實踐中經常遇到的是,立案受理后審理過程中才發現由于設立人的出資違約造成企業應被否定法人資格,對此應如何處理呢?一種意見認為,人民法院可繼續審理,但應裁定企業設立人補足未到位的資金并將其列入破產財產,這樣既可以達到企業破產的目的,又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錯誤的,應被否定法人資格的企業根本就不具備法定的破產條件,如果繼續審理并允許其破產,就可能造成部分企業法人借破產來逃避所欠債務,從而損害債權人利益情況的發生,因此人民法院對雖已立案受理,但發現企業應被否定資格而不符合破產條件的,應裁定駁回破產申請。
(二)設立人對各自出資的不足部分是否應相互承擔連帶充實責任的問題。筆者認為,應根據企業性質的不同而區別對待。非公司制企業法人如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等的設立人之間不必對未到位的出資承擔連帶充實責任。這是因為我國法律法規沒有規定非公司制企業法人設立人之間對出資不足應承擔連帶充實責任。但各設立人對各自出資的差額應予以補足。公司制企業法人則不同,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注冊資本充實責任是連帶責任,全體公司設立者中的任何一人對資本不足的事實均負全部充實責任。
(三)設立人在企業破產前將其未到位的出資申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核減,對此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一種意見認為,企業變更注冊資金為《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所允許,且經過工商部門的正式確認,因此,企業核減出資的事實已經成立,人民法院應予認可,設立人對其已經核減的出資不必再承擔充實責任。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錯誤的。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 誠實信用的原則,這一原則同樣適用于法人登記活動。《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66條規定,企業申請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除責令其提供真實情況外,予以警告、罰款等。因此,設立人企圖通過工商部門核減其未到位的出資的手段來逃避其對核減前企業所欠債務的清償責任,顯然是一種弄虛作假、逃避債務的行為,這種行為雖然經過工商部門認可而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但其目的卻是非法的,因此實質是一種無效行為,人民法院作為最終裁判機關,有權認定設立人破產前核減出資行為無效,設立人必須補足其已核減的未到位出資。
隨著智能手機等消費電子產品的普及,人們對其質量及服務的要求也在不斷提高,消費者投訴量在智能手機領域的爆發式增長是消費電子等領域消費訴求的一個縮影。面對人們的這些變化,消保局的工作做了哪些調整?楊紅燦局長給出了答案。
《消費電子》:近期,消費糾紛具有哪些新的特點?
楊紅燦:在商品消費領域,以智能手機等移動終端設備為代表的“通訊器材”相關投訴呈現爆發式增長態勢,已成為消費者投訴的焦點。這也反映了移動電子商務市場的急劇擴張,從而帶來了其質量及其服務等的問題大幅增加。在服務消費領域,與網絡購物、電視購物密切相關的“非現場購物”、“互聯網服務”投訴數量增長迅猛,已成為當前新的投訴熱點和維權難點。
《消費電子》:除了“通訊器材”,還有哪些類別的商品消費維權比較集中?
楊紅燦:消費維權集中的除了以“通訊器材”為代表的家用電子電器產品,社會普遍關注、群眾反映強烈的還有裝飾裝修材料、服裝鞋帽、交通工具等方面的商品;其次,大家對兒童用品也非常關注。
《消費電子》:對這些反映強烈的商品類別應如何對待?
楊紅燦:工商行政部門部署了各地對兒童用品、消防產品等進行專項執法檢查,強化監測數據綜合分析利用,及時退市不合格商品,嚴厲打擊銷售假冒偽劣和不合格商品違法行為。進一步深化商品和服務市場監管執法效能建設,強化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檢查,切實維護了商品市場秩序,維護消費安全、促進民生改善取得新成效。另外,對媒體報道的瘦身鋼筋、黃金首飾摻雜摻假等問題,及時組織依法開展市場清查和線索排查,有針對性地加強商品質量監督檢查。在兒童用品質量專項整治中,全國工商系統共查處銷售假冒偽劣和不合格兒童用品案件722件,案值313.40萬元。
《消費電子》:面對這些糾紛的新焦點,工商行政部門的工作做了哪些相應調整?
楊紅燦:針對新變化,工商行政部門深入推進12315行政執法體系“四個平臺”建設,12315服務消費者、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取得了新成績;同時積極開設互聯網、短信息等受理平臺,進一步暢通消費者訴求渠道,以應對新出現的問題。繼續在12315消費維權窗口開展“崗位學雷鋒、履職提效能”主題實踐活動。開發建設《12315消費維權知識庫》,進一步提升全國工商系統12315維權服務水平。積極推進12315“五進”工作,大力加強基層消費維權網絡建設,努力使消費糾紛化解在基層,和解在企業。
《消費電子》:運用新的工作策略,工商行政機關取得了哪些工作成果?
楊紅燦:比如在2013年,全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托12315網絡共受理消費者投訴101.64萬件,同比增加12.37萬件,增幅為13.85%,處理96.90萬件,辦結率為95.34%,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13.42億元,切實保護了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其中,商品消費投訴65.14萬件,同比增長13.69%;服務消費投訴36.50萬件,同比增長14.14%。
新《消法》中亮點閃現
即將實施的新《消法》牽動著各行各業人士的心,作為維護消費者利益一方的代表,楊紅燦對新《消法》感慨良多。在他眼中,這不僅僅是一部法律那么簡單,通過新《消法》大家感受到的是20年間中國消費者需求的變化,是經濟發展的縮影,是國家對于維權之路的探索。新《消法》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可以說是有效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一款新“武器”,以知己知彼的精準性投入到更需要自己的“戰場”。
《消費電子》:您認為新《消法》符合現代消費者的需求嗎?
楊紅燦:和修改前的《消法》相比,新《消法》在很多方面進行了完善。應當說,新《消法》的修改適應了當前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符合廣大消費者的期待,對于保護消費者權益有著深遠而積極的意義。
《消費電子》:具體來說,您認為新《消法》具備哪些特點?
楊紅燦:新《消法》變動較大,特點也比較多。一是加強了社會誠信建設。新消法在第五十六條中要求,經營者有規定的違法情形的,除按照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這個規定有利于加強信用監管,促進誠信經營。
二是在消費領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明確倡導理性消費。修訂后的消法在總則中明確提出“國家倡導文明、健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反對浪費”。
三是進一步明確消法調整領域,擴大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范圍。新消法雖然在總則中并未對涉及消法調整范圍的條款作任何修改,但通過第十八條對銀行、機場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的規定和第二十八條提供證券、保險、銀行等金融服務的經營者的信息告知義務的規定,回應了社會關于金融等領域是否適用消法的爭論,在一定程度上進一步明確了消法的保護范圍。
四是細化消費者權益,加大了對消費者保護力度。新消法針對科技發展帶來的日益嚴重的擅自泄露和非法提供消費者個人信息問題,明確了個人信息依法受保護的權利,并對應明確了經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原則和具體要求;將強化退貨、更換、修理的規定作為促使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有效措施,完善“三包”規定,將七日內退貨規則擴大到所有商品;順應社會期盼,將懲罰性賠償由原來的一倍提高到三倍,并設定了最低加倍賠償金額,對于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明確了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加大了對消費者的保護力度。
五是強化了經營者的義務與責任,著力解決消費者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新消法明確了經營者的場所安全保障義務和缺陷商品召回義務;規定了經營者對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強化廣告經營者、者以及廣告相關方的法律責任;加大了對損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
六是規范網絡購物等新的消費方式,這是本次消法修訂的另一大亮點。新消法明確了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的信息告知義務,規定了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的法律責任,賦予了消費者七日內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并在消費者權利與經營者利益間做出了恰當的平衡。
七是重視發揮消費者協會作用,強化消費維權社會監督。新消法明確了消費者協會的“社會組織”性質和職責的公益性,并增加規定消費者協會的職能,特別是賦予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提起公益訴訟的權利,相信會對消費者協會的發展乃至消費維權事業的進步產生深遠影響。
八是強化行政機關的監管職責,提高消費維權實效。新消法要求行政部門在收到消費者投訴書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并告知消費者,并規定有關部門應當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進行抽查檢驗,對發現并認定存在缺陷的商品或者服務立即責令經營者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險,豐富了監管執法手段,嚴格監管職責和要求,為進一步提高消費維權實效提供了法律支撐。
《消費電子》:新消法的實施將會對工商部門的工作產生哪些方面的影響?
楊紅燦:將于今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的新《消法》,立足于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秉持以人為本的立法理念,適應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需要,針對消費領域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進行了重要完善,充分體現了國家對新時期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高度重視。新《消法》進一步強化了行政部門的監管職責和執法手段,為工商部門推進職能轉變、加強市場監管、強化消費維權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撐。工商部門要以新《消法》貫徹實施為契機,不斷完善配套法規規章和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機制,按要求處理好消費爭議,切實加大行政監管執法力度,特別是對商品和服務的抽查檢驗,進一步提高消費維權工作水平,讓消費維權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體人民,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的新期盼。
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新《消法》以其對違法違規經營者比較嚴厲的政策受到了很多人一致歡迎,不少人認為嚴厲的懲處才可能肅清夾雜欺詐蒙騙的市場,才能警戒那些試圖搞小動作的經營者,恰如繞著消費者畫了一個圈,防止“妖魔鬼怪”的侵襲。而在楊紅燦局長看來,一定的處罰是必要的,但并不是一味地處罰,處罰要與教育相結合才能發揮最好的效果。
《消費電子》:據了解,有些人認為國家對于造假售假等違法經營者的懲罰力度過弱,導致假冒偽劣產品以及網上的虛假宣傳信息泛濫,您怎么看對經營者的處罰力度的問題?
楊紅燦:這次修改《消法》,應當說在考慮過罰相當的原則下,還是加大了對損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打擊力度。我認為主要體現在一是加重懲罰性賠償,從原來的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增加到三倍,并且設立了最低賠償金為五百元。罰款的最高限也從一萬元增加到五十萬元。這些都體現了國家對消費者權益的有力保護。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是必要的,任何時候處罰絕對都不是萬能的。正是這樣,我們在考慮處罰的同時,也要與教育相結合,這樣才能從根本上消除侵害消費者的違法行為,形成良好的消費市場環境。
《消費電子》:您所說的教育是指什么方面?相關部門可以從哪些方面努力?
楊紅燦:除了展開對經營者各方面的教育和引導,還可以從引導消費者方面入手。比如學習國外的先進經驗,國外有一些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開展對商品和服務的比較試驗,或者體驗,并且編寫刊物,教育和引導消費者消費,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監督,對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值得我們借鑒。這次修改消法,在消費者組織一章里明確了消費者協會性質,規定消費者協會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明確消費者協會履行的是公益性職能,明確要求消協組織參與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增加和修改了消費者協會引導文明、健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參與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等職能,特別是增加了消費者協會提起公益訴訟的職能。這些新規定,充分體現了新形勢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要進一步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的新特征。
中小企業就是規模相對較小的經濟單位,美國1953年頒布的“中小企業法”規定:凡是獨立所有和經營,并且在某一行業領域不占支配地位的企業均為中小企業。在我國,以民營經濟為主體的中小企業發展迅猛,以成為推動我國國民經濟持續發展的重要力量,我國的區域發展的實踐證明,產業專業化集群發展是提升區域競爭力的重要途徑。中國主要體現在珠江三角,長江三角兩個產業集群,事實證明,這兩個產業群落都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中小企業和非公經濟蓬勃發展,到2006年底,中小企業數已達到4200多萬戶,占全國企業總數的99.8%,注冊的中小企業已達到430多萬戶。中小企業創造的最終產品與服務價值、出口總額和上繳稅收,分別占全國的58.5%、68.3%和50.2%,中小企業提供了城鎮就業人口75%以上的就業機會,并吸納了75%以上農村轉移出來的勞動力。特別是隨著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以后,我國外貿經營權的進一步放開,中小企業日益成為我國出口和開拓國際市場的主體力量。
二、當前中小企業出口的困境和狀況
2007年國際經濟環境惡化,使得我國的需求收縮、國內,人民幣升值、原材料漲價、《新勞動合同法》頒布、電荒、出口退稅率的調整和環保監控等都加劇惡化了中國中小企業的生存環境,另外中小企業還面臨國際貿易壁壘,信息化成都低,信息資源的共享程度不高,企業的自生的資金少,產品相對落后等困境。中國中小企業出口的產品主要集中在輕紡,加工貿易行業,出口的產品的結構上表現為粗加工產品多、品牌產品少,這使得企業在產品結構、技術含量、品牌影響力方面都落后于發達國家,更需要企業找準市場,制定合適的營銷戰略。“十五”期間,國民經濟年均增長9.5%,而規模以上中小工業企業增加值年均增長28%左右,在從事跨國投資和經營的3萬戶國內企業中,中小企業占到80%以上,
三、中小企業產品出口的策略和創新
1.樹立國際國際化經營觀念,找準市場
赫爾曼·西蒙曾說:“不大的市場縫隙,即使是微乎其微的市場縫隙,擴展至全球時也會變得驚人的巨大”。中小企業要積極轉變思想觀念,,積極擴大出口,積極開拓國際市場,為過剩的產品及生產能力找到出路。企業出口于企業的規模毫無關系,只要產品符合國際市場的需求就有出口的可能性,關鍵是將產品定位在合適的產品市場上,制定適合自己的銷售策略。
2.從企業集群,產業集群,信息集群到戰略集群
中小企業之間通過開展專業化協作、信息的交流與傳播,使得交易費用降低,可提高企業防御風險的能力和市場競爭力,戰略集群就是可以是同一個產業或者上下游相關的產業同時開發一個市場,在營銷上,采取出口聯盟策略,實現多種形式的中小企業策略聯盟,由于是相關性產業可以建立上下游聯合售后服務中心,海外零售分銷策略聯盟如溫州企業為主在巴西開設的“中國商城”等。這些成功經驗表明,在海外設立商品專業市場,是帶動商品出口的有效方式,戰略集群可以減少單獨企業開發市場的風險,而且可以節約成本,相互促進行業的發展。3.多元化出口戰略
中小企業要根據國際貿易格局的變化,積極調整出口市場結構和方向,中小企業可以利用華商來加強開拓海外市場,學習他們的經驗;還可以聯手大型企業聯手出口,中小企業出口產品結構上與大型企業產品互補或相關,大企業有了中小企業的附加品,也更加具有競爭力,中小企業可以借助大企業成熟的出口體系和銷售網絡來開拓自己的海外市場。在鞏固傳統市場的基礎上努力開拓新的市場,以改變出口市場過于集中的狀況,逐步實現以新市場為重點,以周邊國家市場為支撐,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市場合理分布的多元化市場結構。在確定出口的目標市場時,應該根據企業所能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做出考慮,小型企業應該做的就是將整個世界市場都考慮在自己的目標市場范圍之內,然后從中選擇最適合自身的機會。
4.積極利用政府的作用
從世界各國中小企業的發展來看,中小企業的生存都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中國政府建立了一系列促進中小企業出口的措施。例如建立高技術產品出口人才的培訓,組織國際高新技術成果交易會;鼓勵外商參與中小企業的合資經營,擴大外資嫁接改造中小企業的規模,進而促成中小企業國際化;加強中小企業與專業外貿機構之間的合作,各個政府都積極地為中小企業創造良好的出口環境,中小企業應該積極地利用政府的提供的環境,把握有利于自己發展的機會。
5.積極開展電子商務貿易
聯合國最近的一份報告顯示,2010年全球電子商務的交易額可達1萬億美元,未來10年三分之一的全球國際貿易將以網絡貿易的形式來完成。中小企業自生來說,電子商務可以節省經費、增加貿易機會、提高貿效率,降低了依靠中間商的帶來約束。對于海外買家,為了降低采購成本進而更加依賴電子商務的采購,網絡經濟下的電子商務能夠使企業最優規模有所下降,更有利于中小企業的競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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