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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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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計制度

      審計制度范文第1篇

      關鍵詞審計管理;組織發展;戰略計劃;啟示

      未來組織的一大特點是管理的靈活性,是以科學設計組織發展戰略計劃為前提的。未來審計組織的使命要求加強審計管理。李金華審計長在2007年全國審計工作會議上指出:“當前審計管理不到位、不適應已經成為制約審計工作發展的一個突出問題……要落實‘十一五’期間審計工作目標和任務,推動審計工作向更高層次發展,必須加強和改進審計管理。”為此,筆者擬從審計組織發展戰略計劃框架的設計出發,結合我國政府審計管理的現狀。對加強和改進我國政府審計管理進行一些思考。

      一、國家審計組織發展戰略計劃框架

      國家審計組織發展戰略計劃框架的構建,應當公布《××至××年政府審計組織發展計劃》(以下簡稱“組織發展計劃”)予以確定。組織發展計劃應成為政府審計組織未來幾年計劃編制、戰略規劃的綱領性文件,內容包括明確政府審計組織發展的主要任務與目標,重點工作事項的具體發展目標和相應對策,以及為落實“組織發展計劃”制定的各項戰略計劃。

      (一)戰略計劃框架

      為確保“組織發展計劃”的實施,政府審計機關要以“組織發展計劃”為核心,在分析未來面臨的外部環境可能變化的基礎上,制定包括部門預算、審計業務(滾動)計劃、風險管理計劃、舞弊控制計劃和單項業務績效協定在內的一系列戰略計劃,共同構成政府審計的組織發展戰略計劃框架。

      外部環境對政府審計工作的開展和法律職責的履行會產生重要而又持續的影響。主要面臨兩個問題:一是公共服務的提供者越來越多,操作環境越來越復雜。如不斷發展的由私營部門提供公共服務的趨勢,以及隨之而來的強化管理責任和合同計劃管理的必要性與服務需求;國家持續增長的公共服務需求和預期;越來越復雜的信息技術持續投入使用;為保持組織核心能力,在更大范圍內關注人力資源管理等。二是職業會計和審計的不斷發展。如對健全的公司治理的持續關注;越來越強調風險管理和健全的控制環境的重要性;對審計方法的重新評估,包括對合法性的評估;提供的審計和咨詢服務更加合理,鑒證審計更強調“可持續性”和“三重底線”(主要指企業對社會、經濟和環境的三重責任)以及其他關聯需求。

      根據上述變化,政府審計組織制定的戰略計劃主要有如下內容:

      1、部門預算。部門預算每年由政府審計機關準備并向同級財政提供。主要是為實施“組織發展計劃”為核心的各項戰略計劃提供資金支持。提交財政部門時,還需列示所提預算的考慮和部門績效考核,以及預期的產出和成果。

      2、年度審計業務滾動計劃。審計業務滾動計劃是實施“組織發展計劃”的重要戰略計劃之一,旨在明確提出如何逐步實現“組織發展計劃”確定的重點工作事項的目標。按照批準的部門預算確定的審計項目和可利用的審計資源,政府審計機關在年度審計業務滾動計劃中應制定績效計分表,以方便評估、監督和衡量自身的績效。審計業務滾動計劃是以三年為周期的流動計劃,但是每年都要進行更新和修訂。

      3、風險管理計劃。審計機關各項戰略計劃框架的實施需要風險管理計劃的有力支持。審計機關每年要對其風險管理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回顧,根據外部環境的變化,修改業務要求,控制環境,分析“組織發展計劃”確定的重點工作事項的主要風險水平,提出解決之道,并在向政府提交年度工作報告中專門陳述。

      4、舞弊控制計劃。舞弊控制計劃是與風險管理計劃直接相關的重要戰略性文件,是風險管理計劃的延伸。為適應環境的變化,審計機關至少每兩年要檢查一次舞弊風險評估和舞弊控制計劃,重點是識別和分析所有與審計業務相關的風險,所有的舞弊風險都由風險所在單位的上一級部門確定和處理。

      5、單項業務績效計劃。單項業務績效計劃是年度審計業務滾動計劃的有機組成部分,并不單獨形成文件。單項業務績效計劃主要關注如何按照“組織發展計劃”和審計業務滾動計劃中確定的重點工作事項,將直接相關的各項要素(如產品、服務、單項經費預算等)細化到具體的審計項目。

      需要說明的是,組織發展計劃的實施還需要其他方面諸如戰略的、管理的或具體的實施計劃的支持,這些計劃更側重審計機關業務或行為的某一方面,如人力資源管理、信息技術和外部環境管理等。

      (二)“組織發展計劃”的組織實施及實施過程中的風險控制與績效考核

      1、組織實施。為確保“組織發展計劃”的落實,一方面,組織內要成立專門的管理執行委員會,由審計首長直接領導,主要職責是領導審計組織實現“組織發展計劃”提出的發展目標和發展戰略,協助審計首長履行法定職責;另一方面,在每年向人代會提交的年度工作報告中,都會從組織管理的角度,專門報告“組織發展計劃”的實施情況。

      2、風險控制。風險控制是確保“組織發展計劃”實施的保證。要建立全面的風險管理框架,既包括對審計組織事例的風險管理計劃,也包括對每一工作領域的風險管理計劃。

      3、績效考核。業績考核是衡量“組織發展計劃”實施效果的直接手段與方法。計分卡是年度審計業務滾動計劃的組成部分之一,主要是根據“組織發展計劃”確定的重點工作事項和年度部門預算確定的績效指標設立,旨在使審計組織能夠隨時掌握和關注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的績效。

      二、對我國政府審計管理的若干啟示

      審計制度范文第2篇

      明確獨立審計準則體系在司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我國的監督制度是在經濟改革中確立的,而建立完善的社會監督體系則需要健全的獨立審計法律體系來保障。在缺乏法律依據的情況下,獨立審計很難有效推行。只有完善有關法律,才能優化審計環境。

      在司法實踐中,判斷某種行為是否合法、出現某種結果或實施以及不實施某種行為是否應該承擔不利后果,都要找到法律法規作為判斷依據。實際上,獨立審計準則本來就不屬于法律法規體系,而只是一種權威標準。依據這種標準執行業務出具的報告也不能絕對保證其真實性和不出現重大遺漏,只能提供合理保證。如果這種標準要產生法律上的效果,必須要通過法律法規。

      標準實際上只能作出事實判斷,其本身不是法律判斷。如沒有遵守標準,導致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害是否應該承擔不利后果。而承擔何種不利后果,標準沒有作出規定,這也不是標準應該作出的規定,這是法律法規的范疇。注冊會計師要規避風險,只有依賴獨立審計準則。

      要從法律的角度保護注冊會計師,必須正確認識獨立審計準則的法律地位,即獨立審計準則作為一種權威標準只有通過相關法律法規直接認可或通過合同約定才能產生法律效果。但從注冊會計師相關的法律法規來看,包括注冊會計師法、公司法、證券法、刑法的相關條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9日的“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等,都提到以有證據證明無過錯作為免責原則,沒有明確以注冊會計師是否嚴格遵循獨立審計準則和職業道德規范作為判斷注冊會計師是否有過錯的標準。這種狀況加上審計本身的復雜性,導致在司法實踐中難以對注冊會計師是否有過錯,或者如果有過錯,是一般的過失、重大過失還是欺詐作出事實判斷。于是在一些情況下,容易形成以結果判定注冊會計師的責任。

      要改變這種狀況,明確獨立審計準則體系在司法中的地位和作用,相關法律法規都應該在相關的確定注冊會計師責任的條款中明確以下事項:一是審計報告或其他注冊會計師報告的性質,或者規定報告本身應該指出其性質和用途,以避免誤導報告使用者;二是注冊會計師出具報告應當遵循的專業標準及專業標準的制定者,或者要求注冊會計師在報告和合同中明示其出具報告依據的專業標準,并規定沒有遵循專業標準出具的報告為虛假報告;三是出具虛假報告應承擔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責任等的各種否定性法律后果。

      健全獨立審計制度體系和確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的法律制約

      制定我國獨立審計制度體系并保證其權威性。為此,制定我國獨立審計規范應該做到以下四點:

      第一,促進注冊會計師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基本原則,提高獨立審計質量;第二,促使各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按照統一的執業標準執行審計業務,提高業務素質和執業水平;第三,明確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投資者的權益,促進整個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第四,確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范法律地位,使其內容具有強制性,要求注冊會計師必須遵守。

      事實上,僅有相應的法律和規范,還不足以使獨立審計高效率地運轉起來。當與獨立審計相關的法律和規范的社會成本大于社會收益的情況下,一個健全的市場經濟社會就需要通過道德的力量來克服注冊會計師的機會主義行為,制約注冊會計師不擇手段地從事任何一種個人邊際收入大于邊際成本的謀利活動的行為傾向,從而使市場經濟秩序得到有效的維持。注冊會計師是理性的。理性會促使他們接受道德的支配,使誠實、信用等成為維護社會和諧的手段。一切不義、欺詐等行為都不符合道德的精神。在市場經濟中,道德的地位是法律和規范所無法代替的。

      此外,最為重要的是執業質量的提高程度也取決于注冊會計師以道德為基礎的行為自律程度。注冊會計師不僅要受到一般道德-倫理道德的制約,還要接受職業道德規范的約束。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范是注冊會計師職業規范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規范的范疇。但是,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范所確定的內容如獨立、客觀、公正、職業勝任能力和技術準則、對客戶的責任、對同行的責任以及其它責任等都可以看作是一般道德在獨立審計行業的具體化,應當在全面了解注冊會計師執業環境的基礎上,制定職業道德準則。所制定的規范要針對注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遇到的各種職業道德問題。鑒于獨立審計行業的特殊性,其職業道德規范的內容應具有強制性,要求注冊會計師必須遵守。

      構建審計的強勢主體

      獨立性的喪失對注冊會計師和整個行業來講,是自身制度的不完善,經濟地位的不獨立導致其職業過程中的違規操作。筆者認為,只有讓注冊會計師行業整個強大起來,才能做到真正的獨立,并以公正的姿態面對各種利益沖突,為社會公眾代言。

      設立專門機構從事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業務委托與付費,以割斷注冊會計師與被審計單位的經濟聯系,保證其獨立性。筆者認為:由專門的機構行使委托權,將從根本上改變審計關系中已往的審計委托人與被審計人相重合造成審計關系失效的局面,建立起規范、完整的審計三方關系,為審計的獨立性打下堅實的制度基礎;由專門的機構給注冊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付費,可以切斷注冊會計師與被審計單位的經濟聯系,消除了被審計人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影響,為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提供了經濟基礎,也可以有效解決付費的不需要,而需要的不付費這一矛盾。

      行使審計委托權的機構必須獨立于被審計單位,能代表社會公共(眾)利益,這樣才能真正出于公心,出于社會效益最大化而行使職權,筆者認為,真正能代表全社會公共利益的,能協調各方面利益的只能是國家,是政府。因此,這個專門機構應該是由國家(政府)管理的非營利機構,由國家支付其日常費用而不能通過委托權的行使來賺取收入。

      要解決審計費用的問題,筆者認為,可以嘗試的辦法是:由投資人、債權人根據自己權益金額交納一定比例的咨詢費用交由專設機構作委托費用,二是由政府出審計費用。理由是注冊會計師提供的審計,其受益者既是債權人、投資人,也是整個社會-由于社會環境的好轉,經濟的有序發展,將帶來很大的社會效益,所以由政府代表社會出一定費用也是合理的,因為它是社會進步的一筆必要的成本,何況這筆費用,國家(政府)又可以從投資者、債權人的印花稅、所得稅、營業稅,從經濟的發展收益中得到補償,所以說由政府出這筆費用是可行的。

      建立制約制度

      使會計師事務所真正成為合伙制、股份制的經濟實體,使其真正能有承擔起經濟賠償責任的能力。這是嚴管重罰政策、保證金、風險金政策的一個前提或經濟基礎。

      要會計師事務所承擔起高額的賠償,交納得起風險金、保證金。必須明確規定會計師事務所的最低資本額(應根據經濟形勢適當調整),使其有承擔最低風險的能力,并相應規定其承擔各種規模業務所必須的資本,使其具有相匹配的承擔風險的能力-收益與風險相匹配。這樣既能保證會計師事務所具備一定的承擔風險的能力,促使其嚴格控制風險,提高質量,又能促使其壯大發展(聯合、重組),從而承擔更大的業務,獲取更多的利益。

      提高注冊會計師的收益水平,提高其門檻是對其嚴厲處罰、追索的基礎,使風險與收益相匹配,否則,嚴厲的處罰將無力承擔,嚴厲的追索將使注冊會計師都放棄這一職業,反過來又影響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影響這一行業的健康發展。提高注冊會計師的待遇,既能增加其承擔風險的能力,又會使他們的違紀成本上升,違紀收益率下降;同時注冊會計師優厚的待遇又能吸引大量優秀人才,從而形成競爭,形成壓力,促使注冊會計師為保住飯碗而努力,而減少違紀。由于有大量人才的愿意進入,也為提高該行業的門檻,提高注冊會計師的素質、業務水平創造更好的條件。

      對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的管理,可仿照新加坡對公務員的管理制度,即建立公積金制度。其資金來源:每次審計的報酬,都要由國家專門機構(負責審計業務委托)扣除一定比例,國家再出一部分,為注冊會計師建立公積金。該公積金平時不能動用,直到規定的年限后才能給予注冊會計師。該注冊會計師一旦在規定的年限之前因違紀受到開除或不能從事注冊會計師職業,則該注冊會計師名下的公積金將被沒收,轉為國家所有,以用作其他注冊會計師的補貼和獎勵。

      加強對注冊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的監督,從制度上監督其做出公正結論“失去監督的權利必將導致腐敗”。

      審計制度范文第3篇

      審計者是分為兩個層次的:個體和群體。個體就是實踐中具體進行審計工作的審計師,群體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集合體,他們遵守相同的行為規范,有共同的目標,甚至存在一定的感情依賴。審計群體可以是一個事務所,也可以是一個項目組。相對應的就存在審計個體的行為,比如抽查某類憑證,也存在審計群體的行為,比如會計師事務所承接審計業務等。以往的研究往往會忽視這種分類,有的時候混淆了審計個體失誤和審計群體失誤,比如對于審計風險的控制,就個體而言主要在于強化每一個審計人員的能力、技術和責任感,但這是否就能夠避免諸如審計合約的妥協行為等具有審計群體行為特征的問題,還是值得考慮的。這樣的分類有利于我們對審計責任的問題進行較好的闡述。另外,這種層次性還會啟發我們對被審計對象進行具體的分析。

      行為科學認為,人的行為是由于人自身需要和一系列動機達到其目的的過程,其中動機是產生特定行為的直接動力,在整個行為模式中占有重要地位。關于人類行為模式,最具代表性的是心理學家勒溫著名的心理行為公式:B=f(p,e),其中B代表行為,f代表函數,p代表人,e代表環境。公式表明人的行為是人與其所在的環境相互作用的函數,即行為隨著人與環境這兩個因素而發生變化。[6]動機對行為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驅動作用;選擇、導向作用;強化作用。審計者的審計行為是非常符合這個行為模式的,不管是群體還是個體,他的行為都受到環境的影響,而審計者的每一步行為都有其動機,并且動機是復雜的,決定著審計者開展審計活動、選擇具體的審計程序、審計方法。審計行為的具體結果也會對以后審計者的行為有影響,比如審計者選擇了不實的表達,但是沒有被追究責任,這就會激勵審計者繼續重復這個不良的行為。從動機學說來分析審計者的特點,有助于解釋審計者復雜的行為及其變化的軌跡。審計者還具有其他的特性,有的是大家熟知的,比如職業謹慎、團隊等,還有一些特性不太被人注意,比如審計者的工作在一定程度是重復性的,這主要是針對某個審計人員,或是審計項目組。審計者的工作又面臨極大的不確定性,每個審計具體項目都有極特殊之處。另外審計者的知識更新必須很快,不論是什么類型的國家,審計人員都應該是“聰明人”,但審計的具體活動卻很少為外人所體察,因此,很多審計人員存在較大的職業焦慮。這些內容限于篇幅在本文中不再詳細展開。

      相對于其他兩個關系人,被審計者實際上具有很大的主動性。社會審計的目的是為了驗證會計報表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是受股東委托對管理當局提供的信息進行驗證和經營活動的監督。[7]從理論上講,由董事會執行審計委托權在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的環境下是可行的,比如在歐美等國的股份公司。但是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并不十分完善,表現為股東大會的相對弱勢和以管理當局為代表的內部人的強勢,審計委托權便從股東大會轉移到內部人手中。于是形成了審計委托人與被審計人成為同一主體,審計委托關系也相應地由三角型變成了直線型。被審計者同審計者一樣,也具有層次性。被審計者可以分為個體和群體,個體是具體的管理者,群體是管理層或是項目管理組等。被審計者的個體行為與群體行為也存在差異。

      我國目前的審計市場,在形式上審計關系是完整的,但實質意義上的審計委托人缺位,審計客體在實踐中成為了實際上的審計委托人,扭曲了本來穩固的審計三角關系。而且,隨著經濟的發展,對審計服務的需求也逐步擴大,審計者的業務范圍得到了極大的拓展,傳統意義上的審計關系已經無法涵蓋審計者的全部內容,比如審計者可能同時開展非鑒證類服務,而這些服務的談判對象,往往有可能成為被審計對象,這樣必然會影響審計者的審計活動。盡管目前的法規對于這方面進行了適當規制,但是在我國這個關系復雜的新興經濟體中,往往掛一漏萬。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幾種:

      1.審計委托人的多元化。隨著經濟的發展,審計信息的需求者或是潛在需求者越來越多,導致了審計產品從滿足單一需求者的私人產品變為滿足社會更多利益主體需求的準公共產品。[8]因此,審計委托人的概念進一步拓展,不僅包括了傳統意義上的所有者,而且還隱含了所有享受審計信息的相關利益方。委托人“多元化”,形成了一個群體,這個群體中的每個個體,都希望盡量多地行使自己的權利,但是在分擔責任的時候,難免會經過多重博弈,甚至出現為了減少自己的付出而“搭便車”的行為。因此審計委托人所在鏈上的位置變得不再清晰,使得審計者對管理者的依賴增大,使審計關系變得模糊和扭曲。

      2.審計委托人異化。目前,我國的資本市場還不是一個完全市場,大量資金進進出出,其主要目標還是投機,賺取差價,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的投機訴求遠遠高于其投資訴求,股市波動幅度相對較大。這些投資者并不真正關注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在部分投資人眼中,企業提供經過審計的財務報告,更大的意義在于符合某種規范性,這種規范性的訴求實際上主要來自于政府對企業的強制性的規制。在此情況下,審計委托人就出現了異化,名義上的財產所有者,比如上市公司的股東,并不是真心去完成這種“代價不菲”的委托活動,而是為了政府的規制,出現了審計信息需求者的責權利嚴重不匹配的情況,導致了審計的成本和費用沒有由實質的委托人全部承擔,而是由審計客體,即被審對象所承擔,審計客體成了實際上的委托人,審計關系發生了變異甚至嚴重的扭曲。

      3.對審計委托人的重新定位。對于因同一審計信息的需求者多元化,并導致審計關系扭曲的情況,應該對需求者的構成進行進一步的分析,明確界定審計委托人。可以把審計信息需求者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個層次為審計信息的直接需求者,即投資人。第二個層次為政府有關部門、企業的債權人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第三個層次為潛在的投資人和債權人,他們會利用審計信息做出投資、信貸等決策。在三個層次的審計需求者中,后兩種并不會與審計者直接發生業務聯系,沒有形成真正意義上的審計關系,也難以將這些數量眾多又分布零散的需求者作為審計委托人,向他們收取審計費用。

      審計基本關系模式中的三者關系,目前所處的制度安排存在的問題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利益相關者的復雜化凸現出現行制度的空白和漏洞。審計基本關系,原來主要由三方組成[9],但是現在的情況是審計委托人發生了改變,審計理論上的委托人在現實中大多不可行。實際的委托人變成了企業的管理層,管理層負責選拔聘用提供會計資料的財會人員,同時又負責或是實際上負責決定聘用審計人員。對會計人員來說,會計舞弊的責任與管理層唆使的界限該如何劃分,即這兩者該如何分清責任,成為制度必須解釋的一個問題。同時,審計合謀現象到底誰應該是主要責任人,是有經濟利益驅使的審計者,還是同樣存在不良目的的審計委托人?另外,就審計者而言,現在隨著事務所體制的變化以及審計風險的增加,該如何劃分審計合約簽訂者和審計合約執行者的責任等。可以看出僅是有關審計基本關系相關人士的復雜演變,就會出現很多制度上的漏洞和空白。因為審計具有準公共產品的特征,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以及經濟全球化,可以搭便車使用審計信息的人員越來越多,包括潛在的投資者、債權人,甚至是專業研究人士。而潛在的投資人也會隨著資本運作形式的豐富變得豐富起來,也就是說,他可能不準備投資你這個企業,只是要投資你的子公司或是你的競爭公司,這樣的投資人也會關注你的審計數據。這就會產生一個問題,盡管他沒有為這個審計行為提供現實的成本,但因為相信了你的不實的審計信息而做出了決策,并且給他帶來了損失,是不是要追究一定的經濟責任。這樣的訴訟實際上已經存在,這種責任是由審計行為的執行者來負,還是由審計行為的發起者來負抑或是其他,如果相關的審計制度不能解決,至少應該提供一個實際操作的標準,否則將會引起不必要的爭執。

      2.審計制度的屏障作用消弱。最近幾年審計事件好像瘟疫一般頻發,美國能源巨頭安然公司破產案揭開了美國審計業的巨大“黑洞”。[10]連安達信都膽敢在其審計業務中一再弄虛作假、見利忘義,甚至在事發后銷毀安然公司的大量財務資料,充分說明目前審計行業在制度、監管等方面都存在著巨大漏洞,并已成為全球范圍一個亟待解決的共同問題。隨著經濟事項的復雜化,手段和表現形式也存在很大的進步,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現在變得異常復雜,甚至變得非常難以理解,會計實務需要更多的選擇和職業判斷,這本身就給造假留下了一定的余地,而這些我們甚至還沒有發現,如何判斷是合理的利潤調整還是不良的會計選擇,我們沒有明確的標準和答案,這樣會導致嚴重的后果。

      3.審計制度安排不具有激勵作用。只要審計者按照審計制度努力工作、勤勉盡責就能防止審計合謀、避免錯誤發生嗎?如果存在這樣的審計制度,應該不是用簡單的兩級標準來衡量審計者的工作,也就是說不應該是非錯即對,而是應該就審計者對制度的遵循程度設定不同的衡量標準,比如可能會產生這樣的表述:審計者目前努力程度80%,技術水平為最高級,職業道德水平正常等這樣的表述字眼。但現實情況是我們僅僅能夠用“是”或者“否”這種簡單的非黑即白的結論來描述審計師對審計制度的遵守程度,而無法衡量具體的程度,這就阻礙我們衡量審計者工作的成本和工作的績效。既然這是一個沒有勝利者的游戲,又面臨巨大的利益誘惑,審計者的行為具有偏差性也就不難理解了。

      4.審計制度的懲罰額度和力度不足。審計師舞弊事件的大規模爆發是近十多年的事情,對其處罰手段也從以前的警告形式逐步向沒收非法所得、罰款和限制執業資格等更嚴厲的形式轉變[10],并且在處罰額度上給了一個較大的空間。轉變固然是可喜的,但仍顯力度不足,且在現實中按照處罰的下限進行經濟處罰,“手高高揚起,慢慢放下”的現象比例極大。例如:對被審計單位少交所得稅12萬元的行為,按照《稅收征管法》規定應處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而審計作出罰款4萬元的決定,顯然是執法不嚴。《注冊會計師法》明確規定會計師事務所給委托人、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該項法案實際操作起來卻并不容易,有關這方面的判例也極少。[11]因為很難確切估計相關利益各方的損失,而人數眾多但相對弱勢的中小投資者既缺乏相關的維權意識,更無法獨自擔負訴訟所需的各項成本。

      審計制度范文第4篇

      2001年12月31日,證監會《關于A股公司做好補充審計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02年1月1日起,凡"報送材料申請在證券市場在籌資的A股公司,其最近一個完整年度的財務報告應進行補充審計,最近一年期的財務報告應分別經國內、國際會計師事務所審閱,中期法定財務報告需經國內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也需要提供國際會計事務所審計的同期補充審計財務報告。"

      證監會頒布這一通知,在我國審計界、會計界引起了很大的爭議。上海國家會計學院主辦的網站進行的一項調查顯示,截止1月12日晚在被調查者中,支持占20.84%、反對占63.59%、觀望占15.57%。另據中華財會網報道: 這一規定出臺使國內的會計事務所寢食難安,在經歷了2001年前所未有的信用危機后,國內所又將因這一規定再遭重創。以上海立信長江會計事務所為代表的一批國內的優秀的業內人士呼吁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一些上市公司認為補充審計為審計為此兩次買單,將加大公司的審計費用。在證券時報《補充審計給市場帶來幾絲暖意》的文章中,又認為這一規定將加強監管,對廣大投資者帶來利益。然而更多的是對國外事務所的補充審計表示懷疑態度。

      中國證監會為什么要規定類上市公司審計業務必須由境外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而且規定符合要求的五大會計師事務所。可能有人會說,境外的會計師事務所獨立性好。那為什么非要選擇五大,而不是境外的其他事務所。而且,中國的會計師事務所經過脫鉤改制,以及上市公司審計資格認定等一系列的改革,其獨立性已經有了很大的進步。我認為,中國證監會之所以選擇五大,是在于五大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領域的信譽。他們的審計是建立在信譽的基礎上的。一旦他們違反審計的制度,做出非公允的審計報告,他們所付的成本比國內的事務所的成本更高。正是由于這個原因,五大比一般的國內會計事務所更講信譽。如果說審計是維持資本市場有效運行的基礎,那么信譽就是審計制度的基礎

      二、審計制度與審計合約

      的一個最重要的特征是經營權與所有權的分離。投資人要對一個公司投資的前提是投資能給他帶來收益。那么他如何選者投資的公司呢,那只有根據公司的經營業績來判斷。而且投資人一旦投資,就成為公司的所有者,但是絕大部分所有者都不參加公司的經營活動。那他如何相信經營者所取得的經營業績?這就需要有一個獨立與所有者與經營者的第三人,就是注冊會計師對經營者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監督,并對其所取得經營成果進行審計。只有經過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所有者才能相信經營者真正很好的履行了自己的責任,公司的財務報表是真實有效的。,這就需要有一個審計制度來規范這一行為,我國的審計法規與審計準則共同構建了我國的審計制度。

      然而在現實的中,任何一個審計制度都是不完備的。因為我們不能預計將來所有可能出現的情況。即使能夠預料一些未來的情況,要將可預料的情況全部編入審計準則也不現實。這樣做成本過高而且將使審計準則過于繁瑣。這就給注冊會計師在審計的時候有了一定的空間,靈活運用準則以做出公允的審計。而對于一些會計信息的審計,即使它完全符合審計準則,也有可能未公允的表達了公司的經營狀況。這就要求我們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必須建立在誠信的基礎上,對于一些未違反會計準則及審計準則但又未公允的反映公司經營狀況的信息披露出來,來真正提高我國資本市場信息的質量。

      三、重復博弈與審計信譽

      為了說明信譽在審計制度起作用這一,我們可以構造一個簡單的博弈模型。假定模型之中有兩個當事人,一個是會計事務所,一個投資人。博弈可分為兩個階段,在博弈的第一個階段之中,投資人可以相信會計事務所的審計,也可以不相信會計事務所的審計。如果投資人不相信會計事務所,那么會計事務所將不會得到審計業務,博弈結束,雙方都得不到收益,各自的收益都為0。如果投資人選擇信任會計事務所,那么博弈將進入第二階段,此時由會計事務所進行決策。會計事務所可以選擇誠實,也可以選擇作假。如果會計事務所選擇誠實,雙方各得到6單位的收入;如果選擇欺騙,將得到10單位的收入。對于這么一個博弈模型,我們可以用下面的博弈矩陣表示:

      誠 實

      作 假

      信任

      (6 ,6) (-5,10)

      不信任 (0 ,0) (0 ,0)

      我們對這一博弈模型進行推理以求出它的納什均衡。給定投資人選擇信任的條件下,事務所應當如何選擇呢?如果會計事務所選擇誠實,那么它能得到6單位的收益,如果選擇作假,得到10單位的收益,所以理性的會計事務所將選擇作假。回到博弈的第一階段,如果投資人知道會計事務所會選擇作假,他選擇信任將得到-5單位的收益,而選擇不信任得到0單位的收益.所以,投資人的最終選擇將是不信任。那么我們得到一個納什均衡:股民選擇不信任,會計事務所選擇作假。

      這是一個一次博弈下場產生的結果,如果我們將這個博弈重復進行。假定每次博弈后還可以以a的概率進行再次博弈。投資人將選擇信任會計事務所,只要會計事務所講信譽,投資人保持相信。會計事務所這次得到6的收益,下次以a的概率得到6的收益,下下次以a的平方的概率得到6的收益,那么會計事務所將所有未來的收益的期望就是:6/(1-a)。只要a大于0.4會計事務所就會選擇誠實。

      這是理想狀態下的納什均衡,而在我國現在國內的具體情況是會計事務所成立的時間并不長,重復博弈的次數也不夠多。從而導致一些會計事務所只關心眼前利益而選擇作假,而且目前國內作假的成本并不高,有時甚至超過其選擇誠實時得到的收益。蜀都與PT紅光,中天勤與銀廣廈事件的發生就是說明了這一點。相反,國外的會計師事務所,比如五大都由上百年的,他們經過了很長期的博弈。作為一個理性的主體,他將選擇誠實,因為這將給他帶來更大的收益。這是其長期博弈得到的結果。它如果要作假,那么必須有足夠的收益才能使其鋌而走險。安達信之所以為安然事件作假,是因為它為安然作了咨詢。作為全球500強排名前十的公司,安達信從中得到的利益是十分巨大的。正是由于巨額利益的驅動,才導致其作假的產生。然而在我國國內,上市公司的規模還十分有限,并不支付起五大為其作假費用,五大也不會因為眼前的小利益而放棄長期的利益。還有一點,五大作假的成本與國內的會計事務所也不相同,它作假的成本遠遠高于國內的會計事務所。因此它比國內的會計事務所更講信譽,審計制度是建立在信譽基礎上的。

      四、證券市場與作為信譽載體的會計師事務所

      在證券市場建立之前,的所有者一般都是十分有限的。企業的形式主要是個人所有制或是合伙制。所有者之間都是相互了解的,是人和形式的企業。所有者對公司的經營情況都比較了解。直到有限責任公司的出現,所有者還是有限的,也只是人和資和公司。由于此時經營權與所有權分離,就需要注冊會計師的審計。但是此時,所有者對自己選擇的經營者還是有一定的了解。證券市場建立后,投資人人數就沒有限制,所有者與經營者就完全相互分離。所有者如何相信經營者,那就需要一個信譽的載體:注冊會計師。

      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后,由于經營者一般任期是有限的。經營者可能在任期為了完成任務或是獲取利益,可能會有作假的行為。對他來說他的作假成本并不高,只要在任期內作假不被發現,就可以達到它的目的。而投資者由于這種情況的存在,對證券市場中的各種信息的真實性都要表示懷疑。這樣就必須有一個市場信譽的載體的出現,這個信譽載體就是會計事務所。因為信譽是會計事務所存在的前提,如果作為市場中介機構的會計事務所失去信譽,那么投資者對會計事務所就會失去信心。會計師無所作為證券市場的信譽載體就必須講信譽。如果注冊會計師顧眼前利益而不講信譽,那么他所在的會計事務所可能由于它的行為而導致信任危機,甚至導致事務所的破產。一旦作為信譽載體的會計事務所不講信譽,那么資本市場將無情的將其拋棄,安達信的例子就充分的說明了這一點。

      安達信的信譽危機產生以后,它就難以在審計界立足。據3月22日《上海證券報》報道,2002年3月21日,安達信香港和內地合伙人宣布將旗下業務加入普華永道。眾所周知3、4月份是年報審計的關鍵時刻,眾多的上市公司的年報將在這一時間內完成審計工作。此時美國安達信由于安然事件被啟用司法程序,可能面臨破產。總部位于瑞士的安達信國際,根據瑞士的制度,采取了一種特有的公司結構"society cooperative"。根據這一結構,安達信國際與各個會員公司的關系并非人們通常理解的母公司與子公司的關系,也不像是合伙人公司,而更像一個協調性實體公司--由全球會員公司組成一個松散的。每個會員公司都與安達信國際簽署會員協議,得以共享基礎設施和分攤管理成本,但是當某個會員面臨破產風險時其它會員卻可以自動脫離這個網絡。換句話說,并安達信非一家單一,很多合伙公司可以決定自己的命運。美國安達信的安然事件并不會使香港和大陸的安達信有破產的危險。但是為什么香港和大陸安達信要與普華永道合并。如果我們用審計制度的信譽基礎這一觀點,這種現象就不難解釋。大陸和香港的安達信,由于美國安達信的安然事件,它的信譽受到質疑。它只有進行合并,才能穩定軍心,消除客戶的疑團。因為很多客戶的董事會最近都要決定聘請審計公司。在安達信(香港)宣布與"普華永道"合并之后,以期借助普華永道德信譽繼續進行審計工作。在實質上審計工作還是由原來的人員繼續完成,獨立性與其他各種條件也沒有變化。為什么非的如此,唯一的解釋就是審計是建立在信譽的基礎上的。失去信譽,審計制度將無從立足。

      五、審計信譽與事務所的組織形式

      會計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主要有下面三種:"有限責任制、合伙制、有限責任合伙制。會計事務所的有限責任制,是指兩位或兩位以上的注冊會計師組成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以所有財產為限承擔責任。在有限責任制的情況下,注冊會計師與事務所承擔的責任十分有限,所以注冊會計師不講信譽的成本很低。我國現在90%以上的會計事務所采取了這一方式,從而導致作假可能性的大大增加。

      根據會計學的定義,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制,是指由兩位或兩位以上的注冊會計師組成的合伙組織,合伙人以各自的財產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合伙制無限連帶責任的威懾力,使得事務所有強大的動力去講信譽,一旦某個合伙人有不講信譽的行為,都可能對其他合伙人造成威脅,因此會首先在事務所內部遭到強烈的排斥;同時因為合伙制的無限連帶責任,因審計報告失實而受損的投資者可以要求民事賠償,這就構成了監督事務所的外部威懾力量。在這種情況下是注冊會計師不得不講信譽。有限責任合伙制,是指事務所以全額資產負有限責任,合伙人對個人執業行為承擔無限責任,合伙人之間不承擔連帶責任。在有限合伙制的情況下,注冊會計師對自己的執業行為要很講信譽,一旦違反就會使自己承擔無限責任。它與無限合伙制的區別在于,合伙人個人的執業行為雖使合伙企業承擔了有限責任,但不會使其他合伙人由于一個合伙人的作假行為而負無限責任。到1995年底,當時的六大國際會計公司在美國的執業機構全部轉而實行了有限責任合伙制。

      我們可以看一下中天勤作假后的成本與安達信作假后情況的比較就可以發現有限責任制與合伙制之間的區別。在美國的安然事件中,美國審計管理部門并未以行政手段將安達信從市場上一腳踢出,而是啟動司法程序進行調查,一旦有了確鑿證據,就要它對投資者的損失進行賠償,如果其財務能力不足以支付賠償金,那就破產好了,以市場機制將它開除;如果它出得起賠償金,當然可以允許它在市場上繼續生存,這一切都應當由法律來決定。對于安然投資人可以通過司法程序向安達信索賠。而中國的會計事務所造假事件,我們就以最近的中天勤與銀廣廈這一案例為例。對于中天勤的處罰,財政部只是吊銷了因"銀廣夏造假"事件而臭名遠揚的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的營業執照,兩名簽字注冊會計師僅僅受到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中天勤的執照吊銷后,原有的注冊會計師改換事務所之后能夠依然能夠繼續他們的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工作。由于其是有限責任的會計事務所,對銀廣夏案的受害者來說,有限責任制的中天勤能承擔的賠償責任是非常有限的,因為事務所的家當早已不復存在。

      審計的信譽與事務所的形式有密切的關系。合伙制的會計事務所作假的成本最高,最講信譽。有限合伙的會計事務所作假的成本對作假者的成本高,從而執業者也講信譽。但其他合伙人只負有限責任,保護了他們的正當權力,實現在國外采取最多的方式。而有限責任公司作假承擔的責任十分有限,所以最不講信譽。

      六、審計制度的基礎與信譽基礎

      審計制度是建立在法律與信譽的雙重基礎上的,兩者是密不可分的。如果審計制度沒有法律作保障,而單憑注冊會計師的信譽來執行,那結果是可想而知。反之,在一個大家都不講信譽的,法院的判決得不到很好的執行,那么審計制度法律基礎起的作用也將是十分有限的。審計制度的法律基礎與信譽基礎即有替代的一面,也有互補的一面。就其替代信而言,如果注冊會計師更講信譽,審計后的報表可信度越高,那么審計制度法律規定就越不需要。相反,如果審計制度法律基礎越健全,作假的可能性就越小,信譽起的作用就小。就其互補性而言,審計制度法律基礎越健全,處罰越嚴厲,注冊會計師可進行操作的空間就越小,作假的成本就越高,注冊會計師就會更講信譽。同時人和審計制度的法律規定都是不健全的,一些會計事項的審計即使遵守了審計制度,但還是要有注冊會計師的以信譽作保證,做出公允的報告。只有在一個講信譽的環境中,審計制度法律基礎才能真正的起作用

      審計制度是建立在信譽基礎上,但會計事務所對信譽的重視程度與社會的信譽環境有關。如果上市公司請了信譽好的會計公司進行審計,其會計信息的質量比請信譽較差的會計師事務所要高。按理,公司的股價應該有反映。然而,在我們現有的證券市場上,股東對于會計信息質量并不看重,對于審計的質量以及會計事務所的信譽更是漠不關心。上市公司對于審計的質量要求不高,只以能夠年報為目的。一些上市公司由于會計資料虛假在一年內更換了幾次會計事務所,最后由一比較不講信譽的會計事務所做了審計。更有一些公司即使被會計事務所出具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它們的股價并沒有產生下跌的情況。恰恰相反由于虛假會計信息的披露反而上升。如果在一個大多上市公司都不講信譽的情況下,不講信譽幾乎成為大家的默認準則。而且現在的會計事務所審計競爭世風激烈,如果事務所堅守它的信譽,那就可能意味著客戶的流失。那么會計事務所一定要堅持它的信譽,它的成本就會十分的大。在這么一個環境下,要求上市公司及會計事務所講信譽就很難。審計制度的信譽基礎猶如無本之源,難以建立。

      七、結論:審計制度的信譽及信譽的市場選擇

      審計制度范文第5篇

      1.進行審計穩健性的理論研究

      科學的理論可以為審計工作進行準確的指導,但是在我國的審計領域,現在對審計穩健性的研究比較少,致使國內缺乏有關審計穩健性的理論著作和法律規范,因此,為了確保我國審計工作的穩健性,國內的專家學者應該盡早對審計的穩健性進行專門、細致、深入地研究。

      2.確保審計穩健性的基礎是對會計信息生產質量進行提升

      對于現今的財務報告制度,會計計量本身存在的不足,以及財務報告的不斷進步,使得管理層需要對會計信息進行判斷,為了讓會計信息的關聯性得到提升,如今的財務報告除了可以提供歷史信息外,還會對未來信息進行提供。因為目前的各種制度上的安排大多都依存于建立在盈余基礎上的業績指標,所以,這樣往往會導致對盈余進行過度估計。

      3.使會計的穩健性得到提高

      從根本上來說,會計穩健性主要指的是具有限制性的會計信息特征,但是,審計的穩健性是對會計信息的認可或是修改。因為不僅僅是公司的確定性無法確定,存在一定的風險性外,而且審計業務更是無法進行徹底確定,因此,在合理的會計與審計的穩定性之下,會計信息的關聯性和準確性將會得到提高。因此,由于考慮到審計穩健性和會計穩健性,企業管理層對盈余的過度估計行為將會受到牽制,這些都有利于確保財務質量的準確性,從而最終可以確保審計的穩定性,增添公司財務的可靠性。

      4.被審計單位在管理上也要確保具有穩健性

      管理穩健性一般情況下是指,在遇到企業經濟業務中存在的不確定情況時,企業管理者應該對這種不確定的經濟行為保持小心謹慎的態度,切記不可出現極端態度。隨著我國市場經濟改革的不斷加劇,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風險在所難免。在面臨市場風險時,如果企業管理者始終保持謹慎的態度,不但可以使企業管理者在風險前做出科學的決策,而且可以維護企業的經濟利益,更甚至還可以增強企業的競爭力。因此,企業管理者在面臨風險時的穩健態度可以確保審計的穩定性。

      5.為審計穩定提供法律依據

      如果審計領域有非常明確而細致的法律依據,那么審計師在面臨企業管理者在財務中的非法行為時,出于對法律威嚴的畏懼,也會依據法律進行審計工作。因此,完善的法律也是審計穩健性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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