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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識經濟要求創新傳統的財務理論
1.知識經濟改變了企業財務管理的重點。在工業經濟社會,經濟增長主要依賴于廠房、設備、資金等有形資產。在知識經濟社會里,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商譽、信息、計算機軟件等以知識為基礎的無形資產,對經濟增長起著決定性作用,與此相聯系,企業資產結構中無形資產的比重迅速上升,甚至成為企業的主要資產。在經濟發達國家,科學技術在經濟增長中的貢獻率已高達60-80%。1997年美國企業研究開發與創新的投入額占資本總投入額的60%,世界著名的微軟公司有形資產的數量與小型企業相差無幾,而企業的市值則超過美國三大汽車公司市值的總和。這表明,企業無形資產對企業未來現金流量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我國目前許多企業對元形資產的重要性卻認識不足。例如某些企業在與外商合資或進行股份制改造時,往往不評或低評無形資產價值,有些企業則不善于利用無形資產進行資本經營。在財務理論和財務管理學研究中,對有形資產的論述比較詳盡、完善,而對無形資產卻較少涉及。因此,為適應工業經濟向知識經濟轉變的需要,企業財務管理的重點要逐步轉移到無形資產管理上來。
2.知識經濟對傳統的產權理論提出了挑戰。在傳統的工業經濟社會,企業的產出主要取決于資本的投入,出資者享有企業的剩余索取權,排斥勞動對企業剩余的分配權。在從工業經濟向知識經濟過渡的過程中,信息和知識技術以及接受、利用、加工、創造這些信息和技術的員工,在整個財富創造過程中顯得越來越重要,知識資本成為企業未來利潤和現金流量的主要決定因素。據預測,未來農業增長的83%,工業經濟增長的70-80%都將依靠科技進步來實現。與此相聯系,企業傳統的收益分配格局也開始發生變化,在美國,60年代公司利潤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重為11.7%,到80年代下降到5.3%。利潤占國民生產總值比重的下降并不意味勞動生產率的下降,而是由于企業新創造的價值(V+M)中,公司管理人員以工資和其他報酬的形式取得的部分大幅提高,使資本所有者的利得相對減少。隨著知識在經濟發展中的地位日益提高,就要求確定知識的資本地位,消除傳統產權理論中資本控制勞動的弊端,使知識和利用知識、創新知識的能力成為重要的分配依據,使知識資本的所有者在更大的程度上和更大的范圍內參與企業收益的分配,以促進企業和諧、持續地發展。
二、知識經濟對財務管理方法的創新和組織重構提出了要求
1.知識經濟要求創新企業財務管理的方法。知識經濟拓寬了經濟活動的空間,改變了經濟活動的方式。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網絡化。目前全球互聯網的用戶有近千萬,預計十五年內將有十億人使用全球互聯網。容量巨大、高速互動、知識共享的信息技術網絡構成了知識經濟的基礎,企業之間的激烈競爭將在網絡上進行。二是虛擬化。知識經濟時代,由于經濟活動的數字化和網絡化加強,在使物理空間縮小的同時,又開辟了新的媒體空間,比如虛擬市場、虛擬銀行。知識經濟世界里,許多傳統的商業運作方式也將隨之消失,代之以電子支付、電子采購和電子訂單,商業活動將在全球互聯網上進行,使企業購銷活動更便捷,費用更低廉,對存貨的量化監控更精確。同時間上收付,使國際資本的流動加快,而財務主體面臨的貨幣風險卻大大增加,這使得建立在傳統工業經濟基礎之上的財務管理方法必須創新。
2.知識經濟要求重構財務管理組織機構。由于信息技術的發展和廣泛應用,辦公日益自動化。在企業內部,上下級之間、各職能部門之間的信息聯系更加直接,更加及時,傳統的“金字塔”型財務管理組織機構必將被一種中間管理層次少、結構緊湊而富有彈性、反映靈敏、高效快速為特征的新的組織機構所替代。
三、知識經濟要求進一步提高風險管理水平
風險投資是指為有發展潛力的新公司或新產品提供最初的風險資金投入。風險投資者設立風險投資公司,通過發行風險投資基金以支持經過嚴格篩選的有增長潛力但缺少發展資金的高新技術企業。當被投資企業進入穩定發展階段,風險投資公司就通過股票上市或轉讓方式收回投資,獲得利潤,風險投資以高新技術產業為投資對象。高新技術產業包括以下產業:即信息科學產業、生命科學技術產業、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科學技術產業、有益于提高環境質量的高技術產業、空間科學技術產業、軟科學技術產業。高新技術產業具有兩個主要特點:一是高風險性。主要表現為:技術風險和市場風險高,投資周期長。據統計,美國高技術企業的成功率只有15-20%,而某些高技術項目的成功率在3%以下。二是高收益性。高技術產業一旦成功將給投資者帶來高于原始投資數倍、數十倍甚至上百倍的巨額利潤。據世界電訊聯盟測算,高信息技術每投入60美元可獲得1000美元產出。有資料表明,高新技術產業對美國經濟增長的貢獻率在55%以上,而建筑業僅為14%,汽車工業僅為4%。美國經濟增長的主要源泉是5000家軟件公司,它們對世界經濟的貢獻決不亞于名列前茅的500家世界大公司。美國硅谷高科技工業園區自1992年創辦以來,知識資本迅速擴張,1997年企業市值已超過4500億美元。我國三十多家高新企業總市值也高達數百億美元,平均年利稅增長率都在30%以上。
上述情況表明,隨著知識經濟的發展,以高新技術產業為內容的風險投資在企業投資總額中的比重日趨上升。同時,由于高新技術產業的高風險性,使企業的投資風險遠遠超過傳統的工業經濟,使得風險投資和風險管理在財務管理中的重要性進一步提高。為此要求:一是加強調查研究,運用科學方法搞好對投資項目的可行性分析,提高投資決策的科學性,減少和避免投資失誤給企業造成的損失。二是改進無形資產價值補償方式。在高新技術企業中,無形資產是企業資產中的主體部分,在企業發展中居于支配性地位。與有形資產相比,無形資產投資收益取得的時間很難準確預測,超額收益也存在不確定性,無形資產的投資風險遠大于有形資產的投資風險,無形資產應采取類似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方法進行攤銷。
四、知識經濟要來改變現行投資方案的評價標準
目前的財務管理對投資方案的評價,主要考慮財務效益,而且把重點放在直接材料和直接人工的節約上。在知識經濟社會里,企業的投資主要以智力資本投入為主,與此相適應,投資方案效益的評價應從企業全局利益、長遠利益出發,以是否給企業帶來人力資源的積累,提高人力資源的質量,增強企業創新能力及持續發展的動力為標準。
五、知識經濟要求培養縣有創新能力的財務人才
《物權法》181、189及196條———動產浮動抵押制度
(一)動產浮動抵押的概念與特征
1.動產浮動抵押的標的物為動產。動產浮動抵押權的標的物為動產,這是動產浮動抵押與其他浮動抵押的區別,這一區別也決定了浮動抵押實行方式的不同。在全部財產上設立浮動抵押而發生結晶事由后,因抵押人的全部財產均為抵押權的效力所及,所以抵押權人可以自由指定或者申請法院指定接管人接管設立浮動抵押的公司;而僅在動產上設立浮動抵押,因為抵押人的其他財產并不屬于抵押物,所以抵押權人不能指派接管人。但是一旦發生結晶時,抵押權人如何保護其利益需要特別的措施。
2.浮動抵押的標的物具有浮動性。抵押標的物的浮動性,其是相對于固定抵押中標的物特定而言。具體而言,浮動性具有五層含義。第一,浮動抵押的標的物不僅包括現在的財產,還包括抵押人將來取得的財產。但需要注意的是,僅在現有的財產設定抵押也可以成立浮動抵押。,法院認為,在債務人公司現在擁有的一宗土地上也可以成立浮動抵押。第二,浮動抵押在存續期間并不固定在特定的財產上,而是存在于用于抵押標的物范圍內的整個財產上,浮動抵押不是指在某一物上設定了抵押,而是指在何種范圍內的標的物上存在抵押,即指出用于抵押的財產范圍,在債務人將來獲得屬于抵押財產范圍的標的物時,這些標的物自動成為抵押物[6]。第三,抵押標的物的形態可能發生變化。在抵押人的全部財產上設定浮動抵押,在抵押期間,原材料可能隨時變成半成品、成品;而成品出售得到價款后債務人可能購買生產設備,因此其形態不斷地發生著變化。而固定抵押通常在固定財產上設定。第四,抵押標的物并非永遠浮動,最終它也會特定下來,但時間不是在抵押權設立時,而是在結晶時。結晶之前抵押人在正常經營過程中處分的財產,自動退出抵押權效力的范圍,不受抵押權的追及;在抵押權設定后抵押人取得的財產,無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則自動成為抵押標的物。第五,在浮動抵押結晶后抵押人所獲得的財產仍屬浮動抵押的范圍。Russel法官認為,如果浮動抵押的標的物包括將來的財產,則在結晶后,抵押權人對抵押人所獲得的財產依然享有抵押權。《魁北克民法典》也有類似規定,該法第2719條規定,一旦固化,浮動抵押就設立人在此時對抵押財產享有的任何權利具有動產或不動產抵押的全部效力。如此等抵押財產包括———集合財產,抵押權的效力也及于設立人在固化后取得的財產。對于浮動抵押標的物是否具有浮動性的特征,學者意見不一。有學者認為這是浮動抵押制度最本質的特點[2]。有學者認為,浮動抵押的名稱即因此而得,所謂的浮動是指抵押物一直處于流動的狀態,抵押權人并不對某一固定的財產享有權利,而是對用于抵押的、不斷變化的整體財產享有權利[7]。也有學者認為,浮動性不是浮動抵押的本質,而只能認為其是浮動抵押本質的反映[8]。從英國的判例來看,浮動抵押標的物的浮動性不是本質,尤其是可在應收賬上設定固定抵押,如果將標的物浮動性作為浮動抵押的特征,將導致其與固定抵押區別的模糊。但是,浮動抵押標的物多為浮動性的財產則為一不爭的事實。
3.抵押人享有正常經營過程中自由處分抵押財產的權利。抵押人可以在日常正常經營過程中自由地處分抵押物,這是浮動抵押的本質特征。在固定抵押中,抵押人在設定抵押后就不能處分抵押物,這極大地限制了抵押人正常業務的開展,使得在抵押人的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等庫存產品上設立固定抵押的可能性極小,因為對于這些財產,抵押人對其進行處分是維持正常經營活動的需要。浮動抵押制度注重擔保物的使用價值,給抵押權人優先受償權的同時,不影響抵押人對抵押物的處分、收益,所以該制度獲得了相應的發展,這在最近國際組織起草的動產擔保交易示范法中得到了體現。在浮動抵押中,抵押人享有對抵押財產的管理、處分權并不表明抵押權人喪失對抵押財產的控制權。在浮動抵押下,債權人也可適度地控制抵押財產。但如果控制過嚴而不能發揮浮動抵押的作用,法官往往認為屬于固定抵押;但控制過松,則可能使抵押權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如果抵押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賦予抵押人的權利是:限于對抵押標的物進行修理或者改善,并且其在處分抵押物后,依據抵押合同抵押人承認替代物(replacement)也屬于抵押標的物的抵押,屬于固定抵押而不是浮動抵押[4]。因為這種規定實際上是將來物抵押與現存物抵押的結合,而抵押權的效力及于代位物而已。
4.浮動抵押具有可轉化性。浮動抵押的可轉化性是指浮動抵押在特定事件發生時將變為固定抵押,即浮動抵押的結晶[9]。如果浮動抵押的標的物一直處于浮動狀態,而無法固定化,則債權人的利益將無法實現。浮動抵押在特定事項發生而轉為固定抵押后,抵押標的物才最終確定下來,浮動抵押標的物的價值實際上也僅限于抵押權實現時抵押人擁有的資產。
(二)《物權法》第181條、189條及196條———動產浮動抵押
按照《物權法》第189條設立抵押后,即使辦理了抵押登記后,也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這一條款特別強調了抵押人在正常經營活動中自由處分抵押物的權力,與浮動抵押制度抵押人的權利的特征相吻合。而《物權法》第196條提出四種抵押標的物結晶的情形,更是與浮動抵押標的物的浮動性及標的物的轉化的特征相一致。故此,對照動產浮動抵押的特征,可以發現我國該三個條款實際規定的為動產浮動抵押制度,而這也可以從立法后,大多數學者將該條款解讀為動產浮動抵押制度的現實相符合[10]。
特別動產集合抵押———一個新概念
(一)原因解讀———制度移植中參照系的不同
該觀點認為我國《物權法》第181條規定的標的物的范圍與浮動抵押制度不符,實際上是將日本企業擔保法對浮動抵押制度進行界定,而將不符合日本企業擔保法規定的制度均解讀為不是浮動抵押制度;而這與浮動抵押制度的多樣性不符。而后將標的物的浮動性作為浮動抵押制度的特征進而與我國物權法的規定相比較的做法,與一般學者將浮動抵押制度的本質在抵押人正常經營過程中自由處分抵押物的觀點不符。而對浮動抵押權實現方式更與抵押標的物的范圍息息相關,如果沒有將全部財產設立抵押,在實行抵押權時,當然不會涉及抵押主體的資格存續問題,這一特征也不會影響該制度是否為浮動抵押制度。而《物權法》第196條第2項關于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導致抵押權實行的規定,正是浮動抵押結晶的體現;但這種情形在動產浮動抵押制度中只能作為例外來解讀[1]。如果依據日本企業擔保法對浮動抵押制度進行界定,則浮動抵押人限于企業,浮動抵押客體的范圍為企業所有的財產。但如果將參照物擴張,將英國、美國、魁北克、丹麥及我國澳門地區的浮動擔保制度解讀為浮動抵押,將發現并非所有法域均限制浮動抵押主體的范圍,也并非所有法域對其客體范圍進行限制。參照物的不同,結論可能也會不同。
摘要: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時代的變遷,我國物流也突破了傳統的范疇。現代物流包括生產領域里的物資流通,流通領域里的商品流通;物流管理是企業對物資流通過程進行的組織、協調和控制。現代物流業轉化,安全管理工作也隨之發生了許多新的變化。因此,在現代物流企業的安全管理中,只有對安全管理的模式進行改革和創新,才能確保企業的安全。
關鍵詞:現代物流企業;安全管理;策略
現代物流業作為一個新興的復合型產業,近幾年在我國得到了迅速發展,社會物流需求持續、高速增長,物流業增加值穩步上升,社會物流總成本趨于平穩。企業原有的體制己經或正在發生著根本性的轉變,經營方式和管理模式也在不斷發生變化,安全管理工作同時遇到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因此,安全管理模式的改革與創新在當前形勢下顯得尤為重要。
1我國物流企業管理現狀
我國物流市場規模巨大,現代物流產業的發展前景廣闊。在這種背景下,我國各類物流企業快速成長,傳統的運輸、倉儲、聯運、貨代等企業也加快了業務重組和資源整合的步伐;新興物流企業在努力擴大規模和提升水平;民營和外資物流企業紛紛興起和加入,加速拓展市場。目前,不同所有制形式、不同經營模式、不同規模層次的物流企業共同發展的格局已經初步形成。從目前中國物流業發展現狀看,具有現代物流特征的物流企業一部分是在運輸企業或倉儲企業的基礎上,通過物流服務的延伸和運作方式的變革轉變為物流公司;還有一部分是為滿足物流市場的需求,以物流事業為經營內容的新型物流企業,其中包括第三方物流企業和以提供物流信息服務為主要內容的第四方物流企業等。但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物流業起步較晚,物流成本占GDP的比重仍然過高,社會物流整體效益差。由于管理體制改革的落后,我國企業物流的發展仍然處于“小、多、散、弱”的狀態,普遍存在經營分散、功能單一、自動化程度低,物流布局不合理,物流技術含量不高,物流企業橫向聯合薄弱,物流服務意識和服務質量不盡如人意等問題,難以滿足社會化物流的需要。
受傳統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我國相當多企業仍然保留著“大而全”、“小而全”,“產、供、銷一體化”,“倉儲、運輸一條龍”的經營組織方式,物流活動主要依靠企業內部組織的自我服務完成,使采購、倉儲和配送職能未能進行充分整合,無法實行一體化的內部供應鏈管理,不利于社會化專業分工。這種分散的、低水平的管理活動也存在許多安全管理弊端,抑制我國物流企業的發展。
2保證現代物流企業安全運營的創新管理策略
2.1實施領導干部安全目標管理責任制。企業安全工作落實與否,關鍵在于領導。真正做到企業法人代表是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工作負總責;分管安全工作的領導具體抓,負具體責任;其他工作分管領導對其分管內的安全工作負責任,形成齊抓共管保安全的局面。具體說:一是企業經理重視安全,言傳身教帶動各基層部門負責人都來重視安全工作。經理要親自參加企業每個月的安全工作例會,聽取部門安全工作匯報,掌握各種動態,及時解決安全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和困難;親自過問上級布置的各項安全工作和專項治理工作的落實情況;親自參加重大的或專項的安全檢查,使職工感受到領導對安全工作的重視和支持;二是分管領導真抓實干,做好細致的安排與責任落實工作;三是其他領導在其分管工作中支持和服從安全工作的要求,避免產生矛盾和抵觸,形成齊抓共管、確保安全的局面。
2.2樹立安全經營觀念,促使安全與經營的協調統一。安全和經營是相互矛盾又相互統一的關系。因為在市場經濟體制中,成本是個不得不考慮的問題。在人們的思想中,安全投入是一種不能直接獲得收益的投入。正是在這種思想的影響下,很多企業經營者在企業運作中,把利潤和安全投入放在一起來衡量的時候,往往會把利潤放在更為優先的位置來考慮。但是我們要從思想上明確,省去了安全投入,是否就是省了成本,增加了利潤呢。當安全工作與經營有矛盾時,要通過我們的工作將其化解,達到安全與經營的統一。要避免把安全與經營割裂開的傾向,處理好“安全為了生產,生產必須安全”的辯證關系。當生產與安全有沖突時,應首先考慮安全。這就給安全管理人員吃了定心丸,使他們消除了顧慮,挺起腰桿敢抓敢管。在措施上,以是否確保安全為其他工作取舍的前提,使安全管理工作變被動為主動,變事后監督為事前防范,有效地維護了安全監督的權威性。同時強調不能因為怕承擔責任不敢開拓經營。隨著經營的搞活,必然產生許多新的安全問題,如公司把一部分倉庫、店面租給客戶自行保管,會出現一些客戶對安全工作重視不夠或因片面強調設施利用率忽視安全有關規定的現象。
2.3建立合理規章制度,形成規范化的管理。企業的安全工作必須有據可依、依法管理,這樣才能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形成規范化的管理。國家《消防法》、《安全生產法》等法規的出臺,為企業安全工作提供了依法管理的依據和保障。作為物流企業應在國家法律法規整體架構的基礎上,結合經營情況和服務方式的變化對企業的安全制度進行相應的修改、補充、完善,形成企業安全制度。隨著倉庫外租形式的出現,需要跟上相應的安全規章制度,要根據“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和“安全自查、責任自負、隱患自除、接受監督”的管理要求,建立完善的外租倉庫安全責任書制度等。每年初,在制定經濟工作計劃的同時應做出全年的《安全目標管理工作分解表》,與“管錢管物”人員、特殊工種人員、外租戶等簽訂專項責任書,對滅火器材的保養、維修、換藥和特殊儲備保養,對特殊工種的培訓等均做出時間安排,使各項安全目標層層細化,分解落實到各職能部門、班組、崗位。這樣,什么時間該干什么,由誰指定,一目了然,確保各項安全基礎工作有序進行。
2.4加強監督,堅持安全檢查制度和嚴格整改措施相結合。安全工作可以概括為兩個方面:一是建立和規范安全基礎管理工作;二是抓現場安全管理。現場的安全管理是安全工作的重頭戲,生產現場安全管理沒有捷徑可走,只能腳踏實地,做好細致的工作,堅持不懈地巡回檢查、再檢查,整改、再整改來促進企業安全制度的落實。
物流企業要堅持每月一檢查,庫區每周一檢查,倉庫“一日二查”制度,采取二級查與專業查相結合;集中查和抽查相結合;領導查和夜查相結合;季節查和節日查相結合的辦法,進行多次大檢查,借助于社會大氣候,推動安全工作不斷改進。要堅持安全檢查制度和嚴格整改措施相結合,對許多不安全因素和隱患做到早發現早處理,把事故苗頭消滅在萌芽之中達到了超前預防,及時清理隱患的目的。認真做好各級安全檢查記錄,對查出的隱患,嚴格按照規定填發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實行整改反饋,落實不安全因素的整改工作。隨著企業情況的變化,安全工作往往會出現新的難題,需要我們去解決。因此,在抓表面上的安全基礎管理工作的同時,還要安排研究、探索和解決一些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難點問題,力求企業安全管理水平有新的突破和提高。
堅持把自管庫納入企業安全管理范圍,做到統一部署、統一檢查、統一考核標準。當然,嚴格對自管庫的管理是一
個艱苦細致的工作過程,自管庫往往為了省錢,或為了趕任務,或圖一時方便,違反安全規章制度的現象時有發生,如在禁煙區內抽煙、明火作業、亂拉亂搭電線、使用高功率電器、堵塞消防通道等。有時今天檢查發現的問題糾正了,明天類似的問題又會發生,因此生產現場管理關鍵在于持之以恒、一絲不茍地抓落實;二是改進工作方法,提高管理水平。而對常遇到的自管庫對安全檢查不配合,隱患整改落實難的問題和甚至出現租賃雙方關系緊張的現象,使我們意識到搞好自管庫的安全工作離不開承租方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因此,安全管理也要提供優質服務,工作方法切忌簡單、生硬,要經常與租戶交流、溝通,盡可能為租戶提供方便,幫助他們解決經營、生活上的困難,增進了解、培養感情、化解矛盾,以取得工作上的相互支持。
2.5提高全體工作人員的素質加強安全教育。提高全體職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素質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一個重要課題。意識能反作用于物質,員工的安全素質和安全意識增強了,就會減少不安全行為,從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如一個企業經營者的安全素質提高了,安全意識能跟上企業經營管理和社會現代生活的需要,自然會認為應該投入資金改善安全設施,他的行為就能符合現代社會所需要的安全要求。一個職工的安全素質提高了,他在工作和生活中就會自覺地用安全要求去面對工作和生活,這樣就會將各類事故拒之門外,這是搞好安全工作的靈魂。很多事故的發生,往往不是哪一個人,哪一個環節,哪個時刻出了某一個事故,而是缺乏安全意識所造成的后果。因此我們要加大對安全工作的宣傳和教育,用鋼性的力度來增強全體職工的安全意識,讓我們的行為服從環境的需要,按照安全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辦事。同時要重點加強對安全保衛隊伍建設,對保安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強化教育,使他們轉變思想觀念,向專業化法制化靠攏,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安全管理法規武裝頭腦,使他們能用法制法規來指導自己的言行及日常工作,使安全保衛工作更加法制化,更好地為企業保駕護航。
總之,進入21世紀,變革成為永恒的主題。變化的速度遠遠超過人們學習的速度。物流產業在科技進步和管理創新的驅動下,經歷了從量變到質變的過程,全球物流已經進入供應鏈年代。變化的世界對供應鏈管理、對第三方物流和對運輸、倉儲、國際物流、商業物流、制造業物流都帶來了挑戰,企業物流管理必須自身變革,才能應對挑戰。在現代物流企業的安全管理中,要堅持做到領導對安全的責任落實到位、規章制度規范到位、管理措施落實到位、員工的安全意識到位,才確保企業的安全,促使物流企業快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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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跨國財務管理跨國并購跨國破產清算
近幾年來,由于經濟全球化和一體化的發展,跨國公司的發展比以往要快得多,同時出現新的內容。隨著跨國公司的發展,跨國財務管理也被迫不斷地進行自身的調整,來適應跨國公司的發展,這對跨國財務管理形成了一系列的挑戰。跨國公司在目前階段出現一些新趨勢,主要表現為跨國并購增多、跨國破產清算增多等,跨國公司需要考慮怎樣對這些業務進行更為有效和穩妥的財務管理。
跨國并購問題
跨國并購是在境外進行并購,并購方往往對境外的并購市場的熟悉程度比對國內的要低,因此跨國并購的風險比國內并購的風險要大,這些風險主要以財務風險的形式體現出來,因此跨國并購的財務管理至關重要。現階段,隨著經濟全球化和一體化的發展,跨國公司進行跨國并購的行為增多,如何更好地處理跨國并購中的財務問題,成為跨國公司財務管理中的新問題。跨國并購涉及的問題很多,如果從財務管理的角度來看,要關注和處理好兩個關鍵的問題:目標企業的價值評估和融資決策,這兩個問題也是決定并購是否成功的關鍵。
對目標企業的價值評估,一般情況下是以持續經營為假設前提,估算目標企業的經營期限和各個時期的預期收益,體現所有收益,得出目標企業的價值。目標企業價值的準確評估依賴于各期收益的預測,收益的預測是建立在目標企業的信息基礎上。并購方對目標企業的信息往往依靠評估機構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由于進行的是跨國并購,容易引起信息的不對稱等問題,比如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提供的審計報告有水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充分,這樣對目標企業的資產價值、未來的經營狀況、未來的現金流等情況的評估就會出現偏差,這種偏差在被收購方占據地利的情況下,一般會高估目標企業的價值,進而導致實際的收購價高于目標企業的實有價值。這種高估對收購后的經營也不利,因為沒有正確把握目標企業的實際盈利能力。
融資決策是指為企業并購籌集所需要的大量資金,定出最佳的融資方案。在當今的世界經濟中,金融創新相當活躍,進行融資的可選渠道大大增多,進行跨國并購的融資可以進行企業內部融資,也可以進行企業外部融資,融資渠道很多,比如金融財團融資、認股權融資、可轉換債券融資、風險投資融資等,當然也可以通過銀行借款、發行其他種類的債券、股票等融資方式。至于具體應選擇哪些融資方式以及相關風險如何等問題使財務管理難以決策。
跨國公司進行融資時,通常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一是融資成本,融資成本往往是比較高的,比如通過發行債券融資,發行企業要承擔較高的債券利息,發行傭金也較高,實際上是一種高息風險債券,其融資成本相當高。如果并購后的企業經營不善,會使企業的負債增加,導致收購不利甚至收購企業破產。二是融通的資金結構要和企業的資金結構相匹配,資金的結構是指企業資產變現的難易程度以及相對應的資產比例。如果企業容易變現的資產比例大,其清償短期債務的能力強,就可以較高地通過流動負債的形式進行融資。相反,容易變現的資產比例小,適宜于對長期負債的清償,可以較多地以長期負債形式進行融資。三是注意融資幣種的選擇和匯率風險,跨國并購的融資如果從國際金融市場上籌措資金,要根據外匯風險情況進行融資決策,幣種選擇盡量選擇預期貶值的貨幣,以避免匯兌損失;如果不能進行幣種選擇,可以采取保值的措施。
跨國破產清算問題
對于跨國破產清算問題,隨著經濟的全球化和一體化發展,各國國內金融市場的全球化步伐也在加快,國際金融市場在全球中的作用發展迅速。這種經濟形勢促使了各國之間的跨國融資和投資的發展,也使得來自于不同國家的經濟主體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迅速增多,尤其是在跨國公司的業務體系內。企業有生有死,隨著全球經濟的發展,跨國破產的事件也越來越多了,如何處理跨國破產企業的財產清算,也悄然成為財務管理的新問題。
所謂跨國破產是指在一個破產案件中,牽涉的債務人、債權人或破產財產處于兩個以上(含兩個)的國家。雖然,各個國家都有自己的破產法,都規定了明確的破產程序和具體事宜。但各國破產的法律制度有很大差別,因各國經濟文化歷程和法制建設道路不同,各國破產程序沖突不可避免,即使在未來的發展中也只能趨同,不可能一致,具體運用哪個國家的破產法,有時最后的結果大不相同。各國破產法的差別主要分為支持債權人的利益類型、支持債務人的利益類型和折衷類型。更多情況下,各國都堅持適應的破產法保護本國債權人的利益。
論文關鍵詞:行政調查公民權利公民義務
以往學界對行政調查的研究極不重視,相關論著也屈指可數。其實,行政調查的理論體系相當龐雜,在整個行政法學理論體系中的地位也日益重要,我國行政調查的研究較國外已十分落后。這不僅表現在對行政調查的定位存在爭議,與相關概念區別不清;還表現在目前沒有統一的《行政程序法》,行政調查制度散見于各部門行政法,以規定授予行政機關調查權為主,缺乏對行政主體義務的規定,缺乏對被調查人權利的關注;并且具體程序構建混亂。本文旨在解決上述問題。
一、理論基礎
對行政調查是否是獨立的行政行為,它與行政檢查等相關概念的區別與通用,一直存在不同觀點。我國有些學者認為行政調查是行政決定前的一個環節,不應視之為獨立的行政行為;而行政檢查是獨立的行政行為,二者不具有可比性,當然不能通用。有的學者認為行政調查與行政檢查是一回事,屬于因過去理論研究的落后而遺留下的概念混亂。筆者認為,從廣義角度而言,凡是行政機關在行政職權范圍內所作出的行為都是行政行為,那么行政調查行為也是行政行為,只不過它通常表現為行政決定前的一個環節,因此可以推論:行政調查權是獨立的行政權力,完全可能直接或間接地影響相對人的權利;行政調查程序也是獨立的行政程序,應完善其各個環節;行政調查與行政檢查是兩個概念,不應餛淆。
如前所述,學界長期以來不重視對行政檢查的研究,認為行政檢查只是行政決定前的一個環節,不是獨立的行政行為,行政檢查權的行使也不會對相對人造成獨立于行政決定的影響。通過上述分析,可以澄清:行政調查行為具有獨立性,也是行政行為。有了這一理論前提,關于行政調查權行使過程中對相對人的影響及行政調查具體程序設計時應如何保障相對人權利等一系列問題都迎刃而解。
二、行政調查權與公民權利義務的沖突與協調
(一)行政調查權的法律控制與公民的權利保障
各國立法都允許行政主體擁有較大的行政調查權,而且由于行政調查的具體目的、對象、環境等各不相同,行政執法主體在行使行政調查權時往往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空間。正是裁量空間的存在,使行政調查權對公民的權利構成威脅,如果缺乏相應的法律控制,濫用行政調查權的事例必將比比皆是。
首先,嚴格行政調查適用條件。一般而言,依據權力性質不同,行政調查可分為任意性行政調查和強制性行政調查。前者是行政主體在相對人的自愿協助下進行的,這類行政調查中,一般沒有對相對人的物理性強制,也不產生直接法律效果,適用條件可以較寬泛或模糊;后者是在緊急情況下或相對人對行政調查進行抗拒的情況下,行政主體運用強制性權力進行的。這類行政調查具有命令性、執行性和強制性的特點,嚴格其適用條件就顯得十分必要。具體包括以下內容:一是設定權法定。行政調查權只能由立法機關通過制定法律創設,其他機關只享有一定范圍的規定權,尤其是行政機關,更不能自己給自己創設行政調查手段、范圍等。二是主體特定。行政調查的實施主體原則上必須具備行政主體資格,即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行使行政調查職權,并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據此,行政調查的主體一般是職權行政主體和授權行政主體,同時,有些國家的行政程序法根據本國實際情況允許行政主體委托調查。例如《奧地利行政程序法》規定有委托公設鑒定人或者法院調查的做法,這值得我國借鑒。三是對象特定。行政調查直接針對的對象可能是物、場所或是人身。對物的翻查、取樣或提存、暫扣,涉及相對人對物享有的排他的所有權;對場所的進入、巡視,涉及個人住宅不受侵犯的憲法性權利或營業自由;盤查、訊問甚至搜身,都關系到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權利和自由。因此,必然要對行政調查對象作嚴格限制,借鑒刑法中的搜查證制度,行政機關只有在取得法院調查證之后,才能針對調查證中許可的特定標的進行調查。實行”一調查、一申請、一行為”,以保證行政調查權不被濫用,保證相對人的正常生產生活不被侵犯。
其次,完善行政調查手段。如前所述,行政調查可分為任意性行政調查和強制性行政調查,根據法律保留原則,對強制性行政調查手段不言而喻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否則即為對公民自由的非法侵犯,行政機關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至于任意性行政調查,相對人同意自愿接受調查,可以沒有法律授權,但也不排除行政機關受法律保留原則的約束。此謂合法性問題。關于合理性問題,根據比例原則,一是要求妥當性,即要求所采取的手段能夠達到所追求的目的;二是要求必要性,即為了達到所追求的目的而選擇的手段是所有可選擇項中近乎最小的;三是要求手段與目的之間的比例,即一項行政措施雖然符合上述兩個要求,但如果其實是對結果會帶來超過行政目的價值的侵害,那么該項行政措施就是不合理的。
最后,規范行政調查程序。行政調查程序是指行政調查機關在行政調查時所采取的方式和步驟的總稱。行政調查在遵循行政程序一般規則的基礎上還應有自己獨特的程序,筆者將在第三個問題中詳述之,故在此不敷述。
(二)行政調查權的保障與公民的協助義務
近現代以來政府職能不斷擴大,行政已經滲入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行政機關應當而且必須擁有廣泛的調查權力,當然這種權力是有限的,是受法律控制的。與行政調查權相對應的是行政相對人的調查協助義務同樣也應是存有限度的。行政調查權存在的價值在于保障行政機關正確、及時地作出行政決定,為此有時必須對行政相對人規定協助義務。這樣有助于行政機關迅速、有效、低成本地搜集信息,從而提高行政效率。只有保證對協助義務的設定合法、合理,保持行政調查權與相對人的調查協助義務之間適度的平衡狀態,才能營造雙方相互信任的空間,消除二者的隔閡和對立,真正提高行政效率,促成公共利益的實現。
對于行政調查中相對人的調查協助義務可以類比刑事調查中的作證制度加以研究。
首先,在刑事調查中,任何人都不得被要求提供反對自己的證據。美國在經歷了激烈的論戰后,將傳統上只適用于刑法領域的沉默權擴大運用到了行政法上。認為”禁止強迫自證其罪”原則是憲法所保障的特權。
其次,在西方法律體系中,如果當事人與被告具有近親屬或夫妻關系,則可以請求作證義務的特免權。事實上這最早源于我國古代律法的”親親得相隱”,然而目前在較為完備的刑事法律中對親屬間是否有權拒絕作證的問題并沒有任何規定,行政法中調查協助義務的豁免問題在理論及實務上就更少有人討論了。
最后,古老的羅馬法法諺有云“律師不得成為委托人案件中的證人”,英國法繼承并發展了這一觀念,形成了影響深遠的律師特權理論:一是在所有案件中,相對人同他的律師為尋求與提供在合法范圍內的法律意見時所進行的必要的信息交流,均受特權的保護,任何人不得要求相對人或律師開示上述的交流。二是相對人與第三人之間或相對人的律師與第三人之間為準備預期的或未決的訴訟而進行的信息交流,也受到特權的保護。我國《律師法》第33條規定律師負有保密義務,但同時第35條又規定律師不得隱瞞事實,否則將被吊銷執業證書,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第45條),這導致律師在執業中陷入尷尬境地。因此,律師執業特權在刑法和行政法領域的盡快確立,對當事人權力的維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
各國根據自己的國情還規定了其它很多種類的特權群體。例如,在美國牧師和懺悔者之間也適用特權規則,但在英國,牧師和懺悔者之間的通信并不享受特權。具體到我國的行政調查協助義務的豁免,應在學習國外先進經驗的同時結合歷史傳統及實際國情制定。
三、行政調查程序的構建
(一)調查前的程序一般遵循以下步驟:一是事先通知當事人,行政機關在進行實地調查之前,除非情況緊急或者事先通知會影響調查目的之外,應通知當事人,使當事人有準備時間;二是表明身份,即行政機關在進行調查前影響當事人出示身份證明,并出示合法調查文件、說明調查理由。三是應當告知相對人不服調查的救濟途徑,這點應該著重強調。此外,特殊情況還應遵循特定的程序,例如進入公民住宅調查等,應事先取得有關機關簽發的令狀(筆者認為應由人民法院簽發調查令);對公民、法人的銀行存款帳戶和儲蓄存款進行調查,要有一定格式要求的許可證明。
(二)調查中的程序構建以聽證制度為核心,輔之以其它配套制度。”行政參與”原則是現代行政程序的必然內涵,行政調查過程中完全由行政機關單方面完成任務是十分困難的,只有相對人積極參與,行政機關所獲得的信息才會全面、真實,據此做出的決定才會正確、及時。另外,相對人參與行政調查過程,行政調查所確定的信息就會更為其所信服,據此做出的決定就會更容易為其所接受,才會真正地提高行政效率、達到行政目的。同樣,”行政公開”原則在現代行政程序中的重要地位也無需敷述,值得注意的是,行政調查中的行政公開不僅應對直接利害關系人公開,還應對社會公開,不僅包括因申請的公開,還包括主動公開。聽證制度則兼具“行政參與”和”行政公開牡理念,故應將之放在整個行政調查程序構建的核心地位。
具體來說,行政調查中的聽證制度包括兩種模式:一是審判式正式聽證模式,適用于調查的過程或結果可能或必然造成相對人權益的損害情形。其重在保障相對人的抗辯權利,防止調查權被亂用,因此具體制度應包括聽證官保持中立、允許當事人公開辯論和質證、禁止程序外片面接觸、案卷排他及對聽證的決定強制說明理由。二是咨詢式非正式聽證模式,主要適用于不涉及相對人權益的情形,因此其具體程序安排可由行政機關裁量。其他配套制度主要有教示制度、行政調查明細公開制度和強制調查中的抗辯權保障機制等。
(三)調查后的程序設置主要針對行政調查的結果,關于調查結果的資料不得用于法律規定之外的其他目的。另外,行政機關應承擔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