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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置對象
我縣接收的2015年度冬季退役士兵對象為:
1、義務兵,服現役滿2年未被選取為士官退出現役的;由于傷病殘等原因滯留部隊服現役超過2年退出現役的;服現役未滿2年因政治、身體、家庭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現役的。
2、士官,服現役滿5年、8年、12年、16年因編制限制等因素未被選取為高一級士官退出現役的;因政治、身體、家庭等原因退出現役的;從非軍事部門直接招收的士官符合有關規定退出現役的。
二、安置辦法
根據有關政策,采取兩種安置辦法:一是崗位安置,二是自主就業。我縣共接收2015年度冬季退役士兵427人,對照安置政策,需由縣政府安排工作的對象有7人;自主就業由政府發放一次性經濟補助的對象有420人:其中義務兵280人,自主就業士官140人(含選擇復員的三、四級士官27人)。
1、崗位安置。根據《條例》及省、市文件精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是接收退役士兵崗位安置的主體。今年我縣需要崗位安置的對象為服役滿12年的轉業士官。縣政府采集13個就業崗位(人員性質為企業合同制性質),依據轉業士官部隊表現,采取閱檔綜合積分、高分優先選崗的方法安置。
對不選擇崗位安置而選擇自主就業的轉業士官,在自愿簽訂協議后,政府發放一次性經濟補助金,其標準為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金加上其轉任士官后每服役一年增發4500元。增發自主就業一次性創業補助金,其標準按自主就業一次性經濟補助金(22160元)×5%×服役年限執行。對立功受獎的轉業士官,根據獎勵等級(多次獲獎的,以最高獎勵為準),在一次性經濟補助金標準(22160元)基礎上相應增發補助金,其標準為:榮獲三等功的增發5%,二等功的增發10%,一等功的增發15%。轉業士官在待安置期間(退役次月至崗位安置或自主就業一次性經濟補助金發放時間),按當年城市低保標準500元/月領取生活補助費。
2、自主就業
對在部隊選擇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采取按規定發放一次性經濟補助金的安置方法。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經濟補助金標準以當地城鎮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為基數,扣除在部隊已領取的一次性退役金。我縣2015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0773元。依據相關政策,具體標準為:
(1)自主就業義務兵
服現役不滿2年的,按實際服役年限比例核算;滿2年的義務兵一次性經濟補助金為22160元(20773×1.5-9000元)。
(2)自主就業士官
按上級文件要求,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對選擇自主就業的士官發放一次性經濟補助金,其標準為22160元(20773×1.5-9000元)。
(3)兵
對在服役選擇自主就業的退役義務兵和士官,按照有關規定,一次性經濟補助金標準為68899元(20773×1.5×2.5-9000元)。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經濟補助金,由縣、鎮(區)財政各承擔50%。
關于大學生退役士兵獎勵金,根據《省征兵工作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全日制高等學校畢業和在本省全日制高等學校就讀的大學生應征入伍后,本人及家庭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優待,同時在其服義務兵役期間每年按以下比例發給獎勵金:(1)在校專科生按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的40%,已畢業的按50%;(2)在校本科生按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的50%,已畢業的按60%。符合條件的大學生獎勵金,由縣財政安排,各鎮(區)核發。
三、工作要求
1、認真落實安置政策。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是關系國防建設、經濟建設、社會穩定的一項重要政治任務,是全社會的共同政治責任。各有關單位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法保障退役士兵的第一次就業。各接收單位要切實執行政府下達的安置任務,不得下發針對退役士兵的歧視性文件,嚴禁拒絕接受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屬單位接收退役士兵,嚴禁以勞務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接收單位拒絕或無故拖延執行安置計劃的,由安置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接收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對企業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數乘以當地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10倍的金額處以罰款,并對其主要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對安置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或作出罰款決定后仍然拒不履行的單位,由安置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各接收單位要按照相關規定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非因退役士兵本人或單位改制等原因,所有接收單位不得安排其待崗、下崗。退役士兵軍齡連同待分配時間計算為所在單位的連續工齡,并視為社會保險繳費年限,由接收單位按照規定負責接續退役士兵相關待遇。因接收單位原因導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時上崗的,接收單位應從安置部門開出介紹信的當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工資80%的標準逐月發放生活費。各接收單位要確保退役士兵享受本單位同工齡、同崗位、同工種職工一切相應待遇。對不服從分配或接到分配介紹信后1個月內不到所分配單位報到的安置對象,作自動放棄安置處理,不予重新安置。退役士兵的檔案和黨團組織關系,安排工作的由接受安置任務的單位(系統)接收管理;自主就業的由縣民政局免費提供檔案管理,黨、團組織關系由所在鎮(區)接收管理;落戶手續按照省現行的戶籍管理規定執行。
第一條 為了保障對軍人的撫恤和優待,加強國防建設,根據國務院《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中國的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復員退伍軍人、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家屬統稱優撫對象。在本省范圍內的優撫對象,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享受撫恤和優待。
第三條 軍人撫恤優待工作實行國家、社會、群眾三結合的制度,通過國家撫恤、補助和社會、群眾優待的辦法,保障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與國民經濟的發展相適應,使撫恤優待標準與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四條 在本省范圍內的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各自應盡的職責和義務。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優撫工作的領導,認真落實各項優撫政策;各級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對優撫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不執行《條例》和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要進行批評教育,令其改正。堅持不改的,按有關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章 死亡撫恤
第六條 現役軍人死亡,按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工資收入,由其家屬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按照下列標準發給一次性撫恤金:
革命烈士,40個月工資;
因公犧牲軍人,20個月工資;
病故軍人,10個月工資。
義務兵和月工資低于正排職軍官工資標準的其他軍人死亡時,按基準軍銜為少尉的正排職軍官的職務薪金(第二檔次)和軍銜薪金兩項之和計發一次性撫恤金。
第七條 一次性撫恤金發放的順序:
(一)有父母(或撫養人)無配偶的,發給父母(或撫養人);
(二)有配偶無父母(或撫養人)的,發給配偶;
(三)既有父母(或撫養人)又有配偶的,各發半數;
(四)無父母(或撫養人)和配偶的,發給子女;
(五)無父母(或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未滿18周歲的弟妹;
無上述親屬的不發。
第八條 立功和獲得榮譽稱號的現役軍人死亡,按《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增發一次性撫恤金。對榮立多次功勛的,只按其中一次最高等功勛的增發比例計算,不累計折算提高功勛等次。雖在服役期間榮立功勛,但在退出現役后死亡的,不增發一次性撫恤金。集體立功或獲得集體榮譽稱號的,個人不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第九條 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家屬,符合下列條件的,由其戶口所在地的縣(區)民政部門批準發給定期撫恤金:
(一)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雖有一定生活收入,但不足以維持當地一般群眾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滿18周歲,或雖滿18周歲因在校讀書或傷殘而無生活來源的;
(三)依靠軍人生前供養的18周歲以下未就業的弟妹。
第十條 定期撫恤金的標準,由市、縣根據當地的實際,本著與城鄉人民生活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制定。在不低于省規定標準的前提下制定本地區的具體標準。
領取撫恤金的對象是孤老或孤兒的,定期撫恤金應適當增發,增發部分不低于同類優撫對象撫恤標準的30%。
第十一條 革命烈士家屬已經享受革命烈士生前所在單位遺屬生活補助費的,仍由原單位按不低于當地同類對象的定期撫恤金標準發給。
第十二條 享受定期撫恤金的人員死亡時,除發給當月定期撫恤金外,另加發半年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注銷定期撫恤金領取證件。
第三章 傷殘撫恤
第十三條 現役軍人傷殘,由軍隊規定的審批機關按照《條例》、《解釋》和《評殘條件》的規定評定傷殘性質和等級,發給《革命傷殘軍人撫恤證》。退出現役的革命傷殘軍人,由戶口所在地的縣(區)民政部門辦理撫恤登記手續。對不符合評殘范圍、條件的,不予辦理。
第十四條 《條例》實施以前退出現役的軍人,因戰、因公致殘,有檔案記載和確切證明,殘情符合二等乙級以上者,由縣(區)民政部門調查,并會同本人到指定的醫院檢評,經市民政部門審查同意,報省民政部門批準補辦評殘手續。除此以外,地方不再補辦評殘手續。
第十五條 退出現役后沒有參加工作的革命傷殘軍人的傷殘撫恤金和退出現役后參加工作或者享受離休、退休待遇的革命傷殘軍人的傷殘保健金,由戶口所在地的縣(區)民政部門發給。傷殘撫恤金或傷殘保健金的具體標準,按民政部、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在鄉傷殘軍人的生活補貼標準,由市、縣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在不低于省規定標準的前提下制定具體標準。
第十六條 領取傷殘保健金的革命傷殘軍人是指:
(一)在國家機關、派、人民團體有正式工作的;
(二)在全民企事業單位為正式職工、合同制職工的;
(三)在縣以上(含縣)和鄉鎮管理的集體企事業單位為正式職工、合同制職工的。
上述領取傷殘保健金的人員是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安排工作的,所在單位不得因其傷殘而解聘;如所在單位破產、撤銷、合并,由其合并單位或上一級主管部門負責安置。
第十七條 退出現役的特、一等革命傷殘軍人,經部隊派員與省民政部門聯系同意后,由原征集地或配偶(無配偶的為父母)戶口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接收安置:
(一)安置地點可以選擇在軍人原征集地或配偶(無配偶的為父母)居住地的城鎮或交通方便,有醫療條件的鄉鎮;
(二)安置在城鎮時,其配偶和未滿18周歲的子女(包括已滿18周歲的在校學生)隨同遷居。如子女都超過隨遷年齡,為照顧重殘軍人的生活,允許隨遷一名成年子女。
(三)傷殘軍人本人的口糧、食油和副食品,按照當地干部的定量標準,由國家供應,隨遷的配偶、子女轉為城鎮戶口和商品糧,“農轉非”指標按實際發生數計算,不受當年“農轉非”指標限制,免收其城鎮增容費和糧食差價款。
(四)接收安置的縣(區)人民政府應妥善安排他們的住房。如需維修、建造住房的,所需經費、建材由縣(區)人民政府統籌解決。省民政部門酌情給予經費補助。
(五)有勞動能力的配偶、子女,由縣(區)勞動局負責優先安排就業。
(六)因傷殘后遺癥需要經常醫療處置或生活不能自理又無親人照料的,由縣(區)民政部門申報,經省民政部門批準,送省榮譽軍人醫院休養。
第十八條 退出現役的在鄉特、一等革命傷殘軍人,由縣(區)民政部門按照省民政部門、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發給護理費。離、退休的特、一等革命傷殘軍人的護理費,由發給離、退休金的單位發給。
第十九條 革命傷殘軍人因傷殘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輪車等輔助器械,由本人向所在地縣(區)民政部門申請,報省民政部門審批后到假肢廠制做。
第四章 補助優待
第二十條 失散人員,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的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長期不能參加生產勞動、生活特別困難的退伍軍人,由所在地的縣(區)民政部門給予定期定量補助。
第二十一條 定期定量補助標準由各市、縣在不低于省規定標準的前提下制定本地的具體標準,并隨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的提高相應提高。
享受定期定量補助對象是孤老的,應適當增發補助標準,增發部分不低于當地同類對象補助標準的30%。
第二十二條 優撫對象應當受到社會和群眾的優待。
(一)義務兵家屬的優待金,從農村入伍的按當地上年度人均收入的七成以上發給;在職入伍的按不少于其在職期間標準工資發給;城鎮社會青年入伍的參照當地在職或農村入伍的義務兵優待標準發給。
(二)烈屬以戶計算,享受國家定期撫恤的烈屬按當地上年度人均收入的七成發給;其他烈屬可給予適當優待,保證他們的實際生活略高于當地群眾的一般生活水平。
(三)享受本辦法規定的撫恤補助待遇的其他優撫對象,在享受撫恤或補助后生活仍有困難的,由優撫對象所在地民政部門根據其困難程度給予優待,具體標準由各市、縣(區)確定,保障他們的生活不低于當地群眾一般的生活水平。
第二十三條 優待金按照兵役法規定的服役期限發給。超期服役的義務兵,憑部隊團以上單位機關的通知,可繼續給予優待;沒有部隊通知的,義務兵服現役期滿,即停止發給優待金。
從地方直接招收的軍隊院校學員及文藝體育專業人員的家屬不享受義務兵家屬的優待金待遇。
第二十四條 優待金由縣(區)或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向社會統籌。視具體情況可以從單位或農村集體經濟中提取,也可以從農戶、居民、個體經營戶中籌集;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直接從地方經濟收入中列支。
各級民政、糧食、財稅、勞動、工商、交通、公安、銀行、武裝等部門要加強協作,共同做好優待金的統籌、發放與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對現役軍人家屬,享受國家定期撫恤的烈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和退伍在鄉老戰士、二等以上革命傷殘軍人免予承擔義務工;對三等革命傷殘軍人、帶病回鄉的復員退伍軍人,視其勞動能力和困難情況,經當地鄉(鎮)政府研究決定,其義務工可以酌情減免。
第二十六條 退出現役的二等、三等革命傷殘軍人,由原征集地的縣(區)列入國家勞動計劃,安排在生產經營相對穩定的企事業單位工作。企、事業單位在落實各種生產承包責任制時,應給安排合適工種,不能以傷殘或體力不強為由將他們排斥在外,個別因身體確實不能勝任工作或未列入承包和優化組合的,應由所在單位按不低于本單位同級職工的平均工資和各種生活補貼發給生活費,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二十七條 在鄉二等以上革命傷殘軍人、孤老烈屬、孤老復員軍人,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由當地縣(區)公費醫療辦公室統一辦理;在職革命傷殘軍人,享受所在單位的醫療待遇。對以上人員均不得將醫療費包干給個人,公費醫療辦應按公費醫療管理辦法給予實報實銷,切實保障這部分人員的傷病得到及時治療。特、一等革命傷殘軍人還享受特約門診的待遇。
在鄉的三等革命傷殘軍人,因傷口復發所需醫療費由市、縣(區)民政部門解決;因病所需醫療費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縣(區)民政部門酌情給予補助。所需經費由縣(區)財政予以安排,列入撫恤事業費項下開支。
在職的革命傷殘軍人享受所在單位因公(工)傷殘人員的保險福利待遇。
第二十八條 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現役軍人的家屬以及帶病回鄉的復員退伍軍人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因病治療確實無力支付醫療費的,由本人向當地縣(區)衛生部門提出申請,酌情給予減免。
第二十九條 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乘坐火車、輪船、飛機、長途汽車,應予優先購票,縣以上車站、港口客運站或駐軍較多的站點,應設軍人優先購票窗口。憑《革命傷殘軍人撫恤證》乘坐市內公共汽車免費;乘坐火車、輪船、長途汽車,票價減收50%;乘坐國內民航飛機,票價減收20%。各地交通運輸部門和個體運輸戶,均有承擔優待傷殘軍人的社會義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售革命傷殘軍人的減價票。
各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文化宮、博物館、展覽館等公共場所,應準予革命傷殘軍人免票入場。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供銷、銀行、物資、糧食、工商、科技等部門要在資金、物資供應、技術指導、信息提供、發給營業執照和產品收購等方面積極扶持優撫對象發展生產,勤勞致富。
第三十一條 優撫對象在與其他群眾同等條件下,享有就業、入學、救濟、貸款、分配或購買住房等方面的優先權。
第三十二條 革命烈士的配偶、子女、弟妹符合招工條件的,家居農村的由所在縣(區)勞動部門照顧安排一人到全民或集體企事業單位就業,有關企事業單位不得拒絕安排。需辦理“農轉非”手續的,按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家居城鎮的,所在城鎮企事業單位招工時,應優先錄用。
第三十三條 革命烈士子女、革命傷殘軍人報考中等學校、高等院校的,其分數應增加5%,身體條件適當放寬。革命烈士子女入公立學校的,免交學雜費,情況特殊的,住宿費可酌情給予減免,并優先享受獎學金或學生貸款;入公辦幼兒園、托兒所的,優先接收,并免收入托費。
第三十四條 革命烈士子女和傷殘軍人就讀于高等院校和中等專業學校的,畢業時分配工作予以照顧。
第三十五條 革命烈士家屬中的孤老、孤兒,革命傷殘軍人、復員軍人和失散人員中的孤老者,由光榮院或福利院、敬老院收養。
對上述優撫對象,當地不具備收養條件的,由所在地的鄉(鎮)街道安排固定人員包戶服務。服務人員的報酬和所需經費由鄉(鎮)、街道統籌解決。
第三十六條 家居城鎮的現役軍官、志愿兵未隨軍家屬住房困難,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按本單位雙職工待遇解決;無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地的縣(區)房管部門統籌解決。家居城鎮的義務兵在服役期間,地方安排住房時,應將他們計入家庭住房人口。優撫對象自愿購買住房的,單位和房管部門應優先照顧。
家居農村的現役軍官、志愿兵未隨軍的家屬住房困難需要自建房屋的,當地人民政府應在宅基地、建房材料等方面給予照顧。
第三十七條 經軍隊師(旅)級以上政治機關批準隨軍的現役軍官、志愿兵的家屬,駐軍所在地的縣(區)公安部門應準予落戶;勞動、人事部門應安排適當的工作。
第三十八條 現役軍官、志愿兵的配偶,按規定每年享受的探親假,所在單位不得隨意扣減。探親假期間按規定享受的各種待遇不變。
第三十九條 城市街道、居委會、企事業單位、廠礦和農村的鄉(鎮)要建立和完善各種形式的擁軍優屬服務組織,制訂擁軍優屬服務公約。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領取定期撫恤金和定期定量補助的優撫對象戶口遷移時,應同時辦理定期撫恤、定期定量補助轉移手續。戶口遷出地的縣(區)民政部門負責發給當年的定期撫恤金或定期定量補助金,戶口遷入地的縣(區)民政部門憑轉移手續,按本地規定的撫恤、補助標準,從新年度1月起予以撫恤、補助。
第四十一條 各縣(區)民政部門要加強對撫恤、補助和優待款的管理,做到專人負責、??顚S?、手續完備、帳目清楚、對象準確、發放及時。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貪污、克扣和挪作它用,違者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優撫對象被判處徒刑、剝奪政治權利或被通緝期間,接到司法部門通知后,縣(區)民政部門應停止其撫恤和優待。服刑期滿、恢復政治權利后,經縣(區)民政部門批準予以恢復其榮譽稱號和享受撫恤優待。對被司法部門認定為“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應逐級申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取消其榮譽稱號,停止撫恤和優待,并收回其證件。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范圍內的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第四十四條 因戰傷亡的民兵、民工和參加軍事訓練的民兵及其他人員,其撫恤參照《條例》和本辦法辦理。
1988年8月1日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保障國家對軍人的撫恤和優待,激勵軍人保衛祖國、建設祖國的獻身精神,加強軍隊建設,制定本條例。
中國的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復員退伍軍人、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家屬(統稱優撫對象),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撫恤和優待。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家屬是指軍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軍人生活的十八周歲以下的弟妹、軍人自幼曾依靠其撫養長大現在又必須依靠軍人生活的其他親屬。
第四條 軍人撫恤優待工作實行國家、社會、群眾三結合的制度,保障軍人的撫恤優待與國民經濟的發展相適應,使撫恤優待標準與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五條 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各自應盡的職責和義務。
第六條 民政部主管全國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在撫恤優待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死亡撫恤
第七條 現役軍人死亡,根據死亡性質確定為:
(一)革命烈士;
(二)因公犧牲軍人;
(三)病故軍人。
第八條 現役軍人死亡,根據死亡性質和本人死亡時的工資收入,由民政部門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恤金。具體標準由民政部會同財政部制定。
義務兵和月工資低于正排職軍官工資標準的其他軍人死亡時,按正排職軍官的工資標準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恤金。
第九條 立功和獲得榮譽稱號的現役軍人死亡,一次性撫恤金分別按下列比例增發:
(一)被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或者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百分之三十五;
(二)被軍區(方面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百分之三十;
(三)立一等功的,增發百分之二十五;
(四)立二等功的,增發百分之十五;
(五)立三等功的,增發百分之五。
第十條 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家屬,按照規定的條件享受定期撫恤金。
前款軍人的家屬是孤老或者孤兒的,定期撫恤金應適當增發。
第十一條 定期撫恤金的基本標準按照與城鄉人民生活水平相適應的原則,由民政部會同財政部制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參照定期撫恤金的基本標準和當地人民的生活水平,制定具體標準。
第十二條 享受定期撫恤金的人員死亡時,加發半年的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
第十三條 在國防和軍隊建設、科研事業或者作戰中作出特殊貢獻的現役軍人死亡,除按本條例規定發給其家屬撫恤金外,國防部可發給特別撫恤金。
第三章 傷殘撫恤
第十四條 現役軍人傷殘,根據傷殘性質確定為:
(一)因戰致殘;
(二)因公致殘;
(三)因病致殘。
第十五條 革命傷殘軍人的傷殘等級,根據喪失勞動能力及影響生活能力的程度確定。因病評殘僅限于在服役期間患病致殘的義務兵。
因戰、因公致殘的傷殘等級,分為特等、一等、二等甲級、二等乙級、三等甲級、三等乙級。
因病致殘的傷殘等級,分為一等、二等甲級、二等乙級。
確定傷殘等級的具體條件,由民政部制定。
第十六條 民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建立傷殘等級的檢查、評定、審批、調整制度,保證傷殘等級的確定公正合理。
第十七條 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由軍隊規定的審批機關在醫療終結后負責評定傷殘等級,發給《革命傷殘軍人證》,退役后一般不再辦理。
第十八條 退出現役后沒有參加工作的革命傷殘軍人,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撫恤金;退出現役后參加工作,或者享受離休、退休待遇的革命傷殘軍人,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保健金。
繼續在部隊服役的革命傷殘軍人,由所在部隊發給傷殘保健金。
第十九條 傷殘撫恤金的標準,根據傷殘性質和傷殘等級,參照全國一般職工的工資收入確定。
傷殘撫恤金和傷殘保健金的具體標準,由民政部會同財政部制定。
第二十條 退出現役的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由國家供養終身。需要集中供養的,由國家設置專門機構供養;分散供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妥善安置,并按照規定發給護理費。
第二十一條 因戰致殘的革命傷殘軍人在評殘發證后,一年內因傷口復發死亡的,按照革命烈士的撫恤規定,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恤金和定期撫恤金;一年后因傷口復發死亡的,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恤規定,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恤金和定期撫恤金。
因戰、因公致殘的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因病死亡后,其家屬按照病故軍人家屬的撫恤規定,享受定期撫恤金。
第二十二條 領取傷殘撫恤金的革命傷殘軍人死亡時,按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喪葬標準,發給其家屬喪葬補助費。
第四章 優待
第二十三條 對服現役的義務兵家屬的優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辦法。
第二十四條 義務兵入伍前是農業戶口的,他們在農村承包的責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繼續保留;入伍前是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其家屬繼續享受原有的勞動保險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條 義務兵從部隊發出的平信,免費郵遞。
第二十六條 二等乙級以上(含二等乙級)革命傷殘軍人,享受公費醫療待遇。
三等革命傷殘軍人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傷口復發所需醫療費由當地民政部門解決;因病所需醫療費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當地民政部門酌情給予補助。
第二十七條 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現役軍人的家屬以及帶病回鄉的復員退伍軍人,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因病治療無力支付醫療費,由當地衛生部門酌情給予減免。
第二十八條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因戰、因公致殘的革命傷殘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因公(工)傷殘職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條 革命傷殘軍人因傷殘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輪車等輔助器械,由民政部門審批并負責解決。
第三十條 革命傷殘軍人乘坐國營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和國內民航客機,憑《革命傷殘軍人證》準予優先購票,并按規定享受票價優待。
第三十一條 優撫對象在與其他群眾同等條件下,享有就業、入學、救濟、貸款、分配住房的優先權。
第三十二條 家居農村的革命烈士家屬符合招工條件的,當地人民政府應安排其中一人就業。
第三十三條 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子女、弟妹,自愿參軍又符合征兵條件的,在征兵期間可優先批準一人入伍。
第三十四條 革命烈士子女、革命傷殘軍人報考中等學校、高等院校,錄取的文化和身體條件應適當放寬。
第三十五條 革命烈士子女考入公立學校的,免交學雜費并優先享受助學金或者學生貸款;入公辦幼兒園、托兒所的,優先接收。
第三十六條 未隨軍的現役軍官、志愿兵的家屬住房困難,家屬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按本單位雙職工待遇解決;家屬無工作單位的,由當地房管部門統籌解決。
家居城鎮的義務兵服役期間,地方安排住房時,應將他們計入家庭住房人口。
第三十七條 經軍隊師(旅)級以上政治機關批準隨軍的現役軍官、志愿兵的家屬,駐軍所在地的公安部門應準予落戶;隨軍前家屬有正式工作的,駐軍所在地的勞動、人事部門應安排適當的工作。
第三十八條 復員軍人未參加工作,因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按照規定的條件,由當地民政部門給予定期定量補助,并逐步改善他們的生活待遇。
第三十九條 享受本條例規定的撫恤和補助待遇的優撫對象,生活仍有困難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給予優待照顧。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條 優撫對象被判處徒刑、剝奪政治權利或者被通緝期間,停止撫恤和優待。對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取消其撫恤和優待。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第四十二條 因戰傷亡的民兵、民工和因參加軍事訓練傷亡的民兵及其他人員,其撫恤參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由民政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從1988年8月1日起施行。1950年12月11日政務院批準、內務部公布的《革命烈士家屬革命軍人家屬優待暫行條例》、《革命殘廢軍人優待撫恤暫行條例》、《革命軍人犧牲、病故褒恤暫行條例》、《民兵民工傷亡撫恤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新修訂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具有亮點
亮點之一: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實現了翻番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原來的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已明顯偏低,尤其是烈士的一次性撫恤金不僅低于軍人傷亡保險的標準,甚至低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亡的標準。新條例對標準進行了較大調整。烈士的撫恤金由原來的40個月工資提高到80個月,因公犧牲的由20個月調整到40個月,因病死亡的由10個月調整到20個月。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實現了翻番。提高一次性撫恤金標準,不僅可以突出國家撫恤的激勵作用,而且可以褒揚英烈精神、弘揚社會正氣。
亮點之二:建立了撫恤補助標準自然增長機制保障優撫對象生活水平不低于當地平均水平
新條例規定:烈屬(三屬)的定期撫恤金標準應當參照全國城鄉居民家庭收入水平確定,殘疾軍人的撫恤金標準應當參照全國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確定。這樣不僅從根本上消除了撫恤補助標準調整長期存在的不確定性,而且充分體現了本條例確立的保障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與國民經濟的發展相適應,保障優撫對象生活水平不低于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則,將切實提高優撫對象的生活保障水平。標志著我國重點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自然增長機制的確立。
亮點之三:確立了優撫對象的醫療待遇明確了中央財政對優撫對象的醫療保障責任
原條例及其解釋中規定的對優撫對象的公費醫療和醫療減免政策,有的落實非常困難,有的已名存實亡。條例修訂時對此進行了重點研究,確定了各類對象的醫療待遇:
國家對一級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費用按照規定予以保障,由所在醫療保險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列賬管理。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有工作的由工作單位解決,沒有工作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解決。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以及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享受醫療優惠待遇。
中央財政對撫恤優待對象人數較多的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用于幫助解決撫恤優待對象的醫療費用困難問題。這一款是重要突破,明確了中央財政對優撫對象的醫療保障責任。
亮點之四:調整了現役軍人評定病殘的范圍將義務兵和初級士官患精神病納入評殘范圍
新條例在放開對精神病評殘的同時,對評殘對象的范圍作了必要調整,即改變只在義務兵中評定病殘的規定,增加了初級士官也可以評殘的條款。解決這類士兵的評殘問題,可以保障他們今后生活,解除本人和家屬的后顧之憂,避免病員長期滯留部隊,影響部隊和軍營穩定。
亮點之五:實現了殘疾級別設置上的統一殘疾軍人的殘疾級別劃分為一至十級
新條例參照我國目前試行的企業工傷人員的殘級劃分和其他部門對傷殘的鑒定級別,同時借鑒國外對殘疾軍人的傷殘等級劃分,結合近年來暴露出來的因地區殘級不統一造成殘疾軍人殘疾待遇不落實或難落實的實際,把原條例確定的四等六級修訂為一至十級。根據殘性和因殘情造成勞動功能的障礙程度以及影響生活能力程度,評定殘疾軍人的殘疾級別。
亮點之六:拓展了對優撫對象的社會優待范圍明確規定殘疾軍人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
為全面維護和保障優撫對象權益,新條例設定了多項關系優撫對象切身利益的具體優待條款。除了醫療待遇外,其他應該提及的還有:一、在住房待遇方面,根據我國現行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將過去所謂的優先權規定修改為:重點優撫對象承租、購買住房依照有關規定享受優先、優惠待遇;居住農村的撫恤優待對象住房困難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幫助解決。二、在交通優待方面,明確規定殘疾軍人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優先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和民航班機,并享受減收正常票價50%的優待。對現役軍人的交通優待也作了原則性規定。
亮點之七:強化了優撫工作中的法律責任民政部門可對負有優待義務的單位行使處罰權
為保證國家各項軍人撫恤優待政策的貫徹實施,新《條例》增加了法律責任一章,對軍人撫恤優待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負責發放撫恤補助金的單位其工作人員、負有優待義務的單位、優撫對象等違反《條例》規定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予以明確。尤其引人注目的是,第四十六條規定強化了民政部門作為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主管的部門的權力,將對維護優撫對象的基本權益產生深遠影響。
20xx年最新退役士兵安置管理條例全文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國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的規定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和士官。
第三條國家建立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共同負擔。
第四條全社會應當尊重、優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義務,在招收錄用工作人員或者聘用職工時,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收錄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五條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條退役士兵應當遵守有關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規,服從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條對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移交和接收
第八條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和中國總參謀部應當制定全國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計劃。
第九條退役士兵所在部隊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將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條退役士兵安置地為退役士兵入伍時的戶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時是普通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現役后不復學的,其安置地為入學前的戶口所在地。
第十一條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現役期間父母戶口所在地變更的,可以在父母現戶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軍隊有關現役士兵結婚規定且結婚滿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戶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況,由部隊師(旅)級單位出具證明,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準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與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條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本人申請,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則確定其安置地:
(一)因戰致殘的;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雙亡的。
第十三條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應當自被批準退出現役之日起30日內,持退出現役證件、介紹信到安置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持接收安置通知書、退出現役證件和介紹信到規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
退休、供養的退役士兵應當到規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
第十四條退役士兵所在部隊應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在士兵退役時將其檔案及時移交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于退役士兵報到時為其開具落戶介紹信。公安機關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具的落戶介紹信,為退役士兵辦理戶口登記。
第十五條自主就業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檔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檔案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退休、供養的退役士兵的檔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移交服務管理單位。
第十六條退役士兵發生與服役有關的問題,由其原部隊負責處理;發生與安置有關的問題,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負責處理。
第十七條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不按照規定時間報到超過30天的,視為放棄安置待遇。
第三章安置
第一節自主就業
第十八條義務兵和服現役不滿20xx年的士官退出現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業。
第十九條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由部隊發給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給予經濟補助,經濟補助標準及發放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經濟補助按照國家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退役士兵自主就業的指導和服務??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組織職業介紹、就業推薦、專場招聘會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業。
第二十條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發展水平、全國職工年平均工資收入和軍人職業特殊性等因素確定退役金標準,并適時調整。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軍隊有關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確定和調整退役金標準的具體工作。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根據服現役年限領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現役年限不滿6個月的按照6個月計算,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按照1年計算。
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隊按照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退役金:
(一)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獲一等功的,增發15%;
(二)榮獲二等功的,增發10%;
(三)榮獲三等功的,增發5%。
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隊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并推薦就業。退役士兵退役1年內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按照國家相關政策執行。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費列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退役士兵提供檔案管理、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服務。
國家鼓勵其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費服務。
第二十三條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退役士兵,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稅收優惠,給予小額擔保貸款扶持,從事微利項目的給予財政貼息。除國家限制行業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二十四條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招收錄用或者聘用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用人單位招收錄用或者聘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符合規定條件的,依法享受稅收等優惠。
第二十五條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職工的,退出現役后可以選擇復職復工,其工資、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平均水平。
2020年退役士兵安置管理條例全文 第二十六條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過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期內不得違法收回或者強制流轉;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期內其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包;承包的農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與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同等權利。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時戶口所在地落戶,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沒有承包農村土地的,可以申請承包農村土地,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應當優先解決。
第二十七條有勞動能力的殘疾退役士兵,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
第二十八條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進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報考成人高等學?;蛘咂胀ǜ叩葘W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并保留入學資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學校就學的退役士兵,退出現役后2年內允許入學或者復學,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獎學金、助學金和減免學費等優待,家庭經濟困難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資助;入學后或者復學期間可以免修公共體育、軍事技能和軍事理論等課程,直接獲得學分;入學或者復學后參加國防生選拔、參加國家組織的農村基層服務項目人選選拔,以及畢業后參加軍官人選選拔的,優先錄取。
第二節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條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現役滿20xx年的;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退役士兵在艱苦地區和特殊崗位服現役的,優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礙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時自愿選擇自主就業的,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一節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和中國總參謀部應當制定下達全國需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計劃。
第三十一條中央國家機關及其管理的在京企業事業單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由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下達。中央國家機關京外直屬機構、中央國家機關管理的京外企業事業單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下達。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人數和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下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務,并依法向社會公開。
對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較重的縣(市),可以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統籌安排。
第三十三條安置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對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進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業。
第三十四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以及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招收錄用或者聘用人員的,應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收錄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五條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個月內,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務。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標準,按月發給生活補助費。
第三十六條承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單位應當按時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出介紹信1個月內安排退役士兵上崗,并與退役士兵依法簽訂期限不少于3年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合同存續期內單位依法關閉、破產、改制的,退役士兵與所在單位其他人員一同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
接收退役士兵的單位裁減人員的,應當優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七條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和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待安排工作時間計算為工齡,享受所在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條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單位未按照規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崗的,應當從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出介紹信的當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平均工資80%的標準逐月發給退役士兵生活費至其上崗為止。
第三十九條對安排工作的殘疾退役士兵,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與其解除勞動關系或者人事關系。
安排工作的因戰、因公致殘退役士兵,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
第四十條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視為放棄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第三節退休與供養
第四十一條中級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滿55周歲的;
(二)服現役滿30年的;
(三)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1級至6級殘疾等級的;
(四)經軍隊醫院證明和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審核確認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醫療等保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中級以上士官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6級殘疾等級,本人自愿放棄退休安置選擇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二節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被評定為1級至4級殘疾等級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出現役的,由國家供養終身。
國家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醫療等保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供養分為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
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購(建)房所需經費的標準,按照安置地縣(市)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積確定;沒有經濟適用住房的地區按照普通商品住房價格確定。購(建)房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購(建)房屋產權歸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自行解決住房的,按照上述標準將購(建)房費用發給本人。
第四十三條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1級至4級殘疾等級的中級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
第四章保險關系的接續
第四十四條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計算為工齡,與所在單位工作年限累計計算,享受國家和所在單位規定的與工齡有關的相應待遇。
第四十五條軍隊的軍人保險管理部門與地方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退役士兵辦理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出具的介紹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保險關系接續手續。對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保險關系接續手續。
第四十六條退役士兵到城鎮企業就業或者在城鎮從事個體經營、以靈活方式就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服現役年限視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并與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退役士兵回農村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退役士兵在服現役期間建立的軍人退役養老保險與其退役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關系接續,由軍隊的軍人保險管理部門和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視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退役士兵到各類用人單位工作的,應當隨所在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靈活方式就業或者暫未實現就業的,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退役士兵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其軍人退役醫療保險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轉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行工齡視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規定的地區,退役士兵的服現役年限視同參保繳費年限。
第四十八條退役士兵就業應當隨所在單位參加失業保險,其服現役年限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并與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參加失業保險的退役士兵失業,并符合《失業保險條例》規定條件的,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相應的促進再就業服務。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參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相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審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審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虛假鑒定、證明的;
(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第五十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當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企業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數乘以當地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10倍的金額處以罰款,并對接收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
(一)拒絕或者無故拖延執行人民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
(二)未依法與退役士兵簽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與殘疾退役士兵解除勞動關系或者人事關系的。
第五十一條退役士兵弄虛作假騙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取消相關安置待遇。
第六章附 則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適用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第五十三條本條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北京朝陽醫院神經內科主任許蘭萍介紹說,在門診見著的老年人睡眠不規律的情況比較多,很多人都有服用安眠藥的習慣。
安眠藥,特別是安定類藥物,是通過減少神經細胞的興奮度來鎮靜催眠的。藥物長期抑制大腦神經細胞的興奮,久而久之就會損傷大腦細胞,造成永久性的傷害,影響記憶能力、認知能力等,從而加速老年癡呆。
當然,是否服用安眠藥,應由醫生綜合評估風險后給出建議。如果老年人長期嚴重失眠,已給身體帶來嚴重影響,拒絕服用安眠藥也是不對的。
(良方)
多大的魚最好吃
總體來說,同一種魚,食用個頭小的更安全。因為生長期短,體內有害物質積累得少。不過,魚的個頭太小又會刺多、肉少,吃起來不方便,鮮嫩程度也差一些。綜合兩者考慮,營養專家提出了常見幾種魚的理想重量。
草魚3~4斤 3~4斤重的草魚,細刺較少,吃起來容易。川味酸菜魚、重慶烤魚、草魚豆腐等都是很美味的做法。
鯉魚1~2斤 這樣的鯉魚,肉質最鮮嫩。鯉魚魚腹兩側各有一條細線一樣的白筋,去掉可以除腥味;在靠鯉魚鰓部的地方切一個小口,白筋就會露出來。紅燒鯉魚、糖醋鯉魚都是很好的吃法。
鰱魚2~3斤 鰱魚適合燒、燉、清蒸、油浸等方法烹調,尤以清蒸、油浸最能體現出鰱魚清淡鮮香的特點。鰱魚的魚肝含有毒素,清洗時一定要除掉。
(文濤)
自制調和油
自制調和油應考慮到油脂多樣化原則,調和油中脂肪酸種類應包含亞油酸、亞麻酸和油酸。含亞油酸特別豐富的有大豆油、玉米油、葵花籽油、小麥胚芽油等,含亞麻酸豐富的有亞麻籽油、紫蘇籽油等,油酸特別豐富的主要有橄欖油和茶籽油。
這三類脂肪酸可大致按亞油酸、亞麻酸、油酸比例為1∶0.4∶0.4進行配比。
這只是專家推薦的比例,其他的比例也未嘗不可,關鍵是要混合食用多種植物油,而且能夠包含以上三類脂肪酸。此外,除了根據各種類型脂肪酸的合適比例,還要考慮口感、價格和烹調性能等因素,比如大豆油、亞麻籽油、橄欖油的比例為2∶1∶1也是很不錯的選擇。
(劉光)
孕期最適宜的粗糧
1.紅薯:紅薯也叫甘薯或地瓜。其氨基酸,維生素A、B、C及纖維素的含量都高于大米和白面,還富含人體必需的鐵、鈣等。紅薯中的粘蛋白是一種多糖和蛋白質的混合物,屬于膠原和粘多糖類物質。能促進人體膽固醇的排泄,防止心血管脂肪沉淀,維護動脈彈性,從而保護心臟,預防心血管疾病。所以,紅薯是孕婦的營養保健食品。
2.玉米:玉米富含鎂、不飽和脂肪酸、粗蛋白、淀粉、礦物質、胡蘿卜素等營養成分。黃玉米富含鎂元素,鎂能幫助血管舒張,加強腸蠕動,增加膽汁,促使廢物排泄。紅玉米富含維生素B2,常吃可預防及治療口角炎、舌炎、口腔潰瘍等核黃素缺乏癥。
3.蕎麥:蕎麥又叫甜蕎、烏麥、花蕎,比其他谷類更能提供全面的蛋白質。蕎麥的蛋白質中含有豐富的被稱為人體第一必需氨基酸的賴氨酸,能促進胎兒發育,增強孕婦的免疫功能。
準媽媽們應注意的是,粗糧不要過多食用,過多食用會影響消化和吸收。粗糧細做比較有利于健康。吃粗糧時不要和奶制品、補充鐵或鈣的食物或藥物一起吃,最好間隔40分鐘以上。
(小方)
20歲開始預防骨質疏松
干果補鈣:和乳制品一樣,干果也能為骨骼提供鈣質,如杏仁、芝麻、葵花子等,都是鈣質和礦物質的重要來源。
每天一杯奶一把豆:高蛋白的食物如牛奶、蛋類、鮭魚、瘦肉、豆類和蔬菜,能增加骨骼內的礦物質成分,減少骨折風險,保護肌肉,防護關節,并提升骨骼力量。
戒煙:吸煙不僅拖累身體的主要臟器,也會給骨骼帶來危害,即使是少量吸煙,也會妨礙造骨細胞的功能。
控制飲酒:如果不能戒酒,起碼要控制酒量,每天喝啤酒超過1斤,或者喝紅酒超過150毫升,都會導致骨密度和骨中礦物質水平降低,增加骨質疏松和骨折的風險。
不喝軟飲料:帶氣軟飲料或甜飲料會削弱骨骼的生長速度和自然強度,降低骨中礦物質含量,導致發胖,引發鐵和鈣質流失。平時應選擇無糖的鮮榨果汁、白水等。
留心體重:保持體重處于正常范圍,是對骨骼的獎賞,太瘦或太胖,都會讓骨骼深受其害。
預防跌倒:跌倒是骨折的重要原因。平時要選擇合腳的鞋,鞋底防滑可避免滑倒。
鹽要少吃:鹽吃多了會導致鈣質流失,進而降低骨密度。每人每天的食鹽攝取量不要超過5克。
小心咖啡因:每天消耗300毫克以上的咖啡因能加速鈣質流失。因此,要減少咖啡因的攝入。最好以牛奶代替咖啡。
吃綠葉菜:綠葉菜對合理調整鈣質有重要作用,能增加骨骼礦物質密度,預防骨折,并與維生素D一起促進骨骼健康。
(童玲)
食物寒熱屬性巧辨別
很多人對食物的寒熱特性不知道,中醫專家介紹幾個方法:一般情況下,可從食物的顏色、味道、生長環境、地理位置幾方面來看。
從顏色看:綠色植物接近地面,吸收地面濕氣,故性偏寒,如綠豆、綠色蔬菜等。偏紅色的植物,如辣椒、胡椒、棗、石榴等,雖與地面接近,但果實被陽光長期照射,故性偏熱。
從生長的地理位置來看:背陰的食物吸收的濕氣重,很少見到陽光,故性偏寒,如蘑菇、木耳等。生長在高空中的植物,或朝向陽光的植物,如向日葵、栗子等,由于接受光熱比較充足,故性偏熱。
從生長環境來看:水生植物偏寒,如藕、海帶、紫菜等。長在陸地上的植物,如花生、土豆、山藥、姜等,由于長期埋在土中,植物耐干,所含水分較少,故性熱。
從味道上來看:味甜、味辛的食品,由于接受陽光照射較多,所以性熱,如大蒜、柿子、石榴等。而那些味苦、味酸的食物,大多偏寒,如苦瓜、苦菜、芋頭、梅子、木瓜等。
(周波)
冰箱停電巧處理
家中平時應當有停電的應急處理準備,停電后要把好食物安全關,從而避免胃腸道疾病。
1.配備溫度計。用來測量斷電后冰箱內溫度能否達到食品包裝上所要求的保存溫度。
2.新鮮食物放上層。冰箱隔板位置越高,溫度越低。
3.冷凍室盡可能裝滿。這樣有助于食品保持更長時間的低溫狀態。
4.預先在冷凍室中凍一些冰塊。斷電后能發揮降溫保鮮作用。
5.少開冰箱門。一般來說,停電后只要冷藏室的門關嚴實了,食品還能保持4個小時的低溫狀態。
6.恢復供電后,及時檢查冰箱溫度。如果沒有溫度計,可以檢查一下食品的包裝,如果仍存有冰晶,則可以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