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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模型的基本假設基本假設如下:①商業保險公司與政府都是理性經濟人。②政府與商業保險公司在農業保險業務發展中存在信息不對稱與利益沖突。③政府作為委托人,不能直接觀察到作為人的商業保險公司在開展農業保險業務過程中的努力水平,商業保險根據私人利益的需求,可以選擇努力開展農業保險業務或消極對待農業保險業務。④商業保險公司和政府之間存在一定的利益沖突。⑤在委托關系中,政府最關心的是農業保險發展所帶來的政府效用,而從商業保險公司的角度來說,鑒于農業保險的有限可保性及收益性,商業保險公司更為關心的是公司經營此項業務的盈利性。
1.2模型構建參考劉渝琳等的研究[6],構建農業保險制度中政府與商業保險公司之間的委托研究模型。政府通過制定激勵合約使商業保險公司按照政府的利益選擇行動。該研究使用a代表商業保險公司開展農業業務的努力程度,A是其可選擇的行動組合,a∈A;η是農業風險未發生的概率,是不受政府和商業保險公司控制的外生隨機變量,Q是η的取值范圍,η在Q上的分布函數和密度函數分別為g(h)和g(h);c(a)是商業保險公司發展農業保險業務的成本,是a的嚴格遞增函數;為了簡便分析,假設商業保險公司農業保險業務的發展規模與公司的努力程度正比,即商業保險公司越努力發展農業保險業務,則其農業保險的投保就多,業務規模就大,反之,則農業保險業務規模就小。π代表屬于政府的總效用,由a和η共同決定,π(a,h)是a的嚴格遞增的凹函數(即給定η,商業保險公司努力程度越高,農業保險投保就越多,則總效用越大),也是η的嚴格增函數(即較高η反映農業發生率較低,總效用較大)。政府面臨的問題是如何根據觀測到π來設計保險制度(激勵合同)s(π)。在農業保險制度中,政府設計商業保險公司激勵措施的目的是最大化自己的期望效用函數,但同時它面臨來自商業保險公司的參與約束和激勵約束:商業保險公司的參與約束為商業保險公司開展農業業務所得到的期望效用不能低于不開展該項業務最大期望效用。根據理性人的假設,如果商業保險公司參與農業保險合作得到的期望效用低于不參與合作所得到的最大期望效用,商業保險公司會退出農業保險制度中與政府的合作。如果用u表示商業保險公司不開展農業業務時的效用,那么參與約束可以表述為。商業保險公司的激勵相容約束為:如果政府不能觀測到商業保險公司的業務發展情況η,那么商業保險公司可以通過選擇努力程度a來最大化自己的效用函數。政府為了使商業保險公司按照政府意愿選擇努力程度a,那么對于其他行動a'''',必存在如下的激勵相容約束條件。
1.3模型分析在無法使用“強制合同”(法律法規和全面監督)迫使商業保險公司參與農業保險制度并發展農業保險業務的情況下,政府的選擇是通過給與商業保險公司“激勵合同”誘使商業保險公司按照政府的預期參與并發展農業保險業務。參考假定商業保險公司的業務發展農業保險的努力程度a取值只有2個aH和aL,aH代表努力積極的開展農業保險業務,aL代表消極的對待農業保險業務;假定c(aH)>c(aL),即商業保險公司越努力的開展農業保險業務,則成本也更高;政府的社會總效用π也分為最大取值π和最小取值π。當商業保險公司選擇積極努力開展農業保險業務即aH時,π的分布函數和密度函數分別為FH(π)和fH(π);當商業保險公司選擇aL時,π的分布函數和密度函數分別為FL(π)和fL(π)。這里假定分布函數滿足一階隨機占優條件,即對所有的π∈[π,π],FH(π)≤FL(π),其中嚴格不等式至少對某些π成立。換句話,商業保險公司努力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產出高社會總效用的概率大于消極對待農業保險業務時產出高社會總效用的概率。因此,相對應的激勵合同s(π)∈[s,s]。政府設計激勵措施來鼓勵商業保險公司發展農業保險業務目的是為了實現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因此,商業保險公司的激勵問題可以進一步具體為通過選擇s(π)解下列最優化問題。推論1對于一個給定的社會總效用π,如果商業保險公司選aL的概率大于其選擇aH的概率,即商業保險公司努力發展農業保險的可能性較低,那么政府提供給商業保險公司的激勵合同s(π)就會降低,即懲罰商業保險公司;反之,如果企商業保險公司選擇aL的概率小于其選擇aH的概率,即商業保險公司努力發展農業保險的可能性較高,那么政府提供給商業保險公司的激勵合同s(π)就會升高,即獎勵企業。事實上,政府所依據的并不是π的物質價值,π更重要的是其信息量價值。政府應根據貝葉斯法則從觀測到的修正商業保險公司類型的后驗概率。令p=prob(aH)是政府認為商業保險公司選擇aH的先驗概率,p''''=prob(aH/p)是政府觀測到π后認為商業保險公司選擇了aH的后驗概率。政府將獎勵商業保險公司,給予支付更高的合同。其中,政府的最優激勵合同s(π)一定是π的增函數,即商業保險公司努力的程度越高則可以換來收益更多的合同。
2農業保險制度中商業保險公司激勵措施的設計
1.共性
(1)兩者都是分攤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同以概率論與大數法則作為制定費率的數理基礎,同以建立保險基金作為提供經濟保障的物質基礎。(2)兩者同屬于社會保障機制,具有穩定器的作用。(3)兩者都是處理風險的方法,能起到分散風險、消化損失的作用。
2.區別
(1)保障水平不同。社會保險僅滿足人們的基本需要;商業保險則根據投保人的能力,以更高層次的保障來實現他們的需求。(2)經營機制不同。社會保險由政府或指定的機構經營,具有行政性和壟斷性,不以盈利為目的;商業保險是在市場條件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企業行為,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的。(3)繳費方式不同。社會保險的保費由個人、企業和政府共同負擔,由國家負總責;商業保險的保費由投保人負擔,保費中包括公司的營業和管理費用;(4)業務范圍不同。社會保險僅是對人的保障;商業保險不僅保障人而且還保障財產與相關利益的損失,就是對人的保障也具有選擇性,只保障符合投保條件的人。
3.互補
從雙方的關系看,兩者具備了互補的基礎。
(1)社會保險對商業保險的補充。商業保險保障具備投保能力且符合投保條件的企業或個人,而社會保險對保險標的不具有選擇性。被商業保險排除在外的人群可以通過社會保險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通過社會保險使更多的人得到了保障。
(2)商業保險對社會保險的補充。有些勞動者收入較高,而社會保險的保障水平又十分有限,他們只有通過參加商業保險保障其養老、疾病、意外、財產等方面的需要。
二、深化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對商業保險的影響
由于兩者存在聯系,社會保險的改革就會對商業保險的發展產生影響。
1.有利影響
(1)社會保險理論方面。我國的社會保險改革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個人也要繳費,強調權利義務對等,使受益與個人繳費相關。在效率優先原則的指導下,鼓勵勞動者通過合法途徑增加收入,提高生活的質量,這樣人們將不滿足于較低水平的保障,而更多地轉向保障更高的商業保險品種。
(2)社會保險體系方面。我國實行三支柱的保障體系。第一支柱是政府主導的強制性社會保險;第二支柱是政府指導,企業實行的企業補充保險;第三支柱是自愿性投保的個人儲蓄保險。其中企業補充(養老、醫療)保險的基金,可以委托社會保險部門管理,也可向商業保險公司投保,這就給商業保險的發展注入了大量資金,而個人儲蓄保險更是商業保險的一塊大市場。
2.不利影響
(1)社會保險拓展方面。社會保險的覆蓋面由國企向集體企業、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拓展,在既定的保障需求條件下,由于社會保險滿足了一部分保障需求,對商業保險的需求也就減少了,而且保障水平越高,對商業保險的替代作用就越大。兩者客觀上形成了“基本”和“補充”的競爭關系。
(2)企業效益方面。我國企業普遍效益較差,許多企業無力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更無力舉辦企業補充保險,也就談不上將保險基金投保商業保險,并提供發展資金了。即使效益好的企業開辦了補充保險,也由于政府和勞動部門關系密切等原因,將這部分保險基金交給社會保險部門經營,保險公司在競爭中還處于劣勢。
三、商業保險的發展方向
1.企業補充保險領域
商業保險要積極參與這一領域。各企業購買保險公司的團體年金或醫療保險后,保險公司要為企業提供方案設計、賬戶管理、投資管理、待遇發放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務。
2.個人儲蓄保險領域
在傳統的生存、死亡、兩全、意外傷害保險的基礎上,從規避通貨膨脹的風險和適應人們理財多元化的需要出發,積極開拓分紅保險、投資連接保險、萬能壽險等新型保險產品或家庭綜合保障計劃。另外,發展分紅、儲蓄、返還相結合的家庭財產保險,讓財產保險更多地融入社會保障體系。
3.健康保險領域
國務院規定,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額的費用,可以通過商業醫療保險等途徑解決,這就為商業保險提供了機會,公司應根據不同的需求,開辦形式多樣、方便客戶選擇的新型健康保險,如手術保險、住院保險、大病保險、意外醫療保險等,滿足不同層次群眾的需要。
4.農村保險領域
(1)設立專業化的農業保險公司,專門開辦涉農保險業務,提高農民防災防損和生產自救能力。(2)代辦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使商業性農業保險、政策性農業保險、農村救濟制度、農業補貼制度相銜接,逐步建立多層次的農業保險體系。
關鍵詞:農村,保險,發展
保險具有風險疏散、經濟補償和社會保障的功能。長期以來,我國農業、農民和農村一直處于弱勢地位,如何有效發揮保險的救濟和保障作用,加快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應成為當前深入研究的重要課題。為此,筆者以保險業相對發達的煙臺市為例,深入剖析農村保險市場發展的現狀、存在的問題和障礙,并就農村保險體系再造問題探討對策思路。
一、目前農村商業保險市場發展的主要特點
目前,保險業在部分農村地區已經得到了廣泛開展。煙臺作為全國首批沿海開放城市之一,近年來隨著經濟、金融的快速增長,農村保險市場也得到較快的發展。2006年,煙臺市保險費收入411570萬元,其中所調查的9個縣市合計保費收入接近煙臺市總量的一半。全市人均交納保費633.Z元,同比增加71.2元,保險密度居全省第一,但在保險總量快速增長的同時,農業保險業務發展緩慢。
(一)機構網點快速增加,營銷隊伍不斷壯大
近年來,隨著區域經濟優勢的凸現,眾多的保險公司落戶煙臺,并在縣域大量增設分支機構,直接向廣大農村地區輻射,帶動農村保險市場快速發展。目前,煙臺市有28家市級保險機構,其中財產保險13家、人壽保險9家,共轄設320個分支機構,其中在9個縣市共有縣級保險機構94家,均設在縣城所在地。有的保險機構如中國人壽還在縣以下鄉鎮設有保險代辦處,據初步統計,9個縣市共有保險網點120多個。隨著機構的擴展,全市保險從業人員已達到2.3萬人,其中,營銷人員達2萬多人,形成了一支龐大的營銷隊伍。
(二)保險產品種類較多,市場份額相對集中
各保險公司在業務發展中,堅持以市場為導向,適時推出了多樣化、個性化的保險新產品,不斷滿足城鄉居民全方位、多層次的保險需求。據統計,目前,縣域保險機構累計開辦保險產品110個,其中財產險60個,人身險50個,城鄉之間在產品種類上相差無幾。從保險產品的市場份額看,人身保險占據絕對多數,人身保險保費收入一般是財產保險的3—4倍,農村市場份額差距略低o-人身保險市場以壽險和分紅險占比較大,2006年,煙臺市該兩類保險保費收入分別為100736萬元和107373萬元,占比為31.81%和33.9%;財產保險中機動車險占有較大的比重,2006年,該險種保費收入占財產險保費收入的80.46%。
(三)縣域人身保險發展較快,財產保險發展相對遲緩,農業保險幾乎空白
近年來,隨著保險知識普及和保險營銷力度的加大,農村保險市場得到廣泛拓展。據對煙臺9個縣市區的180戶農民問卷調查,有127戶辦理過保險業務,另有35戶有辦理保險的愿望,分別占調查樣本的70.6%和19.4%;所辦理的保險種類以人身(壽)保險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居多,辦有該兩種保險的分別占全部調查農戶的45.7%和43.3%,而財產保險則不足15%。由此可見,在現有的保險品種中,農民對人身健康、養老保險情有獨鐘。從煙臺市保費收入的區域結構,也可以看出縣域人壽險業務呈較快的增長趨勢。2006年,9個縣市全部保險費收入占煙臺市的比重為51.8%,同比提高4.6個百分點,其中人身保險占比提高4.7個百分點,財產險占比下降7.1個百分點。在財產保險業務中,農業保險占比微乎其微,全轄只有1個縣(市)辦理了農作物火災險,其他各縣市均未辦理農業保險業務。
二、制約農村商業保險發展的障礙因素
(一)農業保險業務萎縮,難以滿足農業發展的有效需
上世紀90年代中前期,人民保險公司的各分支機構專門設有農業保險科,開辦的保險品種涉及麥收、特色養殖、水果蔬菜等,但隨著保險公司的商業化改革,已不再單設農業保險科,并相繼取消了麥收、特色養殖、水果蔬菜等險種,目前煙臺開辦的僅有農作物火災、冰雹保險和家庭財產責任保險等幾個險種,在眾多的近60個財險種類中,涉農險種占比不足10%,品種少、份額低。農業保險萎縮的主要原因是,農業災害多、風險大,出險后勘查難、賠付率高,與保險公司的商業化經營目標明顯沖突,基于此,諸多保險機構都紛紛退出了農業保險市場。
(二)保險產品設計上的缺陷,與農民的支付能力形成較大的差距
目前大部分保險公司將產品定位于城鎮市場,產品設計趨同性較強,普遍缺乏對農村保險市場的研究和開發,少有推出適合農民和農村特點的保險新品種。而農民與城市居民在收入水平上存在明顯的差異,據調查,2005年,煙臺市各縣市區農民人均收入較城鎮居民普遍要低一半以上,平均收入額要少5000-6000元,將適用城市的保險產品向農村延伸,必然超出農民的消費能力。在所調查的180個農戶中,有53人未辦理過保險,占調查農戶的29%,其中因保險價格偏高而缺乏一定經濟能力的有31人,占比為58.5%。產品設計上的偏差,降低了農民的投保意愿。
(三)業務發展不夠平衡,市場監管存在盲區
目前,商業保險公司在業務發展中存在三個方面的不平衡:一是地區間機構設置存有偏差。煙臺市全轄共有保險分支機構超過300家,其中占全市人口總數80%以上的9個縣市卻僅擁有三分之一的保險機構。同時,縣域間的機構分布也不平衡,經濟發達的龍口市現有保險機構17家,另外還有多家保險公司擬在此設立營銷服務部;而人口相當、經濟發展相對落后的另一縣(市)只有保險公司6家,該市2005年人均保費收入僅為38元,較煙臺市平均水平低524元。保險業務發展狀況雖然取決于多方面因素,但機構布局上的不合理,進一步加劇了發展狀況的失衡。二是展業、理賠質量態度相差迥異。調查反映,保險公司普遍存在重展業、輕理賠的問題,對客戶投保和繳費服務熱情、不厭其煩,而出險后理賠時則手續繁瑣、條件苛刻,個別甚至存在故意刁難的問題。在對保險公司服務滿意度調查中,對保險理賠存有意見的占有較大的比重。三是保險業務發展與市場監管不相對稱。當前,部分地區保險業務發展勢頭已接近于銀行業,但在市場秩序管理上則與銀行業差距較遠。目前,保險監管機構設至省級或較大城市,地級以下只有保險業協會,市場監管力量明顯不足。而諸多保險公司都實行營銷機制,營銷人員良莠不齊,為了提高業績而進行不實宣傳甚至相互詆毀的現象時有發生,不同程度地破壞了正常的競爭秩序,導致出現大面積的退保問題。2006年,煙臺市人身保險退保率為10.81%,同比提高1.94個百分點。
三、完善農村保險市場的政策建議
當前,我國農村的自然、地理和經濟發展環境,決定了其在農業、醫療、養老等方面潛在巨大的保險需求,迫切需要政策的、商業的保險產品為“三農”發展提供服務和保障。為此,就完善農村保險市場、推進農村保險業務發展提出如下對策建議:
(一)建立適合農村特點的農業保險體系。
鑒于農業生產的風險性和商業保險公司的盈利性特點,建議盡快成立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推出農、林、牧、漁業各具特色的保險品種。在目前情況下,為提高農民和保險公司辦理農業保險的積極性,增強農業的保障功能,可采取政府扶持與商業運作相結合的農業保險模式,在兩個環節發揮政府的扶持作用:人保環節,按照保費的一定比例對農戶予以補貼;出險后的理賠環節,按照賠付額的一定比例對保險公司直接補貼。通過適度扶持,降低保險公司虧損,提高農業防災、減災和救助保障能力。
(二)規范商業保險公司對農村市場的營銷服務機制
加強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為保險業提供了新的機遇,開辟了廣闊的市場空間。針對目前農村保險市場的現狀,各保險公司應從三個方面轉換經營理念,規范和完善保險營銷服務。一是加快農村保險產品研發。結合農村實際,有重點地改造現有保險產品,開發推廣新產品,滿足農民低保費、低保障、廣覆蓋的保險需求。二是加強農村保險機構網絡建設。合理調整農村保險機構的布局,在網點設置上應適度向偏遠農村地區傾斜,增強對農村保險市場的輻射和帶動作用。三是強化營銷隊伍培訓和管理。營銷人員是體現保險公司形象、開展對外宣傳的窗口,對其培訓,既要具備精良的展業技巧,更要具備過硬的職業操守;對其考核,既要注重保費收入增量,還要考慮保戶資源的穩定性。通過把好營銷關口,提高保險經營績效,消除社會各界對保險行業的偏見。
[關鍵詞]老齡化社會;社會養老保險;養老服務公司;商業保險;跨越式發展
中國于1999年邁入老齡化社會。人口老齡化給中國的經濟、社會、政治和文化等領域帶來了深刻影響,龐大的老年群體的養老、醫療、社會服務等方面需求壓力也越來越大。商業保險公司有責任承擔起老齡事業發展的重任,在解決養老問題方面發揮自身的優勢,把幫助政府解決老齡化社會問題與實現公司跨越式發展結合起來。
一、中國人口老齡化現狀及由此帶來的養老問題
(一)中國人口老齡化現狀及發展趨勢
根據國家統計局《2005年全國1%人口抽樣調查主要數據公報》調查數據推算,2005年年末全國總人口為130756萬人。其中,65歲及以上的人口為10045萬人,占總人口的7.69%。與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相比,65歲及以上人口比重上升了0.73個百分點。
2006年,全國老齡辦首次的有關人口老齡化的研究報告認為,21世紀的中國將是一個不可逆轉的老齡社會。到2020年,老年人口將達到2.48億人,老齡化水平將達到17.17%;到2023年,老年人口數量將增加到2.7億人,與0-14歲少兒人口數量相等;到2050年,老年人口總量將超過4億人,老齡化水平推進到30%以上;到2051年,中國老年人口規模將達到峰值4.37億人,約為少兒人口數量的2倍。
根據國際慣例,一個國家65歲以上人口的比重達到7%,即為老齡化社會。目前,我國人口結構從年輕型轉變為老年型,已經進入老齡化社會。
(二)人口老齡化帶來的養老問題
中國人口老齡化、高齡化的發展趨勢,已經給養老、代際關系處理等方面帶來了巨大的壓力,影響到代際和諧和家庭和諧,成為構建和諧社會進程中不可忽視的現實問題。
老齡化社會問題,直接帶來的是養老問題,涉及到老年人口由誰來贍養(支付養老金)和如何來贍養(養老服務)兩個方面的問題,其實質是如何對待老年人的問題。
傳統型社會,老年人的養老問題絕大多數是由家庭解決的。但是,與老齡化社會發生同步變化的是,現代家庭的規模也在逐漸縮小,在家庭中老年人占多數,四個老人,一對夫婦一個孩子,形成了“4—2—1”結構。因此,家庭養老承受的壓力越來越大。同時,老年人由于自身經濟收入的減少、工作與身體狀況的變化,導致中國現階段老年人的生活現狀不容樂觀。在城市,老年人除了退休金之外,基本沒有其他方面的收入。在農村,老年人不但沒有養老金,甚至還要勞作到生命的最后一刻,基本沒有“退休”的可能。還有一個較為明顯的社會問題,不少老年人還要程度不同地負擔其失業子女甚至是第三代的生活費用。
在老齡化社會問題中,還存在著對老年人的歧視問題。有的年輕人由于缺乏道德觀念,法律意識淡漠,不但不盡贍養義務,反而虐待老人,侵犯老人合法權益。從全國來看,老年人由于孤獨、饑寒、疾病、受虐導致的自殺現象時有發生。2004年3月“預防長者自殺”亞太地區會議在香港召開,會議資料顯示,根據保守估計,我國每年有25萬人自殺,200萬人自殺未遂,其中55歲以上的人占了20%,特別是農村老年人自殺率是世界平均水平的4-5倍。這種現象,已經成為代際和諧和家庭和諧中的極不和諧音,成為老齡化社會中又一個棘手的問題。
老齡化社會帶來的一系列問題,影響著中國社會發展的總體質量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的實現,而且可能影響到中國的社會穩定,養老問題的妥善解決勢在必行。
(三)解決養老問題的途徑
離開代代相傳與積累,人類社會不可能發展進步。因此,公正對待老年人,激勵青年人更好地為社會進步服務,妥善解決老齡化社會問題成為社會文明進步的必然要求。全社會都應該公正對待老年人,正視并科學解決這一問題,要保證老年人與其他社會成員一樣,共享社會發展成果。社會有責任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準不低于當時社會生活的平均水準,并不斷提高。
公正對待老年人,最迫切、最重要的問題就是有效解決養老問題,即要解決養老金的來源(經濟問題)與提供養老服務兩個方面的問題。現實情況下,解決這一問題的方式無非有兩種,一種是傳統的家庭贍養方式,一種是通過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的方式。
由于家庭贍養能力和社會道德等因素的影響,傳統的家庭養老模式正在受到沖擊。同時,隨著現代社會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家庭的贍養功能也將不斷退化。我們的理想是,一方面,老年人得到良好的社會保障;另一方面,年輕人又不至于因此而承受過重的負擔。因此,在養老問題上,社會被期望承擔的責任與義務越來越大。但是,與期望相比,與經濟發展幅度相比,中國的社會保障事業表現出一種嚴重滯后的情形。目前,中國共有各類老年社會福利機構養老床位120.5萬張,平均每千名老人占有床位僅有8.6張,與發達國家平均每千名老人占有養老床位數50至70張的水平相差甚遠。其它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許多為老服務也都存在發展緩慢的問題,不能滿足老年人群日益增長的需求。
我國是在經濟欠發達的情況下進入老齡化社會的,如此低的經濟發展水平,要承受如此高程度的人口老齡化,決定了我國不能象西方國家那樣由政府包辦社會養老福利事業。這就需要開辟出一條養老職能社會化的道路,以緩解政府財政壓力。
從未來發展趨勢分析,老年人特別是高齡老人對養老金和養老服務的需求不斷增加。解決老齡化帶來的養老問題,必須建立起系統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養老職能將更多地依賴于社會,依賴于社會各方面養老服務項目的開展。
(四)現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社會經濟發展要求不相適應
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經歷了“企業社會”、“企業保險”和“社會保險”三個階段,在保險方式上從“社會統籌”到“統賬結合”,保險范圍也在不斷拓寬、完善,在穩定社會和保障生活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但是,現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卻存在著與經濟社會發展要求不相適應的嚴峻問題,主要表現在資金短缺,導致支出遠大于收入的矛盾日益加劇。
分析主要原因,一是存在著歷史欠賬,新制度實施前已經退休的“老人”需要相當數量的養老金支出;二是在就業壓力下,一部分勞動者提早退休;三是人均壽命普遍延長;四是企業拖欠基本養老保險費;五是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面狹窄等等。因此,具有條件享受社會保障的老年人所需要的養老金不斷增加,而政府和社會在社會保險支出方面無法實現同比例擴大,二者之間形成矛盾體。截止到2004年底,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空賬已達7400億元,且每年以1000多億元的規模在擴大。直接的后果是離退休老人不能按時領取養老金,最終將制約養老社會保險制度的縱深推進與健康發展。
二、商業保險公司具有解決養老問題的優勢條件
我國黨和政府一貫關心老年人的生活,《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國家和社會應當采取措施,健全老年社會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
解決養老問題,關鍵是要集中社會各方面的力量,以積極的姿態和得力的措施去應對,要讓老年人在社會主義和諧大家庭中感受到幸福,使我國在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過程中,創造出一個不分年齡,人人共享改革發展成果的和諧社會。商業保險公司有責任、有能力在解決老齡化社會問題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一)國家政策積極鼓勵和倡導商業保險公司在解決養老問題中發揮作用
2006年6月16日,國務院下發23號文件《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提出,作為金融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重要組成部分的商業保險,在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中具有重要作用,發揮著“經濟補償、資金融通和社會管理”功能。加快保險業改革發展有利于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的保障需求。該文件明確指出,我國正處在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關鍵時期,人口老齡化進程加快,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保障需求不斷增強。加快保險業改革發展,鼓勵和引導人民群眾參加商業養老、健康等保險,對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提高全社會保障水平,擴大居民消費需求,實現社會穩定與和諧,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在此意義上,國家政策積極鼓勵和倡導商業保險公司在解決老齡化社會問題中發揮作用,要求保險業積極拓寬服務領域,不斷提高服務水平。這是保險業服務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也是商業保險公司應盡的一種社會責任。商業保險公司必須立足于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充分發揮保險的經濟“助推器”和社會“穩定器”作用,著力解決保險業與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需求不相適應的矛盾,在解決老齡化社會問題中體現出獨特的作用。
(二)國家積極支持加快養老服務業發展
養老服務業是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顧和護理服務,滿足老年人特殊生活需求的服務行業。一個社會養老服務業發展的程度如何,直接決定著老年人生活品質的高低,從客觀上反映了這個社會的文明進步程度。在2006年由全國老齡委辦公室等部門聯合制定的《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意見》中,對于妥善處理人口老齡化問題,關心老年人的需求,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提出了明確要求,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充分認識發展養老服務業的重要意義,采取有效措施,推動養老服務業加快發展。
在我國養老服務業徹底向社會資本開放的背景下,商業保險公司可以發揮自身的資金優勢,加快向養老服務業滲透的步伐,促進養老服務業發展,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顧和護理服務,滿足老年人特殊生活需求。
(三)保險業的社會管理功能應該包含養老服務內容
一直以來,中國保險業在“經濟補償”與“資金融通”方面發揮的作用十分顯著,但在參與“社會管理”方面的功能需要不斷完善。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中國保險業,面對的是保險業發展與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需求不相適應這一主要矛盾。解決這一主要矛盾,要求保險業要緊緊圍繞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戰略目標,為不同層次、不同職業、不同地區人民群眾服務,積極發展社會和人民急需的農業保險、養老保險、健康保險和責任保險。這些要求,找準了保險業與經濟社會發展的結合點,既明確了保險業服務和諧社會建設的有效途徑,也為保險業提供了廣闊的發展空間,更是保險業延伸服務,實現服務功能完善的必然要求。
鑒于人口老齡化和家庭小型化的發展趨勢,越來越多的企業和家庭開始把商業保險作為解決養老和健康保障的重要手段。社會對于保險的需求,是保險業發展的根本動力,也決定了保險業的發展空間必將不斷拓寬。保險業應該也必須站在服務經濟社會全局的高度謀劃工作,針對養老方面的保險需求,提供多樣化的服務。
目前,在解決養老問題上,保險業擁有自己的產品,但是解決的也僅僅是養老金的問題,對于養老的服務問題還沒有真正觸及。在現今和未來社會,依靠子女提供養老服務的可能性日益減少,而原有的養老機制也在巨大的養老服務需求面前顯得力不從心。因此,成立商業養老保險服務公司不失為解決這一問題的又一可行選擇。
三、搶抓機遇,在解決老齡化社會問題中實現商業保險跨越式發展
(一)解決老齡化社會問題與實現商業保險跨越式發展中國統一
目前,黨和國家對于保險業的發展越來越重視,對于保險業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作用的期望越來越高。國務院相繼召開會議進行專項研究并下發《若干意見》,系統闡述了保險業為什么要發展、為誰發展、發展一個什么樣的保險業和怎樣發展的問題。從宏觀層面上,政策扶持、政府推動的保險業發展模式將逐漸形成,為保險業的發展創造了前所未有的有利條件。應該講,保險業已經進入到又一個充滿希望的“黃金時期”。
在保險業加快改革發展的戰略機遇面前,商業保險公司要主動抓搶機遇,鞏固好業已取得的改革發展成果,進一步發揮應有的作用,不斷提高社會地位,在服務的廣度、深度和質量上取得重大突破,使發展的空間得到極大拓展。解決人口老齡化社會帶來的養老問題,恰好符合這一發展思路。
在我國人口結構向老年型轉軌時,老年人口增長引發的對其衣、食、住、行、醫療、精神消費等方面的需求,使老年消費在社會總體消費中的比例持續上升,將影響經濟結構、產業結構和投資結構的變化,促使老齡產業的興起,給經濟發展帶來新的生機,開辟新的經濟增長點。據了解,目前我國60歲以上的老年人口已達1.43億,占總人口的11%;預計2020年將達到2.4億人,占當時總人口的16%左右,養老服務業已成為公認的“朝陽產業”。
按照人生成長特點來講,60歲以上的老年人,應該是一生財富積累最豐厚的時期,他們中的絕大部分應該有能力支付養老金。商業保險公司向養老服務領域拓展,可以促進商業保險公司在相關領域的發展,有利于“又快又好發展、做大做強做優”目標的實現。對于龐大的老年人口來說,能夠得到更加全面、周到、完善的保險服務。對于投資者來說,意味著更多的盈利機會和盈利空間。對于公司員工來說,既拓寬了施展才華的空間,也有利于實現自身價值。
實現商業保險的跨越式發展,就必須突破常規思維,以超常規的措施來保證和促成。在全社會都在為解決人口老齡化社會問題而積極努力的情況下,搶抓機遇,加快向養老服務領域拓寬,是商業保險公司實現自身跨越式發展的有效措施之一。
(二)商業保險公司具備向養老服務領域滲透,實現跨越式發展的基本條件
經過多年的發展,商業保險公司積極引進國際戰略投資者,治理結構不斷完善,風險管控能力不斷增強,改革釋放的活力正在成為公司跨越式發展的強大動力。與此同時,商業保險公司在市場地位、服務網絡、財務實力、人才隊伍和品牌建設等方面形成自身獨特的競爭優勢。在具備諸多優勢的情況下,商業保險公司要實現跨越式發展,就必須積極滿足市場需求,重點發展內含價值高的業務,在積極承擔社會責任、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中不斷進行內部資源的整合轉型。要確保商業保險已形成的競爭優勢長期保持下去,并在公司內部形成協同效應,提高公司向客戶提供差異化和完善服務的能力。通過保險資金運用和資本運作進入養老服務領域,在解決老齡化社會問題的過程中,商業保險公司一定能夠抓住機遇,實現自身的跨越式發展。
(三)建議商業保險籌建養老保險服務公司的設想
提高老年人生活質量,讓老年人享受舒適安全、高質量的社區服務,是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需要,也是國家對養老事業提出的新要求。未來五年,中國政府將采取“以居家養老為基礎,以社會服務為依托,以機構養老為補充”的養老模式。
商業保險有其自身獨特的優勢,應該積極參與養老服務事業,建議采取參股、收購、策略聯盟等多種形式,籌建養老保險服務公司,在保險產業鏈條中增加老年服務產業,這也符合商業保險公司跨越式發展的要求。
在養老保險服務公司的定位上,要突出養老和敬老的主題,充分考慮到老年人的特點,以滿足、改善和豐富老年人對物質生活與精神文化生活的特殊需要為出發點,向老年人提供全方位的服務。要在衣食住行、醫療保健、學習教育、健身娛樂、心理疏導、法律咨詢、生活援助、參與社會等方方面面集中體現“為老服務”的宗旨。
養老保險服務公司的資金來源,可以有四個方面。一是爭取國家相關的專項老年人社會保險基金;二是公司運用自有資金;三是有養老服務需求并有能力支付服務費用群眾的消費資金;四是吸納社會上有愛心人土的捐款資金。同時,還可以針對農村與城市老年人的不同特點,采取相應的資金籌集方式。如,對于農村老年人,可以將其個人使用與經營的責任田轉讓給土地經營組織,形成責任田養老資金,發揮“責任田”的養老保障作用。對于城市貧困老人,可以將其擁有的房產作價入股到養老服務機構,以此作為養老資金的來源(此觀點來自于中國人口學會常務副會長、研究員田雪原)。
在養老保險服務公司興辦產業的選擇上,可以采取興建適宜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學習、娛樂、健身的老年公寓、養老院、敬老院,開展老年護理服務,為老年人創造良好的養老環境和條件;可以投資興辦以老年人為對象的老年生活照顧、家政服務、心理咨詢、康復服務、緊急救援等業務,向居住在社區(村鎮)家庭的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為他們營造良好的生活環境;可以與有關企業合作,開發、生產老年人特殊用品,促進老年用品市場發展,滿足老年人的多方面需求。
在養老保險服務公司具體運作模式上,積極爭取政府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免等方面的優惠政策,以集中辟建高標準的老年社區為著眼點,投資參與社會養老公益建設。老年社區建成后,可以采取會員制租住、產權發售及公寓式整體出租等多種方式。對于有一定經濟承受能力、有較高養老需求的老年人,可以有償提供公寓式養老服務;對于具有較高消費水準的老年人,尤其是以“侯鳥式”異地養老的特殊人群,可以為其提供購買產權、短期租住、長期預租等多種選擇,建立鄉村度假屋,滿足其階段性自由靈活入住的需求。只要這些新型養老項目配套設施完善、經營理念先進、服務功能健全,能夠較好地滿足不同層次的社會老人的養老需求,市場供求將相當大,必將給商業保險公司帶來新的利潤增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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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商業保險;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分析;模式選擇;協同發展
當前的中國農村正面臨著日益嚴峻的社會保障缺失和不足問題,這不僅關系到廣大農民及農村特殊群體的基本利益,也關系到建設和諧社會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根本目標。但由于“三農”問題的復雜性和地區發展的不平衡性,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的建立在各地尚處于摸索階段。由于商業保險與其他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在發揮社會“安全網”和“減震器”的功能上存在一致性,因此探討商業保險如何參與構建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一、商業保險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中的定位問題
2006年10月召開的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在《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出,要發揮商業保險在健全社會保障體系中的重要作用,這無疑對商業保險進行了定位。2006年6月《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也提出要努力發展適合農民的各類商業保險,要積極探索保險機構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的有效方式。但事實上商業保險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中是否能發揮重要作用,還是有一些不同看法。
一種流行的觀點認為,由于商業保險是屬于所謂的“高端”保障商品,并不適合收入不高的農民,商業保險在農村發揮作用不大,農村保障基本上只有依靠政府保障和農民自己。應當說,這種觀點并非毫無道理,但由此斷言商業保險難以有效參與構建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最多只發揮很次要的補充作用,這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雖然世界銀行和國際勞工組織提倡建立以社會保險、企業補充保險、個人儲蓄與商業保險為基礎的“三支柱”社會保障模式,但在當前的中國農村,第一層次的農村社會保險嚴重缺失和保障能力低下,由于缺乏像過去那樣的集體經濟的支持,第二層次的補充保險在全國多數地區可以說根本就不存在,我國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尚處于各自為政的探索階段,普及面窄,保障程度低,保障的有效性取決于當地政府的主導能力、當地財力以及制度設計的科學有效性。與其相比,商業保險受到的制度等方面的影響就要小得多,即使是收入不高的農民也可以選擇適當的保障。由于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等具有一定的替代效應,在其他社會保障嚴重缺失和不足的情況下,商業保險應當發揮其重要作用。
其次,提及商業保險,人們的第一反應就是商業保險是“貴”的,是高檔品,收入不高的農民買不起。無可否認,有一些保險產品,比如高額的養老保險等產品,一般農民確實難以承受,但仍然有不少保險產品是農民急需而又可以承受的。比如,農民及農民工投保意外傷害保險,兩三萬元的保額一年保費不過百元左右,青壯年農民擔憂萬一意外身故二老的養老問題,那么可以投保定期壽險,即使10萬元保額每年也不過交二三百元保費,即使某些保費費率較高的產品,保險公司也可以有針對性地設計和營銷,比如中國人壽河南林諸支公司一名營銷員創造性地按半份向農民銷售某終身壽險,半年就銷售了152份。同時,由于地區之間以及農民內部收入的差異性,也有很多收入較高的農民對商業保險既有消費需求也有消費能力。因此商業保險并不是農民享受不起的“奢侈品”,而是農民風險保障的“必需品”。
第三,商業保險的介入可以使得其它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能夠更有效地運行并發揮其功能。從經濟學角度講,農村社會保險等大多數保障項目是一種優效品,具有準公共物品特性,根據世界各國的經驗,雖然這類物品主要應當由政府提供或主導,但一般并不需要由政府直接運營或主辦,而是委托或者特許商業機構經營。事實上,從上世紀70年代開始,西方各國在社會保障管理上已經將一部分由政府統一承擔的職能讓渡給市場來執行,并取得了較好的效果。由于商業保險機構在產品開發、風險管理、精算等方面具有政府管理經營所不具備的諸多優勢,具有介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先天條件,從當前的農村社保建設的經驗看,那些純粹由政府一手包辦的項目,多數都存在政府財政支出壓力大,運營成本高,效率低下等制度障礙,而商業保險介入的多數制度運行效果相對較為良好。
綜上所述,商業保險是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構建中應當而且能夠發揮重要作用。
二、商業保險參與構建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制度經濟學分析
我們可以將商業保險參與構建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區分為兩類不同的制度安排,一是商業保險作為二級制度安排成為農村社會保障的一個組成部分,可稱之為直接參與式;二是商業保險作為其他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安排運行中的一個重要環節發揮其獨有功能,可稱之為間接參與式。
(一)商業保險直接參與構建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制度分析
根據制度經濟學理論和舒爾茨關于制度模式的分類,商業保險屬于影響所有者配置資源的一種制度安排,它可以較好地促進農民之間,農民和保險公司之間配置風險。由于制度可以為合作創造條件,而農民缺乏風險分散和轉移的渠道,且農民自發組織建立某種風險分擔制度的交易和談判成本很高,而商業保險制度則可以大大降低這種成本。
1.商業保險直接參與構建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制度需求分析
從農民群體的制度需求看,隨著中國農村的非農化、市場化、城鎮化,在人口老齡化、家庭小型化、保障個人化和土地保障能力日益下降的今天,傳統的“土地家庭”這種保障模式已經越來越不適應農村的新情況。由于農村第一、二層次的社會保障的缺失或嚴重不足,各類農民群體對保險保障的潛在需求很高,大量的農村保障與保險調查報告都得出類似的結論。當然,要將名義保險需求轉化為農民的實際需求還受到諸多條件尤其是支付能力的限制,但這種潛在的巨大需求對促進商業保險在農村的制度安排有效實施無疑是十分重要的。
從保險公司的制度需求看,根據新制度經濟學理論,只有當制度變遷的潛在收益大于變遷成本從而帶來正的潛在利潤時,制度變遷和制度創新才會發生。而當前商業保險公司正面臨著這樣的機會。首先,隨著經營商業保險主體的不斷增加,大中城市的保險競爭日趨激烈,城鎮市場的保險開發已經逐漸趨于階段性的市場飽和狀態,而廣大的農村保險市場長期以來為多數公司所忽視,保險資源遠未得到開發,潛在市場機會較大;其次,雖然從總體上看,農民的收入水平普遍較低,但由于地區差異以及農民群體收入結構的不平衡,東中部地區及收入較高的農民既有強烈的投保需求,也有一定的支付能力;第三,一些特殊農民群體,比如農民工、失地農民等對一些特色保險有強烈需求,收入不高的農民也希望能購買一些低保費的保險產品,保險公司可以在農村市場取得較好的業績。
2.商業保險直接參與構建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制度供給分析
在農村建立商業保險制度是一種由市場主導的誘致性制度變遷,而影響保險公司制度供給的因素主要是制度安排的實施成本以及現有制度障礙的約束和路徑依賴。農村商業保險市場開發程度低,這是潛在市場機會,但也正因為如此,保險公司的經營也面臨著較高的制度實施成本,前期的投入成本較高,包括設立農村營銷部,宣傳推廣、設計開發有針對性的保險產品,而且可能面臨農民群體相對更高的賠付風險;其次,雖然傳統的家庭式保障已經難以為繼,但長期以來形成的“養兒防老”、“有災難找政府”等觀念仍在部分農民頭腦中根深蒂固,而原有的“土地家庭”模式雖然保障程度低,但風險小,成本也低,再加上注重眼前利益得失的農民厭惡風險,很多不愿以當前確定保費支出“損失”換取未來不確定的保障,再加上對保險的不了解以至偏見,農民寧愿固守那已經并不可靠的保障,這種對傳統保障模式的路徑依賴將嚴重制約新的商業保險制度供給。
綜合而言,目前建立農村商業保險的制度安排,農民和保險公司的制度需求都是較強的,制度需求主要受制于多數農民的經濟能力,從制度供給上看,主要受商業保險制度實施成本以及現有制度路徑依賴的影響。
(二)商業保險間接參與構建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制度分析
根據新制度經濟學理論,政府和市場就是兩種最基本的制度安排,但任何單一的制度安排通常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具體到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安排,以商業保險為中介有幾大優勢。
首先,實施一項農村保障制度安排,制度設計成本和未來的制度運行風險較高,政府必須基于審慎原則進行全方位調研與分析,政府雖然在宏觀制度設計上有優勢,但對于具體的技術性項目的設計則缺乏專業經驗,而商業保險公司作為長期從事風險管理的專業機構,在制度設計、費用測算、未來償付能力評估等方面可以參與制定方案,這一方面可以增加制度設計的科學性,另一方面可以減少制度設計的成本,從而促進農村社會保險制度安排的供給。
其次,通過商業保險作為中介可以有效疏通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安排中的其他制度障礙。比如目前的農民工社會保險項目,由于現有的社會保障實行城鄉分割、區域統籌的政策,造成農民工的頻繁流動與保險關系轉接困難,導致不少地區的農民工無奈選擇退保。據統計,農民工集聚地廣東東莞市2005年有105萬農民工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但當年就有高達40萬農民工選擇退保。上海市針對這種情況實施的“農民工綜合保險”就較好地解決了這個問題,其做法是政府負責征繳保費,為外來務工人員向一家全國性商業保險公司購買養老、醫療、工傷等一攬子保險,一旦農民工離開,其養老保險等關系可轉入戶籍地所在地的商業保險分支機構,這樣就打通了現行社會保險保障區域分割、城鄉分割的制度障礙,有效發揮了社會保險的功能,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第三,以商業保險為中介可以有效減少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供給的實施成本。比如重慶市政府主導建立的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模式,就是由政府主導,將部分補償安置費加上政府補貼的部分保費委托保險公司統一建立保險基金,利用保險公司在保險技術、網點、資金運用等方面的優勢,由保險公司按照與政府的代辦協議管理和發放養老金,政府不再設立專門機構和人員,而主要進行制度監控,這樣充分發揮了政府和保險公司各自的優勢,這種商業保險“代辦型”模式的制度實施成本明顯小于政府“主辦型”的實施成本。
三、商業保險介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模式選擇與利弊分析
按照政府與商業保險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安排中各自的職能和責任,商業保險公司可以有四種介入方式與模式作為選擇。
(一)商業保險獨立經營模式
在該模式之下,商業保險公司作為一個獨立的市場主體直接向農民提供風險保障。這種制度安排的優越性在于其運行的靈活性和針對性,一方面,它體現了市場意義下的“公平”,這對于一部分支付能力較強的農民特別有吸引力;另一方面,農民群體可以根據自己的保險需求偏好和支付能力選擇合適的產品和保額,也有權選擇不投保,避免了其他社會保險違背“一致同意”原則實施強制性制度安排的弊端。但是,由于商業保險只具有市場意義上的公平,而不具有福利價值評判上的公平,會導致部分農民由于支付能力受限而無法享受保障,也無法實現不同經濟水平農民之間的財富互濟效應。從保險公司角度看,其好處是可以根據各地農村市場狀況自主確定業務發展目標。
一般而言,農村商業保險制度安排主要應當側重三個方面,一是針對東中部發達農村地區和農村中高收入群體;二是針對農村中低收入群體設計銷售一些他們急需的低保費基本保障產品,比如定期壽險、低額住院保險等產品;三是針對特殊農民群體需求開發和銷售一些度身定做的保險產品,比如農民工意外傷害險、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等產品。
(二)商業保險委托代辦模式
在該模式下,保險公司受政府委托管理和經辦的農村社會保障項目,包括政策咨詢、業務管理、費用報銷支付、管理專項基金等,其管理服務費用由政府財政支付,不從保障基金中提取,基金透支風險由政府承擔。
這種模式可以發揮商業保險所具有的社會管理功能,政府也能減輕新設經辦機構和增加人員編制的壓力,節省制度實施的運作成本,而集中精力專門從事資金籌集、政策調研和業務監控等工作,實現政府從辦農保向管農保的職能轉變。同時,商業保險公司作為獨立于政府的市場主體,可以有效地防止各種外部干擾,充分運用商業保險的風險管控技術,對資金運作、保險金給付制定嚴格的風險管控措施,有效降低挪用保障資金、虛假給付保險金等人為風險。而且保險公司較豐富的客戶服務和理賠管理經驗以及較多的網點也方便農民的費用報銷與支付。從保險公司角度看,可以利用自身業務平臺取得中介業務收益,而且經營風險不大。
但是,在該委托模式下,由于保險公司自身不承擔風險,保險經營的專業性又較強,政府可能難以有效監控保險公司行為。因此,有必要引入專業監管,對保險公司接受委托管理業務的信息披露、運營標準等作出強制要求,并按照常規保險業務實施定期不定期的現場檢查,以減少和避免“委托—”關系中常見的道德風險;從保險公司角度,由于經營的連續性要求,最擔心出現政府由于財政壓力而無法及時足額撥付管理費用,從而造成保險公司的長期“負債”經營的不利情況,因此,有必要以書面協議形式從法律上明確委托代辦雙方的責權利,降低單方“賴債”風險。目前,重慶市開展的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正是采用該模式,取得了較好效果。相對各方而言,這是商業保險介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一種較好方式。
(三)政府主導的商業團體保險合同模式
在該模式下,政府以投保人的身份將所籌集到的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為農戶投保團體保險,與保險公司就保障條件、保險責任、賠付限額等一系列項目達成一致協議,簽訂保險合同,由保險公司按約定事項向農民提供保障,并承擔全部風險,政府不再承擔相應的賠付責任與基金透支風險。
這種模式的一個明顯好處就是政府、保險公司、農民三方之間責權利分明,政府與保險公司就是投保人和保險人的保險合同關系,避免了保險代辦型和保險合作型模式所出現的責任關聯和不易區分而導致的雙方發生糾紛的困境。由于投保農民群體風險相對特殊,通常缺乏準確的經驗損失數據,雙方都不易合理確定保費,如果保險公司為爭取業務低價承保就極有可能造成該業務虧損,保險公司將承擔全部賠付和赤字風險,另一方面也可能出現公司為減虧而將賠付標準控制過嚴損害農民利益的情況,同時,由于政府已經將保障責任轉嫁給保險公司,可能導致保險經營缺乏基層政府的支持,不利于農保業務的有效開展。
(四)政府與商業保險合作管理模式
在該模式下,政府負責政策制定和農保費用的籌集,保險公司負責經辦農保業務和管理農?;?,有的規定可從基金中提取一定的管理費用,基金發生盈余時公司可在一定限額內按比例提取,如發生赤字,由政府和保險公司分擔。這種模式目前應用不多,但仍有一些案例,以保險業參與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為例,截至2005年6月,在江蘇、山東等六省68個試點區市縣中,按上述標準分類,使用代辦模式的有36個,團體保險合同模式的有22個,合作管理模式的有10個。
該模式的優點是可以充分發揮政府和保險公司各自在政策管理和業務經營上的優勢,由于雙方利益共享,風險共擔,雙方都有動力積極支持和協助對方,這對共同搞好農村社保工作十分有利。但這種模式在實際操作中較為復雜,不像前兩種模式那樣雙方責任明確,尤其是出現基金赤字的情況時,政府可能歸咎于保險公司管理不善,風險控制不嚴,而保險公司則會歸咎于政府撥付的保費過低,如果制度設計考慮不周,就很有可能造成雙方互相推諉責任導致合作失敗。
綜合來看,上述模式各有優缺點,相對而言,從控制風險的角度看,委托代辦模式相對較好,其次是保險合同模式,而合作管理模式則必須要求合作機制設計科學合理,但在嚴格風險管理的情況下,從長遠來看,合作管理模式值得推廣。當然,具體采取哪種模式,還要考慮各地的具體情況和不同的保障項目和保障群體,根據有關政策法規加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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